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有哪些对民办幼儿园有什么优惠扶持措施吗?

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为了解决老百姓子女“入园难“的问题,必须动员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幼儿园。事实上,民办幼儿园为满足幼儿就读优质幼儿园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因为政府扶持政策对民办园的忽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局限、幼儿园教师工资的增长、民办园园舍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征收甚至不断涨价的影响,不少民办幼儿园举步维艰,甚至限入困境。
按南通市内普惠性幼儿园,中等标准的保育教育费每月每生600元计算,以每班平均30人(国家规定小班25、中班30、大班35)计算,每班每年的总收入约为18万,除去水、电、教材、教具等刚性支出每生每年约300元,每班可支配费用只剩下约17万元。按照省市有关人员配备要求,每班至少承担4个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的支出,社会劳动保险、医保、公积金等4人,至少需要6万元。
&&& 这样每个班用于人员工资、房租、物业费等支出的只有11万元,如果全用于工资的话,人均只达2.75万。
&&& 可是,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租用小区内的房子,租金数万元不等,每年还必须承担数万元的物业管理费,有的小区因为居民的物业费上交不全,则将幼儿园当成主要收费渠道。有的物业还无理地要求进出的学生家长交停车费,有的物业动不动到幼儿园封门,扬言停水停电等,弄得园长们疲于应付,经营者入不敷出,严重影响幼儿的生存环境。
事实上,幼儿园虽然办在小区内,但只有少量的生活垃圾需要物业来处理,其他基本上不需要物业提供过多的服务,并且在小区内的幼儿园不同程度地招收本小区的孩子,本来就是小区物业服务的对象。
因此,建议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进行协调,规范管理民办幼儿园,任何人不得影响幼儿园办学秩序,必须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安静的生活环境。
一方面,从支持教育的角度出发,意向性地按在园幼儿人数只收取少量的垃圾清理费,明确控制物业费标准的上限。(一些大中专学生每学期收交2元钱)
另一方面,政府参照公办园的政策,同样给予民办幼儿园生均补贴。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尤素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南通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鼓励多渠道投入、支持多体制办园,形成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我市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443所,其中公办园279所,民办幼儿园164所(其中普惠性民办园110所),全市在园幼儿163465万人,其中在公办园就读幼儿103952人,占比63.6%;在民办园就读幼儿59513人,占在园幼儿总人数的36.4%。
一、加快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发展。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它弥补了公共教育资源不足,增强了教育体系内的改革和创新活力,激发了不同办学体制之间的竞争。2011年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当地各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按标准规范办园、参照当地同类别公办园标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支教等方式予以补助、扶持。
2015年3月南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通政发〔2015〕15号),明确“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是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通过落实用地、减免税费、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园长和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参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补贴,重点用于统一购买保安、卫生保健等人员服务,支持园舍建设及维修改造、补充教玩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区级政府设立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专项资金,对办园成效显著、保教质量高的普惠性民办园举办者,给予适当奖励。二是引导民办园规模化办学。通过规模效应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改变普惠性民办园规模偏小的状况。对坚持正确办园方向、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民办园,优先支持其增加布点、扩大规模。同时,以市场为导向,鼓励高起点引入国内知名品牌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家长对优质服务、个性化课程、较高环境配备等学前教育服务需求。三是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切实加强对民办园收费规范、饮食卫生、校车安全、师资建设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和对民办园教师资格准入、考核聘任、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与指导。提高民办园财务人员专业化要求,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和水平。同年3月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基〔2015〕4号),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求、认定程序、认定管理、经费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民办园特别是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和管理,促进了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四是以奖代补,积极扶持民办园的发展。2012年6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应“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为进一步鼓励并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调动地方政府办园积极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相继下发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普惠性幼儿园基础建设、创建建设和奖补吸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长效发展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县(市、区)通过民办园参评省、市优质幼儿园,以10—15万不等的奖励来进一步提升民办园的办园水平,改善民办园的办园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生均教育经费奖补收费差额等形式,鼓励部分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园。2015年,市区进一步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各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拨付生均650元的公用经费。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
在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同时,我们加强了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近期我们研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一是规范幼儿园审批注册和年检。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做到流程规范、手续齐全、资料完整、信息准确。幼儿园开办分园或连锁园,要重新进行审批注册,不得使用原幼儿园的类别,需重新申报验收确定类别。新注册幼儿园名称中一律不得带有“国际”、“双语”、“外国语”等字样。现有幼儿园名称中带有此类字样的,要更换新名称。要以确保师生安全和保教质量为重点,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年审工作。根据年审情况,对年审对象分别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年审评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对年检不合格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民办幼儿园必须按规定建账,并开设单位银行账户,配备专职或兼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制定财务规章制度。民办园各项支出必须与保教业务相关联,使用合法票据。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制度,明确区分幼儿园经营资产与业主家庭资产。建立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制度,所有会计档案必须及时整理、装订、编号,按年归档。加强财务审计、报告与公开,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民办园师资的规范管理。
我们提出组织公办园与民办园结对帮扶,选派公办园教师到民办园支教,安排民办园教师到公办园挂职学习,支持民办园不断提升师资队伍水平。一是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的扶持。通过公民办园结对、组织共同体、开展公民办幼儿园教师交流、公办骨干教师民办挂职等形式,帮扶民办幼儿园提升保教质量。二是加强区域内民办教师的培训。2015年暑假市教育局特组织了全市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保健医生、会计等系列专题培训,做到统一公民办教师的培训、教研、评优、职称评定,以此规范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的专业能力。三是加强对民办园的年度评估。对民办园的收费情况、运行机制、园舍环境(硬件)、保教水平与质量(课程实施、一日活动组织),教师培训、教职工待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监管。我市的民办幼儿教育正朝着规范、健康、普惠的方向发展,民办园的保教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通市教育局
&&&&&&&&&&&&&&&&&&&&&&&&&&&&&&&&&&&&&&&&&&&&&&&&&&&&&&&&& &&日政府应如何扶持民办幼儿园
河北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
中国早教网网友/编辑释疑:政府应如何扶持民办幼儿园国家实行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免税优惠政策
3月3日上午,山东省税务局在教育大厦召开座谈会,邀请了省教育厅、济南市教育局和部分学校的人员参加。
会上传达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中指出:(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文件说明,国家继续执行对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免税优惠政策,这将继续有利于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
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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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年扶持民办幼儿园 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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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民办幼儿园优质发展,扩大办园规模,提升办园水平,实现全区教育发展大会要求的到2017年底前各市县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幼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安排专项&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县域内优质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第四条&&对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独立建设、有自主产权,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园舍建设、设备设施),年在平果县城区新建总建筑面积达27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3000名以上幼儿的民办幼儿园。其中,2016年9月前竣工完成可容纳1500名以上学位的幼儿园(包含园舍建设、设备设施等),2016年底前完成余下的幼儿园主体建设,并承诺在2017年9月前完成可容纳3000名以上学位的幼儿园,且经自治区教育部门验收达到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硬件设施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
第五条&&经自治区教育厅评审认定为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或多元普惠幼儿园的,享受上级部门给予的各种奖励和扶持。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申请上述奖补资金及上级部门给予的各种奖励和扶持,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建幼儿园奖补资金:幼儿园应在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县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申请报告、办园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校园建设单体工程设计图等。
(二)申请上级部门奖励和扶持:幼儿园可在被确认升级为某等级幼儿园后一个月内向县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申请报告、办园许可证、等级批文等。
第七条&&成立平果县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县领导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项目建成后,由投资方提出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初步评估验收达标后,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标后方可奖励。
第八条&&县政府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县教育局账户,县教育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幼儿园对公账户。
第九条&&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幼儿园的发展。
第十一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预算决算制度,公开奖补资金使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幼儿园使用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奖补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多元普惠幼儿园评估认定标准按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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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幼儿园都有哪些收费政策以及对幼儿园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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