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专升本不收专升本的学生,我让你们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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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学习生活指南0716
第二部分:学生管理篇1 青岛滨海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课”成绩 考核办法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 《青岛滨海学院学生道德行为规范》 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及其行为进行 全面考核,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除最后一个学期外,每 学期期末进行考核,考核由“思想品德课”理论成绩和“思想品
德行为 表现”成绩(即“思品课”实践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思想品德课” 理论成绩占总成绩的 40%,具体由思想品德课教师操作, “思想道德行为 表现”成绩占总成绩的 60%,具体由班主任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 全班同学,所在院部学生干事审核,方可有效,考核结果需上报学生处 备案。 成绩公式如下: 总成绩=“思想品德课”理论成绩+“思想品德行为表现”成绩(实 践成绩) 。 一、 “思想品德课”理论成绩 “思想品德课”理论成绩=(平时成绩×30%+卷面成绩×70%)×40% 二、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成绩(实践成绩)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成绩=(75+日常行为表现分)×60% 三、关于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最后一学期思想品德课成绩考核办法 为加强毕业生德育工作,培养大学生高尚思想品德,促进大学生成 人成才,特制定毕业生离校前最后一学期思品成绩考核办法:因毕业生 在校最后一学期处在定向实习阶段,因此毕业生该学期不设置思想品德 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的成绩为大学生的日常行为实践分。计算的方法为: 思想品德课成绩=75+日常行为表现分(75 为日常行为表现基础分) 。 四、日常行为表现(加分、减分)细则: (一)减分细则 1、迟到、早退、滞留宿舍、上课期间游离、不完成作业、扰乱课堂 秩序(如玩手机、看课外书、聊天等) ,不认真进行扫除者,每人次扣 2 分。2 2、旷操、旷课、旷会(班会、院会、校会) 、旷普训、不看新闻联 播,每人次扣 3 分。 3、不佩戴(不正确佩戴)校徽、烫发、染发、穿超短裙裤、男生长 发、戴首饰者,每人/次扣 2 分。 4、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踩踏草坪者,每人次扣 5 分。 5、扰乱餐厅秩序者,每人次扣 2 分。 6、内务整理不符合标准者,每人次扣 2 分。 7、把食物带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吃食物者,每人次扣 2 分。 8、违反《青岛滨海学院男女学生文明交往公约》1―6 条行为者,每 人次扣 5 分。 9、公寓过失者,每人次扣 5 分。 有以上行为者,按标准给予相应减分;违犯《学校违纪处分条例》 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1)受警告处分 每人/次扣 10 分。 (2)受严重警告处分 每人/次扣 15 分。 (3)受记过处分 每人/次扣 20 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 每人/次扣 30 分。 (二)加分细则: 1、义务献血者,每人次加 10 分。 2、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者,每人次加 2 分。 3、向学校上交相关活动作品者,每人次加 1 分。一经采用者,每人 次加 3 分。 4、拾到一般物品上交者加 1 分,拾到贵重物品上交者加 3-5 分,助 人为乐者每人次加 1-2 分,见义勇为者由学生处酌情加分。 5、对偷盗等恶劣事件提供真实线索者,每人次加 10 分。 6、对不良行为进行举报者,每人次加 3 分。 7、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 5 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 3 分。 8、受到各类奖励前 3 名及在各类报刊上发表文章者,参考获奖及发 表文章加分标准加分。(见附表 1、2)附表 1:3 各类 竞赛 及文 体活 动附表 2:省级或省级以上 地、市级 院 级 系级 系级以上活动参与 者一 等 第1 名 15 12 8 4 1二 等 第 2―4 名 12 10 4 3三 等 第 5―8 名 10 8 3 2备 注国 家 级 刊物、报纸 20省 部 级 10地市级 6院 级 3备注: 1、以上未尽事宜,由各院部参照上述规定提出建议,报学生处批准 后,酌情加减分。 2、出现某一学期思品课成绩不及格者,将其该学期思品成绩与后一 学期思品成绩相加,取其平均值。若平均值及格,则这两个学期的思品 成绩均为及格。 3、对于连续两学期思品课成绩不及格者,毕业证书缓发一年,连续 三学期或累计四学期思品课成绩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处理,不予颁发毕业 证书。 4、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青岛滨海学院学生操行等级评定标准以《学生“思想品德课”成绩考核办法》为依据,进行学生操行等 级的评定,共分为四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一、优秀: “思想品德课”成绩 85 分(含 85 分)以上; 二、良好: “思想品德课”成绩 70―85 分(不含 85 分); 三、及格: “思想品德课”成绩 60―70 分(不含 70 分); 四、不及格: “思想品德课”成绩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4 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 实施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培养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科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对在校学生实 施德、智、体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每学期末评定一次,评分内容包括“德 育成绩” “学业成绩” “体育成绩”三方面,三项满分为 100 分。其中, “德 育成绩”占 40%, “学业成绩”占 50%, “体育成绩”占 10%,另外学生干 部奖惩分为机动分。 综合测评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分=德育成绩+学业成绩+体育成绩+学生干部奖惩分 一、德育成绩 德育成绩=思想品德课成绩×40% 二、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各学科成绩平均分×50% 三、体育成绩 1、大一学生: 体育成绩=体育课成绩×10% 2、大二及其以上学生: 体育成绩=(平时成绩×20%+考试成绩×80%)×10% (平时成绩为早操出勤率及跑操的质量,该项由班主任考核提供) 四、学生干部奖惩分 班主任根据学生处、团委、公寓科、院部、班级对学生干部工作情 况评定的结果,对校院学生联合会委员、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各班团 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社团负责人、宿舍长、推普理事及推普小组长 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加 2 分, 良加 1 分,中不加分,差减 0.5-1 分;对校、院学生联合会正、副主席、 公寓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各部正、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 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加 3 分, 良加 2 分,中加 1 分,差减 1-2 分。5 备注: 1、综合测评工作在学生处、团委统一领导下,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干 事负责,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 2、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在班级公布后, 填写学院统一表格, 一式三份, 经班主任签字报学生工作干事审核签字,班主任存档一份,院部存档一 份,交学生处存档一份; 3、综合测评是全面评价学生的基本方法,是评优(优秀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和毕业生推荐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4、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变通和更 改相关数据。6 青岛滨海学院先进班集体、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第一条:评选、表彰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激励成长成材,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措施,特制定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第二条:学校评选“先进班集体” ,学生中评选“优秀学生” 、 “优秀 学生干部” 、 “推普积极分子” 、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同时评选一等奖学 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一、评选比例和条件 第三条:评选比例(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普积极分子、社 团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可兼得) 先进班集体按在校班级数的 10%评选; 优秀学生按在校学生人数的 6%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按在校学生人数的 5%评选; 推普积极分子按在校学生人数的 2%评选;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按社团人数的 2%评选; 奖学金按在校学生人数的 2%评选; 第四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班同学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 强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 2、具有健康向上的优良班风。全班同学有良好的道德文明修养,具 有较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乱纪 行为。 3、具有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 苦,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各班级中领先;全班无亮红牌学生。 4、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保持良好的班级卫生和宿舍卫生;全班同 学社会实践参与率高、效果好;星级宿舍达到 85%以上。 5、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锻炼,全班同学均达到《青岛滨海学院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 ,早操表现优秀。7 6、班级在学院综合量化考核中成绩名列前茅。 7、具有一支素质优良,充满朝气,联系群众,团结协作,积极肯干, 认真负责的班干部队伍。 第五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 规章制度,思想先进,积极进取,学年操行等级评定为优秀,无任何纪 律处分。 2、 学习目标明确, 态度端正, 学年学习成绩名次在班级学生人数 1/3 以上。 3、综合表现优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学生人数 1/3 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无任何旷操行为,达到《青岛滨海学院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 5、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所在宿舍内务达到星级宿舍标准。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院 规章制度,思想先进,积极进取,学年操行等级评定为优秀,无任何纪 律处分。 2、 学习目标明确, 态度端正, 学年学习成绩名次在班级学生人数 1/2 以上。 3、综合表现优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学生人数 1/3 以上。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能严格要求 自己,以身作则,热情为同学服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 较高威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无任何旷操行为,达到《青岛滨海学院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 6、所在宿舍内务达到星级宿舍标准。 第七条:推普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院 规章制度,思想先进,积极进取,学年操行等级评定为良好以上,无任 何纪律处分。 2、 学习目标明确, 态度端正, 学年学习成绩名次在班级学生人数 1/2 以上。8 3、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学生人数 1/2 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无任何旷操行为,达到《青岛滨海学院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 5、在班级或学院、学校里开展推普工作,工作积极,成绩显著,普 通话标准,在推广普通话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院 规章制度,思想先进,积极进取,学年操行等级评定为良好以上,无任 何纪律处分。 2、参加校级及以上活动 5 次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 4、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学生人数 1/2 以上。 5、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奖学金评选条件:按照《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 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实施细则》评选。 二、评选办法 第十条:评选工作由团委、学生处负总责,各院部学生干事组织实 施,班主任会同班委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学生平时表现,提出候选人员名 单,经班内民主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向院部上报推荐学生名单, 评选必须坚持标准,需破格评选的学生,要专门打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学 年度第一学期初进行。 第十二条:院部将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登记表和先进班集体、先 进个人(初选)人员名单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对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 原则,学校对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先进个人登记表装入学 生本人档案。9 青岛滨海学院“十佳荣誉称号” 评选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同学们学习、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树 立典范,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打造我校的先进品牌,促进校园精神文 明的建设,校团委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十佳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 一、十佳称号设定 分别为:十佳学子,十佳青年志愿者,十佳文学青年,十佳校园歌手, 十佳心理委员、十佳技能状元、十佳社团精英、十佳体育健将、十佳文艺骨 干、十佳宣传能手、十佳魅力女生。 二、十佳称号名额 十佳称号每项十个名额。 三、十佳称号评选方法 1、 十佳称号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五项,分别为:十佳学子、十佳 青年志愿者、十佳文学青年、十佳校园歌手、十佳心理委员;第二学期 评选六项,分别为:十佳技能状元、十佳社团精英、十佳体育健将、十 佳文艺骨干、十佳宣传能手、十佳魅力女生。由校团委进行评选,校团 委将根据每学期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决定每学期的评选项目。 2、 十佳称号的评选面向全校同学,评选十佳称号的同学要首先向 所在院部递交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由院部团总支审核通过后上交校团委 进行评选。 3、 各院部团总支要按照评选要求对申报十佳称号的同学进行认真 审核,确保十佳称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十佳荣誉称号的具体评选要求: 1.十佳学子:学习成绩必须连续两学期名列班级前 2 名,无任何违 纪情况,团结同学,有较高的思想认识,事迹较突出,获国家奖学金和10 励志奖学金者优先。 2.十佳青年志愿者:热爱青年志愿者事业,本学期参加中型或大型 青年志愿者活动 6 次以上,在活动中表现突出,不怕吃苦,有较高的思 想政治觉悟,无任何违纪情况,学生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优先。 3.十佳文学青年: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过作品或在校报、校内 文学刊物、团委网站文学板块上发表文章达到 5 篇以上,至少获得校级 以上征文比赛奖项 1 次,无任何违纪情况。 4.十佳校园歌手:有较高的歌唱水平,深受同学们喜爱,参加校级 以上文艺演出 5 次以上,无任何违纪情况,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省级、 市级和校级歌唱比赛中获奖者优先。 5.十佳心理委员:能够帮助老师了解班级同学的心理动态,及时进 行信息反馈,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进行心 理健康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组织同学积极参加校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 无任何违纪情况。 6.十佳技能状元: 有较高专业技能, 曾在在院级或院级以上相关专业 技能比赛中获得名次,无任何违纪情况,在市级或省级相关专业技能中 获奖者优先。 7.十佳社团精英:曾组织并参加院级以上活动 3 次以上,在社团内有 较高威信,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无任何违纪情况,曾经带领所在社团 获奖者优先。 8.十佳体育健将:热爱体育活动,至少参加一次校级以上运动会并获 得较好名次,有较高的思想认识,无任何违纪情况,在与校外的体育竞 技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优先。 9.十佳文艺骨干:热爱文艺事业,在文艺方面有较高的文艺造诣,曾 组织并参加校级以上文艺演出 5 次以上,无任何违纪情况,表演的文艺 节目获奖者优先。 10. 十佳宣传能手:在绘画、摄影、电子影像制作、通讯等方面有 一定的专业技术,曾参加校级以上相关专业比赛 5 次以上,有较高的思11 想认识,无任何违纪情况。在市级或省级荣获奖项者优先。 11. 十佳魅力女生:魅力女生评选将从全校选出十名魅力女生:学 习之星 3 名、自强之星 2 名、公益之星 3 名和创新之星 2 名。 (1)学习之星评选标准:综合成绩专业前十名,曾获国家或学校奖学 金(或全额奖学金) ,在校期间未出现违纪现象,与同学关系融洽,积极 向上。 (2)自强之星评选标准:综合成绩班级前五名,曾获国家或学校奖、 助学金者优先参与,曾获各种荣誉、各种等级证书以及专业资格证等, 学习刻苦认真、自强不息,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取得优异的成绩,在校 期间未出现违纪现象。 (3)公益之星评选标准:综合成绩班级前三分之一,乐于帮助他人、 奉献爱心,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普遍受广大同学欢迎,在班级表现优 秀,乐于为广大同学服务,在校期间未出现违纪现象。 (4)创新之星评选标准:上学期期末综合成绩在班级前三分之一,热 爱学习,善于创新发现,拥有自己的创新结果。获科技类创新证书的同 学优先参与,在平时学习生活中善于研究发现问题,乐于动脑思考问题, 学习积极性高,与同学关系融洽,表现优秀,在校期间未出现违纪现象。 五、奖励办法 获得十佳称号的同学将由校团委向其颁发荣誉证书。12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的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 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紧密结合学校 奖学金评比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学生中 的特别优秀学生。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上级主 管部门确定;青岛滨海学院奖学金按照在校生人数 2%评比(一等奖学金 按奖学金总数的 15%评比,二等奖学金按奖学金总数的 30%评比,三等奖 学金按奖学金总数的 55%评比) 。 第四条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 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 回所发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国家奖学金要求在校 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要求参评时没 有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校期间体育测试成绩必须达标。13 4、在校期间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综合成绩=学业成绩×60%+思想品 德成绩×40%)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 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要考察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学生。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评比的顺序:首先国家奖学金、其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再次学校 奖学金。 ) 第三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 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学校奖学金;获得学校奖学金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教育局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 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名额; 学校奖学金名额分配本 《细 则》前已明确。 2、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年学校下达的具体分配名额, 组织学生申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经班级民主评 议、学院评审小组集体研究,拟出初审名单(要稍微多于应评指标) ,将 初审名单报学生处、教务处、服务管理处对学生进行综合审核。 3、综合审核部门具体分工如下: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的思想表现、 评优情况、有无违纪现象等;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学业成绩(包括学分、 学绩及所在班级名次) ;服务管理处负责审核学生在公寓的表现情况。上 述部门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到学院评审小组,学院据此确定出最后名单 并将审核通过名单在学院公示(要求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听取师 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将评审通过名单及时上报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 ,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各 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获14 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 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 请表》和《青岛滨海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经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其 中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按照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统 一办理银行卡,奖学金直接打入银行卡中;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 年 9 月起施行,由青岛滨海学院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15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2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 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 门确定。 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 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以一卡通消费状况为主要依据),家庭 经济状况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突出者优先考虑。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 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16 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每年 9 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具体 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2、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及其他有关 规及当年学院的具体分配名额,组织学生申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再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小组集体研究,拟出初审 名单(要多于应评指标) ,将初审名单报学生处、教务处、公寓科对学生 进行综合审核。 3、综合审核部门具体分工如下: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初审 及学生一卡通消费情况查询;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的思想表现、评优情 况、有无违纪现象等;公寓科负责审核学生在公寓的表现情况。上述部 门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到学院评审小组,学院据此确定出最后名单并将 审核通过名单在学院公示(要求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听取师生意 见、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将评审通过名单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校 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 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经校长签字、学 校盖章后,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办理银行卡, 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7 年 6 月起施行,由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负责解释。17 青岛滨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 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 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上级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教财字【2007】18 号) 和 《青岛滨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办法》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的本、 专科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其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 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对其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制 度、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 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生干事为副组长、专职辅导员 或班主任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 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或专业)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班级民主 选举产生,按班级人数的 20%且普通学生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10%)为成 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认定的学生不能做 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四条 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 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政策宣讲。班级召开主题班会,学习和宣讲山东省教育厅、18 山东省财政《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 指导意见》 (鲁教财字【2007】18 号) 、 《青岛滨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认定办法》 ; (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相家庭经 济困认定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 其他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 明材料); (三)消费情况查询及公寓内表现审核。各学院汇总申请人员名单 分别报总务处和公寓科,总务处负责对每个申请学生过去一学年的校园 一卡通消费情况进行查询,公寓科负责审核每一位申请学生在公寓内的 综合表现。 (四)班级评议。在班级学生申请截止后,班级召开专门班会,由 申请人陈述其申请符合条件情况(特殊情况可由班主任代为说明,本人 可回避) 。评议小组同时将申请人员的校园一卡通消费查询结果和宿舍综 合表现在班级公布,汇总两方面情况后,班级评议小组在班会上进行民 主评议和投票,当场唱票(监票人由评议小组和班级同学各 1 名担任) , 形成初选认定排序意见; (五)班级公示。评议小组将民主评议后的初选排序名单向班级全 体同学公布,并在班级采取纸质张贴形式公示 3 天,公示如有异议,班 级评议小组要在公示期内予以调查说明或对排序予以调整,若无异议报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复审; (六)学院复审。学院认定小组复审,确定学院家庭困难经济学生 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 (七)学校汇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受资 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并进行复审,提出受资助学生名单,全校范围内公 示 3 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 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 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19 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计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各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 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6 月 28 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青岛滨海学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假期社会调查实践 考核方法对学生实际技能的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高等 教育的特点,为突出对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促进学生努力学习、加强 训练,掌握一定的实用性技能。现就学生实际技能考核办法,规定如下: 一、实际技能考核的范围 根据学院现阶段专业设置情况及当今社会对人才的素质要求,我们 把实际技能的考核确定为如下四项: 1、普通话应用能力的测试; 2、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测试; 3、计算机汉字录入速度测试。 二、各项技能的开课方案与考核测试办法 (一)普通话应用能力测试 1、普通话是学校各专业班均开设的一门通识教育必修技能课,以培 养、训练学生能用流利的普通话与人交谈、交流。 2、学院普通话课开课时间为一学年,每周 1 课时。外加每天晚间二 十分钟的普训。 3、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测试等级标准,结合学院的 实际情况,普通话考核办法规定如下: 考核原则及标准: 考核主要检测学生运用普通话的能力,参加由青岛滨海学院普通话20 测试中心举行的普通话测试。 要求学生通过一学年的学习和练习,普通话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乙 等。(测试总失分率在 20%以内)。 考核内容及方法: 考核内容:分为“常用字朗读” “词语朗读(包括音变) ” 、 “朗读短 文”及“命题说话”四项。普通话测试未达标者,可参加下一次普通话 测试。 毕业前普通话末达标者,暂不发毕业文凭,不推荐工作。 为防止第一学年结束后学生不重视平时普通话的问题,对第一学年 己取得普通话合格证的同学,普通话证书与毕业前发放,对其间不遵守 普训纪律(平时检查有四次以上违纪)或抽查不合格者(抽查比例为 5%-20%)收回普通话合格证。 (二)计算机操作能力训练课的开课安排与测试方法 不论计算机专业还是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操作能力训练课都遵循 此办法。 “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是学校各专业都开设的一门通识教育必修 实用性技能课。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输入、编排、 打印各种文稿、表格;会用微机管理各种数据资料,处理一定的业务; 并具备进一步学习计算机应用的基础。 “计算机文化基础”开课时间为一个学期。学期课程学习结束,要 求学生参加山东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 机等级考试取得一级及以上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要求毕业前必须取 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暂不发毕业文凭,不推荐工作。 (三)计算机汉字录入速度测试 汉字录入测试是学院考核学生公共技能的一项重要考试,学校对大 一年级的学生全部开设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课程中包含汉字录入技能 的有关知识,要求学生掌握,并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汉字录入速度的练习。 汉字录入测试工作主要由系部组织,采取学生网上预约的方式进行 考试,录入方法不限,汉字录入速度达到 60 字/分钟,即为通过汉字录 入测试。汉字录入测试合格作为毕业生毕业资格的一项重要指标,不通 过将不予以毕业。 三、 “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处理 本办法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一项法规,必须长期执行。任何人、任21 何部门未经院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均无权改变。 “办法”组织实施的领导 部门是学院教务处。各学院、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是具体的执行者。所有 学生既是执行者又是受益者。授课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按“办法”的要 求做,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要求、 “办法” 能否落实的督查部门是学院 督导室。督导室至少每学期召开两次师生座谈会,了解“办法”的实施 情况。 对在教学执行过程中“办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教 务处,由教务处提交院行政办公会研究解决。 “办法”的解释与修改权在学校行政办公会。 从全局角度考虑,为配合“办法”的执行还必须对教学计划进行调 整,调整的原则为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实际情况,讲求实际效果。学历 课程够用即可,加强加大实践技能课的比例,强化实践技能课的教学与 训练。青岛滨海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为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激励广大共青团员积极向上、开 拓进取、争创一流,为提高我校各级团组织、团干部的工作水平,促进 我校团建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按照团省委对全省高校团建工作的考 核要求,依据我校团代会精神和我校团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评 优办法。 第一条 评比比例(优秀团干、团员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 部、优秀学生荣誉称号不可兼得) 优秀团员按团员人数的 5%评比; 优秀团干部按团员总数的 3%评比; 团员标兵按团员总数的 0.5%评比; 先进团支部按支部总数的 8%评选;22 红旗团支部按支部总数的 12%评选; 先进团总支按团总支总数的 30%评选; 红旗团总支按团总支总数的 30%评选。 第二条 优秀团员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思想上 积极要求进步,关心国内外大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年操行等级评 定为良好以上,无任何纪律处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表现突出; 3、 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认真完成党、 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 、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学习成绩名次在班级学生总 人数的 1/2 者;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无任何旷操行为,达到《青岛滨海学院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 6、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学生总人数的 1/2 者。 第三条 优秀团干部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思想上 积极要求进步,关心国内外大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年操行等级评 定为优秀以上,无任何纪律处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表现突出; 3、 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认真完成党、 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 、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学习成绩名次在班级学生总 人数的 1/2 者;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无任何旷操行为,达到《青岛滨海学院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 6、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学生总人数的 1/3 者。 第四条 团员标兵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思想上 积极要求进步,关心国内外大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年操行等级评 定为优秀以上,无任何纪律处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表现突出; 3、 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认真完成党、23 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 、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学习成绩名次在班级学生总 人数的 1/3 者;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无任何旷操行为,达到《青岛滨海学院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 6、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学生总人数的 1/3 者; 7、在团组织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特别突出。 第五条 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 一、工作成绩综合测评部分 1、工作完成情况:对于校团委和团总支安排的各项工作能够认真及 时地完成并能够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工作富有创新性; 2、工作计划及总结:对于平时团支部开展的各项活动都能够及时地 写出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记录详实工整; 3、会议情况:对于日常团支书例会和团总支召开的各项会议都能够 按时参加,没有无故不到情况,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4、活动情况:平时能够在班内开展各种丰富同学业余文化生活的活 动,并能够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各种义务活动; 5、一分钱基金会的宣传和推广:能够经常在班内开展一分钱基金会 的宣传活动,班内捐款积极。 二、理论学习部分 1、团干部的培训学习:能够按时认真地组织团干部参加团委和团总 支组织的团课,并能够经常组织团小组开展团知识的理论学习工作; 2、重要党、团会议精神的贯彻与学习:各团支部能够正确地把握住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青团的政治思想方向,认真学习贯彻党、团组织重 要会议的精神,认真开展好团支部的理论学习工作。 第六条 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总支评选办法 一、工作成绩综合测评部分 1、团干考核工作:团总支负责对本系团支部和团干部进行考核,每 学期期末将学期考核结果上报至校学联组织部; 2、活动情况:团总支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大型文艺活动、辩论赛、 学雷锋月及青年志愿者活动等都要写出有针对性的计划方案,活动结束 后要做好记录,并写出活动总结(附有照片) ,活动结束后三天以内将活 动材料上交校学联组织部;24 3、一分钱基金会:团总支定期在本系部积极开展一分钱基金会的宣 传工作,每月按时将捐款情况及总结上报至校一分钱基金会; 4、青年志愿者协会:各团总支要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组织青年志 愿者开展义务活动,每月按时将活动情况上交到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5、工作完成情况:团总支根据校团委和团总支书记的布置和要求, 顺利完成自己的工作,服从校团委的统一领导; 6、会议情况:按时参加院团委的会议,没有无故缺席情况,不迟到, 不早退; 7、工作计划与总结:各团总支三部要及时做好“月结” ,能够按时 将本月的工作总结和下月的工作计划上交校团委; 8、工作创新:团总支各部都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解放思想, 勇于实践,在工作中,能够不断吸取经验教训,使本部工作在创新中得 到发展; 9、义务活动:各团总支能够根据学校要求,积极主动地组织同学们 参加一系列义务活动,同时能够及时上交活动情况; 10、考核成绩:通过校团委每个学期期末对各团总支进行综合考核, 得出各学院的平时成绩。 二、理论学习部分 1、干部培训学习:由校团委统一安排,各团总支要定期按时组织带 领本团总支团干部和基层团支部团干部进行理论学习; 2、重要党、团组织会议精神的贯彻与学习:各团总支要及时组织广 大团员青年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和团委有关重要会议的精神,了解国家的 大政方针; 3、团干知识学习:定期组织本团总支的所有团干部进行理论知识的 学习,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团干部之间的交流。 第七条 团干个人素质 学习成绩:各团总支的团员干部学习成绩优良,能够在班级中起到 学习带头作用。 1、工作思想:作为团员干部树立有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根本指 导思想,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2、工作表现:院(部)团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尽职尽责,立足岗位、 兢兢业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创新能力; 3、群众威信:校团委将会定期组织对团总支团干部进行民意调查,25 包括学生和老师对团员干部的评价,根据民意调查情况进行量化。团总 支中如有群众威信极差的团干部则不能进行红旗和先进评选。 第八条 评选办法与要求 1、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团员标兵、先进团支部、红旗团支部 由学院推荐,院团委审查,报学院党委批准; 2、在校团委评定的基础上,推荐出省、市、区级优秀团干部,优秀 团员; 3、凡受到处分的团员,本年度不得评优; 4、被评选为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均须填写《评选审批登记 表》 ,被评为区级以上的优秀个人和单位,需另附事迹材料; 5、先进团支部、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总支、红旗团总支的评选为每 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 5 月份之前评选完毕, 在 5 月份的共青团总结会上 进行公布,校庆时进行表彰。优秀个人的评选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 国庆前评选完毕,校庆表彰大会时进行表彰。共青团青岛滨海学院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试 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 工作的意见》 (中青联发〔2005〕5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 就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社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重要性 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 展活动的组织。近年来,我校大学生社团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大学 生社团已经成为我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为大学生的26 各种兴趣和爱好提供了展示的舞台,成为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 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在创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 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和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 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校学生社团工作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 考核体系不完善、激励制度不健全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我校各有关部 门要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构建和谐活跃的校园文化,营 造良好学风校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 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素质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 以人为本,管理和引导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社团更好发展; 推动学生社团在丰富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积极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进一步完善 学生社团运行机制,引导学生社团工作向高质量、高层次方向发展,积 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 三、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一) 建立健全领导体制 形成“党委领导,团组织具体管理,各部门支持配合”的学生社团 工作领导格局。成立大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调动干部、教师参与指 导社团活动的积极性。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社团活动。 (二) 加强对社团的正确引导和专业建设 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扶持专 业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 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同时对社团加强思想政治引导,确保校园文 化的正确发展方向。 (三)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1、制定和完善《青岛滨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督促学生社团 严格执行社团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工作制度,规范社团成员 的行为,保证学生社团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27 培养,使那些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的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 对学术科研型社团负责人每学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学业成绩及综合 测评不足班级前二分之一的社团负责人予以调整。对任职期间受到学校 纪律处分的社团负责人予以撤换。保证社团队伍的先进性,优化社团干 部队伍。 四、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促进大学生社团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1、 活动机制 1、坚持活动申报审批制和问题责任制,严格把关,加强监督,严防 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言论通过学生社团散布、传 播。 2、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指导社团活动,优化活动方案设计,提升活动 层次,扩大活动影响力。 2、 保障机制 1、物资保障:学生处、团组织、宣传、财务、后勤、设备中心等部 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在活动阵地、活动条件等方面为学生社团提供大力 支持,对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激励机制 1、要把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把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状况作为考评学生工作的重要指标;要把学生 参与社团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把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 情况与日常行为表现评定制度相结合。 2、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绩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 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工 作人员给予定期的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并与教师考评、学生评优等工 作相结合。重大社会活动视为社会实践,择优给予社会实践学分。 3、对于组织稳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社团,要帮助其注册为社团法 人,以更好地扩大社团影响。 4、专业科研类社团的立项资助可参照《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专利研究 立项及资助奖励办法》 。 4、 考评机制 1、优化社团考评制度。根据《青岛滨海学院社团联合会星级社团考 评细则》的规定,每学年评选 30%的校级社团为星级社团;每学期末对各 二级学院学生社团工作进行考评,做到考评项目全面化、考评程序制度28 化、考评结果权威化,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给予表彰。 2、完善社团资料管理。各级团组织要详细规整的保留每个社团的有 关资料,包括社团建立的档案、社团人员的资料、社团活动的计划总结 以及活动的影响、图片资料等。 3、探索社团评价机制。重视社团活动在同学中的影响力,将期末考 核分为各社团自我评价、同学评价、指导教师评价以及社团奖惩分,总 结优缺点,不断完善。 5、 创新机制 以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和学生骨干为主体构建社团工作研究队伍, 关注和研究学生社团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学生社团工作 的动态信息,总结和把握高校学生社团发展的规律,为我校学生社团的 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方向引导。 五、积极支持大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一)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团活动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 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引导学生社团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活动, 使大学生在社团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为学校和社会作贡献。鼓励公益 性社团的建立与发展,如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力倡导大学生社团参加志 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奉献社 会,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积极宣传“红色文化” ,要充分利用五四青年节、七一建党 纪念日、十一国庆节、 “一二?九”运动纪念日等重大节庆日和纪念日, 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唱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 (四)根据各社团性质分为五大类版块举行活动,依次是科研创新 类活动;文化学习类活动;体育健身类活动;公益实践类活动;艺术表 演类活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团文化节,在丰富同学们学习生活的同 时,为同学们提供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网络使用规定29 为加强我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文化环境,大力弘 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大学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 庭责任;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加强思 想政治工作,弘扬正气,建设和谐文化,增强诚信意识,培育文明风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对 CERNET 电子公 告牌和电子邮件加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青岛滨海学院大 学生使用网络规定: 一、网络是网民获取信息知识、学习交流、丰富精神生活的文化平 台。当代大学生在互联网中要做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引导者,具有高尚 思想道德、优秀精神文明和诚实守信人格,体现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 和价值观。 二、不在网上传播、制造任何骚扰性、中伤性、暴力性、辱骂性、 恐吓性、伤害性、庸俗性、淫秽性和封建迷信的信息资料。 三、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害,不利用网络煽 动闹事,拨弄是非,造谣生事,诬蔑欺骗,冒名顶替。 四、牢记大学生身份,只撷取有益的信息和资料;不浏览反动、黄 色网站,不在网上发表或转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有损学院和他人声誉 的言论,发帖者要 对自己的言行高度负责。 五、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和服务、私自修改 网络配置等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步计算机病毒、 在网络和计算机上进行大量消耗资源性的测试操作、游戏型和赌博型操 作等) 。对被动收到的不良信息,要及时上报校设备管理中心处理。 六、不沉溺网络游戏,不违规外出上网,控制上网娱乐的时间。 七、学生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 人的正常生活与休息;严禁正常学习时间在寝室玩游戏、看影碟。 八、在公用机房上机时,不得乱涂乱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 得改动界面,不得私自改动机器的设置。对接入校园网的个人计算机和 软磁盘、U 盘等,要进行病毒检查清理,保证网络安全。 九、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信息管 理和监督。30 十、认真遵守校园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联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 格使用由学院设备管理中心分配的 IP 地址等参数。对在校园网上开办 BBS 等信息服务的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先审后贴” 。 十一、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 人隐私权。 十二、凡我校大学生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对违犯本规定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校纪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 2008 年 6 月 30 日起执行。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 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青岛滨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具有我校正式 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别和层次的学生(预科生、赴 外留学学生、交换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31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 得效果; (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 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 (五)违纪性质恶劣者;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 (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处分考察期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 停发资助剩余款项。 第八条 留校察看考核期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事迹突出,进步明显,可按期解除 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又犯错 误,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限,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者,给予 通报批评或发过失单并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一学期内,通报批评和32 过失单累计达三次 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一人有违反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处,但应在较 重一级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或按最重一级处分执行。 第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 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其户口、档案等事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 论和行为者;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 安定团结者;信仰和修炼“法轮功”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第五十四条其中一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被判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 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以 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四)凡参与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33 (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 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 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 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 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 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公私财物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 大,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 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对照本条的第(二) 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 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 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 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 重一级处分;34 (八)凡肇事、打架致他人伤害者,需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医药 等费用。 第十六条 以写恐吓信、拨打骚扰电话、利用网络等各种传媒威胁 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 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公然辱骂师生员工、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散布虚假 事实、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信(邮)件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窃取、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公私财物者,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 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生偷窃、诈骗,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夺、骗取、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三节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 达到下列学时者(学生每迟到、早退 3 次计旷课一学时) ,作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分: 1、累计旷课达到 10-19 学时或一次旷课二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到 20-29 学时或一次旷操三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到 30-39 学时或一次旷课四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到 40-49 学时或一次旷课五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 50 学时以上(含 50 学)或一次性旷课六天,视为 放弃学籍,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请假离校一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一周,视为放 弃学籍,给予劝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35 凡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 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擅 自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课 程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 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 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 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 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 过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校园生活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喝酒,不准以任何形式在餐厅、饭 店举办生日等各种宴会,一旦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滋事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由于醉酒滋事给学校和他人损失者,除赔偿损 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一经发现按照《青岛市控制 吸烟条例》予以经济处罚,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因吸烟给学36 校和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情节较重者同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男女同学在校内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得体,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跳墙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予经济赔偿。 (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或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者; (二)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 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三)在食堂就餐时夹塞、起哄、辱骂炊管人员和维持秩序的同学, 以及其它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 (四)因成绩、就业、违纪等原因,不择手段,寻衅滋事,向教师 或领导施加压力者; (五)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规依法执行公务者; (六)违反学校用电规定者; (七)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八)从楼上向下泼脏水、倒垃圾以及往水房、厕所乱倒垃圾者; (九)私自外出、跳窗者; (十)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乱贴乱画,破坏环境卫生,造成经济 损失者; (十一)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 (十二)在校园内起哄、喧哗、摔砸、燃烧物品者; (十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进入外教专家公寓者。 (十四)有其他违反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 发现此类违纪者, 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两次或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7 第三十四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及弄虚作假者,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经商者,除没收其商品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 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 动,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校公寓管理秩序者, 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扰乱就寝秩序,晚归、旷寝、替寝者或 就寝后大声喧哗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撬门破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内饲养小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存放酒和酒瓶的,给予警告以上;在公寓内喝酒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内存放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吸烟、乱 扔烟头、使用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燃放鞭炮、焚烧杂物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 校察看处分; (九)使用或私藏酒精炉、煤油炉以及学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的各 种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拉电线、电灯或电源插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8 (十)男女串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 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打麻将、推牌九、掷骰子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 查看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 校察看处分; (十三)学生在公寓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者, 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公寓过失一次,一学期累计公寓过失达三次给予 警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九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核对 事实,收集证据,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处理决定或处 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 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学院,并协助做好调查取 证工作,各学院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口头或者书面通知 学生接受讯问,学生应如实回答讯问;学院要如实制作讯问笔录,被讯 问人经核实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讯问人也要在笔录上 签字。讯问确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给与配合。被讯问人同 时需要写检查笔录一份,写明违纪事实经过,认错态度等,并在检查笔 录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 经讯问查证,学生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应根据以下条款进行处分: (一)记过和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决定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经学生处审核,上报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级领导批准。开除学 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分学生要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搞好39 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第四十二条 处分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 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通知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 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 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通知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 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 之日起经过 15 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违纪学生处分记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 第五章 申诉程序第四十四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成立委员会受 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 教务处、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第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从处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 面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终止学生处分决定的执行。受到开除学 籍处分的学生,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从轻”和“从重”是指在援引条款中可 选择处分类型的范围内,根据学生违纪情节,选择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类型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 ,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0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条款予以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青岛滨海学院关于损坏财物等赔偿规定根据《青岛滨海学院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 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私自爬墙、践踏或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损坏程度,赔 偿 50 元―200 元。 2、在公共场所吸烟,造成环境污染,根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规定,罚款 200 元。 3、随地便溺、吐痰、倒弃废物、乱扔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赔偿环境 污染、清扫费 30 元。 4、在校园的任何地方,乱涂乱画,张贴各类广告,赔偿环境污染、清除 费 50 元。 5、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者,影响学校正常供电,损坏学校供电设备, 赔偿 50 元。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损坏程度,赔偿等价值的更换或修补费用: 1、故意损坏路灯、邮筒、垃圾筒、公用电话、体育设施、宣传栏、 玻璃、桌椅等公物。 2、故意损坏、刻画、涂抹各种景点及公共场所等各类标志。 3、随便钻门、跳窗。青岛滨海学院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具体 规 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的加强学 生日常行为的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的时间一 般需半年。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且表现突出,经过半年的考察, 可解除处分。有特殊贡献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表现欠佳,给 予延长解除处分的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的时间一般需一年。 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且表现突出,经过一年的考察,可解除处 分。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在察看期间内表现欠佳,给予延长其42 解除处分的时间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在公寓违纪受到的纪律处分,由公寓管理科根据违纪学生 在公寓及所在院部的表现研究是否解除,并将解除决定文件报学生处和 学生所在院部备案。 第四条: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待学业达到毕业条件后,方可 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在学籍保留期内,每学期期末研究撤销处分一次; 受处分学生必须在学业合格后适时提出申请,并出具在单位表现突出的 详实材料,经学校审核,达到解除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发毕业证书, 在学籍保留期内审核均未通过者,不予以解除,发结业证书。 第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解除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 学生处审批。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经学生处 审核,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三)解除毕业生处分,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由各学院提 出解除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校级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各 学院申请,学生处提出解除意见,经校级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 (四)在学院和学生处审核后,校院二级要在各自范围内进行网上 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校领导审批。 (五)解除处分找人求情者,不予批准,且延长其考察期。 第六条:应具备的材料:解除处分的申请,班主任考核的材料,学 院意见、班级民意测评结果。毕业生还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 明其表现突出的详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第七条:解除处分在每学期末研究。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6 月起实行, 往届毕业生参照此规定实行。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请假制度(试行)一、请假及请假类别 1、 在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和保留学籍旁听试读的学生, 因病、43 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上课、实习或学院安排的其他学习项目、集体 活动都应履行请假手续。 2、请假分告假、病假、事假、毕业实习请假四种。 告假:一课时或不足一课时的院内短假,由班主任或当节课的任课 教师进行审批。 病假:学生本人因病、因伤需要休息、诊治,请假在一学时以上至 六周,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请假。 事假:学生本人有事需要本人暂停学习活动,请假在一学时以上至 六周,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请假。 毕业实习请假: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因参加定向实习请假。 3、请假应由本人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生效。除确因紧急事 件或本人病情危、急、重外,不得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补假。续假亦需 经过批准方可有效。一般情况不批事假。 4、请假时间界定,按请假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请假审批程序 (一)校内请假: 1、三天以内的请假(不含早操)由班主任审批,七天以内请假以及 早操请假由学生干事审批;15 天以内请假由学院院长审批。 2、学生临时“告假” (一节课以内短假)由班主任或当节课的任课 教师审批,学生告假从严掌握,并及时进行记录备查。 (二)外出请假: 1、三天以内请假由学生干事审批;七天以内请假由学院院长审批; 14 天(含 14 天)以内请假由学生处审批,14 天以上请假由主管校级领 导审批;各类请假的审批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由校长审批,最长 不超过六周。 2、因事因病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病假需提供校医院和县、区级以上 医院所开具的诊断证明。 突发紧急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的传真件或班主任老 师的电话证明。 3、请假缺、误课在三天以上者,应先在教学干事处登记备案。 4、一个学期因各类请假累积超过 6 周(包括劳动、军训、实习)者 按休学处理,不得参加本学期所开课程的考试。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 批准,可以重修。 5、超假或不及时销假按旷课论处(实习、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44 每天按 6 学时计) 。 6、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因参加定向实习请假, 14 天以内 (含 14 天)由学生干事审批,14 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院长审批,并同时 报送学生处公寓科备查。 三、具体执行办法 1、所有请假都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并根据具体请假时间和涉 及部门填写请假条份数,并交到假条上所注明的相关部门。其中保卫科 每周末将门卫收到的假条交到学生处备查,并记入班级量化管理。 2、班主任要对学生请假条进行存档,对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学 时三分之一者,应根据《学生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学院。 3、学生干事在平日应对学生请假情况及时统计并留有记录,学生请 假达到《学生管理规定》限度时要及时进行处理。 4、校内请假到班主任处销假,外出请假到学生干事处销假。青岛滨海学院学生早操管理规定1、早操是大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锻炼身体和加强 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根据《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规定,结合 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每周一在运动场按学院轮流举行升国旗仪式,学生要面对国旗行 注目礼。 3、凡我校学生一律按学院规定出早操(特殊情况除外) ,每周出早 操六次(节假日及特殊天气除外) 。 4、各单位严格组织早操,按规定出操,确保早操质量;校、院学生 会体育部按规定负责早操的具体组织;学生处对早操质量统一组织检查, 每周量化评比。 5、各学院不得随意准许某年级、某班停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操 时,需提前与学生处、团委联系。 6、出操时要求队伍整齐,口号响亮,并确保人数和质量。45 7、学生要每天按时出操,严禁旷操和迟到、早退。 8、严禁将暖瓶等与早操无关的器物带进早操队伍。 9、各学院要把早操作为综合测评成绩依据之一,对无故旷操者,要 给予以下处理:一次旷操,发一张过失单;两次或两次以上,给予警告 或警告以上处分。 10、各级学生联合会体育部、纪检部负责对早操进行检查评比,列 入各学院学生联合会每周量化评比。青岛滨海学院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的 学习、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公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是我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凡 是我校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及交换生,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并执行本规 定。46 第二章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必须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不得以任 何理由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四条 学生入校时,须凭注册报到通知单和交费收据到指定公寓, 由公寓管理人员依据通知单统一安排住宿。 第五条 在校期间,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 须写出书面申请, 经班主任和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公寓科统一安排,不准私自更换宿舍或床 位。 第六条 根据在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每年暑假前进行部分宿舍调 整,本着班级、专业、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本着有利于管理的原则, 调整宿舍时,学生必须要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第七条 学生休学、退学、出国留学和毕业时,须持相关手续到所住 公寓办理退宿手续,具体事宜如下: (一)将使用的宿舍钥匙交给公寓管理人员; (二)将宿舍卫生清理干净后,方可办理退离公寓手续; (三)随同公寓管理人员到所住宿舍查看公共物品有无损坏情况, 如有损坏,管理人员如实填写损坏情况,学生本人签名后到总务处上交 赔偿费用,管理人员核实收据后方可签字给予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办完 手续后不得滞留公寓。 第三章 学生公寓内务管理 第八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和公共卫生习惯,珍惜他人的劳动 成果。不得随地吐痰及口香糖,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脏水。 第九条 为防止下水道堵塞,严禁向便池内乱扔各类杂物。 第十条 值日生负责清洁地面,检查每个同学床铺整理及门窗关闭 情况,将垃圾投放到楼外大垃圾箱内,不得乱扔乱放。各宿舍长要根据 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带领舍员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区的清扫任务。 第十一条 宿舍卫生要基本达到“五条线” 、 “四净” 、 “三平整” 、 “两 分明” 、 “无异味”的要求。 “五条线” (即鞋子, 脸盆, 暖瓶, 窗台桌上物品, 被子枕头一条线) ; “四净” (即地面净,门窗净,桌面净,墙壁净) ; “三平整” (即被子, 铺面,枕头平整) ; “两分明” (即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柜内物品也要47 分类存放) ; “无异味” (勤通风保持空气清新)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宿舍内布置要格调健康,温馨舒适;要保持整洁,不得在 床头、窗帘杆上乱挂,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乱钉等。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公寓内学生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吸烟 (二)不准喝酒 (三)不准存放及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等 (四)不准乱拉电线和使用“三无”插排及充电器等 (五)不准在公寓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类火种(蜡烛、蚊 香等) (六)不准存放各种管制刀具、棍棒等易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七)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八)不准攀爬、翻越阳台及窗户 (九)不准向楼下扔垃圾、泼脏水等 (十)不准在宿舍阳台围墙上摆放花盆、砖头、棍棒及电脑桌、模 压椅等物品 第十四条 公寓内实行按时开、 关门制度, 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不得无故旷寝、晚归。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严禁打麻将或扑克进行变相赌博等活动,严 禁传播、复制和观看淫秽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公寓公共秩序,保持公寓内的安静,不得 有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七条 各宿舍的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不得擅自将本宿舍的钥匙转 借给他人,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并更换门锁;宿舍内不要 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对于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 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离开公寓时要随手锁好门窗,以免发生失盗事 件。如果发现财物被盗或有可疑人员进入,要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和保 卫科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八条 严禁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任何人员,严禁男女生互串公寓。 第十九条 严格公寓会客制度。校外人员要出示有效证件并要认真履48 行登记手续,会客必须在会客室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人员 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但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上课时间不准滞留宿舍和出入公寓,如有特殊情况,需出 示请假条。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等,不得在楼内进行 经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 第五章 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设施,所配设施属自然损 坏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维修,人为损坏的, 责任人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所有公共物品,不得随意挪动位置;不准擅自动 用暖气“跑风” 。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树立 “节能减排,从我做起”的环保意识,做 到“无长流水、无长明灯” 。 每人每月规定用水 2.5 吨,用电 5 度。要 严格执行水电使用制度,超额使用时,宿舍全体成员应积极主动交纳超 额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寓提供的便民服务工具,借用工具要 及时归还,人为损坏或遗失的,借用人照价赔偿。 第六章 学生公寓星级宿舍管理 宿舍内务实施星级宿舍评比制度。星级宿舍分为四星级、五星级两 个等级。星级宿舍要求及评星办法具体如下: 第二十七条 星级宿舍的要求 (一)宿舍成员之间要做到:人格上相互尊重,工作上相互支持, 学习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关心; (二)宿舍内务要达到 “五条线” 、 “四净” 、 “三平整” 、 “两分明” 、 “无异味”的要求,阳台干净整洁、无杂物,及时清理阳台上的废弃物。 宿舍管理要达到“四有”:有舍长,有值日安排表,有宿舍门签,有每 日督促检查; (三)宿舍每个成员要做到: “两熟悉”、 “三会”、 “四无”。熟悉 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当前各级领导对公寓管理的新要求。会49 用制度约束言行,会用制度反省问题,会用制度相互监督;无喝酒打架, 无吸烟点蚊香,无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无乱扔垃圾; (四)宿舍内公物完好无损,达到“六无”:无损坏,无丢失,无 锈蚀,无霉烂,无长明灯,无长流水; (五)安全保卫达到“六无”:无翻越窗户、阳台,无将外来人员 带入公寓,无物品被盗,无危险物品,无赌博、经营活动,无观看淫秽 影碟及书刊。 第二十八条 首先,宿舍长或全体舍员向公寓管理人员提交评星的书 面申请;然后,公寓管理人员按照星级宿舍要求对该宿舍进行一至二周 的综合考察,考察合格后上报公寓科,由公寓科统一审核评星。对达到 星级宿舍要求的给予挂星,对未达到星级宿舍要求的给予指导、提出整 改意见,参加下一轮评星。 第二十九条 公寓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已评星宿舍进行检查,对降低 标准达不到相应星级宿舍要求的将给予降星或撤星。 第七章 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管理 (试行) 第三十条 所有在学生公寓楼住宿的学生须自觉遵守门禁系统管理 规定,进出公寓楼时主动刷校园卡。 第三十一条 公寓楼只对本公寓入住学生开放,非本公寓学生及外来 人员进出公寓须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并做好登记后进入,离开时也须登 记。在校生一次无故不刷卡者,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两次无故不刷卡 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对多次无故不刷卡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 第三十二条 门禁系统适时对学生刷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自动生成 归寝人员信息,对晚归及夜不归宿学生按校规校纪处理。学生晚归寝时 必须刷卡。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有转借校园卡行为 一经发现将由公寓科给予通报批评;如因转借校园卡而造成后果的,将 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损坏或遗失校园卡的,须及时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说明 情况后登记,并于两日内到校园卡服务中心补办,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故 不补办,将按不刷卡进行处理。50 第三十五条 对故意破坏门禁系统的机具、网络等设备,影响门禁系 统正常工作的学生,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是学生中的 骨干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 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是指校、院两级学生会学生干部, 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各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产生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除了 广大同学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 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命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我校规定的各级各类学生干部。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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