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应到以下哪个地方办理 所学驾校

驾驶技巧:异地学车,你需要注意的5个要点!
因为在异地求学或者工作,很多人会选择就近考驾驶证。但是异地靠驾驶证比在户口所在地考繁琐,更加复杂一点,这点让很多异地学车的朋友叫苦不迭,那么异地学车需要注意什么呢?
异地学车和本地学车是没有差别的,差别只在于异地学车需要提交一份暂住证,而本地的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暂住证需要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住在本市居民户内,须提交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在出租屋内,须提交出租合同复印件。
2、车型限制
持暂住证在暂住地初次申请驾驶证可申请准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地初次申请可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注意事项
异地学车在报名前应该先了解清楚所在驾校是否存在乱收费的情况,许多驾校在收费的时候异地驾考会多收200到1000元,这属于正常范围。有些驾校会优先安排本地学员练车,除了户口不是本地的,你和其他本地学员都是一样的,遇到这种不公平现象你一定要及时反映。
4、驾驶证异地补办
驾驶证丢失是件很麻烦的事,从前要回驾驶证签发地补办,耗费人力财力物力,如今异地就可以申请补办。只需到当地车管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驾驶员本人数码照片即可。一般三天内可以重新获得驾驶证。
5、驾驶证迁回户籍地
如果有需要将驾照转回户籍地,只需要带上驾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驾驶证、本人数码照片到当地车管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即可。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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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学车帮帮:武汉市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解读
1、什么是自学直考?
答: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2、自学直考的意义?
答:多一种学车渠道,让学车方式多元化,更好的服务群众;同时有利于倒逼驾培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3、自学直考的原则?
答:依法、规范、有序、稳妥。
4、申请自学直考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自学用车专用标识,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5、随车指导人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6、自学直考用车可以用哪些车型?
答:应当使用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
7、自学直考申请人的年龄条件?
答: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8、自学直考受理窗口在哪里?
答:在武汉市车管所受理大厅和武汉市车管所王家湾考场自学直考受理点。
9、车管所王家湾考场地址在哪里?
答: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汉阳大道特1号(地铁3、4号线王家湾站下,A出口直行150米左手边)。
10、对自学直考人员学时有无要求?
答:无要求。
11、除了考试规定收费项目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收费项目?
答:没有,只收取各科目考试费。
12、残疾人能否报名自学直考?
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身体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学直考。
13、在自学直考过程中申请人能否申请变更准驾车型?
答:可以由C1变更为C2,不能由C2变更为C1。
14、申请自学人员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
(2)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
(5)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
(6)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
(7)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近三个月内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5、学车专用标识应当签注哪些信息?
答:应有自学人员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随车指导人员姓名和驾驶证号码、自学用车号牌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
16、湖北省哪些城市可以进行自学直考?
答:目前只有武汉市。
17、在武汉市申请自学直考后是否能在异地进行考试?
答:目前暂不可以。
18、自学直考车辆应投保哪些保险?
答: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可以自愿选择其它险种加强保险保障。
19、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向哪里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答: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申请人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车专用标识。武汉市在车管所自学直考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20、领取学车专用标识时应携带哪些证明?
答:(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
(2)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
(5)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
(6)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
(7)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近三个月内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1、自学直考人员在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应当设置什么标识?
答:应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22、学车专用标识贴放位置?
答:学车专用标识共2张,分别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粘贴在车辆后车窗玻璃上。
23、哪些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
答:武汉市三环线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
24、哪个时间段可以进行自学训练?
答:道路通行的高峰时段(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以及每日零时至5时,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内不得学习驾驶。其它时段可以进行自学训练。
25、随车指导人员都有哪些义务?
答:(1)指导自学人员学习驾驶技能;
(2)保障自学人员人身和车辆安全。
26、随车指导人员有哪些责任?
答:(1)承担学车期间发生的违法及交通事故;
(2)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3)承担自学人员取得驾驶证三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倒查责任;
27、自学人员在自学过程中会出现哪些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罚?
答: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没有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将对违规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以上规定的随车指导人员的驾驶证和车辆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禁止其再次申请自学直考业务。
28、随车指导人员有哪些限制?
答: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学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不得搭载自学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29、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30、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31、若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答:将由自学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32、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33、自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予以理赔?
答:自学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34、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答: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35、学习驾驶证明有几种形式?
答: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36、申请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补打学习驾驶证明?
答:可以在武汉市车管所王家湾自学直考受理大厅补打学习驾驶证明。
37、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多少?
答: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
38、学习驾驶证明是否可以延长时间?
答:不可以。
39、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未完成考试的怎么办?
答: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需要重新申请。
40、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时应随身携带哪些证件?
答:自学直考人员在取得驾驶证明后,学习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
41、自学人员应在哪些人员的指导下练车?
答: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练车。
42、申请人可以在哪些路段练车?
答: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段、时间内进行练车。
43、自学用车可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答:在自学训练期间不允许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人员。
44、自学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如何处罚?
答: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5、自学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对随车指导人员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怎么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6、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该怎样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7、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如何处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8、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如何处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9、一个学车专用标识是否可以签注多名自学人员?
答:不可以,只能签注一人。
50、每辆自学用车是否可以同时签注2个及以上学车专用标识?
答:不可以。
51、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怎么办?
答:自学人员已取得驾驶证,上次签注学车标识已注销且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申领学车专用标识。
52、自学人员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怎么办?
答:自学人员需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
53、自学人员需要变更自学用车时怎么办?
答:应当交验新的自学用车,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并收回原自学用车的专用标识。
54、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如何补领?
答: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补领时机动车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5、补领学车专用标识是否需要交验机动车?
答:不需要。
56、学车专用标识有效期限是否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限一致?
答:一致。
57、哪些情形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学车专用标识?
答:(1)自学人员申请的;
(2)随车指导人员申请的;
(3)自学用车所有人申请的;
(4)自学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
(5)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6)自学人员取得相应驾驶证的;
58、在自学过程中可否提出停止自学申请?
答:可以。
59、哪些人可以提出停止自学申请?
答: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自学用车所有人。
60、自学用车能否上道路行驶?
答:自学用车不用于学习驾驶时,拿下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上道路行驶。
61、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如何处置?
答: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62、未收回的学车专用标识应如何处置?
答:由车管所公告作废。
63、自学人员终止自学练车后可否选择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
答:可以。
64、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是否可以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65、非本辖区内的车辆是否可以作为自学用车?
答:不可以。自学用车应当使用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66、非本地户口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自学直考?
答:可以。但应当首先取得武汉市居住证。
67、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有哪些要求?
答:应到具备法定资质的汽车生产或改装企业加装副刹、副喇叭、内外副后视镜,然后前往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车辆。
68、自学车辆可以哪里检验车辆?
答:全市有十七家安检机构可以检验自学用车:
(1)武汉路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湖北同好投资有限公司;
(3)武汉黄埔金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4)武汉朝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武汉华之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武汉欣中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7)武汉公交汽车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武汉好江南装饰建筑材料市场有限公司(青山);
(9)武汉驿安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0)武汉市天龙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11)武汉市政通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2)武汉普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13)武汉市成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14)武汉拓普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5)武汉黄金口盟盛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16)湖北华中动力车生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17)武汉长空机械总厂。
69、车辆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申请作为自学用车的有效期限?
答:没有限定时限。
70、自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能否由第三人代办?
答:可以。
71、自学直考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顺序是否有要求?
答: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还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72、自学直考过程中科目二科目三是否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答: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连续进行考试。
73、自学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理论学习?
答:可以通过网络教学、自学教材、手机应用程序、观看视频等方式自学,可以关注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模拟考试。
74、自学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自主预约考试?
答:可以通过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驾驶员考试网上预约系统、考车管所王家湾考场业务受理窗口方式等预约考试。
75、自学直考如何缴费?
答:可以通过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驾驶员考试网上预约系统自助缴费通道缴纳或在车管所王家湾考场缴费窗口缴纳。
76、自学直考的报考费用具体数额为多少?
答:科目一考试费120元、科目二考试费150元、科目三考试费23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共计510元。
77、自学直考的收费方式有哪些?
答:分科目收费,可采用现金收取及互联网支付等多种收费方式。
78、考试费是否可以代缴?
答:可以代缴。
79、武汉市自学直考训练场地有哪些?
答:自学人员可以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或租用驾校培训场地进行训练。。
80、驾校出租训练场地是否收取费用?
答:收取费用。
81、对自学训练场地有要求吗?
答:自学人员学习场地驾驶技能,应当取得学习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进行。
82、武汉市自学直考训练路段有哪些?
答:武汉市第一批设置有7条自学直考训练路段:
(1)黄陂区临空东街(临空中路路口至临空南路路口);
(2)新洲区阳逻机场路(金阳大道路口至金山东路口);
(3)蔡甸区琴川大道(什湖农场至中法友谊大桥路口);
(4)江夏区伊托帮大道(规划一路路口至规划二路路口);
(5)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五路(环湖中路路口至环湖路路口);
(6)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兴城大道(陡埠路口至通江二路);
(7)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中路(光谷大道至凤凰园三路)。
83、自学人员在训练路段学习驾驶时是否收取费用?
答:不收取。
84、自学直考路段是否有明显标志?
答:设置有相关标识标牌。
85、自学直考是否有绿色通道?
答:对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可享受绿色通道在车管所王家湾考场受理窗口提前预约。
8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间隔多长时间可以重新预约?
答: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考生应当在十日后重新预约。
87、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预约次数限制吗?
答:在学习驾驶技能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均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88、预约成功后未按时参加考试是否计考试次数?
答:预约成功后未按时参加考试的,按照缺考处理,计考试次数1次。
89、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怎么取消预约?
答:需本人持身份证明提前一日到车管所王家湾考场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取消预约。
90、学员能否使用自备车辆参加考试?
答:不能。应当使用考场专用考试车辆参加考试。
91、自学直考考试标准和驾校学员考试评判标准是否一样?
答:考试评判标准完全一样。
92、自学直考科目二、三多少分合格?
答:科目二满分为100分, 80分合格;科目三满分为100分, 90分合格。
93、自学直考科目二场地考试项目包括哪几项?
答:共有5项,分别为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94、自学直考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包括哪几项?
答:共有16项,分别为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模拟夜间行驶。
95、考试完毕后,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应该怎么办?
答:本人凭身份证明到考场监控室申请查询。
96、自学直考申请增驾什么时候交回原驾驶证?
答: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制作驾驶证前,提交所持原机动车驾驶证。
97、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学员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98、自学直考人员成绩单丢失应怎么补办?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到车管所王家湾考场受理窗口补办。
99、自学直考人员在自学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应向哪里咨询或投诉?
答:可向车管所咨询或投诉(电话:,)。
100、自学直考在武汉市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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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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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是办理申领、换证、补证和注销等业务的指导性文件,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自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四)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七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原件。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节军队、武警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三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许可的应当向居留许可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许可但持有有效签证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免于考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料。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七条 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一)《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四)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应当核查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第十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属于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属于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递至车辆管理所处理;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转递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处理。  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节 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和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申请岗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因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且符合原准驾车型的允许准驾的年龄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三)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  (四)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及时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已重新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尚未取得新驾驶证且原驾驶证注销未满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终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退办重新申领业务,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已经合格的,考试成绩有效,受理后恢复驾驶资格。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未进行或者未合格的,受理恢复驾驶资格后经考试科目一合格的,恢复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章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的考试成绩表原件,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回执交申请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延期换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延期事由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延期换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延期事由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人办理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销毁。  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需要更正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填写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填写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受理岗录入更正信息,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原件。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与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四十条 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档案资料保留3年后销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所属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四十一条 科目一考试题库分为汽车类、摩托车类和恢复驾驶资格类三部分。(车轮考驾照等软件上有完整的考试题库)  (一)汽车类考试题库结构分为通用试题和专用试题。  通用试题主要考核汽车类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专用试题主要考核客车类、货车类、轮式自行机械车类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专项知识。其中,客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申请人;货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申请人;轮式自行机械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申请人。  (二)摩托车类考试题库主要考核摩托车类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用于考核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  (三)恢复驾驶资格类考试题库主要考核恢复驾驶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等基本知识。  科目一考试的基本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试题库中加入不超过5%的地方交通法规试题。  第四十二条 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通过计算机闭卷答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  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由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考题后使用纸质试卷闭卷答题。  恢复驾驶资格、摩托车的科目一考试共50道题,其他科目一考试100道题,由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恢复驾驶资格的科目一考试时间30分钟,其他科目一考试时间为45分钟,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性法规知识,15%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10%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5%为专用试题。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10%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三)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30%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2%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3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4%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 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四)报考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题库结构和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五)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的,30%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2%为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3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4%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 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第四十三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桩考项目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其他考试项目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独立、连续完成驾驶。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桩考项目考试时间为12分钟,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桩考项目考试时间为10分钟。  对报考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科目二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桩考项目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施行,其他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自日起实行。  第四十四条 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第四十五条 考试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承担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承担残疾人专用自动挡小型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考试员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根据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对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具有多处考试场地的,可以适时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抽查考试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双考试员制度。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预约的申请人进行分组,对科目二考试员、考试项目和科目三考试员、夜考项目进行随机抽取,未随机抽取的,不得录入考试成绩,录入考试成绩时,考试员、考试项目必须与随机分配结果相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对驾驶人考试的监控,根据本地暂住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以及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考试能力,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考试人数、不经驾校培训的人数、在暂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进行限定,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工作量,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视频、录音等手段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和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掌握驾校教练员和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根据实际培训能力受理其学员的考试申请;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培训问题,指导培训工作;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对存在严重培训质量问题的驾校提出整顿意见,对存在培训质量低劣、弄虚作假、参与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驾校,停止受理该驾校学员的考试申请,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 因年龄、身高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  第五十一条 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时,受理岗应当审核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档案管理岗应当收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准考证明》、考试预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和延期换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遗失的,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  申请人预约考试后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以在预约考试日期之前申请取消预约或者调整考试时间。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应当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第五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发现嫌疑情况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对身份证明有疑问的,通过向发证机关查询、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比对、使用身份证明阅读器等方法核查。经核实为伪造、变造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机动车驾驶证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向发证机关查询等手段核查,经核实为伪造、变造的,按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有疑问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或者发证机关上级军车监理部门进行核查。  (四)对内地居民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有疑问的,可以查询全国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确认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和时间与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相符。  (五)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有疑问的,可以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核查。  (六)对申请人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有疑问的,可以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七)对申请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有疑问的,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管理所在发现嫌疑情况后,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嫌疑信息,出具受理证明,告知申请人将对嫌疑情况进行调查。进行嫌疑调查的时间不计入驾驶证业务办理时限。  经向相关机关核查、鉴定、检测,确认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询问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应当将核查、鉴定、检测证明,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文职、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业务导办、制作证件、档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文职、聘用人员承担。  车辆管理所民警和聘用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数字身份证书登录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数字身份证书登录计算机管理系统。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于业务办结后二个工作日内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归档,并在36小时内将信息上传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安排考试,提供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业务办公大厅内设受理岗,对外统一设置“业务受理”窗口标识。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式样,应当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办公大厅公布。  第五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管理所应当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  第五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获取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死亡、吸毒人员的信息,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注意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业务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依法查处责任人。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办理该车辆管理所相关业务。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同时废止。[1]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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