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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司法所应该转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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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所应该转警吗?!!
文章提交者:曾经司法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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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该转警吗?!!天津所有的司法所,由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明显的执法性质,天津将所有司法所人员都转警(人民调解杂志,彩页上天津司法所的照片均是着)、授。司法所以后在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能会将中国的劳教制度逐步改革掉,形成中国特色的矫正制度来取代劳教制度,有强烈的执法性,其它省市区好像还没有转警,授衔。全国都应像天津一样转警、授。天津是我们的榜样!!
延伸阅读:
与邪恶,暴力作永恒的抗争,直至公正、民主、法制的社会风气真正形成,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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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名老司法员,看了帖之后心情非常气愤!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原本属同一类别的执法队伍,都是政府专政的工具。但大公安、法院牛、检察神、小司法,致使司法无法可执、无权可用、无位可立,民间曾有笶谈:司法司什么法,司(梳)的是长头发。真为我们司法感到蒙羞!如大家所讲国家没必要再设什么司法部!全都由公安、法院、检察的人去干好了!特别是那些所谓的小警察!工作不单单就靠他们公、检、法去就摆平了的,比如我们这的公安、法院、检察有许多工作还不是非得依靠我们基层司法所去亲历亲为才得以处理、完善。所以司法所转警也不足为奇,更无需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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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只有司法有计财装备处,公检法的装备都是司法统一拨发,调入也要司法高政审,后来,他们以种种理由说不变开展工作,把两项制度费了,现在司法要转警,增加职能,看看他们,都出来了,我认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是趋势,谁也阻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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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狱警们真是只了解自己的苦衷,你怎么知道我们司法所的为难?我们都一样管理着犯人,只不过一个在墙外头一个在墙内,你们抱怨你们的工作有危险性,我们就没有?你们好歹人在监狱里,那些人最起码能点个人数吧?我们呢?人在外头,打电话询问,奥,在家里呢!我们能跑到人家里去看到底在不在?我们要是管的太狠,说不准人家凶性一上来给我们一刀我们能事先搜人家的身吗?你们最起码能控制犯人手里有没有危险物品,我们可以吗?你们说你们在深山老林,我们就在繁华的城市了?我们一天天的面朝黄土,乡政府连个饭都不管,你们最起码有灶吧?!我们每天说是管理犯人,连个执法权都没有,我们能给人家太多的警告吗?放屁!要是管的太严几乎都要送到你们监狱了!估计你们才要抱怨了吧?!你们说你们的工作量太大,我们一天就是玩牌打麻将了?我们不止受司法局的指导,接收犯人、调解案件、有的时候还得治安巡逻。乡政府会叫你下乡包村,你能说不?给我们发警服,我们都羞愧!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我们能穿吗?有名无实,穿着制服在路上走着,看到什么治安事件,你是管还是不管?狱警们,你们说,我们不委屈吗?我们凭什么不能转警?我们转警碍着你们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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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狱警们真是只了解自己的苦衷,你怎么知道我们司法所的为难?我们都一样管理着犯人,只不过一个在墙外头一个在墙内,你们抱怨你们的工作有危险性,我们就没有?你们好歹人在监狱里,那些人最起码能点个人数吧?我们呢?人在外头,打电话询问,奥,在家里呢!我们能跑到人家里去看到底在不在?我们要是管的太狠,说不准人家凶性一上来给我们一刀我们能事先搜人家的身吗?你们最起码能控制犯人手里有没有危险物品,我们可以吗?你们说你们在深山老林,我们就在繁华的城市了?我们一天天的面朝黄土,乡政府连个饭都不管,你们最起码有灶吧?!我们每天说是管理犯人,连个执法权都没有,我们能给人家太多的警告吗?放屁!要是管的太严几乎都要送到你们监狱了!估计你们才要抱怨了吧?!你们说你们的工作量太大,我们一天就是玩牌打麻将了?我们不止受司法局的指导,接收犯人、调解案件、有的时候还得治安巡逻。乡政府会叫你下乡包村,你能说不?给我们发警服,我们都羞愧!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我们能穿吗?有名无实,穿着制服在路上走着,看到什么治安事件,你是管还是不管?狱警们,你们说,我们不委屈吗?我们凭什么不能转警?我们转警碍着你们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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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名老司法员,看了帖之后心情非常气愤!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原本属同一类别的执法队伍,都是政府专政的工具。但大公安、法院牛、检察神、小司法,致使司法无法可执、无权可用、无位可立,民间曾有笶谈:司法司什么法,司(梳)的是长头发。真为我们司法感到蒙羞!如大家所讲国家没必要再设什么司法部!全都由公安、法院、检察的人去干好了!特别是那些所谓的小警察!工作不单单就靠他们公、检、法去就摆平了的,比如我们这的公安、法院、检察有许多工作还不是非得依靠我们基层司法所去亲历亲为才得以处理、完善。所以司法所转警也不足为奇,更无需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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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了一名普通的省直属单位的劳教警察。对于贴主疯狂的想穿上警服,给予一点自己的看法。请问贴主:你们发年终奖金没?我们没发;你们晚上要通宵值夜班吗?我们一直在值,不准睡觉,一直要看监控。你们过年回家吗?我们四五年不回家过年,在大队上过年是常事。你们每年要进行警体训练吗?我们年年都有(一直都在武警教导大队)。你们通过了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试标准吗?我反正过了。你要为了学员正常死亡担责任吗?就算在监狱或者劳教所正常死亡,干警全部当责任,都要下岗学习,检察院一天一个查。你会直接面对几十号犯人或者劳教学员的威胁吗?我们时常一个干警赤手空拳带几十号犯人或者劳教学员。你会随时面对艾滋病人或者肺结核病人吗?我们会。你们社区矫正的对像是不是对社会有严重威胁的人?我想有严重威胁的人也不会丢在社区了,就算司法所干,我想周围邻居都不愿意,不把你们告倒才怪。不要以为穿上警服就威风,不要以为是警察就高人一等(这是特权思想在作怪),不要以为矫正几个小打小闹的人就说自己随时面对严重的危险,不要以为每年多千把元钱的警衔津贴就认为警察工资高。我想以前监狱和劳教所在深山老林的时候,司法所的人没一个说他要转警吧。如果你想当警察想疯了,可以找关系和监狱或者劳教所的民警换哈(反正都归司法厅局管),我想我们两劳民警会马上脱下警服就走。记住一个常识,法院和检察院只有执行的押解的才叫警察,其余都叫干警。如果像你说的那样,干脆法官和检察官都搞成警察算了。以后公检法司全部都穿警服,叫人民警察更好。反正都叫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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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也是司法局管的呃,你不知道别乱说,司法局也是法律单位,你们警察只是行政单位,抓和审理和关押都归你们管?反了还。你很多概念都不清楚就叨叨,我怀疑你不是警察,你不了解基层司法所的苦衷,让你去干一天你就会比谁都着急专警,你再叫唤也改变不了国家改革的意思,警察不是仅仅包括公安局的,你得搞清楚这个,太独断说明你们太自以为是!&以下是引用b
在第9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毛驴1982
在第91楼的发言:......
希望严格管理警服,天津的司法所就要收回警服了,司法所的同志回去看看《人民警察法》
直接把人民警察法改了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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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106480 工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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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留言反应某些小警察可笑的心态,你们待遇比我们好这个别争辩,讲基层工作我们苦,现在老百姓说都知法但是你不穿身制服,你去到有些地方调解看看,简直就是侮辱法律。司法局也是司法部门,你们是行政单位,你考警察时没学吗?我们执法有问题吗?林业局都是有林警的,你说我们你在搞笑啊????这不是你能拍砖的事情,国家正在改革,你有本事你把改革停下来,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还是羡慕嫉妒恨还是只准自己风光不解别人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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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只有司法有计财装备处,公检法的装备都是司法统一拨发,调入也要司法高政审,后来,他们以种种理由说不变开展工作,把两项制度费了,现在司法要转警,增加职能,看看他们,都出来了,我认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是趋势,谁也阻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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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不属于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又没有授衔,居然穿着仿警服和公安一起,真是令人非常不屑,非公安伪警的制服居然还是公安局发的,一边骂其他部门和保安的制服仿警服,却忘记了自己的警服也是仿香港警察的;一边不屑那些穿仿警服的人,一边又给协警发"仿警服",和穿着仿警服的协警执行任务.真是抡起巴掌打自己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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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毛驴1982
在第9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曾经司法所长
在第3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灵魂与肉体
在第38楼的发言:司法所应该转警那只是司法局(所)自己一厢情愿而已,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工作不是刑罚执行!要不还要监狱干嘛!
天津不是已经转了吗,你怎么解释
希望严格管理警服,天津的司法所就要收回警服了,司法所的同志回去看看《人民警察法》直接把人民警察法改了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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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208214 工分: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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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楼主说的很有道理,当前社区矫正的开展欠缺法律强制性和执法威严,再者说,非监禁刑的执行应当和监禁刑一样,由司法警察来执行。但这个可能涉及很多问题。比如,现在我们所的很多工作人员录用时并没有执行人民警察录用标准,转警后,这部分人员是去是留呢?我支持在人员去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转警。本文内容于
14:54:13 被司法助理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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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txjunshi123
在第92楼的发言: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当然希望转警了,但真有必要吗?个人认为司法所是一个应该撤减的单位,一个县有政法委、司法局、公检法全套,但都发挥了些什么作用?乡镇司法所多数是摆设,什么也干不了,基本是一个干部身兼数职,隶属乡镇政府。不懂得基层民情啊!其实很多纠纷都是司法所出面协调的,没有我们派出所不得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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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当然希望转警了,但真有必要吗?个人认为司法所是一个应该撤减的单位,一个县有政法委、司法局、公检法全套,但都发挥了些什么作用?乡镇司法所多数是摆设,什么也干不了,基本是一个干部身兼数职,隶属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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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曾经司法所长
在第3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灵魂与肉体
在第38楼的发言:司法所应该转警那只是司法局(所)自己一厢情愿而已,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工作不是刑罚执行!要不还要监狱干嘛!
天津不是已经转了吗,你怎么解释希望严格管理警服,天津的司法所就要收回警服了,司法所的同志回去看看《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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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操心。如果共产党认为有需要,那就行,不行也行。反之。。。。。。。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没那么多道理,也没什么应该不应该的事。而是一切都是共产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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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是一名劳教系统的人民警察,但我认为司法所不应该转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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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转警,尽管我是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但我认为司法所不应该转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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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曾经司法所长
在第62楼的发言:关于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BNA12K-005
信息种类: 公安 司法
文号: 津宝司发[2008]6号
发布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内 容 概 述
为进一步落实市司法局警容风纪管理会议精神,严格司法助理员的警容风纪,促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现就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这个文件在效力上来说属于地方政府内设机构的“规定”,处于效力阶梯的最低端。“规定”只能在上位法已有的范围内行驶权力,而不能超越上位法自行创设权力。因此不能排除本规定与上位法抵触而无效的情况,实与不足为证。换句话说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只有经相关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而现在相关法律的授权还不存在,就迫不及待的换装,是不是有点猴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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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185689 工分: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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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小偷阿星之火焰
在第50楼的发言:司法所及及所有司法局等是法律的监督机构此一项就足够了,给他们足够的权力,警服不能穿,只会坏事,司法管理的是律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仲裁等案件,属于一个司法监督机构,高于其他部门,不能比其他部门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应该属于同一级别、司法监督部门高于以上三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属于司法执行侦察部门、司法属于妨碍司法公正案件的查处和侦查部门也包括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但绝对不能穿警察制服,高于法律执行和侦查部门。中国已经放弃了司法监督机构的建设,这是悲哀。司法系统脱离政府这......这位仁兄是什么意思?法检两院难道要受行政机关制约监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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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8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8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80楼的发言:......
你又在搞笑了……
最高法院可以有权进行司法解释。但是无权变更法律的……其他那几个部门更是如此的。
你说的那个通知最多就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中效力最低的那种。
社区矫正,是不是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一个措施的出现不经过最高立法机关明确立法,而是由这样几个部门用规范性文件来提出,就是对于立法法的违反。
偏转话题的是您……
这个限制人身自由,好像是对于正常人来说的吧?社区矫正针对的是什么人?是罪犯!
再说了是试点,没有全国推开呢!取得经验,再上升为法律,这个也是立法法的程序规定吧?
不管是针对谁,只要是限制了人身自由就需要由法律来设定,这个似乎已经非常明确了。
有了这一点就不论其他了……这个限制是由刑法来限制的,并不是该《通知》吧?该《通知》或未来的《社区矫正法》好像是规范怎么个限制方式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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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8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80楼的发言:......
你又在搞笑了……
最高法院可以有权进行司法解释。但是无权变更法律的……其他那几个部门更是如此的。
你说的那个通知最多就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中效力最低的那种。
社区矫正,是不是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一个措施的出现不经过最高立法机关明确立法,而是由这样几个部门用规范性文件来提出,就是对于立法法的违反。
偏转话题的是您……
这个限制人身自由,好像是对于正常人来说的吧?社区矫正针对的是什么人?是罪犯!
再说了是试点,没有全国推开呢!取得经验,再上升为法律,这个也是立法法的程序规定吧?不管是针对谁,只要是限制了人身自由就需要由法律来设定,这个似乎已经非常明确了。有了这一点就不论其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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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241947 头衔:中央情报局长 工分:8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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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曾经司法所长
在第1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冷心做警察
在第11楼的发言:楼主弱智,司法想穿警服,往警察靠,还不是因为有了监狱系统,没有监狱系统,就是所谓的司法行政,是没有授衔的可能的,是违法的
按楼主思维,铁道部也应该全部授衔,民航总局也应该全部授衔,林业部也应该全部授衔,法院的也应该全部授衔等等,所有行业中
有警察的都都应该授衔。
楼主弱智,鄙视楼主,不安心工作,一天就想穿警服。
你懂个屁,社区矫正属于是刑法执行,这个已经由国务院发文明确了的,司法所肩负和监狱一样的执行刑法的任务,应该转为司法行政人民警察是"刑罚"而不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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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是干什么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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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8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7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76楼的发言:......
制定的时候不违法,可是当后来出现了下位法冲突上位法的时候,自然无效。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学校没有讲过?
你又转移话题了,难道现在搞试点有问题还是已经按通知部分地区开始执行有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
这个是不是属于法的范畴?难道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捏造的?
那你觉得是不是先让这些罪犯回监狱服刑,等《社区矫正法》出台了再出来服刑?那你搞试点跟谁搞去?你去当扮演服刑人员的志愿者?
你又在搞笑了……
最高法院可以有权进行司法解释。但是无权变更法律的……其他那几个部门更是如此的。
你说的那个通知最多就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中效力最低的那种。
社区矫正,是不是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一个措施的出现不经过最高立法机关明确立法,而是由这样几个部门用规范性文件来提出,就是对于立法法的违反。
偏转话题的是您……这个限制人身自由,好像是对于正常人来说的吧?社区矫正针对的是什么人?是罪犯!再说了是试点,没有全国推开呢!取得经验,再上升为法律,这个也是立法法的程序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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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76楼的发言:......
制定的时候不违法,可是当后来出现了下位法冲突上位法的时候,自然无效。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学校没有讲过?
你又转移话题了,难道现在搞试点有问题还是已经按通知部分地区开始执行有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
这个是不是属于法的范畴?难道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捏造的?
那你觉得是不是先让这些罪犯回监狱服刑,等《社区矫正法》出台了再出来服刑?那你搞试点跟谁搞去?你去当扮演服刑人员的志愿者?你又在搞笑了……最高法院可以有权进行司法解释。但是无权变更法律的……其他那几个部门更是如此的。你说的那个通知最多就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中效力最低的那种。社区矫正,是不是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一个措施的出现不经过最高立法机关明确立法,而是由这样几个部门用规范性文件来提出,就是对于立法法的违反。偏转话题的是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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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156642 工分: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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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俺们派出所旁边的司法所的大爷们舒服的很啊,有啥事都往派出所里推!还实行朝九晚五,双休的上班制度,还有警车开,多牛啊!他们的工作就是忽悠!还想转警,算了吧,你们以为警察会比你们好吗!只不过是没有穿过警服,还想耍耍威风罢了!思想要转变啊,我们是人民警察。宗旨是 为人民服务 !而且工作强度大,司法所的大爷们会受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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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7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7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72楼的发言:......
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和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法律渊源就是不同啊。
国务院制定的,这是通过立法法明确了能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可是这些部委可以吗?
部委不会违法?呵呵,那个劳教还有以前的收容遣送的都是啥啊?
中国法制建设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自己行政违法。所以大家看了之后在榜样的带领下,满脑子“法律规定就是给人违反用的……”。
貌似劳教和收容制定时也不违法吧?现在讨论的是法律制定时,不是施行以后。即使现在劳教也不违法啊!
制定的时候不违法,可是当后来出现了下位法冲突上位法的时候,自然无效。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学校没有讲过?你又转移话题了,难道现在搞试点有问题还是已经按通知部分地区开始执行有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
这个是不是属于法的范畴?难道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捏造的?那你觉得是不是先让这些罪犯回监狱服刑,等《社区矫正法》出台了再出来服刑?那你搞试点跟谁搞去?你去当扮演服刑人员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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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258328 工分:5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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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7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72楼的发言:......
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和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法律渊源就是不同啊。
国务院制定的,这是通过立法法明确了能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可是这些部委可以吗?
部委不会违法?呵呵,那个劳教还有以前的收容遣送的都是啥啊?
中国法制建设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自己行政违法。所以大家看了之后在榜样的带领下,满脑子“法律规定就是给人违反用的……”。
貌似劳教和收容制定时也不违法吧?现在讨论的是法律制定时,不是施行以后。即使现在劳教也不违法啊!制定的时候不违法,可是当后来出现了下位法冲突上位法的时候,自然无效。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学校没有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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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干工作!真的有必要的时候!你不转国家也会让你们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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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的机关干部是纯粹的文职干部,所以司法行政系统不应该全员转警,但省、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劳教的工作部门是警察身份是非常应该的,分管监狱、劳教的厅、局领导着警服也是很正常的,政法专项编制的乡镇司法助理员作为肩负着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任务的主体也应当象监狱、劳教一样成为人民警察,现在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助理员转警是必然趋势,大家拭目以待吧,但我很担心、也很反对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司法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司法助理员的局领导也转警,这个就很不严肃了。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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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7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7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69楼的发言:......
第56条......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嗯,符合这条不??那几个有资格得到授权吗???授权这东西是自行车,可以顺手借给人家??
不太明白“那几个。。。”什么意思?
我说的并不是社区矫正符合这一条,而是后面的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规定,几部委搞试点,肯定得到了国务院的授权了的,但咱没看到文件。估计几部委在这事上也不会违法行政吧?
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和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法律渊源就是不同啊。
国务院制定的,这是通过立法法明确了能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可是这些部委可以吗?
部委不会违法?呵呵,那个劳教还有以前的收容遣送的都是啥啊?
中国法制建设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自己行政违法。所以大家看了之后在榜样的带领下,满脑子“法律规定就是给人违反用的……”。貌似劳教和收容制定时也不违法吧?现在讨论的是法律制定时,不是施行以后。即使现在劳教也不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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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9楼的发言:......
第56条......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嗯,符合这条不??那几个有资格得到授权吗???授权这东西是自行车,可以顺手借给人家??
不太明白“那几个。。。”什么意思?
我说的并不是社区矫正符合这一条,而是后面的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规定,几部委搞试点,肯定得到了国务院的授权了的,但咱没看到文件。估计几部委在这事上也不会违法行政吧?
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和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法律渊源就是不同啊。国务院制定的,这是通过立法法明确了能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可是这些部委可以吗?部委不会违法?呵呵,那个劳教还有以前的收容遣送的都是啥啊?中国法制建设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自己行政违法。所以大家看了之后在榜样的带领下,满脑子“法律规定就是给人违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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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6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6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64楼的发言:......
呵呵,这就是一个法制观念问题了。
做了再说??如果错了呢??打嘴巴如何?有错误就承认,然后修正,社会才可以进步的。
否则总是因为某些实体利益而抛弃程序,那么我们如何有进步的可能??中国最近这几百年的历史教训够可以了吧?
这你就是偏见了,搞个实践试点就是有失法制观念?
没实践先搞一部法律出来,你还真就严格执行坐在办公室想出来的法律?你就知道这样的法律经得住考验?出了法律发现错误马上修改,倒是没错,朝令夕改,那么全国人大的权威何在?普法怎搞?
正因为怕错了,给人民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才试点了,所谓试点,就是这意思。并没有全国推开,要是推开了,也就基本完善了,您也就不会不知道了!
此正是践行程序合法!看看立法法!
第56条......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假如按您说的没试点,先出个法律,真出了错误,那估计您和您们比现在这个“反应”大得多吧?
第56条......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嗯,符合这条不??那几个有资格得到授权吗???授权这东西是自行车,可以顺手借给人家??
不太明白“那几个。。。”什么意思?我说的并不是社区矫正符合这一条,而是后面的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参照规定,几部委搞试点,肯定得到了国务院的授权了的,但咱没看到文件。估计几部委在这事上也不会违法行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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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ssy000
在第65楼的发言:司法警察和公安警察根本就是两回事.司法警察的服装应该区分于公安警察.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司法根本就不属于警察.一点执法权都没有穿着警服也是个伪警察.不论不类的.社区矫正不是执法权吗,而且是刑罚执行权,这个不是我说的,请你看社区矫正的概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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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64楼的发言:......
呵呵,这就是一个法制观念问题了。
做了再说??如果错了呢??打嘴巴如何?有错误就承认,然后修正,社会才可以进步的。
否则总是因为某些实体利益而抛弃程序,那么我们如何有进步的可能??中国最近这几百年的历史教训够可以了吧?
这你就是偏见了,搞个实践试点就是有失法制观念?
没实践先搞一部法律出来,你还真就严格执行坐在办公室想出来的法律?你就知道这样的法律经得住考验?出了法律发现错误马上修改,倒是没错,朝令夕改,那么全国人大的权威何在?普法怎搞?
正因为怕错了,给人民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才试点了,所谓试点,就是这意思。并没有全国推开,要是推开了,也就基本完善了,您也就不会不知道了!
此正是践行程序合法!看看立法法!
第56条......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假如按您说的没试点,先出个法律,真出了错误,那估计您和您们比现在这个“反应”大得多吧?第56条......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嗯,符合这条不??那几个有资格得到授权吗???授权这东西是自行车,可以顺手借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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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6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59楼的发言:......
当年没有说要“依法治国”啊,而且特区似乎也不违宪啊。宪法里面没有明确否定某种经济制度的……,都没有啊。
呵呵,我们国家的宪法可是玄妙的东西……
说真的,真要是与时俱进,打算做什么,就必须先立法后行动。名正才有言顺……
历史经验表明:历来是做了再说,而且是做好了再说!否则不是自打嘴巴?
理论来源于实践,没实践先来个法律,那不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
因为还没达到“依法治国”,所以才喊了啊!特区的例子不合适,那就“一国两制”。
呵呵,这就是一个法制观念问题了。
做了再说??如果错了呢??打嘴巴如何?有错误就承认,然后修正,社会才可以进步的。
否则总是因为某些实体利益而抛弃程序,那么我们如何有进步的可能??中国最近这几百年的历史教训够可以了吧?这你就是偏见了,搞个实践试点就是有失法制观念?没实践先搞一部法律出来,你还真就严格执行坐在办公室想出来的法律?你就知道这样的法律经得住考验?出了法律发现错误马上修改,倒是没错,朝令夕改,那么全国人大的权威何在?普法怎搞?正因为怕错了,给人民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才试点了,所谓试点,就是这意思。并没有全国推开,要是推开了,也就基本完善了,您也就不会不知道了!此正是践行程序合法!看看立法法!第56条......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假如按您说的没试点,先出个法律,真出了错误,那估计您和您们比现在这个“反应”大得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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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yxh9095
在第66楼的发言:不要吵了,全国人民都授衔。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以及有行政执法权的各部门、各部委,都可以授衔,都可以开警车,这样全国的见警率就高了,大家齐抓共管,社会治安一定很好。。。。。O(∩_∩)O哈哈哈~。。。。。。。。。。。。。。。。。。。。。。。。。。。。。。。。。。。。。。。。。。。。。。。。。。。。。。。。。。。。。。。。。。。。。。。。。。。。。。。。。。放你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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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吵了,全国人民都授衔。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以及有行政执法权的各部门、各部委,都可以授衔,都可以开警车,这样全国的见警率就高了,大家齐抓共管,社会治安一定很好。。。。。O(∩_∩)O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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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和公安警察根本就是两回事.司法警察的服装应该区分于公安警察.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司法根本就不属于警察.一点执法权都没有穿着警服也是个伪警察.不论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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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59楼的发言:......
当年没有说要“依法治国”啊,而且特区似乎也不违宪啊。宪法里面没有明确否定某种经济制度的……,都没有啊。
呵呵,我们国家的宪法可是玄妙的东西……
说真的,真要是与时俱进,打算做什么,就必须先立法后行动。名正才有言顺……
历史经验表明:历来是做了再说,而且是做好了再说!否则不是自打嘴巴?
理论来源于实践,没实践先来个法律,那不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
因为还没达到“依法治国”,所以才喊了啊!特区的例子不合适,那就“一国两制”。呵呵,这就是一个法制观念问题了。做了再说??如果错了呢??打嘴巴如何?有错误就承认,然后修正,社会才可以进步的。否则总是因为某些实体利益而抛弃程序,那么我们如何有进步的可能??中国最近这几百年的历史教训够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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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2楼的发言:关于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BNA12K-005
信息种类: 公安 司法
文号: 津宝司发[2008]6号
发布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内 容 概 述
为进一步落实市司法局警容风纪管理会议精神,严格司法助理员的警容风纪,促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现就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咋这么别扭呢!司法助理员警察都不是,哪门子“警容”啊!“为司法助理员配发人民警察服装是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增强司法助理员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的重要举措。”----------这哪跟哪啊!还真好意思说!实际作用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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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 BNA12K-005信息种类: 公安 司法文号: 津宝司发[2008]6号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内 容 概 述为进一步落实市司法局警容风纪管理会议精神,严格司法助理员的警容风纪,促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现就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内 容 全 文关于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为进一步落实市司法局警容风纪管理会议精神,严格司法助理员的警容风纪,促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现就加强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警容风纪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司法助理员配发人民警察服装是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增强司法助理员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的重要举措。警容风纪是司法行政队伍的形象窗口,是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素质的重要体现。严格警容风纪管理是落实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助理员分布在全区各乡镇街道,二、进一步明确警容风纪管理的内容各司法所要认真组织司法助理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司法部令第67号)、《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熟记内容,认真落实,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庄、礼节周到、着装规范。在严格警容风纪的要求上,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着装方面工作时间以外着装;衣帽不整;不按照规定配套统一着装;不同制式服装混穿,警便服混穿;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其他饰物;女干警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含男干警),发辫过肩。(二)举止方面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时不知道敬礼且敬礼不规范;举止不端庄;边走边吃东西;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三)警务用品管理方面警用标志佩带不规范、不整齐,不随身携带统一制发的警察专用身份证件。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警容风纪管理局政工科是警容风纪的主管部门,要与基层科等部门形成合力,大胆管理,履职尽责;要坚持经常性的警容风纪教育,强化司法助理员警容风纪意识;要抓规范,促养成,并将各所执行落实警容风纪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努力营造奖优罚劣、从严治警的良好氛围;要建立警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督察。各司法所要根据迎奥运的要求,对司法助理员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在近期内将对司法助理员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抽查。各司法所要规范警务用品的管理,重点做好警务用品回收管理,司法助理员调离工作岗位、离岗、退休、辞职、辞退、取消警衔的,各司法所应及时收回其原配发的警衔标志、警号、人民警察证等警务用品,及时上交局政工科。二00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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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灵魂与肉体
在第4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曾经司法所长
在第3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灵魂与肉体
在第38楼的发言:司法所应该转警那只是司法局(所)自己一厢情愿而已,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工作不是刑罚执行!要不还要监狱干嘛!
天津不是已经转了吗,你怎么解释
在网上都没有找到权威的官报,包括天津市司法局的网站都没有相关文章,只是在你们的一再论述中提及,如果有,天津司法局为什么不公开宣布和报道?如果是事实而又不公开则更有问题!那是你自己没上网去查,因为你不是司法助理员,所以不会上网关心这些事本文内容于 8/9/:29 AM 被曾经司法所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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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5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5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49楼的发言:......
还是那句话,这么个通知可不配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渊源可疑……
改革就是试点没有的东西,难道说小平同志的特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了?当年还违宪呢!
当年没有说要“依法治国”啊,而且特区似乎也不违宪啊。宪法里面没有明确否定某种经济制度的……,都没有啊。
呵呵,我们国家的宪法可是玄妙的东西……
说真的,真要是与时俱进,打算做什么,就必须先立法后行动。名正才有言顺……
历史经验表明:历来是做了再说,而且是做好了再说!否则不是自打嘴巴?理论来源于实践,没实践先来个法律,那不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因为还没达到“依法治国”,所以才喊了啊!特区的例子不合适,那就“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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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5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49楼的发言:......
还是那句话,这么个通知可不配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渊源可疑……
改革就是试点没有的东西,难道说小平同志的特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了?当年还违宪呢!当年没有说要“依法治国”啊,而且特区似乎也不违宪啊。宪法里面没有明确否定某种经济制度的……,都没有啊。呵呵,我们国家的宪法可是玄妙的东西……说真的,真要是与时俱进,打算做什么,就必须先立法后行动。名正才有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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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d911turbo
在第5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49楼的发言:......
还是那句话,这么个通知可不配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渊源可疑……
我也同意兄弟的观点,基层司法行政都感觉社区矫正这活不好干,关键就在没有法律依据,刑法刑诉法都没有修改,只有两高两部的文件,可是上头说了下边就得干。还有本身司法行政机关(除监狱劳教)定义就比较尴尬,是国家行政机关可前面还加上司法二字,没有执法权,却由于“司法”两字被不知道司法局是行政机关的群众骂,一说司法腐败就准是你司法局腐败,真是天大的冤枉!只有干了才知道哪里不合适,再调整,再完善,那当年改革开放,经济特区也没有法律依据,还不是照样干了,还干的很好,改革就是要冒风险的,不能因为有难度,有风险就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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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2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曾经司法所长
在第1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冷心做警察
在第11楼的发言:楼主弱智,司法想穿警服,往警察靠,还不是因为有了监狱系统,没有监狱系统,就是所谓的司法行政,是没有授衔的可能的,是违法的
按楼主思维,铁道部也应该全部授衔,民航总局也应该全部授衔,林业部也应该全部授衔,法院的也应该全部授衔等等,所有行业中
有警察的都都应该授衔。
楼主弱智,鄙视楼主,不安心工作,一天就想穿警服。
你懂个屁,社区矫正属于是刑法执行,这个已经由国务院发文明确了的,司法所肩负和监狱一样的执行刑法的任务,应该转为司法行政人民警察
嘿嘿,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貌似没有社区矫治这一块啊。倒是明确了,如果执行缓刑,管制等等刑罚都是送交公安的……好似是老黄历了,种地也该与时俱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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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4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3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32楼的发言:......
正在起草?
那就是现在还没有啊!
能凭据现在还没有的东西来限制人身自由么???这是干啥??
仔细看,是起草《办法》,相当于《实施细则》,并不是没执法依据,只是没有对该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再说了,本来就是罪犯,只不过不在监狱里罢了,何谈自由?这已经够自由了吧?难道想到里面吃囚粮去?
依据是这: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做出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还是那句话,这么个通知可不配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渊源可疑……我也同意兄弟的观点,基层司法行政都感觉社区矫正这活不好干,关键就在没有法律依据,刑法刑诉法都没有修改,只有两高两部的文件,可是上头说了下边就得干。还有本身司法行政机关(除监狱劳教)定义就比较尴尬,是国家行政机关可前面还加上司法二字,没有执法权,却由于“司法”两字被不知道司法局是行政机关的群众骂,一说司法腐败就准是你司法局腐败,真是天大的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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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ecaids
在第54楼的发言:司法所转警合并到公安派出所了吧,反正司法所又没有什么事可干!可以撤消!!看样子这位兄弟也是认为司法所无所事事,建议你看看整篇帖子再评论,不要整天光觉得自己忙,别人都无所事事!!!是,公安是忙,权力大责任大,天下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可是为什么那一半不让你们担着?还是那句话,国家机关是个机器,离了发动机不行,离了螺丝钉也不行。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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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转警合并到公安派出所了吧,反正司法所又没有什么事可干!可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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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4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3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32楼的发言:......
正在起草?
那就是现在还没有啊!
能凭据现在还没有的东西来限制人身自由么???这是干啥??
仔细看,是起草《办法》,相当于《实施细则》,并不是没执法依据,只是没有对该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再说了,本来就是罪犯,只不过不在监狱里罢了,何谈自由?这已经够自由了吧?难道想到里面吃囚粮去?
依据是这: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做出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还是那句话,这么个通知可不配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渊源可疑……改革就是试点没有的东西,难道说小平同志的特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了?当年还违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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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32楼的发言:......
正在起草?
那就是现在还没有啊!
能凭据现在还没有的东西来限制人身自由么???这是干啥??
仔细看,是起草《办法》,相当于《实施细则》,并不是没执法依据,只是没有对该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再说了,本来就是罪犯,只不过不在监狱里罢了,何谈自由?这已经够自由了吧?难道想到里面吃囚粮去?
依据是这: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做出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还是那句话,这么个通知可不配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渊源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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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局:正式成立社区矫正中心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日正式成立,该中心工作人员由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130余名教职员工组成。天津市司法局局长罗昭表示,以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教育工作者为主体,组建社区矫正基层队伍,有利于发挥其教育工作专业背景优势,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据了解,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天津市编办批复,原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教职员工全员转岗,组成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业务培训,将派驻天津中心城区各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这是法制网上公开报道,看出什么了吗?组建社区矫正基层队伍是由警官学校教职员工转岗,为什么多此一举?而不直接从司法局所里转警?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身份问题!这是法律层面的程序,没有修改相关法律之前谁也不能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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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8楼的发言:司法所应该转警那只是司法局(所)自己一厢情愿而已,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工作不是刑罚执行!要不还要监狱干嘛!
天津不是已经转了吗,你怎么解释在网上都没有找到权威的官报,包括天津市司法局的网站都没有相关文章,只是在你们的一再论述中提及,如果有,天津司法局为什么不公开宣布和报道?如果是事实而又不公开则更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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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不是公安局。省司法厅里只有一部分是劳教监狱警察。就和法院检察院海关铁道部一样都有一部分警察。不应该以由局部决定整体。公安部里也有一部分武警,但公安部不因此人人都授武警衔。公安不用军衔式衔级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与制造亲民形象。司法也不该全部警察化。法院检察院也都脱去警服式制服了。要强调服务和亲民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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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出台了《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该规则强调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指出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也不得穿着和佩带相仿的服装及标志。该规则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使用相同标志的;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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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警心如玉
在第1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sd911turbo
在第17楼的发言:......
这位兄弟说话有点不大中听,说司法局清闲你愿意来吗?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包括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律师公证管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管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还有这两年刚试点的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不如公检法系统业务看得见摸得着,但不能说司法局是最清闲的单位,按你的说法为什么不撤销司法行政系统?还有,你说的民事调解司法行政机关称为人民调解,为什么老百姓愿意找派出所,还不是因为民警穿着警服群众认为代表国家相信民警,而司法所工作人员什么标志都没有,知道是司法所的还能听两句,不知道的认为是拉偏架的揍你一顿的都有!!!我们这里就有过,村里有人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司法所的去调解,被一方误认为另一方找来帮忙打架的,不由分说就被打了一顿,司法所向谁叫屈去?还有就是社区矫正,你们派出所有强制手段谁不听先拘起来,司法所能怎么样,只能上门一趟趟谈心说服教育。还有,司法所为什么关门,你派出所民警协警联防哪个所低于20人的?司法所几个人?多的没有超过5个人的,少的就1个人!下村调解个纠纷宣传个法律吧,所里不锁门派出所给看门吗?不下村吧,别人就说你司法所干什么吃的,整天闲的无事!当然,肯定有个别司法所的可能不务正业,但是哪个行业没有几粒老鼠屎?你公安没有?法院没有?检察院没有?
那我说说你们是怎么开展你们的业务的吧!!
第一、你们所说的法制宣传和普法依法治理,见过的老百姓请举手!!估计99%的人没有见过!!这样普法那样普法的书都是村委会发下来的!和你司法所关系好像不是太密切吧!!而且也就发几本书,你们也不上课!!还不如老百姓自己看《今日说法》!
第二、律师公证管理,不说也罢!!我过了司法考试!但是司法局给我印象就是收点钱,报考司法考试收钱、实习律师岗前培训收钱等等!实际做了多少,大家心知肚明!!如果你们真有心,也不至于社会上那么多“假律师”了!遍地的法律事务所开遍你们司法局附近地段,可这些人基本上除了有社会关系和你们的庇护以外,没有几个真正的过了司法考试!!却严重违法《律师法》进行法律专业服务!可你们大多数时候是视而不见的!!
第三、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老实说,老百姓知不知道你们是搞这个的都不一定!你可以去调查一下!有几个群众知道你们是搞这个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绝大多数时候是公益律师在干!!你们只是起个中介的作用!且不说中国人对法治理念不太认可,就是认可人家一般也不找司法局,因为你们是机关,人家宁愿花点钱,也是去找法律服务所的“歪律师”!
第四、司法鉴定管理,这个业务你们有,但是一个省有几家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好像一个局管不到一个吧!!
第五、刑释解教帮教安置,好像这个工作是你们和公安局一起在干吧!而且你们的出镜率不是太高!现在很多刑释解教人员只回派出所办理户口,就又消失的无影无踪了,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帮教的!!是全程跟踪还是定点清除??
1、普法的书是普法办下发的,你没见过法制宣传不代表司法行政机关没搞过,也可以这么说,贵地没搞过不代表全国没搞过,关于上课,司法所一般是给村调解主任集中授课,一个乡镇几万人,司法所就那几个人,一天给一个村上课,别的工作还干吗?
2、律师公证管理,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是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关于法律服务所,他们搞的是法律服务,法律授权公民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子,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搞?
3、人民调解老百姓不知道,各村都有调解主任一职,一般小村都由治保主任兼任,大村单独,你也可以去问问治保主任知道不知道!既然你通过了司法考试就一定知道法律援助是每个律师的义务,我国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受理或直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受理,指派律师受理的每件案子给与补助(经济好的地区能列入财政预算,差的地区直接在司法局办公费里出)这些你知道吗?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也许贵地暂时没有,以后就永远没有?打个比方:我今天开车不违章代表我以后永远不会违章?打死我也不相信!
5、又回到起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措施,穿着便装(发身制服有的还不是警服就被别人口诛笔伐),社区矫正人员都不听你的更何况刑释解教人员,人家是执行完毕的自由人,不听派出所的可以不给他上户口、可以拘留、可以审查,司法所能干什么?全程跟踪司法所没有这么多人,关于定点清除貌似搞这项工作某些单位玩的更熟吧!
还有,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安排的包村、计划生育、信访值班、环境整治等杂七杂八的本不该由司法所承担的工作,司法所做了多少你知道吗?派出所好啊,公安机关,有执法权,有强制措施,人事财务都由公安局管理乡镇的话不听又能怎么着?
建议你去看看深圳的政府改革方案,除了公安局,司法局也没有被列入改革范围!!!所以,不要光觉的自己的工作重要,别人都是吃干饭的,国家机关是个机器,离了发动机不行离了螺丝钉也不行!!!
说的太好了.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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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警心如玉
在第3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sd911turbo
在第21楼的发言:......
1、普法的书是普法办下发的,你没见过法制宣传不代表司法行政机关没搞过,也可以这么说,贵地没搞过不代表全国没搞过,关于上课,司法所一般是给村调解主任集中授课,一个乡镇几万人,司法所就那几个人,一天给一个村上课,别的工作还干吗?
2、律师公证管理,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是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关于法律服务所,他们搞的是法律服务,法律授权公民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子,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搞?
3、人民调解老百姓不知道,各村都有调解主任一职,一般小村都由治保主任兼任,大村单独,你也可以去问问治保主任知道不知道!既然你通过了司法考试就一定知道法律援助是每个律师的义务,我国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受理或直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受理,指派律师受理的每件案子给与补助(经济好的地区能列入财政预算,差的地区直接在司法局办公费里出)这些你知道吗?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也许贵地暂时没有,以后就永远没有?打个比方:我今天开车不违章代表我以后永远不会违章?打死我也不相信!
5、又回到起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措施,穿着便装(发身制服有的还不是警服就被别人口诛笔伐),社区矫正人员都不听你的更何况刑释解教人员,人家是执行完毕的自由人,不听派出所的可以不给他上户口、可以拘留、可以审查,司法所能干什么?全程跟踪司法所没有这么多人,关于定点清除貌似搞这项工作某些单位玩的更熟吧!
还有,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安排的包村、计划生育、信访值班、环境整治等杂七杂八的本不该由司法所承担的工作,司法所做了多少你知道吗?派出所好啊,公安机关,有执法权,有强制措施,人事财务都由公安局管理乡镇的话不听又能怎么着?
建议你去看看深圳的政府改革方案,除了公安局,司法局也没有被列入改革范围!!!所以,不要光觉的自己的工作重要,别人都是吃干饭的,国家机关是个机器,离了发动机不行离了螺丝钉也不行!!!
一、你除了普法,你们基层司法所别的还有啥工作?以下几项工作,除了社区矫正和调解你们都无权干涉!
二、司考报名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我晕!那你们扯发票给我们干什么?
三、治保主任要是都懂法,当然我说的懂是比较熟悉法!还考司法考试干什么?还天天大报小报要依法治国干什么?法律援助的经费本来就应该国家出,要不法律援助律师生活怎么办??只不过经费从你们那里走,纵观胡主席以来的财政收支办法,还不如把经费给银行管理,更让老百姓放心!
四、我说司法鉴定的意思是因为司法鉴定事务所数量少,所以工作量小!而且你们的管理并不能起到太多的作用,反而是桎梏!影响司法独立!有法院来判读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就可以了,而且司法鉴定的活你们也干不来!基本上都是些政法类的大学兼职在做!
五、刑释解教人员本来就有权不听你们的!刑罚执行完毕人家就是自由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别人只要不违法,有权不接受你的帮教!还有社区矫正,全国开展了多少?你们的队伍结构,有那个能力完成吗?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要对一部分轻微违法的人,脱离警察的管理,让他们融入社会!你们想通过穿警服来管理,这本身就与社区矫正的初衷背道而驰!!是官本位的体现!1、司法所的工作我已说的很清楚,理解不理解是你自己的事。2、司考报名收费是收的考务费,你公安机关不收费?到派出所提个户籍证明收不收手续费?交警部门强制驾驶员加入的协会收不收费?3、是,经费是从司法局走,你去经济条件落后地区看看,有没有专项经费?不像某机关,可以以某行动的名义申请专项经费,实在不行还可以由企业赞助,不过,到底有多少赞助是自愿的呢?4、司法行政机关怎样桎梏司法鉴定了?请你举例说明!司法鉴定是中介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做!!!5、貌似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联合发文机关有公安部吧,难道公安部还不如你懂法?综你所述,可以取消司法行政机关了,建议你上书全国人大、国务院取消司法行政机关,省的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不过取消不取消不是你说了就算得!个人的一点意见,各行各业干好自己分内的工作,眼睛不要盯着别人干嘛了,说某某行业清闲先问问自己愿意不愿意去,对不知道的不懂得不要随便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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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冷心做警察
在第2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sd911turbo
在第21楼的发言:......
1、普法的书是普法办下发的,你没见过法制宣传不代表司法行政机关没搞过,也可以这么说,贵地没搞过不代表全国没搞过,关于上课,司法所一般是给村调解主任集中授课,一个乡镇几万人,司法所就那几个人,一天给一个村上课,别的工作还干吗?
2、律师公证管理,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是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关于法律服务所,他们搞的是法律服务,法律授权公民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子,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搞?
3、人民调解老百姓不知道,各村都有调解主任一职,一般小村都由治保主任兼任,大村单独,你也可以去问问治保主任知道不知道!既然你通过了司法考试就一定知道法律援助是每个律师的义务,我国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受理或直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受理,指派律师受理的每件案子给与补助(经济好的地区能列入财政预算,差的地区直接在司法局办公费里出)这些你知道吗?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也许贵地暂时没有,以后就永远没有?打个比方:我今天开车不违章代表我以后永远不会违章?打死我也不相信!
5、又回到起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措施,穿着便装(发身制服有的还不是警服就被别人口诛笔伐),社区矫正人员都不听你的更何况刑释解教人员,人家是执行完毕的自由人,不听派出所的可以不给他上户口、可以拘留、可以审查,司法所能干什么?全程跟踪司法所没有这么多人,关于定点清除貌似搞这项工作某些单位玩的更熟吧!
还有,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安排的包村、计划生育、信访值班、环境整治等杂七杂八的本不该由司法所承担的工作,司法所做了多少你知道吗?派出所好啊,公安机关,有执法权,有强制措施,人事财务都由公安局管理乡镇的话不听又能怎么着?
建议你去看看深圳的政府改革方案,除了公安局,司法局也没有被列入改革范围!!!所以,不要光觉的自己的工作重要,别人都是吃干饭的,国家机关是个机器,离了发动机不行离了螺丝钉也不行!!!
仔细通观全文,没有找到可以变成警察的依据。穿警服=违法。
司法行政穿任何其他制服本人不反对。但是,司法行政穿警服就是违法。就是要反对!
------------------------------------------
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出台了《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
该规则强调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指出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也不得穿着和佩带相仿的服装及标志。
该规则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使用相同标志的;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反对违法行政!!
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是中国对法治最大的侮辱!!!!!是的,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是中国法治的耻辱,不过不知兄弟留意过媒体报道没有,貌似政法系统内违法行为较多的是某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内违法是中国法治的耻辱,某机关不是?说别人前最好先看看自己!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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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sd911turbo
在第21楼的发言:......
1、普法的书是普法办下发的,你没见过法制宣传不代表司法行政机关没搞过,也可以这么说,贵地没搞过不代表全国没搞过,关于上课,司法所一般是给村调解主任集中授课,一个乡镇几万人,司法所就那几个人,一天给一个村上课,别的工作还干吗?
2、律师公证管理,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是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关于法律服务所,他们搞的是法律服务,法律授权公民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子,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搞?
3、人民调解老百姓不知道,各村都有调解主任一职,一般小村都由治保主任兼任,大村单独,你也可以去问问治保主任知道不知道!既然你通过了司法考试就一定知道法律援助是每个律师的义务,我国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受理或直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受理,指派律师受理的每件案子给与补助(经济好的地区能列入财政预算,差的地区直接在司法局办公费里出)这些你知道吗?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也许贵地暂时没有,以后就永远没有?打个比方:我今天开车不违章代表我以后永远不会违章?打死我也不相信!
5、又回到起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措施,穿着便装(发身制服有的还不是警服就被别人口诛笔伐),社区矫正人员都不听你的更何况刑释解教人员,人家是执行完毕的自由人,不听派出所的可以不给他上户口、可以拘留、可以审查,司法所能干什么?全程跟踪司法所没有这么多人,关于定点清除貌似搞这项工作某些单位玩的更熟吧!
还有,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安排的包村、计划生育、信访值班、环境整治等杂七杂八的本不该由司法所承担的工作,司法所做了多少你知道吗?派出所好啊,公安机关,有执法权,有强制措施,人事财务都由公安局管理乡镇的话不听又能怎么着?
建议你去看看深圳的政府改革方案,除了公安局,司法局也没有被列入改革范围!!!所以,不要光觉的自己的工作重要,别人都是吃干饭的,国家机关是个机器,离了发动机不行离了螺丝钉也不行!!!
仔细通观全文,没有找到可以变成警察的依据。穿警服=违法。
司法行政穿任何其他制服本人不反对。但是,司法行政穿警服就是违法。就是要反对!
------------------------------------------
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出台了《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
该规则强调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指出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也不得穿着和佩带相仿的服装及标志。
该规则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使用相同标志的;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兄弟,我只是回复“警心如玉”兄弟关于司法行政机关清闲不清闲、司法所的同志具体干些啥等问题,并没有说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不应该着装的问题,那不是我们考虑的问题。本文内容于
20:35:44 被sd911turbo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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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灵魂与肉体
在第38楼的发言:司法所应该转警那只是司法局(所)自己一厢情愿而已,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工作不是刑罚执行!要不还要监狱干嘛!这个还真的是刑罚执行,建议好好看看社区矫正的定义!名词解释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 服刑人员 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 刑罚执行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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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灵魂与肉体
在第38楼的发言:司法所应该转警那只是司法局(所)自己一厢情愿而已,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工作不是刑罚执行!要不还要监狱干嘛!天津不是已经转了吗,你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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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该转警那只是司法局(所)自己一厢情愿而已,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工作不是刑罚执行!要不还要监狱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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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警心如玉
在第3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我是警司
在第35楼的发言:......
第一,司考估计是代收。总不会贪污了你的准考证吧?
第二,法援,律师本来就有这义务劳动的,跟义务植树一样。
第三,司法鉴定机构少不见得就业务量少,反而多了吧?司法行政机关只是管理,具体业务是不参与的。相当于足协不办足球俱乐部一样,也不踢球。
第四,帮教完全自愿的,不存在强制性;社区矫正人员是不在监狱服刑,而不是脱离警察的管理。要是脱离警察的管理,就是脱管的行为,属严重违法的性质!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制度完善正在进行中,改革有个循序渐进了吧!
建议多学学法律,政策!
第一,我从来没有说司法局手司考的前是贪污,你这是断章取义!
第二,义务劳动?知道什么叫义务劳动吗?那是义务但和义务劳动有区别!天天义务劳动,律师吃饭吗??律师不是公务员,没有人发工资的!我们这是讨论司法局工作量的问题,你这样的南辕北辙实在无聊!
第三,你这个理论第一次听见,建议你个全国人大写信,要求不要进行国有企业改制了,国企少了,中央事情更多了!!
第四,既然是自愿穿什么警服??????脱离警察管理叫违法???笑话!!我当了2年多两劳警察,我问你,外宿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算托管吗??算违法吗?
别不懂装懂!社区矫正法都没有,你说的违法从何而来?你凭什么要行政机关超越法律进行社区矫正????《刑法》《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有肯定社区矫正吗??
我到是不建议你学法律和政策,建议你从最基础的法理学开始学习!!学学什么叫法治精神!!!说我断章取义,你何尝不是?我说律师天天去义务还是你说来?都没说,你就这样联想?“法律援助的经费本来就应该国家出,要不法律援助律师生活怎么办??只不过经费从你们那里走,......”这个不知道是谁说的!中央好像不管国有企业吧?国资委是干什么的?看这个: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做出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现在还有外宿的吗?是你要把外宿的劳教和服刑人员拿来说事的吧?没见过就不要说没有,只能说明你孤陋寡闻不就干了两年警察吗?冒充法律专家呢?我没你那水平研究不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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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警心如玉
在第3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sd911turbo
在第21楼的发言:......
1、普法的书是普法办下发的,你没见过法制宣传不代表司法行政机关没搞过,也可以这么说,贵地没搞过不代表全国没搞过,关于上课,司法所一般是给村调解主任集中授课,一个乡镇几万人,司法所就那几个人,一天给一个村上课,别的工作还干吗?
2、律师公证管理,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是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关于法律服务所,他们搞的是法律服务,法律授权公民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子,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搞?
3、人民调解老百姓不知道,各村都有调解主任一职,一般小村都由治保主任兼任,大村单独,你也可以去问问治保主任知道不知道!既然你通过了司法考试就一定知道法律援助是每个律师的义务,我国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受理或直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受理,指派律师受理的每件案子给与补助(经济好的地区能列入财政预算,差的地区直接在司法局办公费里出)这些你知道吗?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也许贵地暂时没有,以后就永远没有?打个比方:我今天开车不违章代表我以后永远不会违章?打死我也不相信!
5、又回到起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措施,穿着便装(发身制服有的还不是警服就被别人口诛笔伐),社区矫正人员都不听你的更何况刑释解教人员,人家是执行完毕的自由人,不听派出所的可以不给他上户口、可以拘留、可以审查,司法所能干什么?全程跟踪司法所没有这么多人,关于定点清除貌似搞这项工作某些单位玩的更熟吧!
还有,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安排的包村、计划生育、信访值班、环境整治等杂七杂八的本不该由司法所承担的工作,司法所做了多少你知道吗?派出所好啊,公安机关,有执法权,有强制措施,人事财务都由公安局管理乡镇的话不听又能怎么着?
建议你去看看深圳的政府改革方案,除了公安局,司法局也没有被列入改革范围!!!所以,不要光觉的自己的工作重要,别人都是吃干饭的,国家机关是个机器,离了发动机不行离了螺丝钉也不行!!!
一、你除了普法,你们基层司法所别的还有啥工作?以下几项工作,除了社区矫正和调解你们都无权干涉!
二、司考报名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我晕!那你们扯发票给我们干什么?
三、治保主任要是都懂法,当然我说的懂是比较熟悉法!还考司法考试干什么?还天天大报小报要依法治国干什么?法律援助的经费本来就应该国家出,要不法律援助律师生活怎么办??只不过经费从你们那里走,纵观胡主席以来的财政收支办法,还不如把经费给银行管理,更让老百姓放心!
四、我说司法鉴定的意思是因为司法鉴定事务所数量少,所以工作量小!而且你们的管理并不能起到太多的作用,反而是桎梏!影响司法独立!有法院来判读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就可以了,而且司法鉴定的活你们也干不来!基本上都是些政法类的大学兼职在做!
五、刑释解教人员本来就有权不听你们的!刑罚执行完毕人家就是自由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别人只要不违法,有权不接受你的帮教!还有社区矫正,全国开展了多少?你们的队伍结构,有那个能力完成吗?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要对一部分轻微违法的人,脱离警察的管理,让他们融入社会!你们想通过穿警服来管理,这本身就与社区矫正的初衷背道而驰!!是官本位的体现!
第一,司考估计是代收。总不会贪污了你的准考证吧?
第二,法援,律师本来就有这义务劳动的,跟义务植树一样。
第三,司法鉴定机构少不见得就业务量少,反而多了吧?司法行政机关只是管理,具体业务是不参与的。相当于足协不办足球俱乐部一样,也不踢球。
第四,帮教完全自愿的,不存在强制性;社区矫正人员是不在监狱服刑,而不是脱离警察的管理。要是脱离警察的管理,就是脱管的行为,属严重违法的性质!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制度完善正在进行中,改革有个循序渐进了吧!
建议多学学法律,政策!第一,我从来没有说司法局手司考的前是贪污,你这是断章取义!第二,义务劳动?知道什么叫义务劳动吗?那是义务但和义务劳动有区别!天天义务劳动,律师吃饭吗??律师不是公务员,没有人发工资的!我们这是讨论司法局工作量的问题,你这样的南辕北辙实在无聊!第三,你这个理论第一次听见,建议你个全国人大写信,要求不要进行国有企业改制了,国企少了,中央事情更多了!!第四,既然是自愿穿什么警服??????脱离警察管理叫违法???笑话!!我当了2年多两劳警察,我问你,外宿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算托管吗??算违法吗?别不懂装懂!社区矫正法都没有,你说的违法从何而来?你凭什么要行政机关超越法律进行社区矫正????《刑法》《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有肯定社区矫正吗??我到是不建议你学法律和政策,建议你从最基础的法理学开始学习!!学学什么叫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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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的书是普法办下发的,你没见过法制宣传不代表司法行政机关没搞过,也可以这么说,贵地没搞过不代表全国没搞过,关于上课,司法所一般是给村调解主任集中授课,一个乡镇几万人,司法所就那几个人,一天给一个村上课,别的工作还干吗?
2、律师公证管理,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是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关于法律服务所,他们搞的是法律服务,法律授权公民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子,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搞?
3、人民调解老百姓不知道,各村都有调解主任一职,一般小村都由治保主任兼任,大村单独,你也可以去问问治保主任知道不知道!既然你通过了司法考试就一定知道法律援助是每个律师的义务,我国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受理或直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受理,指派律师受理的每件案子给与补助(经济好的地区能列入财政预算,差的地区直接在司法局办公费里出)这些你知道吗?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也许贵地暂时没有,以后就永远没有?打个比方:我今天开车不违章代表我以后永远不会违章?打死我也不相信!
5、又回到起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措施,穿着便装(发身制服有的还不是警服就被别人口诛笔伐),社区矫正人员都不听你的更何况刑释解教人员,人家是执行完毕的自由人,不听派出所的可以不给他上户口、可以拘留、可以审查,司法所能干什么?全程跟踪司法所没有这么多人,关于定点清除貌似搞这项工作某些单位玩的更熟吧!
还有,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安排的包村、计划生育、信访值班、环境整治等杂七杂八的本不该由司法所承担的工作,司法所做了多少你知道吗?派出所好啊,公安机关,有执法权,有强制措施,人事财务都由公安局管理乡镇的话不听又能怎么着?
建议你去看看深圳的政府改革方案,除了公安局,司法局也没有被列入改革范围!!!所以,不要光觉的自己的工作重要,别人都是吃干饭的,国家机关是个机器,离了发动机不行离了螺丝钉也不行!!!
一、你除了普法,你们基层司法所别的还有啥工作?以下几项工作,除了社区矫正和调解你们都无权干涉!
二、司考报名收钱的不是司法局??我晕!那你们扯发票给我们干什么?
三、治保主任要是都懂法,当然我说的懂是比较熟悉法!还考司法考试干什么?还天天大报小报要依法治国干什么?法律援助的经费本来就应该国家出,要不法律援助律师生活怎么办??只不过经费从你们那里走,纵观胡主席以来的财政收支办法,还不如把经费给银行管理,更让老百姓放心!
四、我说司法鉴定的意思是因为司法鉴定事务所数量少,所以工作量小!而且你们的管理并不能起到太多的作用,反而是桎梏!影响司法独立!有法院来判读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就可以了,而且司法鉴定的活你们也干不来!基本上都是些政法类的大学兼职在做!
五、刑释解教人员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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