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租赁公司税务税需要谁来承担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穗琳 张帆) 近期,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处理了一起信访案,信访人为某房产出租人,其认为,与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注明由租户承担相关税费,但因该租户未履行缴纳税费的约定,导致其被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追缴相关税费。信访人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应退还其被追缴的房屋租赁相关税费,该税费应向租户追缴。  那么,到底谁才是房屋租赁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呢?如果房屋租赁双方存在合同约定,税务部门又该向谁追缴呢?  地税部门指出,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那么纳税人就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信访案中,出租人出租自有的房屋,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产租赁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是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为营业税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综合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该信访案中,该信访人是房屋出租人,即为纳税义务人。虽然房屋租赁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约定并不能改变法定义务人。因而,房屋出租人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做法正确,其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税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我市的个人出租屋税收业务大多已委托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征和代开发票,因此个人可到所属地的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有关申报纳税手续。对于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税务机关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罚款。  作者:叶静 张穗琳 张帆来源信息时报)出租房屋的税费由谁缴纳,不能出租的房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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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出租方。对于拥有土地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拥有者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租赁的土地根据租赁按双方约定交。2、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租赁的房屋根据租赁按双方约定交。
一般是房屋所有人来交房产税,但出租时应该是两家协商,看谁缴纳,可以再签个补充协议,下面给你介绍一个来源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关于“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解读”也许对你有帮助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们根据有偿租赁和无偿租赁两种租赁形式对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其中还囊括了一些特殊的租赁形式比如融资租赁、地下建筑出租、无产权房屋出租等特殊的租赁情形。一、有偿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相关政策(一)基本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二)优惠税率1、低税率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自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注:依据苏政办发[号文件,江苏省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按照5%进行综合征收,房产税包含在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江苏私房出租综合征收率5%。按照《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号)对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内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统一规定为5%。3、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等的免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三)有偿租赁房产的特殊情形1、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2、关于地下建筑出租的房产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效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可以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合。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3、关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房产税问题。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4、关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出租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5、关于免税单位出租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无偿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相关政策无偿租赁房产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间使用他人房产,另一种是无租金使用他人房产。这两种情况表面上看来纳税人都无需支付租金给房产所有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免收租金和无租使用的区别免收租金是指本身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但在租赁交易中,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的行为。而无租使用本身不存在租赁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无偿出借的行为。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但实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二)两者的房产税政策区别1、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案例介绍:2012年6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账面上有价值2000万的店面出租给个体商户,但是2011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该企业解释,与个体商户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协议,第一年优惠免收租金。2011年是第一年免收租金期间,该公司认为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规定,第一年不收取租金,因此无需缴纳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税〔号文件,对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应该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该企业应补缴2011年房产税16.8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计算公式:2000×(1-30%)×1.2%=16.8万元注: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2、关于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案例介绍:近日,我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单位进行日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单位2011年度无租使用其关联企业的房产,该房产原值280万元,但是未代缴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税〔号文件,该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代缴房产税2.352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计算公式:280×(1-30%)×1.2%=2.352万元
租赁税费一般是由出租方承担,承租人也有合同印花税,但可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每月1元,滞纳金为每日万分之五计收。从应缴未缴之日起算,至实际补缴之日止。实际可以这样处理,签订租房合同实际执行的当月一次交缴更好。800*24*0.1%=19.2元。不足1元按1元贴花,即缴20元。这两年你每月就不用记着交了。
按规定当然由出租人交,但现在一般都把税费加在租金内,其实还是又租房者负担.
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如无特别约定,应由出租方缴纳;免费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现在都是客户来承担也就是租户
您好;租房税费都是承租方来缴纳的,或者业主包税费,这都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得根据当时签约的条件来定的,业主承担肯定价格不会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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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静 张穗琳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近期处理了一起信访案,信访人为某房产出租人,其认为,与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注明由租户承担相关税费,但因该租户未履行缴纳税费的约定,导致其被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追缴相关税费......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近期处理了一起信访案,信访人为某房产出租人,其认为,与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注明由租户承担相关税费,但因该租户未履行缴纳税费的约定,导致其被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追缴相关税费。信访人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应退还其被追缴的房屋租赁相关税费,该税费应向租户追缴。
  那么,到底谁才是房屋租赁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呢?如果房屋租赁双方存在合同约定,税务部门又该向谁追缴呢?
  地税部门指出,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那么纳税人就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信访案中,出租人出租自有的房屋,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产租赁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是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为营业税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综合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该信访案中,该信访人是房屋出租人,即为纳税义务人。虽然房屋租赁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约定并不能改变法定义务人。因而,房屋出租人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做法正确,其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税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我市的个人出租屋税收业务大多已委托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征和代开发票,因此个人可到所属地的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有关申报纳税手续。对于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税务机关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罚款。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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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应由哪方负担
我单位(行政单位)把房屋出租给经营企业使用,收企业房租,然后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房屋租赁税应由哪方负担(合同中未规定)?按什么额交税?税率是多少?最佳答案首先,你单位将房屋出租给其他经营企业使用从而获取房租的行为,你单位要交两个税,营业税和。1.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由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个人,也就是由你单位纳税,按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下的“租赁业”纳税,按实际收到的全部租金收入交税,税率5%。2.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包括征政单位)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税依据。行政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按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因此应由你单位按年租金收入来计算和缴纳房产税,税率12%,但要注意起租时间,即租赁时间是否是一整年,因为计税依据是“年”租金收入。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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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由谁承担
我租了一间房子,前两天派出所过来登记,要我办暂住证,并要房主缴纳税务。房主一直不交,要中介和租房者(我)各付一半。我不想付,他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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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房产租赁税作为国家的一种税收,应当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房产租赁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应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确认。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国家税法等行政法规所调整的范畴。出租方和承租方作为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合同约定税款的交纳方式,但不得对抗国家法规对纳税义务人的确认。
没有依据,应由房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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