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扩大舆情监控面称重墙门口扩大

&主题:这个户型怎么改造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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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4楼,140平。
1.主卧不大,导致衣柜不能做大,
2.客厅面积倒是大,可是长条,且被分割
3.次卧有门通往阳台,一不保暖,二没私密性,已改成书房
4.原书房改成次卧了,面积有点小
现在想怎么改,能扩大主卧空间,增加储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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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90&&回帖: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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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主卧还叫不大?一个顶天衣柜的厚度最多是65。 一个标准大床是1.8*2&&一个床头柜是50*50 两个就是 1.8+50+50 合计是 2.8 你的房间足足有3.6 光脚下的位置就可以做三米长65宽到顶的衣柜,、门口到墙这个位置继续做一组30薄柜,如果不嫌过道局促可以做成标准柜。就是说你家的净衣柜总体可以做到6米以上到顶。这么大的面积还不够。你还是把次卧改衣帽间吧。另外你这个户型,客厅的采光可是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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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卧和卧室之间是非承重墙吧?拿掉做隔断柜,保证主卧空间,次卧缩小后用做书房。主卧2.6米的衣柜增加到4.2米,卧室门稍微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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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相当老的住宅了吧。这个设计的理念可说很老旧了,现在住宅设计讲的动静分区、干湿分区,以客厅为家庭的生活中心(有足够完整长的墙体布置家具)等等,可说全方面的与现代家庭的生活方式不符。胎里毛病,改造难度大。同前有说的,从面积来说这个主卧不算小,面积有15平米,但设计的不合理使之效率不高;旁边的次卧分配的面积过大了,想要多出储藏空间可以从这间卧室划出一个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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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晨阳 发表于
你这主卧还叫不大?一个顶天衣柜的厚度最多是65。 一个标准大床是1.8*2&&一个床头柜是50*50 两个就是 1.8+50+50 合计是 2.8 你的房间足足有3.6 光脚下的位置就可以做三米长65宽到顶的衣柜,、门口到墙这个位置继续做一组30薄柜,如果不嫌过道局促可以做成标准柜。就是说你家的净衣柜总体可以做到6米以上到顶。这么大的面积还不够。你还是把次卧改衣帽间吧。另外你这个户型,客厅的采光可是不太好。你指的“光脚下的位置就可以做三米长65宽到顶的衣柜”, 是指主卧和卧室之间那面墙吗?如果是,那么 你看下主卧窗户的位置,如果这面墙做衣柜,那就会挡住窗户,因为窗户边离墙就20CM左右。还有个问题,我们当时买床的时候,媳妇看上的是带软床头,四周还有一圈大概10cm宽的包边。所以床的尺寸就是2.0米*2.4米左右。脚下的宽度也就剩1.2米左右.& & 现在衣柜的位置就是进门靠右手那里画出来的,已经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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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抹之箭 发表于
这是相当老的住宅了吧。这个设计的理念可说很老旧了,现在住宅设计讲的动静分区、干湿分区,以客厅为家庭的生活中心(有足够完整长的墙体布置家具)等等,可说全方面的与现代家庭的生活方式不符。胎里毛病,改造难度大。同前有说的,从面积来说这个主卧不算小,面积有15平米,但设计的不合理使之效率不高;旁边的次卧分配的面积过大了,想要多出储藏空间可以从这间卧室划出一个小间。你说的对,就是空间被分割的有点零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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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构图别乱来。多层?估计是砖混,墙体基本都是称重墙,掏个门啥的加过梁后影响不大,敲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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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tao3d 发表于
没有结构图别乱来。多层?估计是砖混,墙体基本都是称重墙,掏个门啥的加过梁后影响不大,敲墙不行。就是砖混,不知道结构,所以一直没敢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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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ir23 发表于
就是砖混,不知道结构,所以一直没敢乱动。给你个参考
客厅够大,不过原客厅墙面利用率太低,空间浪费大。可分割客厅,改变家具摆放方式加以充分利用,坏处是客厅基本没有自然采光,只能使用人造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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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种方式 本帖最后由 liangtao3d 于
21: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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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tao3d 发表于
给你个参考
客厅够大,不过原客厅墙面利用率太低,空间浪费大。可分割客厅,改变家具摆放方式加以充分利用,坏处是客厅基本没有自然采光,只能...
十分感谢,还专门给画个图。这样确实影响采光。
其实最大的问题是主卧收纳空间没法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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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ir23 发表于
十分感谢,还专门给画个图。这样确实影响采光。
其实最大的问题是主卧收纳空间没法做多。主卧多了个衣帽间啊,你需要多大的储物空间啊?一个衣帽间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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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tao3d 发表于
主卧多了个衣帽间啊,你需要多大的储物空间啊?一个衣帽间都不够。...我指的不是你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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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tao3d 发表于
给你个参考
客厅够大,不过原客厅墙面利用率太低,空间浪费大。可分割客厅,改变家具摆放方式加以充分利用,坏处是客厅基本没有自然采光,只能使用人造光源。
这个设计太糟糕了。
客厅完全无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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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卫生间改到原主卧靠墙一侧,下水走阳台,扩大阳台旁的卧室成为主卧,顺便做个衣帽间。原卫生间可以做储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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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天气真好 发表于
这个设计太糟糕了。
客厅完全无采光。世界上永远没有完美的东西,装修受限因素太多,怎么取舍全看自己对需求的强烈程度决定。楼主这房子是砖混结构,建筑结构基本没有改造的余地,要多出使用空间只能在现有空间进行规划和分割,所以做结论别以点概面。原空间的窗户也就是个1米5左右的小窗,实际提供的室内自然采光也是有限,而且改造后可以通过厨房进来一部分自然光,改造成书房的卧室用玻璃门也能增加一部分采光,甚至书房可在客厅一侧墙上加过梁或钢结构加固后开窗采光。主卧门和衣帽间的隔断及门也都可以使用玻璃材料来增加采光,同时还增加了主卧采光。
楼主可以自己试验感受一下,白天在客厅中架好相机对着同一点测光或者用感光表在客厅中央测光照强度,拉上窗帘和不拉窗帘的不同数据就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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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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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i 发表于
仅供参考:
另外主卧和次卧相隔的墙可以做一长排衣柜,一半给主卧,一半给次卧。或者都给主卧。
另外厨房去掉推拉门,在最北头改单开门,推拉门处改大明窗,餐桌可以靠在此处布置。否则现在这个餐厅,餐桌怎么摆都不合适。
本帖最后由 WiFi 于
16: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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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i 发表于
另外主卧和次卧相隔的墙可以做一长排衣柜,一半给主卧,一半给次卧。或者都给主卧。
另外厨房去掉推拉门,在最北头改单开门,推拉门处改大明窗,餐桌可以靠在此处布置。否则现在这个餐厅,餐桌怎么摆都不合适。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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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i 发表于
另外主卧和次卧相隔的墙可以做一长排衣柜,一半给主卧,一半给次卧。或者都给主卧。
另外厨房去掉推拉门,在最北头改单开门,推拉门处改大明窗,餐桌可以靠在此处布置。否则现在这个餐厅,餐桌怎么摆都不合适。或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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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户型真是。。。无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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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改了,客厅右侧一溜墙的步入式柜子,谁说衣帽间不能在客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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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9 发表于
别改了,客厅右侧一溜墙的步入式柜子,谁说衣帽间不能在客厅的。...你这个不错。我想的是一溜墙书柜,前面放长书桌,客厅另一半放沙发,电视柜茶几,尺寸够了。
不过没解决主卧衣柜太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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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ir23 发表于
你这个不错。我想的是一溜墙书柜,前面放长书桌,客厅另一半放沙发,电视柜茶几,尺寸够了。
不过没解决主卧衣柜太小的问题我的第一想法也是那地方直接起一壁柜子,才用了60公分的深度。
衣服不一定要全部放主卧嘛,条件不允许,放当季的就是了,其他的全收这壁柜子里。
如果你还想在那个地方起书柜,放长书桌,那就在1.2标注的地方起墙,起书柜,门开到哪儿自己喜欢,里面还是一壁柜子,60深,剩下60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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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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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ir23 发表于
你这个不错。我想的是一溜墙书柜,前面放长书桌,客厅另一半放沙发,电视柜茶几,尺寸够了。
不过没解决主卧衣柜太小的问题做书柜不是太好,因为那地方内深一米二,书柜一般也就40的深度,而且不好设计灯光,会有阴暗的角落里摆着个柜子的感觉,我的客厅就是七米多的,也做了一面墙书柜,就显得有些暗淡。
索性再往外加一点做出个步入式衣帽间,比如加深到一米五,外面全部用推拉门,里面有单独的灯光设计,衣柜深55到60,余下的一米宽还可以很宽敞的走几步,衣柜的两头拐过弯来做储物柜,随便你做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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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ir23 发表于
你指的“光脚下的位置就可以做三米长65宽到顶的衣柜”, 是指主卧和卧室之间那面墙吗?如果是,那么 你看下主卧窗户的位置,如果这面墙做衣柜,那就会挡住窗户,因为窗户边离墙就20CM左右。还有个问题,我们当时买床的时候,媳妇看上的是带软床头,四周还有一圈大概10cm宽的包边。所以床的尺寸就是2.0米*2.4米左右。脚下的宽度也就剩1.2米左右.& & 现在衣柜的位置就是进门靠右手那里画出来的,已经到顶窗户的问题,建议你移动窗户或者改窗户大小,既然你都决定改了。那么这点改动换取整体的空间没问题。另外脚下如果是1.2的空间,可以确定的话。那么做60的柜子空间仍然足够。你的活动空间60的话没问题。毕竟卧室不是频繁走动的地方。侧墙仍然可以做一组标准柜。唯一的问题就是这样处理了。屋内的空气对流会差些。因为有柜子阻挡了屋内穿堂风不过你这个户型。屋内穿堂风也确实不太容易实现。或者就只能牺牲次卧分割出一个储藏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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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9 发表于
这户型真是。。。无敌了这是我最不喜欢的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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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所有非承重墙后重新规划一下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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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与餐厅之间想做一个移门,现在门口尺寸为:宽2.1米,高2.4米,请问这个门怎样做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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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ymosdy_EM164
建议把厨房改到阳台,把餐厅扩大。感觉你这个户型并不上,但餐厅和整个户型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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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励家园1号楼5单元个别户违法改造一楼仓库为住房,给居民安全造成了威胁和隐患。他们把一楼仓库小窗口改成大窗口,破坏了一单元的称重墙。在没有钢筋水泥过梁的情况下扩大了原小窗口,直接给二楼带来了危险。一旦发生地震整个一单元有垮塌的危险。同时破坏了新建楼的外观。现在其它单元的有些户也准备拆墙改造一楼结构。对此,我们强烈要求物业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如果这些部门不管,我们住户联名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是得瑟的问题,国务院建设部有法律文件,新楼房是有保修期的。而且我们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请你看看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你是有文化、有工作、有单位的、而且懂法的人,不要蛮不讲理,甚至骂人。否则对你没啥好处,因为大家都知道你是谁?望好自为之。
请不要骂人,
那里就那么大点空间,开住宿班的很多,孩子也很多啊,不知道有没有单位管管!!!
实际上我家不住在1号楼5单元,就是为了你和该单元业主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法律敬告(不是警告)大家的。但你作为国家干部用脏话骂人,蛮横无理。什么国家干部?简直是文盲(发帖子错字连篇)、法盲(连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都不知道)流氓(脏话骂人)。如果你再骂人,我们就网上公开你的身份、单位和人名!让大家认识认识你。
楼主 高人呀
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就是国务院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国家指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请大家在网上打开(输入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看看。《办法》共8章48条,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 (三)装饰装修方案; &&&&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 (七)管理服务费用; &&&& (八)违约责任; &&&&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地震就危险了。不能乱能,考虑后果,这栋楼不是你一个人住,你应该谦虚点好吗?听听大家的意见吧,楼房是按设计图建设的,不是你随意改变
国务院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 (三)装饰装修方案; &&&&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 (七)管理服务费用; &&&& (八)违约责任; &&&&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请听大家的意见:对你有意见的不是一个人和一个户。 您已经看到了大家的忠告。现在是法制国家。如果一旦出事您承担不起。不可以恨我,但将来对您有好处的 。再见!!!
闹出这么大动静,还不如直接找我房东了。让大家受惊了,给你们道歉了。这个窗户盖楼时候已经预算好扩大,已经准备好了钢筋设计的,再说没有扩只是往下深长一点,而且二楼就是我自己的家。大家不用担心,我们找有关单位会处理这事,给大家一个答复。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以后发帖子不要乱骂人,说好法治社会了,就忘了道德建设吗?
以后说话注意点,发暗箭害人不是好汉行为呀!有事可以直接找我们么,这样乱发帖子、乱骂人,直接影响了我们的名誉!我不像你们似的缩头乌龟、说话不算数的人!再说我也不和你们一般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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