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今年高一,由于大连指标到校分数线线没到在一所学校试读,学籍还没有入到这个学校,但是在试读期间被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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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暑假教师还上班吗,要到原来的学校去要申请转学。
学校暑假教师还上班吗,要到原来的学校去要申请转学。
(六)转学批文应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六)学科跨度较大者:(一)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包括省级重点院校);(二)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须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由该主管部门审批。(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本省高等学校学习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入省(自治区;(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院)及拟转入系(部、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的;(五)实行学年制的,须经转出学校同意,连同转入学校接收函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转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由本人向所在系(部、院)提出申请,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四)对口招生转入统招;(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五)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少量学生专业的、直辖市)高校转学的:(一)学生确有特长,并由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院)审核同意,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部,转专业,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八)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四)本省高等学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
7-02 20:31
学校暑假教师还上班吗,要到原来的学校去要申请转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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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学生放假,老师的很多工作也开展不了,所以老师是有寒暑假的。 不过,学校有活动有培训,或者有其他...
应该不会仔细查,只要你随便做一点就行,她不会去查作业是什么的
去学校之后跟老师说明情况,老师不会为难转学生的。而且六年级!小升初!这样的时候不一定会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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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学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建议你们向教育局投诉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a href...
你好,毕业证丢了学校是不补办的哦,只能去外面补办了的,和原来无异的,你的信息网上可查的,效力和原来的...
你孩子都生完了 就不能再请产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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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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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哈密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市属各中小学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中小学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初中招生由市教育局按照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小学招生由各招生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
第六条 小学入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免试就近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可推迟到7周岁。学校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保证本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学位不够的学校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调配解决,对市教育局调配的学生,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小学新生入学需携带本人户口本、房产证、儿童免疫证、家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一致、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户籍地址与所划学区一致。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携带家长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儿童本人的免疫证,家长的劳务合同或证明、户口本原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到所辖学区报名。
第七条 初中学生入学规定:在我市小学六年级毕业的儿童、少年均应免试升入初级中学,新生由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整体对口、个别调整”的原则进行统一分配。入学通知书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发到各小学,由各小学负责发放到本校的小学毕业生手中,凡持有哈密市教育局发放的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学校必须安排报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任何中学不得私自招收没有入学通知书的新生入学。
第八条 中小学招生要严格实行学号制度。小学新生由各招生学校按照《哈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为新生编制学号并进行注册;初中新生学号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统一分配注册;没有学号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应按照市教育局划分的学区入学,不得择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不得擅自择校。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凡已达到入学年龄而未入学或小学已毕业未升学的,学校要负责发放催学通知书,同时要深入到未入学或小学毕业未升学的儿童、少年家中动员入学,动员无效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由政府负责对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使其就学。
第十一条 高中入学规定:应届初中毕业生按照当年中考成绩,根据本人填报志愿,由各高中学校、中专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录取入学。高中要严格按照地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增减,新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由地区教育局确定,计划外招生的比例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将招生完成情况及注册的新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十三条招生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规定的班级规模招生,原则上每年级每班学生数为:小学40—45人,初中45—50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生活有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生活有困难的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第三章 转学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1)因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到哈密市的;(2)持哈密市常住户口,由外地转回哈密市就读的;(3)来哈投资企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4)驻哈部队随军子女。
第十五条 凡需转入我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哈密市户籍的学生须持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和户口本,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登记备案,领取转学登记审批表后,由市教育局安排入学;外省或外县市的学生需出具相关证明(父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地市招商局的证明、营业执照或劳务合同、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转学证等有效证件)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登记备案,领取转学登记审批表后,由市教育局安排入学;凡转出我市的学生,需持有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领取转学登记审批表,再到原就读学校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到新学校报到入学后,需将转学登记审批表回执返还原就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插班考试,更不能收取插班考试费。
第十六条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在受处分、休学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确因父母工作调动需转学的,学校应在转学证上注明受处分的级别和休、复学时间。高中转学严格按照《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学校之间原则上不转学,确需转学的需要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本、房产证,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符合转学条件的予以办理;(转入我市的学生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转学证外其余证件秋季为当年6月1日以前,春季为当年元月1日以前。)。
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5个工作日。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转学程序,任何学校不得在未经市教育局审批的情况下给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凡经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学生,任何学校必须无条件的接受,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九条 严禁学校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动员、强迫问题学生转学。严禁把“流失学生”按转出学生处理,严禁用转入学生顶替流失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将其所有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复印件留存)、健康档案、团(队)组织关系密封后一并交给家长或监护人,由家长或监护人交转入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转学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各学校对转入学生情况要严格审查,从外地新转入的初一新生必须严格审查有关证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证明、新生录取通知书),凡未达到小学毕业标准的学生,一律不接收。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四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读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批准,发给退学证明方可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强制学生退学。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校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地区教育局。
第五章 休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校应督促家长办理休学手续:(1)医院证明;(2)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3)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办理延期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后,本人或监护人携医院康复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复学时可编入休学时的相应年级。无特殊情况,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复学。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六条 小学读完规定课程准予全部毕业,初中完成规定课程,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地区教育局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地区教育局审批后,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毕业证验印制度,小学不发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审核、验印,高中毕业证(包括职高毕业证)由地区教育局验印。验印时需携带本学校毕业学生花名册(含毕业成绩),毕业证填写字迹要工整,填写内容要完整。毕业证验印由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办理时间为当年九月十日前。
第二十九条各中小学校将已毕业升入高一级学生的证明收齐,确保中小学入学率的验证资料齐全(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各中小学校将十五周岁初等教育完成率和十七周岁中等教育完成率的验证资料(毕业证的复印件、卡片)收集齐全。
第八章 奖励 处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奖励,同时,积极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生的处罚,学校可根据所犯错误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高中学生凡严重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社会治安,构成违法犯罪的报市教育局批复后方可开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撤销处分都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 考 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负责将情况上报,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要严格考勤登记制度,要认真填写班务日志和学生考勤记录,并按要求及时汇总学生到校率。
第十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对所学的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高中学生参加自治区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时参加全国统一的高考,初中毕业时参加自治区中考,中小学都要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有关质量监测考试。
第三十七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公开学生成绩,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排座次,对学生进行分类和定性。
第三十八条 学期结束时班主任老师必须亲自执笔,给每一位学生一个客观的评价。评价必须实事求是,肯定长处,以表扬为主,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一章 升级 留级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一律不允许留级、跳级。
第十二章 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按学期及时、认真填写学生学籍卡、健康卡等,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对于没有学籍档案的转入学生,学校要重新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四十二条 严格学号管理,每学年新生入学,各学校必须为本学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编制学号,并将注册学号的新生花名册及本在外花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备案(纸制盖章及电子)。
第四十三条 凡已在学校上学而没有编制学号的学生,学校必须为其编学号,注册学籍,坚决不允许有试读生、傍听生或社会生存在。如果是市属范围内转学,转入学生仍然使用原学校学号,如果是非市属学校转入的,则必须新编学号,哈密市所有中小学生每个学生只有一个学号,不允许一所学校内有重复学号出现。因学生转学、退学、死亡等销去的学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另外安排学生顶替。在市属学校范围内,一名学生在某一学段只能有一个学号,凡未经过教育局认定的学号,将不予承认,初中毕业生的毕业证号要与学号一致。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生学号编制方法:学号总共为八位数,第一、第二位数代表学校名称(分配号见附件);第三、第四位代表学生初始年级入学年度(取学生入小学、初中、高中时公元纪年后的两位数字),第五位代表学段:1代表高中,2代表初中,3代表小学,第六、第七、第八位代表学生号码,如果某一个学校某一年级的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学号可以编到第九位。
如:一个在四小2009年秋季就读一年级学生学号为:,即:04代表四小,09代表2009年入小学一年级,3代表小学,012代表他在一年级的学生编号。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学籍档案包括在校学生信息总表及在校生汇总表、异动学生生情况汇总表及花名册和相关的印证材料,毕业生花名册和升入高一年级的有关印证材料(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学生个人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健康卡、学籍变更证明(转入、休学、复学、等证明)、团、队关系。
第四十六条 各学校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本校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15日内,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将学籍信息上报基础教育办公室,新学年第一学期上报在校学生信息总表及在校生汇总表,异动生情况汇总表及花名册。第二学期只上报各种汇总表,汇总表以电子或书面两种形式上报,书面的要加盖学校公章,信息总表和花名册只以电子形式上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属中小学学生学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具体办理学籍的审核、汇总。
第四十八条 各中小学要有一名校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并设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学籍管理人员不得轻易更换。
第四十九条 修订的《暂行办法》于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主办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哈密市伊州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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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 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备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十年一贯制学校和高中学分制试点学校,继续按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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