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的他人损害仅仅指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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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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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被称为高度危险作业,很明显这些职业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比较容易造成人员的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担责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二、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公平责任原则、无原则。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解释规定的雇员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高度危险作业在造成了他人损害时,对其责任的归则主要有三个原则,即上文中提到的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很明显,这是在有损害的情况下,才会需要承担责任。希望律师365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解开你的疑惑。
无锡损害赔偿律师
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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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下面由律师365为您详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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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汇编
作者:段保义  时间:  浏览量 26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汇编
一、人身损害的起诉与受理&
000、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当如何处理?&
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001、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径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002、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如何处理?&
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003、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004、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005、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法院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起诉,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00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007、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008、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应当如何处理?
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法院的,应予受理。
00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二、 一般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010、因侵害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因侵害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01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01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否承担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013、共同侵权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仅诉共同侵权人中的部分人,明确放弃地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仅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应在法律文书的事实部分叙明。
014、共同侵权人中的部分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赔偿能力的,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人中的部分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赔偿能力的,其应赔偿的份额可以责令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该共同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
015、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侵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如何承担责任?
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侵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受害人有一般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 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人只有轻微或一般过错的,可以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或者由行为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大致相当的,一般应当平均分担民事责任。
016、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互有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互有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双方损害程度、过错比例均相当外,一般不宜采取损失自负的方法。
017、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是否如何承担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强度可以适当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但必须以制止侵害为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18、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是否如何承担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受害人因此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如果行为人因此而受益的,则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 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019、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经营管理无关的活动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2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021、在说明情况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 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02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谁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对产品的存在缺陷负有责任的另一方追偿。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非销售者的过错,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023、产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负有责任的,由谁承担责任?
产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负有责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要求运输者和仓储者赔偿损失。对于追偿的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另案审理;合并审理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为被告,运输者或仓储者为第三人。
02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时才能从事的活动。如高空施工、操作,高压输电,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火车、飞机等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行为人非法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025、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能够认定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发生行为人污染环境的期间和地域之内,及其受害物质与行为人排放的物质相同,即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除外。
026、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设置的标志不明显、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准。如果施工人在施工开始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这些标志和措施失灵或被破坏,因此造成损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损坏标志和措施的第三人追偿。
027、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028、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02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则可以先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030、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由谁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特殊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情况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公平地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 由于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 由于双方的行为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分担民事责任;
(3) 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对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031、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另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另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伤亡,其他成员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受害人或者死者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03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不应当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
0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03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由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监护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当明确各自的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035、患精神病的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由谁承担责任?
患精神病的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过去没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突发精神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其有财产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没有财产,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受害人与突发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分担民事责任。
036、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037、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038、行为人致人损害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如何承担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本人又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监护人为第三人。
039、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如何承担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在民事诉讼中,该抚养人为第三人。行为人有经济能力后,抚养人要求归还垫付款的,应当另案处理。抚养人垫付有困难的,应当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040、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该雇工追偿。
041、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由于执行定作人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由于执行定作人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定作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揽人也有过错,则应当由定作人和承揽人也有过错,则应当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或指示并无过失,则应当由承揽人承担民事责任。
042、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043、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不能查明谁为侵害人的,应当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044、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伤亡,公安部门作出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后,当事人如何处理?
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伤亡,公安部门作出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后,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045、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由谁承担责任?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46、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按照合同领取了保险金后,又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
047、因侵害人的行为引起受害人旧病复发或其他后果的,由谁承担责任?
因侵害人的行为引起受害人旧病复发或其他后果的,可以根据原病情状况和因果关系,过错大小等具体情况,责令侵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048、赔偿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如果侵害人确实无力全面赔偿,或者全面赔偿后将会使侵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由侵害人延期或过分期偿付。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一般应当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受害人故意扩大的损失以及与损害无关的费用,不予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参照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采用赔偿办法。如果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采用一次性限额赔偿的办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面补偿的,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049、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050、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051、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52、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53、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54、交通费如何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55、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056、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057、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058、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059、丧葬费如何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060、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060、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06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062、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063、在什么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 不可抗力;(二)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 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064、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065、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如何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066、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067、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什么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068、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69、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070、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承担法律责任吗?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071、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承担法律责任吗?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7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07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如何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074、有关部门如何进行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075、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如何进行赔偿?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076、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谁负责?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077、《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将不再出现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按照这一条,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
078、《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除了对未成年人要尽到教育的义务外,还要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学校已教育过学生,让其下课注意安全,但学校还要保证学校的设施符合标准,从而保证学生的安全,学生从楼梯栏杆摔下,栏杆的质量是关键问题,国家对栏杆的高度有明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中小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如果学校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坠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79、《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某小区的张某应物业费的问题和物业公司的人有一些争执,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的几个保安一起围过来将张某打成重伤,张某的家人后去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经理辨称,打人是保安的个人行为,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将那几个保安开除了,所以此事和物业公司无关,请问张某的家人可以找物业公司吗?保安人员是物业公司聘请的维护小区安全的雇员。物业公司应对其聘请的雇员的行为负责。在上述事件中,保安人员在其工作中,对张某造成人身伤害,如果构成重伤,就可以追究保安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业主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可以由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080、胡某今年3月份出车祸去世了,但是现在对方赔偿的时候却认为胡某父母的年龄没有达上60、55周岁而拒付抚养费, 胡某父母都是农民,胡父因为肺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胡母因为痛失爱子,身体变得极差,请问胡某父母能够得到抚养费吗?能够得到多少?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胡某父母能够得到扶养费的前提是他们是胡某的被扶养人,而胡某父母是否被扶养人取决于他们是否有生活来源和是否有劳动能力而不是年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经鉴定机构鉴定,只有在鉴定机构鉴定胡某父母丧失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扶养费。
081、《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某在一家饭店吃饭,被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无故殴打,张某大喊救命,但饭店的服务员无人上前制止,也无人打&110&报警,最后张某被打伤致残,而打伤张某的人说了一声打错了之后即扬长而去,在打人的人找不到的情况下,请问张某能向饭店索赔吗?饭店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吗?张某可以向饭店索赔。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某在饭店用餐,饭店有保证其用餐安全的义务,在其被无故殴打时,饭店工作人员有制止的义务。饭店工作人员在可以制止而未制止的情况下,他们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于张某的人无法找到,他也就不可能赔偿张某,因此,饭店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该条款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082、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李某的女儿被撞成高位截瘫,对方同意赔偿87万元,但对方提出先给付7万元,要求每年支付4万元给付赔偿金,对方能这样做吗?
答:可以这样做。以往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金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所谓定期金的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是指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分期(如按年或者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如每年或每月的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用、康复和护理费用、更换假肢等的费用等)。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定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加害人而言,可以: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而破产或支付不能;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因为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而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可能不足20年)。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前提赔偿额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2)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
六、医疗费问题
083、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
医疗费主要用于自然人,是指自然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
084、人身损害赔偿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
&&& (一)、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 (二)、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如某女,50岁,因面部软组织轻度挫伤住院四天,使用抗生素达8种之多。
&&& (三)、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
&&& (四)、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如袁某,男,45岁,因单纯性鼓膜穿孔持续治疗一年半直至案件处理时仍诉未治愈,用去医疗费用近两万元。
&&& (五)、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如刘某,男,39岁,纠纷后主诉头晕,体检无阳性发现,自己也承认无明显损伤,住院用去医疗费4000余元。
&&& (六)、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
&&& (七)、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 (八)、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 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九)、搭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
085、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生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086、医疗终结的时限?
医疗终结时限是指人体损伤后经治疗达临床治愈或体征固定的时间。人体损伤后的愈合不是一个固定的过程,同一损伤在每个人身上表现往往不同,不同年龄、性别、伤前身体状况、医疗情况好坏等因素对其有明显影响,有时往往差别很大,这要求我们制订一个基本医疗时限,对特殊病情则进行综合考虑。 以医疗终结时间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审查医疗终结时限内的费用是否合理,超出部分不作赔偿,时限内的费用则需考虑。
087、住院费用问题?
是否需住院,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掌握的问题,这里面有很大的差别,虽然总的原则是根据伤情的需要,但首先要有医生的批准才是合法的;其次应当提倡指定医院住院制度,指定医院可以统一收住入院的标准,统一治疗标准,减少扯皮,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也便于一些管理措施的推行。结合本地实际,笔者认为可以在县内按地域选择6-8家医院作为指定医院收住纠纷致伤人员。
&&088、转院问题?
是否需转院及就诊医院的合理性:除生命危机、急需抢救外,伤者应在当地一级医院进行诊治,非征得经治医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径获得的转院同意,但无转院必要的,对已发生的费用不予保护。目前本地区的乡级医院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术和特殊检查,如颅脑手术、CT检查等,普通损伤的医疗费用应以乡级医院为合理。无转院指征也不属于就近就医而产生的上级医院的费用,在处理时应严格控制,由加害人按比例部分赔偿,被害人应承担部分费用。
089、假肢问题?
装置假肢等代用器官的特殊医疗费用保护问题,此种费用价格相差很大,如何判定其合理性,要根据当地一般收入家庭的赔偿承受能力来确定,假肢分为装饰型和功能型,后者又分为机械型和电脑型的,在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到对方的赔偿能力,对已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以装饰型和功能型中机械型的,参照同类中等价格赔偿为宜。已承担因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的不应再承担假肢费用。
090、使用药物的合理性问题?
使用药物的合理性的审查:建议使用医保用药,用药掌握对症、适量、合理、适时原则,处理时要求原告提供处方和医嘱单,这样可以避免搭车开药和冒名顶替的发生,同时也便于进行费用的审查。仅有医院收费发票,而无医嘱部分不应保护。营养支持用药、能量合剂等是否应用,应以伤者当时的情况和伤后的体质状况决定,如伤者有大量失血或年老体弱,为促进损伤的尽早恢复则可以适当使用营养支持药,其余情况均不应大量使用。抗生素的使用在损伤中相当普遍,在药物费用中占较大比例,审查时应当在医保药的范围内遵循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排列阶梯,联合应用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如原因未明的严重感染或混合感染;需较长时间用药,有可能产生耐药或有可能产生二重感染者;需要发挥联合用药的协同作用者等,对于不符合适应症的联合用药 ,则不予保护,只能承认其中的一种为合理,同时对用药剂量进行审查,看用药是否符合常规剂量,单位时间内开具的药物是否可以用完。
091、仪器设备检查费用问题?
对全面仪器设备检查,不具备检查指征的贵重仪器检查、重复检查,原则上认定为医疗费用不合理。有检查指征而重复检查结果呈阴性的只能保护第一次的费用。
&092、再次医疗费用问题?
再次费用:常见的有颅骨修补、异眼、异齿的安装、取内固定等,应当以当地中等医疗水平能施行为标准;整容术、消除内脏粘连手术一定要有原经治医生的批准意见;对于疤痕是否需整复的问题,应当以是否影响功能为标准,如疤痕粘连影响关节或器官功能时则需进行修复,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则不应保护。
092、与致害无关的医疗费用问题?
伤病关系:1)损伤与疾病无关,伤后在治疗过程中,伤病共治,医疗费用只能保护其治疗损伤部份;2)损伤与疾病有一定关系,即损伤对疾病有一定加重作用,治疗损伤部份应予完全认定合理,而治疗疾病支出通常按参与度的大概百分比进行赔偿,但不超过50%;3)损伤诱发某种疾病,诱发疾病的治愈费用的合理部份,笔者认为加害人应赔偿其总额的20-30%为宜。外伤导致原有疾病复发的合理赔偿,应参照外伤诱发疾病处理。
093、误诊、误治的医疗费用问题?
误诊、误治:医疗差错扩大医疗费支出的赔偿问题,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难以避免的医疗差错的赔偿,伤者伤后在治疗中,医疗技术和责任心良好,但由于个体差异和机体特殊情况出现差错,造成医疗费用扩大,这种情况没有加害人的行为就不能出现此种后果,故加害人应承担此部份赔偿。其二是不应出现差错的医疗费用赔偿,此种情况多见于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较差、造成一般人完全可以避免的差错,由此种情况扩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加害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设医疗方为第三人,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来承担民事责任,给被害人造成的不合理损失,医疗方应承担责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094、关于人体重伤、轻伤、轻微伤赔偿标准的问题?
人体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只划分各标准的下限,在同一级别内无分级,而在实际检案中,同一损伤程度范围内的各种损伤伤情轻重又是千差万别的。如面部裂创3.5cm和股骨骨折同属轻伤,若二者赔偿相等医疗费用显然是不公平,因此可以通过细划标准确定各标准的赔偿数额。如将轻微伤再分为三级,分别规定各级别的赔偿数额范围,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这样可以将医疗费用限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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