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查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是对的还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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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主要内容解读
在线访谈现场嘉宾:执法稽查办 郭继军调研员
新《统计法》主要内容解读
日(周五)下午15:00――15:30
市统计局执法稽查办 郭继军调研员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了市统计局执法稽查办的郭继军调研员为我们解读新统计法的有关问题。郭处长,您好。
  郭继军: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就新《统计法》有关问题进行提问。
  绯常棒:《统计法》的核心价值是什么?统计法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郭继军:真实性是《统计法》的核心价值,真实性作为立法的目的,对《统计法》具有统领作用。具体的来讲,对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像一条红线贯穿始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 以获取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统计调查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 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等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 计资料的活动。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 得的统计资料进行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所取得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数据信息。统计资料 既包括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获得的综合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报送统计资料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在已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专题研究为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对策建议。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指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 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行统计监督是以统计资料为基础,对统计的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
  王大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郭继军: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提供关于自身情况的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是所有依法负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各类其他组织。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保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确保统计工作有效运行,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需的全面、准确统计资料的基础。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据真实、客观的情况,准确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提供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全部有关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湖:统计调查方法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有何规定?
  郭继军: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资料的搜集方法,即确定或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被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有: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由于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搞。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普查往往会事先确定一个周期(5年或10年),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因此也叫周期性普查。我国现有的周期性普查包括:每隔10年开展一次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和每隔5年开展一次的经济普查。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抽样调查社会成本低,调查效果好,能够以较少的投入取得必要的统计数据。在国际上,抽样调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全面调查,是对统计调查涉及的全部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全体统计调查对象的全貌。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对象进行调查,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只能反映经济社会某些领域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不能用以推断总体情况。统计调查还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行政记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监督、管理和服务等目的,通过登记、报告、行政许可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公民、法人等行政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能够利用行政记录获得的统计资料,原则上不应当再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以节约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统计调查方法各有所长和不足。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依法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钦光映月:提高统计科学性和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有何规定?
  郭继军:统计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为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法》规定了三项要求:一是要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即加强对统计调查、资料管理、数据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提高统计科学的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为统计工作实践服务。二是要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是指能够反映一定经济社会现象特征的概念和数值,它通常由指标名称、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时空范围等要素构成。统计指标体系是指由一整套有机联系的统计指标组成的全面反映一定经济社会现象的指标系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统计指标方面,有些行业、有些领域还缺乏相应的统计指标,有的统计指标还不完善,迫切需要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三是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化是指采用电子计算机、数据通信等先进的信息设备和技术,对统计资料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等环节实现电子化、自动化。在统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对于提高统计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干扰,深度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以利用统计信息共享技术、统计数据库体系,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度。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连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网络,深圳统计调查对象实现了联网直报,并建成了统计数据发布系统。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科比: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几项措施?
  郭继军: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统计违法行为受到依法追究,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统计法应当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必要的监督检查权。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查询权,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是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的统计数据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是询问权,即有权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四是现场检查权,即有权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是登记保存证明和资料的权力,即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是存证权,即有权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为了保证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损害被检查人权益的行为发生,对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包括:一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至少有二人,以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二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其合法身份并接受监督。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福从天降: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本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开吗?
  郭继军: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特定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取得的有关资料和数据。为了使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广大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在依法履行其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同时,能够及时了解统计信息,《统计法》规定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布。同时为了做到准确、及时地公布统计资料,保障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目前,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如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定期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出版物,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年度、季度、月度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并在统计业务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在统计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为了维护国家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如果各地方、各部门公布的数据涉及国家统计数据的有关指标且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也应当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知晓,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统计资料公布权限、程序、期限等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核定,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对于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在当前的统计工作中,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方法、资料来源等的不同,客观上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困惑和误解,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路人C:《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郭继军:第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第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第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第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第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第六,迟报统计资料;第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第八,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第九,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第十,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十一,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第十二,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第十三,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第十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十五,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十六,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七,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第十八,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第十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第二十,泄露国家秘密;第二十一,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第二十二,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第二十三,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等。
  李长安: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应分别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郭继军:首先,对国家机关,由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其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市、区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再次,对个体工商户,由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小:违反统计法会承担刑事责任?
  郭继军:会。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本法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刑事责任只作了衔接性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统计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条款为第二百五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统计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该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小小:统计上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郭继军:孙振在统计局工作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先后多次将该统计局尚未对外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泄露给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付某、张某等人。经鉴定,这27项被泄露的统计数据中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伍超明在某银行工作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专家咨询会上获悉的、尚未正式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25项,向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魏某、刘某、伍某等15人故意泄露达224次。经鉴定,上述被泄露的25项统计数据均为秘密级国家秘密。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吴毅: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郭继军: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并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后才能够组织实施。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三是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统计法规定,由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资料的报送作出规定,具体到每一项调查,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都要按照该项调查的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送资料。四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五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是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开。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统计人员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等按照权限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统计人员包括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统计人员以及街道、社区统计机构中的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人员。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访谈到此结束。感谢郭处长作客访谈,也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希望我们国家的统计事业能够更加健康向前发展。
  郭继军: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以及对统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位置: &
关于经常性抽样调查样本轮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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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本节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一)概念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我国统计调查制度分: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
[例题?单选题]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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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 广义:包括各种指标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狭义;仅指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指标涵义,是指该指标的内涵与外延,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和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说明该指标包含的范围。 2.计算方法,是指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 3.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是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对统计客体所作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是进行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 4.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式。 5.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对于提高统计设计与管理水平,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例题?多选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识,即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
)。 A.表号
B.制表机关
C.批准或者备案机关
D.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E.有效期限 答案:ABDE
三、 统计标准的分类 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同级标准。 1.国家统计标准, 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2.部门统计标准 ,是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3.其他统计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统计调查方法 本节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我国实行的主要统计调查方法的具体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一、
普查 普查是专门组织一次性的全面调查,用来调查属于一定时点或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总量。它适用于搜集某些不能或不适宜于定期的全面统计报表搜集的统计资料,以摸清重大的国情、国力。 经济普查:每隔5年进行一次的逢3和8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的,逢0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的,逢6
组织方式:一是组织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直接进行登记;二是向普查对象发送普查表,由其进行填报。 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出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经常性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等特点。在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
三、全面调查 概念: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 实施步骤:自上而下逐步布置,由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四、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对全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重点单位:在数量上集中于少数单位,而这些少数单位的标志值之和在总体中又占绝对优势的情况。
五、行政记录 在统计工作中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记录,以节约资源、减轻调查者负担并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信息的需求,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优势:减轻企业填报负担、节约官方统计成本、改善多个同级专业领域的数据基础、促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我国有的行政管理记录:人口登记、教育、财政、海关、银行、税务等管理机构的行政记录。 行政记录作为一种搜集资料的法定方式,是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径。
[例题?单选题]统计调查应当以(
)为基础。 A.经常性抽样调查
B.统计报表 C.周期性普查
D.典型调查 答案:C [例题?多选题]我国国家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包括:(
) A.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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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业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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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三产业普查 答案:ABD
统计调查证件
本节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加强对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工作,意义: 1.
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1.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 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2.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对颁发。 3.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统计调查证应当贴持证人照片,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4.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取得统计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持证人员职责: (1)
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2)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3)
要求有关统计调查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4)
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
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本章小结: 1.统计调查的分类[政府统计(强制性)和民间统计(自愿性和营利性)] 2.统计调查项目[概念和分类、制定和审批、原则] 3.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制度的概念、制定、法律效力;统计标准的内容和分类) 4.统计调查方法(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行政记录) 5.统计调查证件(意义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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