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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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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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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师〔2013〕9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省级教师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化管理的实际,现将第二次修订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大力宣传并遵照执行。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琼教师〔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次修订)
&&&&&&&&&&&&&&&&&&&&&&&&&&&海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校附属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日印发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及培训、教研、电教机构等教师,下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作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继续教育档案
第二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培训、其他等。具体存档材料包括:通知计划、课程安排、学员名册、成果总结及其他过程材料、表格等。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继续教育年度审核情况,每一周期个人继续教育期满考核情况,个人继续教育总结成果材料,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证书、材料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盒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规格,各市县(单位)统一订购或自行印制。
第四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五条&&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教师培训网络信息库。全省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中小学教师应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省继教网”)申请个人继续教育学分账号,并建立继续教育网络个人档案,按要求填写及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考核
第六条&&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审核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审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及“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本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师所在学校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依托“省继教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统一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所分管的国家级、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学分网络登记,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与省属学校的学分网络登记工作;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级承办的教师培训项目的学分网络登记和审核,指导监督所辖各学校校本培训项目的学分网络登记工作;各级学校负责网络登记教师参加本校校本培训项目所取得的学分,接受本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经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非教师培训机构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同级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通知、学分登记备案申请、学员信息表和相关存档电子材料。经同级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符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条件的,由同级教师培训机构登记该项目参训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项目承办机构相应级别的培训机构学分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网上填报、学分登记和项目电子存档材料上传工作,并应在培训项目结束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网上填报和学分登记前学分管理员应填写《学分网络登记审批表》并交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上传的电子存档材料包括:文件通知、实施方案、课程安排表、受训学员名单、过程材料(学习资料、培训简报、考核结果等)、成果总结等。
第十条&&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具备学分登记管理职能的教师培训机构与学校,应推荐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且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操作能力的人选,经参加学分登记管理省级培训合格,获得相应级别的网络管理权限后担任学分网络管理员。
省、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学分网络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本级教师培训项目的网络填报、资料存档、学分登记和审核,本级学校校本培训项目的审核,本级培训学分的日常网络管理与服务,本级各年度学分网络登记和管理工作总结与评价。
学校学分网络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学校校级培训项目的网络填报、资料存档和学分录入,校级培训学分的日常网络管理与服务,各年度校级培训学分网络登记和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制度。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条件为:教师个人每年要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10学分(其中校级培训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学时不少于72学时。中小学教师周期考核合格的条件为:教师个人在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内共取得的继续教育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总学时不少于360学时。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达到以上合格条件的教师,允许其参加指定的省级远程培训补修完成。
第十二条&&新教师的继续教育从被招聘为教师的第2年起考核;省外引进到我省的教师,应持有原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近五年继续教育合格凭证,其继续教育从被引进为我省教师的第2年起考核。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工资晋级、评优评先和绩效工资发放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说明:
1.跨年度的项目,按学员在该项目结业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所在年度登记学分。
2.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凭办学单位出具的年度各门课程学习的面授学时与成绩合格证明材料,由教师本人向主管所在学校的教师培训机构申请,培训机构审核后登记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与学分。
3.基地培训是指由具有教师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部门组织安排的教师培训活动;外派跟班培训视同教师集中培训,按组织派遣机构所属级别登记学分。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地集中培训、跟班培训分别给参训合格教师按每天记2学分、1.5学分和1学分,每天折算为8学时;培训时间在1天以内的按每学时记0.2学分,最高不超过所属级别的单天学分。单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4.教师专业考试项目按考试时长计算学时。参加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师专业考试,由同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登记继续教育学分;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的教师考试,按学校校级培训给予登分。教师参加校级培训活动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5.对于教师培训机构或学校主办的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和讲座报告等培训活动,由主办机构给主讲教师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每课时分别记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由非教师培训机构部门主办的,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6.师徒式培训由教师培训机构或学校根据师徒协议书、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活动总结和成果等材料考核后颁发合格证书,凭合格证书登记继续教育学分。师徒式培训时间要求2个月以上,按60学时登记学时数,师傅与徒弟可同时获得学分和学时数;2个月内的不计学分、学时。
7.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远程培训或网络研修项目合格的,按项目规定的学时数计算学时,每学时计0.1学分。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时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教师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线审核、实地检查或抽查存档材料的方式,对所管辖的教师培训档案和学分网络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性检查或随机抽查,并将结果予以公示,督促存在问题的学校或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责令改正或撤消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不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网络信息化管理的培训机构、学校,或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网络信息管理混乱或造成损失的;
2.档案管理人员、学分网络管理员涂改伪造继续教育材料,违反学分登记标准,虚报项目、登分对象,利用管理职权谋取私利的,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3.拒绝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培训、电教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八条&&我省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条款与本管理办法有差异的,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从日起执行。
附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
单项最高学分
备&&&&&&注
学历提高培训
基地集中培训、外派跟班培训
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按实际天数每天8学时计算学时
教师专业考试(每次)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具有成绩合格证明
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和讲座报告及其他下乡支教示范培训活动
主讲教师按项目级别记分,参训合格教师集中培训标准记分
师徒式培训
时间2个月以上,凭组织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记分,按60学时登记学时数
参加远程培训或网上研训项目
按项目规定的学时数计算学时,每学时记0.1学分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主办:海南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 开发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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