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后8年没管户口学生党藉是否一定要回到户口所在的村

网友诉求:定州学生毕业后户口无法迁回原籍 请问该怎么办?
本人在石家庄读的大学,上学期间学校要求将户口迁到学校,就把户口迁到学校。毕业后就业的公司不能解决户口,想把户口签回原籍:定州市西城乡南疃村。可是定州市西城乡派出所不能落户,应该怎么办?,如果原籍也不能落户的话,户籍要放到哪里?
您好,如果是应届毕业生是可以迁回原籍的,请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如不是应届毕业生,可以落在人才市场或原籍公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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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 实用手册
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大局,关乎社会安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积极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让广大普通高校毕业生知晓、读懂、了解、用好国家和辽宁省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规定,掌握求职应聘技巧,了解就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编写了这本《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实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将当前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与创业过程中最为关心的政策和规定,以问答的形式提炼呈现,内容简洁实用。《手册》内容包括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政策和相关规定、普通高校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工作基本程序及就业途径、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权益保护、学历学位认证和附录等七部分。适用于省内高校2018年毕业生阅读。
由于本书所涵盖的内容有限,且有些政策规定的时限性较强,2017年和2018年各级政府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还将出台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的新政策及规定,毕业生可届时登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lnjy.com.cn)或关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微信平台(微信号:ln91work)查阅。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六月
一、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
(一)国家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基本政策
1.什么是基层就业?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主要有哪些?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2)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3)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3.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00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维护以及其他等9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50种岗位。
&4.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5.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7.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8.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9.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
&(4)基层单位: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10.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1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1)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还款计划时,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3)高校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2.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是否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如何申请办理补偿或代偿等,请向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
&13.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14.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5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业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从2103年起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15.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16.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包括哪些?
&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7]4号)文件规定:
2017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与2016年基本相同,具体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四省藏区和南疆四地州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
&17.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2)本科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
(3)年龄不超过30岁。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8.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19.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20.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此外,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21.选聘到村任职的程序是什么?
&选聘工作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22.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01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规定:从日起,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西部地区每人每年2.5万元(其中新疆南疆四地州、西藏自治区每人每年3.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1.8万元,东部地区每人每年0.8万元。各地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
注:2018年“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23.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每年招募1.8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从2009年开始,西部计划服务期由1-2年调整为1-3年。继续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于每年4月开放网上报名系统,启动招募工作。各地在6月底完成志愿者的招募,7月底完成服务期满志愿者离岗工作和新招募志愿者的培训和派遣工作,8月中旬完成新招募志愿者的补录及二次注册工作。
有意愿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于当年的4月至5月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官方网站(http://xibu.youth.cn/)查询相关政策和规定,填写报名表经辅导员签字、所在院系盖章,交所在高校项目办(设在团委)审核备案。
&24.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1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25.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26.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27.国家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和规定?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辽宁省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8.辽宁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哪些项目?
(1)“三支一扶”计划。此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是国家启动的一项计划,每年都下发文件,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辽西北计划。此计划由团省委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辽西北,是以“三支一扶”的形式支援辽宁西北地区建设,是辽宁省启动的项目,自2009年起“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与“三支一扶”计划分开实施。
(3)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此项工作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辽宁省决定从2008年起每年有计划地选聘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连续选聘5年),累计选聘1881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4)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
29.辽宁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关于2017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7]30号)规定,2017年辽宁省选聘到村任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比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享受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为其保留学籍2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
(5)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村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服务期满后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的政策衔接。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7)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县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缺额情况,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
(8)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中有关优惠政策。
30.辽宁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待遇?
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通知&》(辽人社发〔2016〕9号)规定,2016年,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三支一扶”大学生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主要从事乡镇、村的农技、卫生、水利、扶贫、农村文化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可根据需要兼职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
(2)“三支一扶”人员享受的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全省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时,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
(4)鼓励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积极留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补充基层人才队伍力量。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
(5)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师范类本、专科学历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根据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统一招考。
(6)支持“三支一扶”人员自主创业。各地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网上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7)扶助“三支一扶”人员自主择业,鼓励“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三支一扶”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服务期满未能及时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要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8)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基层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10)激励“三支一扶”人员做好基层服务工作,积极从“三支一扶”人员中选拔培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辽宁优秀青年志愿者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有关奖项的评选。
注:2018年“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我省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31.辽宁省对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待遇?
根据《关于实施2016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辽团联发〔2016〕17号)规定,2016年,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月补贴标准为专科生800元/月;本科生900元/月;研究生1000元/月,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要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2)在服务期内,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缴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
(3)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为大学生志愿者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
(4)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5)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考研要求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3年,均享受加分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的志愿者,按照相关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统一招考。
(7)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以《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号)为准。
(8)扶助大学生志愿者自主择业,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
(9)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为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其2年服务期计算为工作年限。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职业高中、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到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两级薪级工资,到县直单位工作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注:2018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我省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32.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哪些优惠政策?
(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5)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进行专项拨付(不含大连市)。
33.辽宁省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1)承担国家和辽宁省重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示范、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863计划、星火计划等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2)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聘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同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三)辽宁省各市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34.沈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沈人社发〔2017〕3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沈阳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创业扶持行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惠的创业场地扶持;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2)定向帮扶行动。对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援助,在离校3个月内提供至少两次岗位对接援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密切高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按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3)就业见习行动。完善见习政策和监督检查机制,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35.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关于执行就业工作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4〕39号)和《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大委发〔2015〕8号)等文件,高校毕业生到大连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企业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③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YBC项目,接受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等扶持。
④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在高新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为20万元,并享受贴息政策。
⑤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⑥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⑦初次创业人员(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创办企业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⑧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扶持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
①建立创业扶持基金。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
②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③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遴选一批优秀在孵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5—10万元资助。
④对选拔出的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由现行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规定。
⑤对初次创业人员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⑥对所有初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
(3)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①大学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学业情况选择参加2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②大连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实施涉农项目就业
①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
②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5)落实中央和省项目就业
①按规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②参加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享受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③按照省委组织部部署安排,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按《大连市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待遇。
(6)鼓励参军入伍
①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实行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②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③入伍时是大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给予政策优惠。
④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
⑤大学生和异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提干和考入军队院校的,可到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申领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当地义务兵优待金的4倍。
⑥退役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⑦对优秀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依据《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提干、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
(7)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①继续落实岗位储备计划,市政府每年储备100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且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
②实施千岗计划,市人社部门采取考试方式,择优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③继续做好就业见习工作,就业见习单位每接受1名就业见习毕业生,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给予50元/月的指导老师带教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
(8)做好就业帮扶
①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②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
③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④对毕业3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2年补贴。
⑤对毕业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障。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36.鞍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2015年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鞍人社发〔2015〕34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鞍山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鼓励自主创业,积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积极为创业毕业生提供资金扶持。“大学生创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10万元以下借款及贷款。各银行机构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的问题。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可申请不超过 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强化就业见习,实施给薪培训
①见习期间给予毕业生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②继续实施“给薪培训”。对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给薪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培训补贴。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3)实施就业援助,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就业
①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采取重点帮扶服务,通过“一对一”就业指导、重点推荐、就业见习、给薪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形式,确保年底前全部安置就业。
②对学籍在我市辖区,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4)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37.抚顺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6〕1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抚顺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自行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带动就业分别在10人以下(含10人)、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20人以上的,市财政分别相应给予3000元/年、5000元/年、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10000元/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2)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凡在抚顺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抚顺市居民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3)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38.本溪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5〕2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本溪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组织创业培训学员到创业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帮助其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应具备的管理经验,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2)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组织创业培训学员到创业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帮助其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应具备的管理经验,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3)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的小微企业,除国家明令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10种行业外,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4)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lnbxhrss.gov.cn/)
39.丹东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5]3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丹东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②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③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针对大学生创业意识薄弱,创业技能欠缺,创业经验不足等问题开设特色培训课程,因人而宜进行培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平台,通过分析软件评估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特点及可行性,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助。并组建丹东市创业专家指导团,聘请我市知名专家学者为毕业生进行创业指导,设计创业项目。同时建立丹东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将合适的创业项目引入孵化园进行孵化,并给予房租水电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环境评价减半的优惠政策,并免费提供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环境评价、科技咨询、会议室、洽谈室以及停车场等服务。
④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2)培训见习优惠政策
①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制度,将回丹东或来丹东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普惠制培训计划实施范围。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普惠制培训和专业转换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其就业技能。
②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为了给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鼓励毕业生积极参与见习活动,积累社会经验,积极引导毕业生进入就业和就业准备状态之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3)就业援助优惠政策
①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根据省人社厅有关工作要求,我们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及时为具有丹东学籍的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500元的求职补贴。
②重点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定期对全地区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基础台账,由就业部门责专人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我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确保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③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4)应征入征政策。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5)鼓励自主创业。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6)支持就业创业,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7)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丹东人事人才网http://www.ddrsrc.com)
40.锦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锦州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创建省级创业创新实习基地,为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3个月的创业创新实习机会。鼓励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到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实习,共同体会创业感受,培育创业创新精神。比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实习单位予以补贴。
(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学生和复员专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培训。
(3)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而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
(4)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3名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鼓励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按照《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专利权人予以资助。 &&&
(6)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锦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jz.gov.cn/)
41.营口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营政发〔2015〕26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营口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从2017年起,全市每年从事业单位拿出100个岗位、国有企业单位拿出50个岗位,对2015年以后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专考专招。各市(县)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lnyk.lss.gov.cn/)
42.阜新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①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②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对象为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此前2年毕业,符合条件未参加过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参加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政策有:获得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③免费参加职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或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都可免费参加我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④就业援助政策。对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公益岗兜底安置。
&&&(2)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①创业场地补贴。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创业场地补贴。每年补贴50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②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③收费减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阜新人力资源网)
43.辽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2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辽阳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创业场地补贴政策。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财政部门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1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创业补贴政策。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1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3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可享受政府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奖励。
(3)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凡我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农村劳动力,在我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的企业吸纳一定数量的辽阳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不限辽阳市户籍)、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不限辽阳市户籍)、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辽阳市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自创业带头人认定当年起,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和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财政承担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下同),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以及现行促进包括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各类政策措施。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4.铁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铁岭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2)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创业明星给予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3)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朝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举措扩大企业吸收高校毕业生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继续支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吸纳高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专业对口,单位急需”前提下,市直相关部门要优先吸纳。
(2)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朝阳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含3年),登记失业1年以上,实现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其中,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朝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3)鼓励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预先拨付培训补贴。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并多渠道减轻高校毕业生所经营和创办的企业负担。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5)实施资金补贴政策。一是对于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朝阳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创业成功大学生,优先扶持为创业带头人。对大学生创业带头人吸纳一定人数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朝阳市人事人才网http://www.lncyrc.com.cn)
46.盘锦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64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盘锦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领导职务。对“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要在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进行专门招录;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优先招聘。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可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生在适用评定条件或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一项或在成果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一个档次。
&&&&(2)各级政府购买或开发的基层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3)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4)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额度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5)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高校毕业生,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将国有企业职工和差额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范畴,对采用担保人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反担保额度为每人5万元。
&&&&(6)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创业大学生,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的比例配备。
&&&&(7)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下同)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优惠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9)要在全市重点项目单位和规模民营企业中甄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工作环境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积极组织因缺乏工作经验、就业实践能力较差等原因尚未就业,且已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3(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资金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结束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0)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11)鼓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交通、午餐等生活费补助。
&&&&(12)鼓励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
  (13)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14)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及各类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15)对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1年内保留家庭低保、低保边缘户待遇不变。
&&&&(16)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经所在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17)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所在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统筹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18)对已经登记失业的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重点援助,要在3个月内提供至少两次岗位对接援助;对仍未实现就业的,提供阶段性公益岗位兜底安置服务。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lnpj.hrss.gov.cn/)
47.葫芦岛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葫芦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5〕1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葫芦岛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2)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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