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科研成果及工作特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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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及办理流程图、重要提s示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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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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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委发[2000]10号
  第一条&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土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懂技术、善管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闽分支机构。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技&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单位。可以调动、兼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六条&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可通过特殊考试办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引进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二)引进人才科研成果成功投产后,受益单位3年至5年,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结引进人才。
  (三)对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引进人才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属于职务发明的,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最高可达50%。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净收人;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相关政策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积极扶持福州、厦门等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简化留学人员来阐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来闽创办企业,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并经省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后可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有关优惠政策。政府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技术入股、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留学人员在本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项目立项、贴息贷款、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优惠待遇;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条&引进人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进入成本。高层次人才来闽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优惠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每年资助一定数额的资料费,配备助手,提供工作用车,提供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省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有企业和科研、教学及医疗卫生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土,从专项资金中提供不少于200万元支持其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支持其在省内高校兼职并带博士生,培养学科带头人;每引进一名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提供2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人员,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费。引进人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调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末成年人子女需迁移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依据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有关户口、粮食迁移落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或随迁,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及时帮助办理其配偶、子女的调动安置、入学、就业及&农转非&。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的人学,当地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并不得收取以赞助为名的各种费用。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买、租赁微利房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同类人员的住房标准,按当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各出资19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购房或租赁,如属购房,引进人才工作满五年后产权归其所有。对来阐工作的两院院土,由当地政府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各地、各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人才公寓,或视需要拨款购置,供短期来闽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引进的青年专业人才享受我省同类人员住房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对来闽定居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3-5万元的安家费,并帮助解决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来闽单程旅费。对来阐定居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的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院院土可享受副省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五条&对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两院院士、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省政府每月分别发给5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津贴。省内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省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对辞职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按引进人员办理户粮迁入手续,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享受与调进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同等待遇。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对来闽、回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公安、外事部门应简化环节,优先办理出入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境)留学人员在闽创办高新技术运业,经省科委认定并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其企业有关人员可向外事部门办理l-3名香港多次往返签证;需要经常出国(境)人员,可根据有关文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属因公证明办理)。引进人才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评定职称时外语可免试。
  第十九条&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面向国内外大学和科研单位,选聘包括两院院士、重点学科带头人、海外著名专家与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客座专家,聘期内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分别发给1500元、1000元、500元生活津贴。
  第二十条&省政府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奖励制度,定期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颁发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证书,发今次性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建立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联系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我省企业技术难题、岗位需求、我省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的攻关项目以及有关人才政策,向海内外人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二十二条&引进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参照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华侨华人身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同归侨享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权利和待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本省创业期间,受《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福建省人事厅是我省引进人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资格的认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更加优惠的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来闽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最新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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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的户口一直令人梦寐以求,一个北京或者上海的户口,意味着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例如,孩子可以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生病了可以花最少的钱去最好的医院看病,退休后能享受到更高的工资待遇等等等,当然,其中最为人津津乐道的是有了北京和上海的户口,考上一所好大学更加容易。如果你有条件,并且想落户上海,2017年最新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值得你好好阅读。&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止申报之日)相应的工作经历;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8、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0、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12、科创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运营人才、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企业家。&用人单位基本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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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7.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1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5.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户口迁移流程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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