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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双边经贸关系 新中拟议“升级版”自贸协定 | 联合早报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新中自贸协议11月开始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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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新中自贸协议11月开始磋商
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
  中新网5月17日电 正在中国访问的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近日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现年52岁的李显龙是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的长子,他于1990年11月起任副总理兼贸易与工业部长。1997年1月连任政府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长和金融管理局主席。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此次访华期间,您和吴仪副总理共同主持了中新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首次会议。请问联合委员会工作进展如何?
  李显龙答(以下简称答):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的会议取得了成果。在会议上,我们回顾了两年来两国合作的进展,也进一步推进了双边合作关系。两年前,时任国家副主席的胡锦涛访新时提出了成立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构想,并提出“四点建议”以加强和深化双边合作。我国总理吴作栋在作出回应时建议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成为一个总构架,监督多年来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双边合作。
  关于“四点建议”,我很高兴两年内我们在这个构架下推出了许多实用的计划。例如,去年新加坡成立了中国火炬中心,以培育中国的高科技企业。我们还成立了新加坡―四川贸易和投资委员会,作为新加坡支持中国西部发展的主要渠道。我们正筹备在新加坡成立一个中国中心,以协助中国企业向外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我们已成立了新加坡―中国基金,颁发奖学金给有意前往中国深造的新加坡官员或前来我国就读的中国官员。
  我们在加强双边经济合作上也作出了具体的决定。我们决定今年11月开始磋商新加坡―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我们还决定协商更新已有18年之久的双方双重税务协定。新加坡决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问:您此行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和吴仪副总理共同主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今年正值苏州工业园成立10周年。您对园区发展有何评价?
  答:苏州工业园是新中之间最重要和值得骄傲的合作项目。我和吴仪副总理一起主持的联合协调理事会已经对园区进展和未来发展进行了商讨,双方都感到满意。
  首先,园区吸引到的投资项目超过1400个,累计外来直接投资总额达160亿美元,其中包括许多由《财富》500强企业所做的高素质投资。这些投资创造了超过7.5万个就业机会。园区还将继续吸引新的投资者。第二,工业园工作高效、政策透明,良好的商业环境、优质的基础设施,以及高水平的规划和执法为其赢得了信誉。住宅和商业建筑物也和园区配合得天衣无缝。第三,园区开发公司开始盈利。截至2003年,开发公司所赚取的利润已足以弥补所有累积亏损。公司今年第一次派发1000万美元的股息。最后,新中各级官员也通过园区的工作加深了彼此的了解,建立了深厚的友谊。这是园区一项重大成就。
  问:您认为中国其他地区和企业可以从园区发展模式中获得哪些启示?
  答:首先,项目的成功有赖于中国各级政府的支持,省、市两级政府的支持尤其重要。第二,没有外国引进的固定秘方能够适用于整个中国。做法与技巧必须视不同的环境和情况加以调整。但是,“软件”的基本精神必须保留。第三,较之“硬件”,“软件”是更重要的成功因素。短期内忽略“软件”或许能够得到一些成绩,但从长远来看,要得到良性循环以及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改进“软件”。
  问:请您展望一下中新两国关系的发展前景。
  答:我对新中两国双边关系进一步深化的意志是坚定的。总的来说,就是扩大和加深两国的合作关系。我此行的目的是确保双边合作联委会首次会议取得成功,并回顾苏州工业园所取得的进展和筹备工业园10周年庆祝活动。
  新中双边合作的潜力是巨大的。这些年来,双边合作取得了显著的增长。2003年,新加坡同中国的贸易创下了纪录,达到220亿美元,并继续享有每年20%―30%的增长。中国内地现在是我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如果我们把香港和台湾地区包括在内,大中华地区其实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新加坡商人在中国的投资比他们在世界其他任何国家的投资都多。在旅游业方面,双向的游客人数都在显著增加。我们要把每个星期都变成“黄金周”。
  问:您对新加坡的国家发展战略有何构想?
  答:中国的崛起改变了我们所处的环境。新加坡需要一个让我们能够适应这个不同环境的经济策略。这样才能够继续保留我们的专长,继续发展,以确保我们能够继续对世界经济有所贡献。
  我们有几个主要的策略。我们必须加强和世界经济的联系,例如通过和各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我们必须推广和鼓励企业的创业精神,这样我们的人民才能抓住区域内的机会。我们要继续扩大和提升制造业和服务业,投入一些能和中国、印度等国家相辅相成的经济活动。我们需要关注教育和培训,增加人才资源,确保工人有适当的技能。在这个新的大环境里,人才素质而非自然资源更能决定我们的成败。
  问:中国正在不断深化与东盟的合作。近来欧盟扩大引人关注,您认为欧盟扩大对东亚合作有何启示?
  答:东亚的环境和历史经验与欧洲很不相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不大可能走类似欧盟的融合。但在可能的范围内,新加坡将促进东亚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并推动开放市场。
  东盟与中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是一个很重要的发展。具体来说,这一重要发展将能够进一步整合东盟和中国的经济,这对各方都有利。我们务必要成功完成这项协定。新中自由贸易协定也将会进一步推动东盟与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刘歌)
编辑:闻育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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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CC*768 分辨率新加坡加强打击跨境偷漏税犯罪国际合作|新加坡|国际|合作_新浪新闻
&&&&&&正文
新加坡加强打击跨境偷漏税犯罪国际合作
  新华网新加坡5月14日电(记者胡隽欣 陈济朋) 新加坡财政部、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国内税务局14日发表联合公告,宣布新加坡将加强信息共享,在打击跨境偷漏税犯罪方面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
  公告说,新加坡2009年就认可了税务信息分享的国际标准,并且已经通过修改一些相关法条来执行国际标准。在此基础上,新加坡政府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税务信息共享,其中一项措施就是把国际性的信息分享标准涵盖到那些尚未采用此标准的双边税务协定上,而无需逐一修改原有的双边协定。与此同时,新加坡还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签署了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两项措施将使与新加坡在国际标准下共享税务信息的国家和地区翻倍,由原来的41个增加到83个,新增的国家包括美国和巴西。
  另外,新加坡将允许国内税务局在没有法院指令的情况下,从金融机构获取银行及信托等信息。
  新加坡与美国之间一项政府间协议的谈判也接近尾声,该协议要求新加坡的金融机构遵守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之外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需向美国国税局定期提交美国人的账户信息。
  公告说,新加坡政府计划在年底前修改相关法律使得这些新规生效。
  新加坡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同时担任金管局主席的尚达曼表示,新加坡将与国际伙伴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标准被广泛采纳。
  新加坡是世界重要的财富管理中心。根据新加坡金管局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新加坡资产管理行业管理的资产总值达到1.1万亿美元。近期的一些研究显示,按照到2020年管理的资产规模计算,新加坡将取代瑞士成为全球最大的离岸财富中心。银行从业者普遍认为,新加坡的低税率、法制健全、监管严格以及币值的相对稳定,是吸引越来越多的私人财富落地新加坡的主要原因。
(原标题:新加坡加强打击跨境偷漏税犯罪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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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双边税收协定促进中国―东盟股权投资自由化 中国财税法治网
完善双边税收协定促进中国―东盟股权投资自由化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为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股权投资,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应作调整:统一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来源国对跨国股息的源泉征税,完善居住国对跨国股息的抵免条款。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双边税收协定源泉征税税收抵免
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在中国经济结构性调整与&走出去&战略大举实施之际,东盟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的社会现实给各层次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舞台。然而,要促进中国企业大规模进入东盟各成员国投资,还有赖于各种配套制度的完善。消除因跨国股权投资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是促进中国&东盟股权投资自由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度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方向。
一、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投资领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保证,但除此之外,其他促进跨国投资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从国际税法角度看,要促进跨国股权投资的自由化,就需要消除因跨国股权投资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对于跨国股息而言,绝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都确立了分享征税模式,即跨国股息所得来源国按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低税率进行征税,而股息所得居住国再通过抵免的方法,消除股息所得在来源国的已缴税款。目前,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虽然通过税收协定建立起了分享征税模式,但整体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来源地源泉征税的主要问题
在东盟10国中,除柬埔寨和缅甸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外,其余8个国家都已经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就已签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对来源国征税权的限制存在很大差异。
1.不区分投资规模设定单一限制税率。在中国与东盟已签订的8个税收协定中,来源国按照单一限制税率对股息征税的有5个。其中,中国&越南、中国&印度尼西亚两个税收协定的规定税率为10%;中国&老挝、中国&文莱两个税收协定的规定税率为5%;而在中国&马来西亚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中国方面的税率为10%,而马来西亚方面则免税。
2.区分投资规模设定多档税率。在中国与东盟已签订的8个税收协定中,区分投资规模设定多档税率对股息征税的有3个。其中,在中国&泰国的税收协定中规定,母公司控制子公司20%以上股份的,来源国对股息征收的最高税率为15%;其他情形下,来源国税率不超过20%。在中国&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中,对于控股至少25%的投资,来源国对股息征收的税率不超过5%;其他情形下,来源国税率不超过10%。在中国&菲律宾的税收协定中,对于控股10%以上的投资,来源国对股息征收的税率不超过10%;其他情形下,来源国税率不超过15%。
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跨国股权投资存在如此大的限定差异,必然导致中国投资在东盟各成员国的税负成本相差很大,从而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也损害了贸易区内投资自由化的深度发展。
(二)居住国税收抵免的主要问题
1.间接抵免规定。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法律性与经济性两类重复征税。前者主要针对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项跨国所得,由所得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重复征税所引起;后者指对不同纳税主体的同一税源所产生的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重复征税。在和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个东盟成员国中,对法律性重复征税的规定都一致,统一采用限额抵免法;对经济性重复征税的规定差异却很大。首先,中国与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5国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提供了间接抵免条款,而在中国与文莱、老挝、菲律宾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则没有间接抵免条款。其次,即使在引入间接抵免条款的税收协定中,双方都同意采纳间接抵免的只有中国与马来西亚、新加坡的双边税收协定,其他税收协定只有中国单方面提供了间接抵免。最后,所有税收协定的间接抵免条款都没有任何关于股权控制时间的适用限制。
2.有关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差异很大。目前,中国与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文莱的税收协定中引入税收饶让抵免,而在与菲律宾、老挝、印度尼西亚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并没有税收饶让抵免条款。
二、优化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税收协定的建议
(一)全面引入双边税收协定
应尽早与柬埔寨和缅甸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目前,作为促进双边投资规模的重要手段之一,双边税收协定被赋予了重要角色。尽管重复征税问题可以通过各国国内法的单边措施加以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双边税收协定由于承载着缔约双方的制度个性,因而比单边措施更有利于促进缔约双方的资本互动。如,在没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中国作为东道国,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对来源于本国的跨国股息所得征税,这显然高于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5%~15%的协定税率。同样,当中国作为居住国提供间接抵免利益时,则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的20%的股权控制标准来确定适用范围,这显然比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10%的门槛要高,会排除很大一部分企业享受间接抵免的利益。从现实角度看,近年来中国占缅甸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90%以上,也是柬埔寨极为重要的投资国。因此,适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将有利于中国扩大对缅、柬两国的投资规模。
(二)完善来源国源泉征税的规定
1.区分不同类型投资,限制来源国预提税税率。按照现行国际税法的理论和实践,来源国对跨国股息源泉征税的限制,往往区分直接投资下产生的股息与间接投资下产生的股息。尽管两种投资下来源国都要在本国单边税率的基础上降低税率,但直接投资下适用的税率比间接投资下适用的税率要更低。这一区别征税的目的不仅体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公平,也反映了投资东道国对不同类型投资的基本态度。因此,对于中国与文莱、马来西亚、越南、老挝、印度尼西亚五国的双边税收协定而言,应引入区别征税的模式。对于已经引入区别征税模式的税收协定,现有的中国&泰国、中国&新加坡、中国&菲律宾三个税收协定对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分标准尚不统一。笔者认为,统一采用10%的股权控制标准更为适宜。20%或25%的控制标准是早期税收协定缔约实践中被经常采用的,它部分反映了在股权较为集中的时代对公司进行控制所需要的资本数额。然而,随着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化和市场化,25%的股权控制标准早已不合时宜,它会阻止大量需要消除重复征税的公司股权投资享受这一利益。另外,10%的股权控制标准也和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税收协定中就享有间接抵免利益的股权控制标准相一致。
2.适时引入来源国免税的规定。如果统一适用10%的股权控制标准区分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接下来的问题是确定两类投资下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上限。对此,现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也存在不一致:中国与泰国、新加坡、菲律宾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上限,在直接投资下分别为15%、5%和10%;在间接投资下分别为20%、10%和15%。笔者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应该在贸易与投资领域实施最为优惠的措施。因此,在直接投资下5%的最高税率是合适的。比较来看,欧盟通过母子公司指令,事实上要求来源国对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予以免税。即使是历来实施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的美国,也在和日本、英国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免于源泉征税。因此,通过税收协定,降低甚至取消来源国的征税,是目前资本竞争条件下全球各主要经济体普遍采取的措施。中国也应在适当的时候,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来源国免税的规定。对于间接投资下的预提税税率,高于15%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对于这类所得的税率控制在20%以内,如果双边税收协定没有比国内单边措施更为优惠,那么税收协定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
(三)完善居住国税收抵免的条款
1.全面引入间接抵免条款。对一项跨国股权投资而言,法律性重复征税与经济性重复征税往往相生相伴。对于法律性重复征税,目前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的双边税收协定采用限额抵免法来消除,但对于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否需要给予缓解,历来存在争论。从目前的实务角度看,对于公司间的股息分配而产生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绝大多数国家都提供减免的方法。这是因为,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的,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所以,很多学者认为经济性重复征税应该纳入国际重复征税的范围中并予以消除或缓解。间接税收抵免就是双边税收协定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在中国和文莱、老挝、菲律宾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应引入间接抵免条款,有利于扩大中国对三国的股权投资。在中国和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中国已单方面提供间接税收抵免。笔者认为,考虑到中国与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投资互动性强的现实,双方全面引入间接税收抵免条款有利于泰国、印度尼西亚加强在中国的投资。
2.增加间接税收抵免适用下的控股时间条件。间接税收抵免部分消除了因股息分配而产生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其实质是投资母国通过放弃部分税收利益,实现促进对外投资发展本国经济的战略目标。如果不对间接税收抵免的适用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它就极有可能被投资者滥用,不仅达不到促进投资的作用,还会给投资母国的税收利益带来负面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基于套用间接税收抵免利益的考虑,往往在股息分配前夕临时增股来达到协定所要求的控股条件,在套取协定利益后又出售股票或退出股权投资。这是一种典型的避税行为,防范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母公司,必须在股息分配前一段时间内连续持有股票。如美国和日本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就规定,只有在确定股息分配日期前6个月连续持有分配公司10%以上的股票,才可以享受间接税收抵免的利益。目前,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的税收协定中均未规定任何间接税收抵免适用上的控股时间要求。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的进一步自由化,税收优惠门槛也会逐步降低,如果不对包括控股时间在内的最基本的反避税措施做出规定,一定会导致逃避税行为泛滥,损害各国税收利益。
3.引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为吸引外资,各国竞相提供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饶让抵免是落实来源国税收优惠的最为有效的方法。资本输入国为了使本国税收优惠政策真正使外国投资者受益,往往要求投资者居住国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目前,中国、菲律宾、老挝、印度尼西亚等国都存在着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保证各种利益落实到位,建议在中国与菲律宾、老挝、印度尼西亚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尽快引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
(责任编辑:刘燕茹)
【参考文献】
[1]廖益新《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2]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3]杨斌《比较税收制度&&兼论我国现行税制的完善》,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作者简介】
陈红彦,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文章出处】
《涉外税务》2011年第5期。
《中国成为对缅甸最大投资国》,《缅甸时报》日,转引自商务部网站,http://fec./xwdt/gw/283704.shtml。
陈红彦《论跨国股权投资收益的双边税收协调&&以东道国跨国股息源泉征税为视角》,《法商研究》2008 年第3 期。
根据中国&泰国双边税收协定,直接投资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20% 以上股份的投资;根据中国&新加坡双边税收协定,直接投资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至少达到25%;中国&菲律宾双边税收协定的直接投资是指母公司控制10% 以上子公司的资本。
廖益新《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廖益新《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王传纶、王平武《中国新税制业务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 年版。
2003 Income Tax Convention between U.S. and Japan, Article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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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大型跨国银行或增数千万美元开支
谭仕英 汪义明
美国在2010年3月颁布了《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下称法案),法案将在2013年开始实施。该法案对全球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的金融机构,将有重大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欧美的金融机构已经着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亚太地区和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研究该法案。中国的金融机构现在应该开始深入了解该法案,以免一旦需要实施却措手不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美国欲强迫外国金融机构
提供美国人海外账户信息
按美国的税法,美国的纳税人在国内和国外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在美国缴纳所得税。美国纳税人包括美国公民,拥有美国合法长期居留权的居民,如美国绿卡持有者,和美国的公司。
美国的税收体制建立在纳税人主动申报的基础上。每年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纳税人一旦被查出谎报或瞒报收入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起诉。美国完善的税收体制使美国税务机关较容易地掌握纳税人在美国国内的收入情况,但是相比较下,海外的收入往往是税务合规的薄弱点。
一些金融业发达,法律健全,而且对外国人的资本收入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人隐藏资产的首选地方,如瑞士、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美国政府深知美国纳税人在海外逃税的情况,但又缺乏有效的反避税手段,所以一直在探索怎样杜绝这一漏洞。
多年来美国政府一直寻求瑞士银行的合作,希望瑞士的银行能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账户的信息,经过漫长的努力,近年来美国政府终于迫使某些瑞士银行向美国政府提供了美国人账户的信息。根据瑞士银行提供的信息,一些美国人还因避税罪而受到刑罚。美国政府意识到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迫使外国银行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且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美国国会在2010年3月通过了《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旨在促使全球的金融机构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在海外的资产信息,以杜绝美国人逃避海外资产收入的纳税义务。
除了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外,《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对外国金融机构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它旨在通过经济惩罚的手段来迫使外国金融机构和美国政府合作。如果外国金融机构不愿意合作,则在得到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美国的某种付款时将被扣30%的预提税。来源于美国的付款主要是和投资有关,如利息、红利、处置投资资产的总收益等。
如果外国金融机构愿意合规《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它们必须在日至6月30日和美国国税局签署一份合约,同意按该法案的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人账户的信息。
按《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外国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经纪人,信托公司,某些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机构,如各类基金。但不包括外国中央银行,政府全资代理机构,国际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法案的目的是要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账户的信息,所以对一些不会接纳美国客户的外国金融机构美国国税局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
&大多数中资金融机构
还没有足够重视&
《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出台后在世界各国引起强烈反响。虽然它们对法案的宗旨表示理解,但合规该法案将使外国金融机构承担巨额开支。
据初步估算,一家大的跨国银行在合规上的开支可以高达数千万美元。这笔开支都得由外国金融机构自己承担,而得益的是美国政府。
许多国家政府也通过官方途径和美国政府进行磋商,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国金融机构的负担。在2010年和2011年,美国国税局发布了多次公告,为法案的实施提供了一些指引。今年2月8日美国财政部终于颁布了金融业界等待已久的《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拟定规则。规则长达数百页,可见合规的复杂性和美国政府执行该法的决心。
由于各国都有银行账户保密法,所以如何解决本国法律和美国法律的冲突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和美国的税务双边协议,包括中-美税收协议,都有互通信息的条款,所以各国在道义上又无法反对美国寻求协助反避税的要求。一个能够解决各国保密法的难题,又能满足税收双边协议的义务的方法是通过国家政府间的信息互换。在美国财政部颁布拟定规则的同时,美国和西欧五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发表了一个联合声明,同意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通过政府间的信息交换来实施《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这些达成协议国家的金融机构可以将其美国账户的信息提供给自己本国的税务机关,由本国税务机关和美国税务机关互通信息。美国承认美国也应该帮助协议国家收集居住在美国的协议国公民的信息。
和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一样,中国的金融机构也面临着合规的挑战。中国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客户数量庞大,合规可能会使它们增加监管,财务和营业上的负担。中国的金融机构现在和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的往来越来越密切,即使它们在美国没有直接投资,也很有可能有间接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所以它们如果决定不合规,也很难避免不合规的代价。目前中国大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重视《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着手了解它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但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对它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如果要合规的话,中国的金融机构将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且还需要改变它们目前的监管和营运模式。合规关系到不同部门的利益,例如风险、合规、税务、法律、技术、客户关系、金融产品开发、营业、财务等部门,怎样协调各部门在合规中所起的作用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关键。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和客户、服务提供方、第三方以及合作伙伴进行交流,使相关各方都能理解合规的要求。
中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应该深入了解该法案,确认其机构是否够格得到视同合规的资格,以便大大减少合规的代价。中国的大金融机构应该开始着手制定合规的计划,筹划合规所需要的资源,同时和中国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中国政府对《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的立场。目前不能排除中国也会和美国政府达成国与国之间的协议的可能性,通过政府税务机关通报美国人在中国金融机构所开的账户。但是国与国的信息沟通模式并不能免除中国金融机构的合规义务,也不会减少需要合规而投入的资源。(本文作者谭仕英系普华永道中国美国税务合伙人,汪义明系普华永道中国税务服务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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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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