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并财务报表 权益法准则规定权益法下投资方取得长投时支付的溢价怎么处理?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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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以房产入股评估溢价部分如何账务处理
投资方以房产入股评估溢价部分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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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部分按资本公积金处理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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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入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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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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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入股:成立公司
房产入股: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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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我新产品因质量问题报废是不是非正常消耗?由于开工不足的停工损失,算不算非正常消耗?
我原本认为正常消耗就是除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和自然灾害损失以外的消耗,所以上面两种情况都应当属于正常消耗,但后来发现有人理解不一样,他们认为是合理的消耗,要按照行业标准来,这个损作性就很差了,哪些正常,哪些不正常很难准确判断?更何况如果企业从事高新产品生产,那么连个行业标准都没有的参考了。
&答:基本原则是:判断该项支出是否为使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合理的支出。
因质量问题报废的存货,如果废品率超过行业内公认的正常标准的,应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不能计入合格品的生产成本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是资产负债观的典型运用,不知如何理解,请高手指点,谢谢!
&答:想想看: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认定、后进先出等几种存货成本方法中,哪种方法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与现行市价差异最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最近做了一个项目,被审计单位是制造业企业(简称A企业),它与另外一家房地产企业(简称B企业)合作开发了一个商品房项目,由A企业出资两千万,B企业出地块,合作开发,B企业负责该项目的建设、销售以及财务核算,该项目的利润双方五五分成,B企业也没有专门为该项目成立一个项目公司。
A企业在账务处理中把这两千万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于A企业并不持有B企业任何股份,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但一时也想不起来用什么科目核算比较好,在建工程?
&答:这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合作经营投资。一般可以根据合作期限和预计回收期,放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示,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合作协议条款、目前进展和收益情况等。
如果执行新准则的,需要考虑是否属于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答:如果是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是彻底的成本法追溯调整,所以是需要将原先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贷差也一并进行追溯调整的,视同一开始就使用新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
如果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因为追溯调整是有限度的,所以原先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贷差不作调整。
:详见解释一。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新、旧准则都是权益法核算。只是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全额冲销,调增留存收益;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转入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新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相当于按照联营合营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后,确认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按准则为“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被并购企业有下属子公司。
我的理解:“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被并购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的份额。
不同的意见为:“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被并购企业母公司报表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大家认为呢?请指点。
&答:按照被合并方合并报表所列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乘以持股比例计算。
答:从目前你说的情况看,如果该银行目前没有上市,近期也没有引入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非关联外部投资者(如有,可以以入股价格作为参考,条件是这些新增股权的锁定期等附加条件与本公司所持股权一致),则确实难以取得公允价值。
如果你公司对该银行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此类情况下还是建议运用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备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某国有集团公司(已执行新准则)从全资子公司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净值150万元。请问子公司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现在集团公司要求子公司
借:累计折旧50
借:资本公积150
贷:固定资产& 200
这样处理后,子公司的资本公积为负数,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单体报表进行审计时,要求资本公积不能为负数。请问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应视为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一项分配处理,属于权益性交易。
子公司: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母公司:视同收回对子公司的部分投资处理,冲减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不能作为营业外收入。
1我占一个企业的45%股份,今年我对其有一笔委贷,其中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今年那个企业亏损了1000万,其中他支付的利息计入了开发成本,因为当初委贷的原因是用于他的一个项目,我想问在完全权益法下对我的单户报表和合并报表有什么影响,我现在准备年底按他的亏损额*45%确认投资损失,现在不是权益法下还要进行单行合并,但我看书上举例都是出售商品,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因为被投资企业将利息支出计入资产价值,所以从权益法核算角度看属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权益法核算中应当按照解释公告1号的要求抵销。到相关资产成本转入损益时转回。
备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
2、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来的入帐金额与最后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是否需要对累计折旧进行追溯调整?
&答:首先取决于企业执行的是原制度还是新准则。如果是原制度,则需要追溯调整。
如果执行新准则,则进一步分析该差异的原因属于会计差错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如果是由会计差错导致的,一般应当追溯重述前期的累计折旧;如果是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应按未来适用法处理。
如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转固,同时计提折旧的,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情况,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的。
该企业九几年划拨取得土地,入固定资产,一直未摊销.执行新准则后,是在固定资产-土地继续放着,还是应该重分类至无形资产?如入无形资产,是否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
&答:如果目前仍然是国有企业,历史上取得划拨土地,在90年代中期全国性清产核资时按照当时的财工字[号文等相关规定评估后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则属于新准则中所说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执行新准则后应继续保留在固定资产中,不计提折旧。
&备注:见《准则讲解2008》固定资产准则,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一章:一、固定资产折旧,(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我单位新购置了两层办公用房,是毛坯,正在进行装修。请问专家装修的费用是计入“固定资产——房屋”,还是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如果装修费用在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的50%以下,是否可以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
&答:应单设“固定资产——房屋装修”项目,在本次装修完成后至下次装修前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这一点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都是一致的。(新准则下只有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主要是从重要性原则角度考虑。如果金额超过重要性标准的,不应一次性费用化。
企业是一电厂,尚在筹建期,一切工程尚未开始,所发生的费用已经有几千万.想问一下,根据新准则,什么样的费用直接进管理费用?我看过好多企业,筹建期根本没有损益表,全部支出进在建工程.到底现在怎么处理才正确?
如借款利息,如果不符合资本化要求,是进长期待摊还是管理费用?
人员工资办公费等?
租用办公楼装修支出,进长期待摊还是在建工程?
&答:即使是筹建期的企业,也要区分工程支出和为了维持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的日常管理性、运营性支出的界限,后者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依据是固定资产准则对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范围的限定,即有助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合理的支出。日常管理性支出不改变固定资产的状态,所以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没有开办费的概念,不能资本化的支出一律在发生当期直接费用化处理,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租用办公楼装修支出按照4号准则指南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号——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先在开发支出科目归集,如形成资产的进行资本化,未形成资产的在管理费用核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总额三年内不得低于收入的一定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较多,包括进行研发费用而购置的设备,那么,两者所指的研发支出是否属于同一范畴?为进行研发而购置的设备如何核算?研发周期短研制成功后出售的新产品的成本如何核算?
&答:会计准则、财务规则(财企[号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定(国科发火[号、362号等)、所得税中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号等)对研发支出的口径都是有一定区别的。
为了研发而购入设备,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通常不能一次性计入研发支出,而应当采用折旧方式分期计入。需要区分该设备是某一研发项目专用的、多个研发项目公用的还是研发项目和正常生产共用的。如果是后面两种情况,需要考虑在适当的基础上将该设备的折旧在不同研发项目的成本之间,以及研发支出和生产成本之间进行分配,如不同项目所耗用的相对工时比例等。
&答:如果定制开发的目的是自用,最终将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计入“无形资产”项目,同时附注中说明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如果是专业软件公司,将部分开发项目外包的,则与自己发生的开发支出一样原则处理。
1、请问我单位分期付款(三年)取得的土地是否应在付第一期款项时就计入无形资产,如果计入话是否应参照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呢?
2、这块土地是招拍挂的,没有支付全部的地价款是不给办理产权证明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确认无形资产呢?
&答:1、如果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就已经取得了整块土地在全部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土地出让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资产已经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付的款项已成为企业的现时义务(这里不讨论分期付款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全额确认无形资产和应付未付款。如果付款期限较长且未付款金额较大的,应当按照现值列示,以后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费用。
2、看这个交易是否因为没有取得权证而可能发生转回的情况了。如果预计可能性很小,则还是应当确认,毕竟已经实际占用该土地,也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摊销费用。但在附注中应当对款项支付和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作出充分披露。
公司与镇政府签订30年土地征用协议,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企业在长期资产中核算,并在该土地上建厂房。第一土地租赁协议能否作为长期资产核算,第二,土地上建筑物能否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是非法占地,如果将来土地被国家收回,损失金额会很大。
&答:房屋建筑物做固定资产核算,披露权证情况。租金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披露租赁情况。每年都特别关注相关的土地是否可能被收回,房屋是否可能被强制拆除等导致减值的因素。
如完全满足准则对开发支出资本化的要求,是“必须”资本化还是“可以”资本化?
&答:“应当”资本化。不存在选择。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一个子公司产生的合并报表上的商誉,年末做减值测试,发生减值,合并报表冲减商誉,母公司报表长投是不是要同样减值?
&答:如果合并报表中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该子公司本身就构成一个独立资产组,则由于解释公告3号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因此此时求得的合并报表中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个别报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是一致的,如果该金额小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则长期股权投资就需要提取减值准备。但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是否减值,以及减值的金额,与合并报表都是不一致的。
如果合并报表中的资产组划分和子公司这一法人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则结论会有所不同。
对管理层进行了一次性现金发放奖励的处理
有一集团公司A控股一家企业B,2009年集团公司对企业管理层进行业绩考核,B公司2009年末达到了考核标准,根据约定,A公司对B企业管理层进行奖励,将奖励款项汇至B公司,B公司对管理层进行了一次性现金发放奖励,那么,奖励款项收到时是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还是作为捐赠做“资本公积”核算?发放时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吗?
&答:如果被激励的管理层均为B工作,但奖励支出由集团(A)承担的,B公司应当将激励支出确认为其自身的职工薪酬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对这部分由集团承担的奖励支出按照权益性交易的要求确认资本公积。即: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收到A公司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向被激励对象发放奖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原来在会计制度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是在“应付福利费”中核算的,而根据福利部门人员工资计提的福利费是计入“管理费用”的。新准则下,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是根据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那么,新准则下福利部门人员工资是否仍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核算呢?根据职工福利计划计提应付福利费时,根据福利部门人员工资计提的福利费如何核算呢?准则中对此似乎并无明确的规定啊。
&答:同样遵循你所引用的基本原则,即按照受益对象分配。内设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本企业的职工,其工资薪酬费用也应当遵循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即可以分配计入资产成本的应计入资产成本,不能明确计入资产成本的应当费用化。这更符合职工薪酬费用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21假设:企业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为激励管理层技术、销售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在经营业绩达到提取激励基金条件,可按净利润提取激励基金,在当年度成本列支(管理费用)。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提取激励基金的具体规定:"依据公司20XX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表,若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10%,则不提取激励基金;若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则按年度税后利润的8%计算提取的激励基金;
首先,我们认为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11号所述的股份支付处理,但是否可参考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支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呢?如何给该方案定性?
答:在你说的方案中,无论是公司承担的激励成本,还是被激励的高管在该计划中所获得的收益,均与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无关,因此不是股份支付,不适用第11号准则的规定。请参考《讲解2008》第十章“职工薪酬”第157页“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相关表述处理。
企业将自有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自己的高管但未低于购入成本。那么是否仍应按照正常的固定资产出售做账务处理(即: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并按关联交易披露?
&答:“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讲解2008》第150页)仅仅是“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中的一种情况,并不涵盖全部。
虽然向职工的销售价格高于成本,但仍然低于市场价格,则实际售价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机会成本,即原先可以以较高价格出售的收益,现在失去了。而能享受到低价必须基于特定的身份,即职工,所以可以认为这部分机会成本实际上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报酬,也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
号――股份支付》
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
上市公司拟向在发行认股权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比例免费派发百慕大式认股权证。本次发行认股权证通过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实施发行认股权证。发行的数量为: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2 份;行权比例: 1:1,即每1 份权证可以向该上市公司购买1 股股票。行权价格: 5.00
元。发行日:是否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行权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发行费:含律师费、审计费?
&答:免费派发的认股权证,在派发时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行权时按照一般的发行股份收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即可。与发行该认股权证直接相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可以冲减资本公积处理。
号——收入》
某电厂与电网公司签订了1-9月份直购电合同,每月供给电网公司部分直购电,电价在普通电电价基础上下调4分/千瓦时.10月以后未签订直购电合同.但电网公司给企业的电量结算单上,仍显示有部分直购电电量.企业不确认这部分直购电,按全价做了销售收入并全额开发票给电网公司.电网公司收了全额发票,但对这部门直购电并没有全额付款.
那么,企业在年末按全额确认收入符合准则要求吗?
&答:根据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收入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收入的金额应当按照很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金额来计量。建议根据公司和电网公司协商的情况,合理预计这部分差价能否最终收到,从而确定合理的收入金额。如果公司和会计师经过职业判断后,认为这4分钱的差价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则应按原合同规定的直购电价格确认这部分收入。
&不赞成在全额确认收入时计提坏帐准备的做法。因为收入确认同时也是对应资产(应收帐款)的初始确认过程,而根据资产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应当确保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减值准备属于后续计量范畴。
在税法上,国税函[号文没有把“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条件,这与会计准则不同。鉴于“以票管税”的习惯性思维,同时考虑企业按全价开票并不违反现有合同约定,因此税务上按全价确认收入的可能性较大,可能要在最终确定无法收回时,按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等规定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程序处理。
&路桥公司(甲方)与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广告牌协议约定:甲方以广告点位租赁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点位投资建设高立柱广告牌,并获得为期5年的广告牌经营使用权,在经营期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5万元,经营结束时,广告牌归甲方所有。
1、乙方承担广告牌的建设费用、支付低于市场价的租金获得5年经营权;
2、甲方节省了广告牌投资建设支出,以低于正常租金获取经营期满时的广告牌所有权。
个人看法,本合作方式的经济实质是:
甲方以这种合作方式取得资产,实质上对于由乙方投资的部分应视为租金递延收益,同时确认固定资产;
乙方以支付租金+投资方式获取5年广告牌经营使用权,对于投资建设金额应视同租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广告牌经营使用权期限摊销。
涉及2个连续期间:工程建设期、经营合作期(即租赁期)。
下面以简单数据谈谈我的一些想法,请各位指教。
例:乙方投资100万建设高立柱广告牌,年租金5万元。
1、工程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投资额
DR无形资产 100
CR银行存款100
&2、租赁期间
DR销售费用 5
CR银行存款& 5
&DR销售费用 20
CR累计摊销& 20
1、工程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根据乙方实际投资额
DR固定资产 100
CR递延收益&& 100
&2、租赁期间
DR银行存款 5
CR营业收入& 5
&DR递延收益 20
CR营业收入&& 20
问题补充:
1、合同约定在工程结束验收时需要甲方人员、监理参加;
2、乙方需要无偿将验收资料及建设资料交给甲方;
&答:基本同意。
开发合同大多为阶段性付款,现企业按月以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这种方式是否合理?
我的疑虑是:未达到阶段性成果之前,这种确认方式是否风险已经转移,达到确认收入条件。
&答:首先,该企业从事的是否为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开发专用软件的业务?如果是,基本可以认为应当采用提供劳务模式进行收入确认。如果不是,需作其他考虑,例如使用销售商品模式。
从准则规定看,提供劳务模式下使用完工百分比的条件是对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作出可靠估计,即在收入的金额、经济利益流入时间和流入方式上应当有充分的把握,并且履行协议将需发生的成本也应当是可以可靠估计和可靠计量的(参照建造合同准则对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
具体到本案例,在考虑合同履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关项目的技术难度和本企业的技术实力;项目的创新性;过去从事类似开发项目的经验;成本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工时统计等基础资料的完备程度;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发风险(包括技术上的失败风险和经济上的成本超支风险)的承担方式;等等。
如果合同履行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则应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标准应使用准则规定的三种标准之一。
实务中还可能存在将定制开发项目与本企业的某项作为技术储备的研发项目结合进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应当将两者的共同成本进行必要的分摊,确保两者的成本分别单独核算。
买一百赠三十之类的返券业务,一般券会有个有效期但是不一定所有的券都会收回,是在什么时候确认该券,是减收入?还是冲成本?亦是收回时做费用?会计有相关规定?
&答:如果已经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可以参照财会函[2008]60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的相关介绍处理
备注:财会函[2008]60号文《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号——建造合同》
1、合同收入为外币的。汇率变动怎么处理:如预收账款的年末重估是否进财务费用吗?合同结算的开票当期的汇率确定吗?
2、合同收入为人民币。但成本相当大一部分由外币组成,那么合同预计总成本如何确定,当汇率变动较大时,可以根据当期汇率确定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从而调整合同总成本和利润吗?或者,可以根据未来成本发生时的汇率来确定及调整合同总成本吗?例如:项目初期,合同成本预计为100万元,但汇率上升时,估计按当期汇率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20万元,而且预期合同成本主要发生在未来6个,而预计6个月后的汇率会持续上升,总成本为150万元。那么,我是一直采用100万元,还是调整为120万元,亦或应该是150万元,有资料依据吗?
&答:1、收入的计量尺度是由该项收入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金额。如果采用预收款方式,则说明经济利益流入在收到预收款时已经完成,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根据收到时的汇率折算为本币结转收入。预收帐款不属于货币性项目,也不是金融负债,因此无需在年末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2、这是会计估计问题,关键是如何对合同总成本作出合理预计的问题。如果可以对未来合同执行期间的汇率波动趋势作出比较可靠的估计的,应按预计合同发生时的未来汇率(或者现在已经通过签订远期合同等方式锁定的汇率)作为估算的基础;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未来汇率走势的,可以暂按现行汇率估计总成本,以后汇率波动的影响在每期末重新估算合同总成本时作为合同总成本和/或完工程度的调整因素予以考虑。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可以可靠估计合同的履行结果,这其中也包括用本币衡量的最终总成本。所以,如果有能力对未来汇率走势作出预测的(例如权威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发布的预测信息等),可以基于这些预测的远期汇率估计以本币表示的总成本金额。一般审计人员可要求企业提供这些预测信息作为未来期间汇率波动趋势估计的基本证据。
一家企业是总承包人,他有分包业务,企业做账时以总包收入减去分包的金额做收入,我们项目经理说企业做的不对,少计收入和成本,应该加上分包的收入,请教一下,企业这样做对不对?是不是应该看看合同是怎样签的再做结论,新会计制度和准则有相关的规定吗?
&答:具体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但一般理解,总包人应当对分包商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关责任,并且分包商与业主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也不直接开票。同时,分包价款和合同条款也是由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总包商承担了签约过程中的风险与报酬。因此,总包商一般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当然也不排除某些例外情况,例如业主指定分包,由业主直接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情形。
&答:关键看是否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条件,可否将钢结构制造、运输和现场施工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处理。但一般理解似乎难度较大,因为各步骤之间通常存在紧密的先后顺序,上一步骤的产品就是下一步骤的标的物,同时各步骤之间的法律责任可能难以截然划分,以后步骤执行中的瑕疵可能会影响到以前步骤已经确认的收入,所以个人估计很难将其各步骤独立开来。
号——政府补助》
公司先购入了固定资产,并且开始了折旧,后来因该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环保型资产的标准,获得财政补贴,那么收到财政补贴的时候,是应该在资产的剩余摊销年限对该补贴收入进行摊销,还是从固定资产一开始摊销的时间算起,将前期应确认的收益一次性确认在当年?2008年的准则讲解里没找到对这种情况的明确指导,请问哪里有相关的依据可遵循?
&答:如果确定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范围(不属于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补助)的,应当自收到时起在相应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摊销,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务,也不能将以前年度的应摊销金额全部调整本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该土地上暂无客户资产,即不会发生清理费用,客户已执行新准则,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财企[号文件规定,应计入专项应付款,并结转资本公积,该文件在新准则下是否可继续有效,尚无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在新准则下,该业务更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应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但是否计入递延收益,应视情况而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该部分补偿可作为停工损失补偿,所以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也说得过去。
不知各位同仁是否有不同看法?
&答:123号文在新准则下不应继续执行。如果政府的补偿是根据被征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给予的,则不属于政府补助,因为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应按照资产处置损益处理。
公司由于进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公司收到财政局发放的奖代补资金。
财政局规定该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以后年度的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公司按财政局文件作为了“专项应付款”处理。请教,这种情况,公司的帐务处理应该怎样?作为“政府补助”还是一次进行损益?还是进行资本公积呢?
&答:这个资金对应的管理办法应当是“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从该文件看,并未明确应作为“投资补助”计入资本公积处理,所以个人理解应当可以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假定你公司已经执行新准则的话)。但由于所补助的项目目前尚未完成,所以目前应当暂挂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待项目完工并验收通过后转入递延收益,在项目折旧期限内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
某电厂小火电机组于日关停,相关资产处置至2009年底还未进行.该电厂于2009年末收到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基金1亿多元.是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应该确认递延收益?分几期摊销?
奖励资金用于安置职工、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如果奖励资金用不完,是不是财政还要收回?转产怎么理解,淘汰小项目,新上大项目,算不算转产,可不可以算做资本金投入.怎么做处理?
有没有相关具体的文件啊?
答:鉴于对你公司收到1亿元奖励资金的计算依据不清楚,因此建议根据公司的关停落后产能相关支出的预算,将该1亿元总额合理分解为不同用途,例如用于补偿报废资产的损失、安置职工支出、其他相关支出等,分别根据对应的支出和损失的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的配比原则,在相关支出和损失计入损益的当期相应将资金由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对于用不完的奖励资金是否要收回,以及新上大项目的资本投入是否属于“转产支出”的问题,建议咨询主管财政部门的意见。在尚不确定是否需要收回的情况下,可以将目前收到的奖励资金暂计入负债处理。
如果新上大项目的资本投入属于补偿范围的,则对应的奖励资金的相应部分可以界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没有专门的具体文件。请注意新准则是原则导向的,原来制度下的具体操作性文件以后会越来越少。
由于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很多公司都拿到了国家政府补助,按照新准则,有与损益相关的、有与资产相关的,有需要缴税的,有免税的。那么怎么处理其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关系呢?
本人认为:应主要考虑该项政府补助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交纳,那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就是计入当期的损益扣除所得税费用;如果不需要交税,则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是当期确认的补助金额。与是否确认递延收益没有直接关系。
&答:可以这样理解。某个项目被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当以该项目在会计上计入当期利润为前提。如果会计和税务上对某事项处理不一致,导致会计上确认递延税项的,则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企业于2006年度已收到政府的补偿款4亿元人民币,当时根据财企【号文已计入“专项应付款”(当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8年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2008年又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1亿元人民币,问题是:
1、不知道像这种情况,新收到的1亿元的补偿款是否还应计入“专项应付款”?
2、在搬迁过程中又陆续发生的搬迁损失是否还应按照123号文件的规定冲减“专项应付款”?
3、如果搬迁结束后,轧差后的余额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答:根据2007年4月版本的准则讲解,政府补助准则的衔接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首次执行日后收到的补助款(含批文在首次执行日前下达的分期拨付的补助中在首次执行日后收到的部分)应按新准则规定处理。因此我考虑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原先的专项应付款余额可以暂时予以保留,但对于其中按新准则规定应作为企业重组成本和辞退福利计提的安置职工支出,应从专项应付款重分类到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首次执行日以后继续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损失和支出,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费用性支出的补助,应在利润表上确认相关的费用,同时等额结转专项应付款到营业外收入。新厂房完工后,将剩余的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按新准则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总之,在新准则下,搬迁完成后不应出现将专项应付款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
请教:废水技改专项改造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呢?有同事说可以入资本公积,但我找不到相关的文件支持。
&答: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因此,实务中对于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财政资金的性质。只有在排除了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包括投资补助)和确定无需返还的基础上,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关于“投资补助”的定义和范围,目前主要见于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1.《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对“投资补助”等有关财政资金财务处理作出了以下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3.《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财政部企业司编)对《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进一步解释:
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号)所规范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是“投资补助”的一个典型例子。该办法规定:
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针对“投资补助”的性质确定和会计处理,实务上应注意:
1.在判断企业所收到的财政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围时,除了考虑是否需要返还、国家是否因此而享有所增加的权益(股权或者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等因素以外,还需要考虑这种拨款是否属于上述的“投资补助”的性质。而如前面列举的文件所述,投资补助也可能是由全体投资者按股权比例共同享有的,国家并不因此在其中享有相关权益,但仍有可能被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在此方面,需要关注作为财政拨款拨付依据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这应当在相关的拨款批文中会提及)。如果相关的拨款所依据的是财政部、发改委等中央部委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在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则企业应尊重该等要求。
2.对于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考虑时,应追溯到最上层的中央部委层次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之类文件(最好是有财政部参与发文的),对于明确规定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对于没有明确属于“投资补助”性质,也没有明确财务处理要求,但从种种迹象判断有可能属于“投资补助”的,应当向给予拨款的财政部门咨询对款项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在排除属于“投资补助”的可能性之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
号——借款费用》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有没有专门文件规定?
&答:上市公司有规定,证监发[号。其他企业无明确规定,但也建议这样处理。
号——所得税》
企业改制,以评估值入账.税法上认可吗?计税基础仍然是原来?还是也变为评估值?
&答:一般是不认可的,除非该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方已经就该项评估增值计入其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在目前的税务实务中,为了体现对一些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往往对于这些企业有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案审批),即对于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经国资、财政等主管部门确认并计入国家资本金(注意不能是国有法人资本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国有资本金)的,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征收;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近几年已享受该政策的公司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长江电力、中国外运、中银香港、华润股份、中国人寿、中国网通、中国国航、中国远洋、中国冶金科工集团等。
超税法扣除限额部分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对于教育经费的期末余额,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负债计税基础为0,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如没有明确使用计划,也就不能明确这项暂时性差异在什么时候转回,以及在转回的年度将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相关节税利益,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广告费,虽然税法明确规定了超限额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结转,但需要重点关注本年的超限额是偶发性的,还是以后同样会像今年一样一直超限额。如果预计一直超限额的,则本年超限额部分的未来节税利益将无法实现,也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A公司以1000万购买B公司100%股权(非吸收合并),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万,公允价值1000万。B公司适用25%税率。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B公司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故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125万。
上述处理是根据准则进行的,问题是确认了125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变为(1000万-125万)=875万。
合并成本1000万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75万之间的差额125万确认为商誉。
这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很难以接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确认了商誉。
而确认的商誉实际上又不符合商誉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所以我不赞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确认又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答: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此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相应增加商誉)应当是合理的。这实际上是在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评估时是否需要考虑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即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只有875万。评估增值的125万元,本企业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方式取得,但最终因为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而将会构成未来的一项现金流出。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确认问题
1、执行新准则,公司在免税期间是不是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假如公司现在需编制3年又1期的报表,2004年
2005年是免税的,2006年和2007年是33%,现在2008年是25%,2004年 2005年的利润为正,是不是2004年
2005年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对一些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一次享受了10年的所得税免税期,目前正处于第三年的免税期,是否也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处于免税期,是否也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答:1、在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某一年度免税,表明在计算该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时适用税率为零,也就是当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为零。但递延所得税费用所考虑的是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对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程度,也就是导致未来将会多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的影响。因此,递延所得税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而不论该差异原先发生当年的实际执行税率为多少。所以,在免税年度,也可能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导致所得税费用不为零。
2、确认递延税款的关键之一是预计未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的适用税率。因此,虽然目前免税,但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的适用税率不为零的,通常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当谨慎。如果目前正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优惠期限到2010年),则只有在2011年后转回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由于距离目前过于遥远,可能难以确定未来期间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实现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所以确认时更需要稳健。
不是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该交易和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不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请问该项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内在原因又是什么?
《会计准则讲解2008》上的解释是“确认递延所得税,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我不明白,请予指教
&答: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在税法上规定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可以加计摊销,但该金额初始确认为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未来加计扣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A,2009年税率25%,已向省科技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省科技局已公示,如无意外,在2010年2月会批下来,批下后从2009年执行15%的所得税率。该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00(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2009年度仍按25%预缴。请问哪种处理合适?
一、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按25预缴,让应交税金出现借方余额10
二、借: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
贷:应交税金&&&&
按25预缴。文件批下后,冲减2010年的所得税费用,同时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第一种做法比较合理。在本案例中,不存在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或者存在可弥补的税务亏损等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形。这种情况是汇算清缴中正常的多退少补,应视作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由于新准则规定固定的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因此只产生永久性差异。对不对?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答:虽然在资产终止确认前减值准备不能转回,但在资产终止确认时将会转销并形成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应考虑近期内是否可能处置或报废该资产,以及预计处置时能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近期不准备处置,且不明确未来什么时候处置,则无法确定暂时性差异何时转回以及转回时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一般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但在年末的时候尚未实际发生支出,请问这部分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列支吗?&&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吗?当地税务局规定安全生产费只能在实际发生时扣除,那么如果尚未发生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应该只是在计算所得税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吧?
&答:安全生产费尚无统一的税务处理规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把握。
如果当地的规定是计提时即可税前列支,则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如果当地的规定是在实际使用时税前列支,则应当就相关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零)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为专项储备作为权益列报的原因,就是因为在计提时尚无明确的用途、使用时间表等,从而不符合负债作为“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定义。而权益项目是不存在计税基础一说的。另外,无法确定该项差异何时转回,也就无法确定转回时能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综合上述原因,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一、成本法核算下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以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等,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由于子公司的净利润作为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一部分,假设子公司在新加坡,其所得税税率为18%低于母公司适用的2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当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利时,母公司怎样补税?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母公司尚不知悉子公司拟分配的股利金额,是否可以用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全部净利润来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母公司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子公司的利润能够全部分回。
答:主要是税务问题,可以查有关税收协定。如果根据子公司所在国税法规定利润汇出时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或者母公司所在国税务当局需要对境内外税率差补征税款的,应当在利润形成时而不是实际分配时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前提:相关会计主体是该税项的实际承担者而不是扣缴义务人)。
&二、权益法核算下
A公司对联营企业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假设A公司没有处置B公司股权的计划。
(1)因联营企业实现净利润,A公司按照持股比列调增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2)因联营企业净亏损,A公司按照持股比列调减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答:在权益法下,由于税法不承认权益法,所以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原始投资成本。
&三、假设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在母公司没有处置子公司计划的情况下,该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答:这种情况下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被投资企业预计未来能够盈利;投资方企业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一般实务中确认比较少见。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根据准则规定,如果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且预计该项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则可以不确认。根据这一规定:
1、被投资方为联营、合营企业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被投资方为子公司的,因为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如果该子公司在可预见未来将不会分配股利的,则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应当获取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声明。
比如在审计09年的年报,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在09年补交1万元,08年的年报已经审计,问题:
1.09年利润表所得税的上年数要包括补交的1万元?
2.0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应缴税金要包括补交的1万元?未分配利润要减1万元?
以上的处理正确吗?如果正确,那么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和企业报出年报时间的差异,造成这样的调整,以至09年的年初数和08年末的审定数不一致。这样的情况难道每年都要调整吗?
&答:《企业会计制度》下,按财会[2002]29号文第九条处理,一般要求是追溯调整,但如果差额不大的,也可以不作追溯调整而把影响数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中。
新准则下,应区分汇算清缴结果与原计提数之间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于由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布且可适用于汇缴年度的新税务规定导致的差异一般采用未来使用法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对于由对税法的错误理解、舞弊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属于会计差错性质,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在确定属于前期差错的前提下,应当考虑该前期差错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是否重大。如果不重大的,可以简化处理。
如A公司2009年4月由B公司投资设立,于2009年8月并购B公司之子公司C,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要调整年初数?年初该公司并未成立,我个人观点:
(1)A公司从4月开始对C公司实施控制;
(2)合并利润表为4-12月;
&答: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定论。个人理解,合并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可见母公司的存在是构成合并集团的必要条件,因此合并报表应当自母公司设立日开始编制。但在实务中,主要是在一些海外上市的IPO项目,或者取得国务院对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经营业绩豁免的A股上市项目中,为了体现历史经营业绩的连续性,也会在合并报表中涵盖母公司成立日之前的时点或期间,但严格来说,其中涉及母公司成立日之前的时点或期间的部分应当称为“汇总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
同受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受自然人控制的A公司和B公司,A公司购买B公司的全部股权,是否应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答:同受同一自然人最终控制的公司之间的股权购买,同时符合控制非暂时性条件的,应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假如A公司定向增发收购B公司(B公司同时控制有10个子公司)90%的股权,那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以B公司本级的净资产为基数还是以B公司合并净资产为基数?
&答:一般理解是以B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基础计算。
A为投资公司,拥有B公司48%股权。B为A公司的联营公司。
B公司本年发生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留存收益进行了追溯调整,请问投资公司是否需要同步的追溯调整,还是将所有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净资产变化计入投资公司的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答:对于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如果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导致调整其自身合并报表的前期比较数据的,对其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者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不应考虑被投资企业因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导致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因素。其主要原因是:“同一控制”是就该被投资企业与其最终控制方、被合并方的关系而言的,而本企业仅仅是该集团中的少数股东,与该被投资企业、其最终控制方和被合并方并不处于同一控制下(或许并无任何关联方关系),投资方关心的仅仅是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享有份额的变动情况。换言之,投资方和该被投资企业所站的角度不同。
对于联营、合营企业因自身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导致调整合并报表前期比较数据的情况,投资者在作权益法核算之前,必须先基于投资方自身的角度,对被投资企业的合并报表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才能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基础。主要调整的因素包括:(1)剔除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对被投资方合并报表的影响;(2)对被投资企业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就交易对价帐面价值与所获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层面资本公积的事项予以调整。简而言之,就是先要把被投资方合并层面上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模拟调整(因为对投资方而言,被合并方与本企业并非处于同一控制下)后,才能作为权益法核算的依据。
请教一个吸收合并增加资本的问题。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净资产1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未分配利润30万,净资产80万。丙公司持有甲100%股权,丁公司持有乙100%股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合并后要求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甲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新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就是二个公司原报表汇总起来,合并后公司实收资本是100万还是150万,那原乙公司未分配利润30万元是仍作为未分配利润呢还是相当于用乙公司净资产增资50万,差额30万计入合并后报表的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合并后公司实收资本是否增加?增加实收资本形式是用乙公司净资产增资呢?还是其他什么形式?如果只是将资本相加,那合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怎么做?
关于甲公司的实收资本问题。如果甲乙两家公司中至少有一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则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合并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合并前甲乙两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果两公司均为内资企业的,则对这一点并无规定,可以由母公司决定。
会计处理。不能简单认为这一定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要看两者是否已经处于同一控制下达到一年以上,也就是丙丁公司的合并是否已经完成一年以上。如果是,则因为甲公司并未支付对价,因此所获得的乙公司净资产应按原账面价值反映(其中,如果在丙、丁的合并中,丁公司是被合并方的,则按丙收购丁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下同),扣除增加的甲公司注册资本后,余额增加资本公积。
在新准则下,国资委将持有的企业的国资股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家也是此国资委出资的企业,划转时未审计,也未评估,请问,接受划转股权的这家企业怎么入账合适?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认为:考虑到关联方准则中的规定,即使是国资委主导下的重组,一般也认为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在具体会计处理上,由于一般未经审计和评估,按帐面值划转,所以也可以以帐面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且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除了不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以外,其他方面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无重大差异。
A 控制B 与 C公司,& 现由B公司控股合并C公司.
假设C公司的留存收益均已在以前年度分配给了最终控制方A集团(即:C公司合并日留存收益清零),那么在合并日,B公司如何视同最初就已经对C公司形成控制并享有其经营成果(留存收益)?
即:借:资本公积-溢价或原制度转入
贷:C盈余公积
贷:C未分配利润
&答:将C公司在历史上对A的利润分配视作B集团对A的利润分配处理即可,也就是将C历史上对A的利润分配也在B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历史比较数据中反映出来。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的一部营运性的大客车,请问大客车是否是个资产组?是否也按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处理合理呢?
&答: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如果只是购买一辆汽车,没有同时附带营运证、线路经营权等开展营运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则这辆汽车实际上还不能上路营运,不具备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不能视作“业务”。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所购买的是“某线路的整体经营性资产”还是仅仅是其中的有形资产(汽车)。
若是购买一条该生产线的设备,比方有个医药公司拥有一个医药生产线设备,现将出售给其子公司,则医药生产线设备构成业务吗?构成“业务”是否就是构成一个资产组?
&答:如果该生产线构成一个完整的生产流程,或者是整个生产流程中的一道完整工序,则构成业务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判断所购买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是一个涉及高度主观的判断的领域,而不同的判断结果对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一点国际准则也是承认的。
业务与资产组是不同的概念。资产组主要是从“能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单元”来定义的,用于资产减值测试;“业务”主要是从“三要素”来定义的,用于企业合并。两者的语境不同,但存在一定联系,一般理解是一项“业务”大于或等于一个“资产组”。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时,子公司账面资产的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可以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在对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是否就不需要再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价值调整?
另外,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调整)?我只发现好像在企业改制情形下才被允许,是否只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情形才适用此规定?
&答:被合并方自身仅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被收购100%股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评估价值调账。
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根据财企[号文等规定改建为《公司法》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可按规定根据评估值进行帐务调整。
A有限责任公司为煤矿企业,将所属分公司B煤矿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转让给C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为A公司子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问题1:根据讲解规定,C公司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为:
借:资产(B煤矿原账面价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合并中产生)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盈余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足冲减)
&& 贷:负债(B煤矿原账面价值)
&&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合并中产生)
&&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对价)
C公司吸收合并之后,对于B煤矿结余的专项储备怎么处理?专项储备可否计入转让价格(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以评估价值确定,含有专项储备)?C公司是否需要还原专项储备?在母公司还是合并报表层次还原?
&问题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这里转让B煤矿应理解为A公司转让B公司产权,还是A公司调整业务(从安全费角度考虑)?如果理解为转让产权的话,则专项储备可能就不应计入转让价格,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但对转让方不公平,谁愿意扣除一块结余转让呢,如何保护转让方的利益?);如果理解为A公司调整业务,将B煤矿的“资产”转让给C公司,则专项储备可计入转让价格,C公司也不需还原?
&答:个人理解:如果是把B分公司的整体资产和业务(包括原先的资质和许可证照等也同时变更为C企业)转让,该项煤矿将在C公司的法人框架内继续从事开采业务的,则专项储备的余额应当一并结转到C公司帐面上。按照目前解释公告3号的做法,实际上是把专项储备看作一项负债,仅仅在报表列报上作为权益处理。另外,如你引用的其他法规依据显示,相关法规对于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方面的连续性是存在一定要求的,这些要求应当在会计处理中得到体现。由于专项储备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到这更接近于吸收合并而不是控股合并,建议在C公司个别报表层次即予以还原。无论C是否为A的全资子公司,还原比例均应为100%。
交易价格可以依据评估价值定价,应包含专项储备。C公司在吸收合并账务处理结束之后,跟着做一笔(母公司)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不足冲减,则冲减留存收益),贷记专项储备,将合并前B煤矿的专项储备全额还原,这样与有关安全费管理法规也不冲突。如C公司需要整体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正好按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折股。
1、某企业拟收购另一家企业(非同一控制),所进行的前期调研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等前期费用,可以暂时挂账,待收购成功时,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吗?
&2、某集团A在2009年,将其拥有的全资子公司B、内核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C,无偿划转至新成立的子公司D做为其实收资本,以日为时点。
假设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数200万;A对D的拨付所属资金300万。
那么,D企业所做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
拨付所属资金300
贷:实收资本& & 500
如果2009年年报时,B和C分别调减了以前年度损益50万、80万。
那么D企业合并期初数时,应该相应做何调整?
应该直接在账上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50
& & 拨付所属资金-80
贷:资本公积&&-130&&?
还是在合并报表权益法模拟调整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50
& & 拨付所属资金-80
贷:未分配利润&&-130&&?
如果D企业也是新成立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为0.调减未分配利润,可以吗?
&答: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所称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与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务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准则解释4已经变化)
2、对D而言,取得B的股权和C的净资产应当是一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被合并方发生涉及合并以前年度/期间的净资产调整的情况,在合并方个别报表层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净资产,确保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帐面价值相一致。鉴于D企业系新成立,实务中可以调减资本公积,不受资本公积余额不得为零的限制。但需要注意,此时可能存在被工商认定为当初出资不足的风险。
号——租赁》
我公司是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将其开发的商业门面楼出售,出售时在合同中约定,将商业门面楼的所有使用权整体出租给我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按一定的回报率支付给买房者,如何处理?
&答:这需要区分单体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分别讨论。在个别报表层面,如果后续的对外出租和租金收付均与母公司无涉,仅涉及子公司,则母公司可以按照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确认收入。在合并报表层面,因为约定不论实际出租情况如何,子公司均负有向投资者支付固定回报的义务,因此集团仍然保留了该房地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应确认收入。
该项回租一般理解应为融资租赁,因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然归属于出售方兼承租人。
准则中提到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如果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有差异,差额计入损益.这个公允价值是怎么确定的呢?如果考试中,通常会直接给出数额.在实务中,这个价值怎么确定?
答:按照一般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确定,例如在普通的销售业务中,该项租赁资产的销售价格。如果有活跃市场的,则按活跃市场报价加以确定;没有活跃市场的可以借助于评估或者估值技术。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公司在工程建设及正常经营中外欠大量债务,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2009年采取了与客户协商让点付款的措施,根据分别与不同客户谈判情况,一般让利15%左右,最高20%,低也有6-7%,会计处理是按债务重组的判断标准记入了营业外收入,年终审计会计师对此不认可,认为工程欠款的折点让利额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是原工程价值的虚高形成的。
债务重组的标准是:债务人财务困难的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会计师认为:符合债务重组的只是企业面临清算的重组,困为,现在企业财务并没有困难,有充足的现金流,只有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不属于债务重组。
企业认为:工程建设是按一定程序审核的,包括中介审计也都有报告,决算中的工程量和造价是双方认可的,此次与债权方的商谈与工程造价没有关系,是双方往来账的处理,债权方损失了利润,但加速了资金流动速度,债务方取得了一次支付资金的效益。
此项业务如不能识为债务重组,那么识为什么性质呢?
&答: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这种“让利”是属于对工程决算成本或者原合同成交价格的调整,还是在应付金额确定之后,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对方给予的豁免?前者应当调整相关工程或存货的入账价值;后者应当作为金融负债结算中产生的差额,根据准则规定,金融负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差额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新准则下对于债务重组强调必须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和“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中”两个条件,但是即使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因而不适用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仍可适用第22号金融工具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核算结果与债务重组是一样的。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具体指什么情况?
2、现在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还是以账龄分析法为主吗?
为什么我看到好几家上市公司附注按账龄列示时坏账准备时,貌似按账龄分析法的计提。
3、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必须计提坏账准备吗?
&答:1、“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指因款项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满足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条件,但因账龄较长或者存在争议等原因,预计坏账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
2、新准则下的坏帐准备计提应当是以个别分析作为基本方法,账龄分析等按类分析仅仅是一种实务中简化操作的技术方法,单纯的账龄分析是不应接受的。
3、需要。这是资产定义的要求,即资产的帐面价值不应超出其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旧制度下,我们可以选择的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包括:
  1.账龄分析法
  2.余额百分比法
3.销货百分比法
  4.个别认定法
新准则,目前接触过的话主要是按风险分类或者账龄分析法。
求教:旧制度下另外三种方法还能使用么?
&答:个别认定法实际上是新准则下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最基础方法。因为金融资产种类和债务人可能众多,所以才衍生出了按信用风险组合分类提取的方法作为实务中的简化方法。
余额百分比法和销货百分比法在原制度下就不是普遍使用的方法,新准则下不应使用,因为销货百分比法不符合资产负债表观,余额百分比法的分析口径太粗,结果可能不准确。
假设某企业要参加私募,有三种方案可选:
(一)通过金融企业类的财务公司参加私募,是否可以做成理财协议并且按金融资产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通过其他非金融企业类的其他中间机构,应该只能认为是往来款项?
(三)直接参加私募,是否是在所参加私募的公司还没有上市前景的时候,做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并在有上市前景的时候(可能是限售股),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上市的时候,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答: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协议条款,即在该种协议安排下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是否与直接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实质上相同,与通过什么中介机构是关系不大的。
如果通过非金融企业参加私募,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在保证代持股协议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如果持有期间与该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完全由本企业承担,受托方不承担保本和保证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责任的,则也可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如果直接参加私募,则在标的企业IPO之后可以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即使以后解除限售,也不能再重分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是由准则对金融资产不同类别之间的重分类的限制及禁止规定所决定的。
&备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对于购入的未上市的新股如何进行后续计量请您给些意见:
如果持有目的是上市后抛售,将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但问题是没有市价如何确定后续的浮盈浮亏?如果您建议根据企业自建的模型来计算公允价值,能否给些您见过的实务上的处理方法。最后就是如果因为持股比例很小或作为被动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企业的财务及其经营数据,如何处理后续浮盈浮亏应计入损益或综合收益的部分。
&答:当某公司的发行和上市跨不同会计年度时,认购该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新股的投资者确实会遇到年末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的问题。对于已发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新股,实务中一般直接以发行价作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理由是此时距离发行一般时间较短,确定发行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上仍然是有效的,并且一般投资者也没有能力预测上市首日的交易价格。当然,如果有条件接触到券商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资料,也可以对上市后的走势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但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按规定是不能公布的,因此不是市场参与者可以获知的公开信息,不能作为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
如果是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网下认购的有限售条件的新股,则期末计量时也应当以发行价为起点。
如果公司购入固定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产品标的为企业债,公司意图为持有至到期。合同说明不确保收益率,同时不提供期末公允价值的参考。但商务谈判为一个保底的固定收益率。应该放在哪里核算?
&答:需要综合理财产品的条款、银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投资标的的风险特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报酬特征,确定其实质上能否作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地,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的风险和报酬特征实质上相同:
1、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只可投资于保本、固定收益型的金融工具,例如不附有转换权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并对所投资的债券品种及其在投资组合中的构成比例有明确约定;
2、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取得这些债券投资只能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并且持有至到期,不能通过交易所市场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即不获取市场差价收益和承担市价变动风险;
3、银行采用按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方式。这样,在收益固定的前提下,银行的管理费收入也就固定了,相应地,银行将扣除管理费以后的利息收益全额付给理财产品认购人。
视同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时,可以根据管理层意图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型产品,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公允价值可以根据期末的投资组合中每一项证券的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可转换债的中止,权益部分价值如何处理?甲公司于日发行5年期可转换债券10亿元,根据国际评估机构的计算,负债部分价值为9亿,计算出权益部分价值为1亿(为计算方便取整)。
2009年12月份,甲公司与债券持有人达成协议,进行了重组并达成如下协议:债券持有人只要求在当月收回本金6亿元,其余4亿元和未收利息0.5亿元予以豁免,不进行债券变股权的换权。
一、债务部分重组收益处理如下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面值)&&&&&&
应付利息——可转换债券&&&&&&&&&&&&&&&&&&&&&&&&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
二、权益部份价值如何处理:有三种理解&&
1、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
借:资本公积——可转换债券&&&&&&&&&
贷:营业外收入——可转换债券&&&&&&
2、还是保留在资本公积不变(明细从债券公积转入其他公积)
借:资本公积——可转换债券&&&&&
贷:资本公积——其他&&&&&&&&&&&&&&
3、不经过损益表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事务所观点)
借:资本公积——可转换债券&& 1亿
贷:未分配利润&&&&&&&&&&&&&&&&&&&&&
&对权益价值部分处理哪种方案更符合准则的实质要求,请指教?
&答:第2种。可转债作为一项混合金融工具(当然有能否分离交易的区别),认购人所支付的购买对价有一部分应当归属于权益部分,也就是发行了一项权益工具,帐务处理中发行方贷记“资本公积”实际上是把它作为认购人的一项资本性投入处理。其后,持有人若行使该权益工具以约定的固定价格认购股权,则该项权益工具的帐面价值作为新增股权的一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不行使的,虽然权益工具本身已经到期失效,但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作为历史上的权益工具发行形成,也不再进行调整。
就是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和土地房产抵押没什么区别。
&答:新准则下参考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分别处理。
号——套期保值》
有没有期货业务的账务处理过程?如根据账单,对于持仓盈亏,平仓盈亏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我指的是一个工业企业,会计收到了对账单,资金清单是显示了持仓盈亏(盯)793400元,平仓盈亏(盯)5000元,手续费300元等等。如何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
&答:首先需要明确该企业执行的是什么准则。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按财会[1997]51号或者财会[2000]19号文的规定执行。
如果执行新准则的,首先必须明确是否符合运用新准则中24号准则套期会计的条件。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该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就很难满足,因为这一点对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很高。
即使完全符合运用新准则下套期会计的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而将期货交易作为交易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场内交易的公允价值一般等于期末报价),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相对较为简单。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的年度审计又要开始了。上年度报告报出时尚未汇算清缴,实际汇算清缴和报告出具时预计的应缴所得税金额有差异,那么在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期初数是否还能沿用去年报告的年末数?是否要根据汇算金额对去年的报告的年末数进行调整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期初数?还有如果需要调整,这个差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放入那个项目?
&答:对于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汇算清缴数与原估计数之间的差异,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上年决算中因为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的税务规定理解错误的原因导致对应交税金估计错误的,应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如果影响重大的,应当追溯重述。
属于因为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新发布税务规定(这种情况在2009年内很常见)导致需要对原先的估计作出调整的(例如原有规定表述不明确,企业暂按照原先的惯例进行了处理,后来税务机关又发文明确修改了以前的惯例的),一般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我的一个客户,按照规定可以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但是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由于本年度尚未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我建议公司按照法定税率(25%)计提本年的所得税,等明年取得批复后再冲回多提的部分。但是有一个问题,本年的所得税按照25%计入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明年冲回时是冲2010年的所得税费用,还是做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2009年的所得税费用?我个人倾向于后者,但是在附注的披露中能做为会计差错更正来说明吗?在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前按照25%计提所得税没有错呀,作为会计差错更正是不是错了?
答:如果减按15%纳税是需要经过审批的,一般在获得批文之前应按25%计提税项,获得批文后,冲减获得批文的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例如在2010年2月获得减免2009年度所得税的审批文件,应冲减201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2009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主要依据是期后事项准则,即把“期后获得批文”作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看待。其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代表了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状态。
因为根据国税发[号,减免税有两种情况,审批类和备案类。对于审批类的减免税,必须在取得批文之后(此时的审批往往是实质性的审查),才能最终确定能否享受,因此应当在取得批文的年度内确认减免税的影响金额。对于备案类的减免税,如果条件相对透明、刚性较强的,企业可以预先估计是否满足条件,如果满足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年度确认其减免影响。
不过要关注的一点是:现在很多地方把备案异化成审批。对备案类减免税,如果在提交备案资料时,尚不能肯定是否准予备案的,基于稳健原则,应当比照审批类减免税的原则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款: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那么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是否可以依照审计外勤工作期间存货的销售价格?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销售价格的上升能否作为减少资产负债表日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
&答:期后事项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主要是考虑期后事项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态提供了更进一步的资料。更具体地说,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价格变动,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所获取的信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还是因为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合理预见的偶发性、突发性事件所导致的情况。
例如,季节性商品定期的清仓甩卖,应当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预见到的合理情况,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实际打折售价在期末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当予以考虑。反过来,如果由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等不可预见因素在期后发生剧烈变化导致存货价值大幅度下跌(就像2008年四季度发生的那样,事先完全没有预见),则应作为非调整事项看待。
企业改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初数和上年数如何填列?
企业年度中间改制,在基准日已按评估价值作了账务调整,在年末报表时:
1、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填列年初数?如要填,是填改制前的年初数还是填改制时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2、对利润表的上年数是否也不填列?对本年数是否只反映改制后至年末这一段时间的损益情况?
3、对上述如何处理,是否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没有具体文件规定。但对于符合调帐条件的改制评估(国有企业按财企[号文规定改建为公司;或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被其他企业收购100%股权的企业),如果按评估值进行账务调整,则应视同新建会计主体,在其改制当期的个别报表中没有改制后企业变更登记日之前的数据,也没有前期比较数据。为了IPO目的,根据证监会要求,可能需要填报前期比较数据,但这属于特殊编制基础而不是法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其他应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的规定,“2202
应付账款,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那么购建固定资产和购买工程物资形成的负债不属于经营活动,是否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答: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时代,根据财会[2002]18号文规定,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款项也是在“应付帐款”科目中核算的,但这一规定确实混淆了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界限。个人理解,在新准则下,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款应当是在“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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