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审计条例》是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的

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日报》5月26日报道:《浙江省审计条例》6月起施行 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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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浙江日报》对《浙江省审计条例》新闻发布会进行了报道,全文如下:&&《浙江省审计条例》6月起施行 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 浙江日报杭州5月25日讯 《浙江省审计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通过立法对我省审计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并积极回应当前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省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该条例主要内容和亮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审计范围和重点、审计方式和程序、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等方面都作了创新规定。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明确了重点审查的内容,从加强项目落地、资金保障和实际效果审计等方面,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增强审计监督的实效。  针对社会关注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条例明确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事项,进一步体现审计在美丽浙江建设中的职责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实施审计;并对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  条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程序、审计评价的要求等。规定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机关还应对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作出审计评价。  条例强调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为强化审计结果的刚性,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信息来源:宁海县审计局浏览次数:字号:[
]浙审办〔2016〕73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审计条例》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相关情况。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公告审计结果,下列事项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二)公开后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三)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审计机关每年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明确拟公告审计结果的项目。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进行。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公告审计结果。若在审计结果公告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要及时暂停公告,视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公告。第八条
省审计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其审计结果由省审计厅对外公告;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其审计结果由接受授权的审计机关对外公告并报省审计厅审批;省审计厅制发审计通知书,组织下级审计机关为主具体实施的项目,除由省审计厅公告审计结果综合情况外,具体实施项目的下级审计机关可对各自子项目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并报省审计厅备案。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三)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第十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范围、影响程度等,合理确定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方式,并可就单个、同类、多个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向有关单位通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就拟公告的审计事项,在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中注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在公告之前再次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内容上取得一致意见;若无重大分歧意见,则公告内容一般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若被审计单位在公告事项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情况下仍要求不予公告的,审计机关应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是否公告的决定。没有列入年度计划公告的事项,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已经注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的,在无重大分歧意见的情况下无须就公告内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若未注明,则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列入年度计划公告的事项因发生特殊情况不适合进行公告的,审计机关应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不予公告的决定。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文稿审批流程参照下列顺序并明确责任分工:(一)审计结果公告主办部门草拟公告文稿,对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二)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对已审理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文稿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三)审计机关办公室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的文字、格式及保密情况进行审核,对公告文稿的规范性及保密要求负责。(四)审计结果公告主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总审计师(或履行总审计师职责的领导)分别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阅,对公告事项内容的可行性和适当性负责。(五)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公告下列审计结果,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审计结果。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网站发布,如有条件还可印制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发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四)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五)其他适当的形式。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的整改结果经审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审计机关公告时可以直接引用,也可以不再另行公告。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三)泄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第十八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发(联网单位只发电子文件)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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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浙江省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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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浙江省审计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公 告 27 号 第《 浙江省审计条例 》 已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经浙江省第十二届2015 6 月 1 日 起施行 。 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7 日 浙江省审计条例 2015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整改和运用法律责任附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 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 规范审计行为 , 维护经济秩序和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审 计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和、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廉政建设, 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 、 国 有资产 、 国 有资源的管、 分配 、 使用 情况,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 理责任履行情况, 以 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 进行审 计。 监督, 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 、 法规规定的职责 、 权限和程序进。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 、 社会。 行审计监督监督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 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 及。 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 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建立符合审计工。 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国家实行省以 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 理的, 依照 国 家有关。 规定执行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 监督检查 、 审计质量控制等。 审计机关的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 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 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审计评价 、 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 。 。 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并报告审计结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客观公正 、 、 廉洁奉公 、 保守秘密, 遵守回避制度, 不得参与被审计单。 实事求是位的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 资料 、 形成的审计记录和。 掌握的相关情况, 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 者披露, 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拨款关系的部门 、 单位的预、 园区 )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 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 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 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 开发区(新区况和决算草案, 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二)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使用 、 偿还 、 管理以及风险管 控(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的 举借情况;(四 )土地 、 矿藏 、 水流 、 森林 、 山 岭 、 草原 、 荒地 、 滩涂 、 海域 和、 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 、 、 土壤 、 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特许经营权水(五)使用公共资金的事业组织 、 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国 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六)国 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 、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社会捐 赠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 、 住房 专项 维修资金 、 彩票公、 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八)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 理的 社会保障基金益金等其他有关基金(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 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分配 、 使用 公共资金 、 国 有资产 、 (十)其他单位和 个人管 理国有资源的情况;(十一)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 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十二)法律 、 法规 、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规定的其。 他事项审计机关应当 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 、 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 批 、 重大物资采购和招 标投标 、 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 、 国 有资产 和、 国 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 键环。 股权转让节的审计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 理, 国有资产 、 国 有 资、 国 有资源管理使用 , 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 , 纳 税人和扣缴义务。 本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 预算周 转金和经批准设立的特定专用资金管 理使用 情、 划 分 、 留解 、 退付和预算支出的。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及其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机关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预算稳定调 节基金况, 以及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拨付情况等内容第十二条 审 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审计, 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其落实情况;、 管理和运营情况;、 分配和使用情况; (二)相关重大项目的建设(三)重点资金的筹措(四 )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 控部 署的 执行。 进度和实际效果第十三条 审 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审计, 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律 、 法规 、 政策 、 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二)资源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 、 分配 、 使用 、 管理情况;、 矿藏 、 水流 、 森林 、 滩涂 、 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四 )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情况;(五)特许经营权 、 特许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 情况;(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 。 审计机关 对国 有 、 国 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第十四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以及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对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和组织进行审计, 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金融政策调控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负 债 、 损益 、 表外业务情况;。 审 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所列事项的审 (二)资产(三)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四)区域性金融风险情况第十五条计, 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 有关 规定, 对依法属、 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审。 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主管责任 、 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 、 年度报告和离任交接制度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设备(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七)工程造价情况;(八)投资绩效情况第十六条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出具审计报告,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计结果审计, 还应当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益等作出审计评价, 发现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存在问题的, 应当对其承担的直接责任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任前告知第十七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 、 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开展绩效审计, 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 政策导向 的 完整性 、 资金需求的合理性 、 效益指标的。 科学性等作出绩效评价审计机关应当 根据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 、 项目目标等, 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难、 专 家学、 行业协会 、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 标准以 确 定或者有不同意见 的, 审 计机关应当听取社会公众者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业务指导 。 、 。 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 下属单位多的部门 ,乡镇(街道) 、 开发区 (新区 、 园 区 ) 、 。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 下属单位多的部门的范围 ,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源数量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 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人员 , 开展内 部 审 计量大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 部 审 计制 度, 开展内 部。 。 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 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 要, 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 、 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 ,、 资料的 真实性 、 合法性负 责 。 审计机关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 。 规定,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 也可以聘请具有与 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 的 指导和监督, 执行法律遵守审计工作纪律, 并对提交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和其他相 关 文责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不得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 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 ,。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应当听取本。 按照本级人民 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年度审计项 目 计划及计划重 大 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组成审。 遇有 计组, 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下列特殊情况的,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 以及办理信访 、 举报等事项的;、 隐、 篡改 、 毁弃财政收支 、 财务收支资料, 转移 、 隐匿资产或者串通(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转移匿提供伪证等行为的;(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 法律 、 法规规定和审 计机、 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 、 业务和管理等资。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二十三条关的要求, 及时料作出 书 面承诺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 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 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 的 业务。 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活动的信息系 统进行检查, 但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的 信息 系 统及其数据造成损害被审计单位应当 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 、 财务收支以 及。 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 开放审计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数据转换成符合标准的数据输出格式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审计系统建设, 并可以、 税收 、 社会保障 、 政府投资 、 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重。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予以配。 对预算执行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合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项目可以分阶段组织实施、 重大投资项 目 、 重点 专项 资金和重大突发。 审计, 对重大政策措施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在跟踪 审 计过程中, 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 发。 现问 题的, 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 计单位限期整改, 并在最终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对、 设计 、 施工 、 监理 、 造价咨询 、 招 标代理 、 供货等单、 合法性开展调查 。 有关 单位应 当。 直接有关的勘察位取得建设项目 资金的 真实性予以 配合政府投资项目 列 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审计机关应当自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划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建设单位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审计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 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有关 部 门 、 金融机构和国有企。 有关 部 门 、 金融 机构和国有企业、 。 业事业单位建立信息 共享机制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公安 、 监察 、 民 政 、 财政 、 税务等。 审计机关实。 有关 部。 部门和检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施审计时, 遇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审计证据或 者与 审 计事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 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侵害国 家利益等情形的, 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检察机关 予 以 协助门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信息 化建设, 加大数据的、 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 。 集中和综合利用 , 建设审计数据系统, 运用信息化等技术进行问题查核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和审、 审计组主审 、 审计组组长 、 审计、 审理机构 、 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责任 。 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组成员机关业务部 门对专业性 、 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专、 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 。 家提供技术支持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 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或。 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并利用经核查的审计结果第三十三条 审 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 审 计、 经济责。 组的审计报告应当以审计机关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 、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提出的。 书 面意见, 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 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 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 要求,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 审理,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 告进行复核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 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 处罚 的, 在法定职权范围。 收支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 部 门 、 单位协助 执行的, 有关 部 门 、 单位应。 当予以协助, 并自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第三十五条 被审 计单位 、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 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依法应当由公、 监察 、 财政 、 税务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 处理 、 处罚 的, 审 计机关。 接受审计移送事项的、 处罚结果书面告知 审 计机。 的财政收支安应当出具移送处理书并及时移送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关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案 件线 索 的, 应 当 及时向 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 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政府投资项目 的 建设单位 、 承接项 目 的单位以及经济责任审。 省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 由省审计机关进行复查 、 复核 。 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 起三 十 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要求复查; 审计机关应当 自 收到 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 申 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 专项 审 计调 查报告。 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以及本级人民 政府要求的其他审计报告, 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 计机关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 、 普遍性 、 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 制, 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 ,明确责任, 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提出改进建议 。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 , 及。 被。 、 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 面报。 。 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 并落实整改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将审计整改情况告审计机关, 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 并依法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 查机制,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 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 计结果问责机制 , 对审计、 、 政策性问 题, 及时研究, 完善制 度; 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 拖延或者虚假整改、 停职检查 、 责令辞职 、 罢免等问责措施 。 发现的重大问题, 依法作出处理, 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与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 谈; 对拒绝的, 采取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 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 开展重点督查, 并报告结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 执法检查 、 专题、 质询 、 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 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 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询问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 新闻 媒体 、 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 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 、 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 法规的规定处理 。 度,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并通过政府网 站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依据相关法律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 绩效管理 、 考核 、 奖惩。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 、 任免 、 。 、 重大事项决定 、 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 。 审计结果符合其他。 制, 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依据奖惩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 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 、 行政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计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一)被审 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 理财政、 财务收支以 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 系 统进收支行检查的;(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 、 财务收支以 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 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四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 计机关 实施 联网 审计的;(五)政府投资项目 有关承接单位拒绝 、 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 合法性开展调 查, 或者拒绝 、 拖延提供、 不完整的;得建设项目资金的 真实性有关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六)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未将。 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第四十六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 纠 正,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 、 资料的;、 商业秘密的;、 索取贿赂的;、 法规规定情形的 。 。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四 )收受(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接受审计机关 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 由审计机关撤销委托,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 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职责 、 程序进行审计的;、 商业秘密的;、 处罚 权的;、 索取贿赂的;、 滥用 职权 、 徇私舞弊行为的 。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五)收受(六)有其他玩忽职守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 《 浙江省 国、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 同 时废止 。 有企业经理送: 省委 、 省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 、 省人民检察院, 省级各部门,各市 、 县(区 )党 委 、 人大 常 委会 、 政府, 在浙全国人大代 表,。 省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31 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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