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报事务所变更事项邮件被退回的原因怎样删除

财政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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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省级行政区划内变更办公场所备案材料及有关要求
&&&&&&&&& 一、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
(二)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有效产权证明。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表1)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表2);
三、其他要求
(一)备案材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一式三份: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变更事项备案专用章后,一份省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退还会计师事务所存档。
(二)备案材料请按规定格式使用A4纸打印;有关复印件也要用A4纸复印。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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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管理办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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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须向陕西省财政厅备案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内)、主任会计师;
(二)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三)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撤销已设立分所分所;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终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发生未保持设立条件之日起,20日内向陕西省财政厅备案。
二、发生备案事项应报备的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变更分所名称决定文件(或按章程规定有权作出变更决定的机构作出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书以及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决议;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变更名称须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变更备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内)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办公场所决定文件(或按章程规定有权作出变更决定的机构作出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书以及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决议;
4.新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6.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变更备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三)变更主任会计师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选举变更主任会计师决议;
3.股东会议变更股东决议或者合伙人会议变更合伙人决议;
4.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合伙人会议退伙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股款交割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所有有记录的页码);
7.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转所证明;
8.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书以及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决议;
9.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如拟任主任会计师为会计师事务所原股东或合伙人时,材料3、4、7项无须提供;如拟任主任会计师仅为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材料7无须提供。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变更备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四)变更分所负责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变更分所负责人决定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5);
4.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所有有记录的页码);
5.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对分所管理办法;
6.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7.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分所)(附表3)(包括总所与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总所与分所注册会计师分开填写);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变更备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股东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股东会变更股东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所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合伙人会议退伙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股款交割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所有有记录的页码);
6.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转所证明;
7.事务所章程以及章程修订决议;
8.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减少股东的无须提交材料4、5、6项;变更股东为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材料6无须提供;其它情形须全部提供。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变更备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股东会变更注册资本决议;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以及章程修订决议;
4.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讯证函及银行进账单)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变更备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合伙人会议变更合伙人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合伙人会议退伙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股款交割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所有有记录的页码);
6.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转所证明;
7.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以及合伙协议修订决议;
8.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的无须提交材料4、5、6 项;变更合伙人为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材料6无须提供,其它情形须全部提供。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变更备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八)未保持设立条件
1.未保持设立条件报告;
报告未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具体事项、发生时间,对未保持设立条件在法定整改期限的整改承诺等。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总所、分所分别填报);
4.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60日内完成整改,根据整改后的情况再按上述规定进行变更备案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九)会计师事务所撤消已设立的分所
1.会计师事务所撤消分所情况表(附表8);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会作出的撤消已设立的分所的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撤消已设立的分所应交回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
2.合法的终止决议或决定(须对档案保管作出安排);
3.在省内主要媒体终止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多项变更事项,提交材料应合并报备。变更及因变更增加股东或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5)应按人分别填报。
三、变更、备案事项的备案程序
(一)报送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发生变更的具体事项,备齐相关材料,报送至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东办公楼212室,电话:,联系人:李海燕。
(二)网上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书面变更备案材料的同时应当从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提交相同的变更备案申请。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注册会计师专栏”“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系统,点击“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或者“分所变更备案”,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表格,填写内容与书面变更备案材料应当保持一致。
(二)受理初审。
1.书面报备材料及系统申请内容是否一致、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变更后事务所是否保持设立条件;
3.核对有关复印件是否和原件相符或核收有关执业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变更或备案事项,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要求或经补正符合要求的变更或备案事项,省财政厅应予以受理,经审核5日内下达《陕西省财政厅行政许可备案事项通知书》,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变更备案。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变更事项发文予以纠正。
特别规定:①发生股权变更须受让双方管理机关面签确认;②主任会计师变更须所有股东面签确认;③已公告终止的事务所名称字号,新设事务所不得借用。
(四)变更工商登记。
对通过审核,符合法定要求的备案事项,凭《陕西省财政厅行政许可备案事项通知书》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
(五)变更、备案事项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后五日内,将工商登记机关批准的变更、备案事项函告省财政厅(工商登记机关批准的变更、备案事项证明材料,如《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附函后),财政厅在会计行业管理网及陕西会计(http://snkj.)予以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备案事项提交材料附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中附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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