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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用教鞭挨个教训学生 全班30多名小学生挨了打,有学生被打伤住院_河南省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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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用教鞭挨个教训学生 全班30多名小学生挨了打,有学生被打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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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前县一名女教师将教室门反锁,用教鞭挨个教训学生,班里共有30多名学生挨打。6月18日,被打成多处软组织损伤入院治疗的10岁女学生孙静的家长向本报反映说,孩子被打伤住院,医疗费花掉1000余元,但学校一直未给说法。
  据被打学生孙静的家长说,6月8日上午,台前县新区实验小学二年级教体育的女教师艾某在学生无过错的情况下突然意外发火,把教室反锁后,用教鞭挨个教训学生,班里30多名学生都挨了打,只有6名学生没有挨打。
  艾某打学生时大多是拧学生的耳朵或用教鞭打学生胳膊、腿等处。据学生反映,老师打他们时还不让他们哭。其中10岁女学生孙静左大腿被艾某用教鞭打了四五下。
  因为新区实验小学为封闭式管理,学生吃住都在校内,所以此事当时未外传。6月8日晚,孙静的姑姑给孙静送东西时,意外发现孩子受伤了。次日一早,家人将孙静送到济南一家医院治疗。经诊断,孙静肌肉软组织多处损伤。为给孙静治伤,家人花了1000余元。
  对学生挨打一事,学校负责人表示,打人者艾某是聘用人员,打人原因可能与她刚刚失恋有关。
  该小学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学校极为重视,多次派人到受伤学生家中探望,并辞退了打人的女教师。至于医疗费,学校将协调打人者赔偿。
来源:大河报
责任编辑: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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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从法学上说,体罚是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教育方式或者教育手段。它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简要论证了体罚学生中承担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种类。近年来,体罚问题成为中国教育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深刻地反映出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教育在改革进程中新旧思想观念的冲突以及转变,体罚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都被宣布为非法行为,近、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法令多禁止体罚。新中国成立后,提倡学校实行自觉纪律,坚持说服教育,并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1952年4月,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取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体罚与变相体罚。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又规定对于那些经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从中小学生最基本的人性及其身心发展的规律,还是从教育的本质及教育学生的规律来看,体罚都是不正当的,是严重的病理行为,都是落后教育的产物,是对人性的摧残,是对人格的扭曲。体罚阻碍着人自身的健全发展,也影响着以育人为宗旨的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因而禁止体罚,势在必行。当今世界是儿童的世界,儿童意味着人类的未来和希望,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不仅强调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强调了双亲、社会、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不仅强调了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强调了儿童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利,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尽管如此,可各地发生的一系列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仍层出不穷。据《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一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考试时做错了5道数学题,老师在放寒假时规定,考试时每错一道题,假期中每天罚做100遍,因些他每天要被罚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被罚做10500题。张猛没有完成作业,心中害怕,开学第一天便跳崖自杀了,后来又相继发生了四川教师蔡某罚学生吃塑料片,陕西教师崔某罚学生用针在学生脸部刻个“贱”字并涂上红墨水,贵州教师罗某罚学生吃大粪、云南教师罚学生吞下1000只活蝇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如果上述所列举的只是个别极端例子的话,那么教师在执教过程中直接责打学生(教师打学生耳光,用教鞭抽打学生),让学生代行体罚(如让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和让学生自罚(让违纪学生面对面互打对方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做体育动作(如罚学生站立、跑步、做俯卧撑)等现象则司空见惯,不手枚举。如此触目惊心的事实,留给人们深深的困惑和思考,因此,认真研究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寻求遏制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紧迫。一、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它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和落后的教育观相联系。在目前我国的教育工作中,“片追”的恶性膨胀、拜金主义的泛滥,吞噬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老师对分数的极端追求,各种考试的逼迫,造成学生在极大压力下死记硬背一些知识,并渐渐成为一架考试的机器,连人世间最亲密、最丰富、最复杂的亲子之情、师生之情也被扭曲成一种最简单、最粗暴、最干巴、最没有感情的功利DD分数上去。以民主平等、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特殊的新型师生关系为分数、考卷的奴役、什么“有教无类”、什么“因材施教”都一切可以忽略,由于落后的文化背景和经济背景中依然潜藏着旧制度、旧观念的因素,所以才导制教师中出现简单粗暴的教育行为,体罚现象在中小城市比在大城市中更为严重,在农村又比城市更为严重。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
【摘要】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论证了体罚学生中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种类。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点燃的民主教育火炬在中国大地已熊熊燃烧了近一个世纪,在人们大力提倡师生做人格平等朋友的今天,体罚――这种与现代文明极不协调的原始教育方法重又死灰复燃。体罚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体罚对学生的伤害不仅仅表现在肉体上,更多的是表现在心灵上,体罚对学生的影响也不仅仅表现在当时,更多的表现在将来,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过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认真研究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寻求遏制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关键词】体罚学生违法责任主体【正文】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点燃的民主教育火炬在中国大地已熊熊燃烧了近一个世纪,在人们大力提倡师生做人格平等朋友的今天,体罚――这种与现代文明极不协调的原始教育方法重又死灰复燃。据《南方都市报》日刊载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簿》中统计,自11月6日到11月20日全国公开见报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5起,其中2起造成严重的结果[1]。笔者于日下午3点30分利用百度搜索器搜索“体罚学生”时,搜索到28500个相关主题,其中的40%为体罚学生的新闻报道。很显然,体罚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体罚对学生的伤害不仅仅表现在肉体上,更多的是表现在心灵上,体罚对学生的影响也不仅仅表现在当时,更多的表现在将来,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过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2]。因此,认真研究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寻求遏制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一、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在民间,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家长,都普遍认同“打是亲,骂是爱”的古训,认为对学生体罚是对学生负责任的体现。即使严重一点,也不过是个道德问题,根本谈不上违法。他们认为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适当采用体罚的形式有积极作用,一些家长也都有恨铁不成钢的思想,信奉棍棒下面出强龙,甚至私下与教师沟通要求对其子女进行严格管教,只要利于学习。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某些领导者也认为体罚这种方式固然不对,但管总要比不管好,一旦任学生的毛病发展下去,轻则误人子弟,更影响学校的声誉。所以,对一些体罚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纠政策。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四川省双流县彭镇中心小学柑梓分校二年级学生周某,在上课期间被老师一脚踢掉了左耳。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体罚中的罚站、罚跪、扯头发、打嘴巴、揪耳朵、扇耳光等,未必危及其生命、损害其生理功能,但却破坏其身体。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如公开罚站、罚跪、扯头发、打嘴巴、揪耳朵、扇耳光、罚劳动等,虽然有人认为只是对学生身体的触及,也即“触及皮肉”,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
[内容提要]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无可否认,体罚作为中国教育史上的一种现象,有着悠远的源流。在古代,私塾中学生背不出书有先生打板子、罚站等,有老辈人口口相传,人尽皆知。“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这就是传统版教育模式下的体罚者宣言。在现代,由于应试原因,体罚学生可谓是花样翻新,程度更甚。据《报刊文摘》日报道:日晚,陕西铜川市宜君县棋盘初级中学初三(1)班学生杨宏和同学一起回家取生活费,次日,他和其他15名擅自出校的学生被校长教训。杨宏被校长抓住头发往墙上撞。杨宏挨打后一直感到头晕头痛。入医院初期常处于昏迷状态,但还能说话。6月8日晚,杨宏突然处于休克状态,呼吸停止,血压降低,脉搏减弱,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杨宏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于日0时20分离开人世。花季少年猝然身亡――惨祸在堂堂学校校长手下发生,多么令人震惊!不仅在大陆,海外和港澳台普遍有这样的事情,台湾福安中学的一名女教师以考满分为标准,少一分用棍棒打一下学生的手掌心,致使学生手掌瘀青,甚至有学生心理负担过重出现自残的行为。此事在台湾各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6月26日公布一项方案,对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这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适用对象包括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方案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预示案提出可进行体罚的情节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的场景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老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方案还对进行体罚的工具也有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但教师绝对不能用手和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关于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实施体罚时,初高中不能超过10下,小学生不能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在韩国体罚学生竟然以法规的面目出现,可见现今世界上体罚痼疾何等顽固。上网搜索一下,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过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通过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责任主体问题及承担责任的种类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找出其存在的深刻原因,帮助家长、学校和社会对体罚学生现象有一个新的更加全面的认识。关键词:体罚学生普遍性原因法律责任建议在人们大力提倡师生人格平等的今天,体罚――这种与现代文明极不协调的原始教育方法又死灰复燃。在封建社会,为了求取功名,学子们“头悬梁、锥刺股”,加上先生的板子,成了博取功名的有力手段,那时图的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现代社会,为了应试升学,体罚学生屡禁不绝,还被有的人视为好办法。纵观社会,世界上体罚学生的事情比比皆是,造成的恶果是有所闻。很显然,体罚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体罚对学生的伤害不仅仅表现在肉体上,更多的是表现在心灵上,体罚对学生的影响也不仅仅表现在当时,更多的表现在将来,因此,认真研究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寻求遏止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一、现代中国普遍性的体罚学生问题现代的中国,“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体罚学生的现象非但数量增加,而且花样翻新,手段恶劣,举不胜举,不一而足。重的有:让学生下跪、自打耳光、吃屎、在学生脸上刺字等羞辱性处罚;轻的有:罚抄、罚站、面壁思过、不准上课等惩戒性措施。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教师与学生的人格互为平等的今天,谁赋予一个教师有如此伤害学生的权利?谁能容忍一个教师有如此作践学生的行为?为什么还有人竟敢以与现代文明极不协调的体罚这种原始手段来进行教育呢?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采用体罚手段又表明了这些教师有着何等样的素质呢?体罚现象的屡禁不止又说明了什么呢?在有关调查中,有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日常受罚学生不少,而当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有无体罚或变相体罚的专项调查时,由于被体罚
[内容提要]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无可否认,体罚作为中国教育史上的一种现象,有着悠远的源流。在现代,由于应试原因,体罚学生可谓是花样翻新,程度更甚。虽然体罚这种现象已见怪不怪,但根据权威的心理学家统计分析,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可见体罚这种行为不仅是给学生的生理带来惩罚,更多的还是给心灵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通过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责任主体问题及承担责任的种类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找出其存在的深刻原因,帮助家长、学校和社会对体罚学生现象有一个新的更加全面的认识。关键词:体罚学生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建议一、现代中国普遍性的体罚学生问题据《报刊文摘》日报道:日晚,陕西铜川市宜君县棋盘初级中学初三(1)班学生杨宏和同学一起回家取生活费,次日,他和其他15名擅自出校的学生被校长教训。杨宏被校长抓住头发往墙上撞。杨宏挨打后一直感到头晕头痛。入医院初期常处于昏迷状态,但还能说话。6月8日晚,杨宏突然处于休克状态,呼吸停止,血压降低,脉搏减弱,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杨宏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于日0时20分离开人世。花季少年猝然身亡――惨祸在堂堂学校校长手下发生,多么令人震惊!不仅在大陆,海外和港澳台普遍有这样的事情,台湾福安中学的一名女教师以考满分为标准,少一分用棍棒打一下学生的手掌心,致使学生手掌瘀青,甚至有学生心理负担过重出现自残的行为。此事在台湾各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现代社会,为了应试升学,体罚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教师与学生的人格互为平等的今天,谁赋予一个教师有如此伤害学生的权利?体罚现象的屡禁不止又说明了什么呢?《中华民族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民族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教师体罚学生做出了相应的禁止规定。但长期以来,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家长和学生并不清楚有这些法律,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行的罚则,使得这些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法律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难以落实,不能对违法的老师起到实质性的制约。所以,体罚这种现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二、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凡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也不论其政治态度、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健康与否等,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平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结合,我们可以看出,学生与教师这两种不同群体中的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除外),他们的民事权利与能力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所以,教师体罚学生这种事情就是平等法律主体间的侵权行为。我国颁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都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体罚学生的行为属性肯定是违法的。三、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多种权利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法律规定: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善和支配的人格权。具体包括完整性身体保护权和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在体罚行为中老师以暴力或以暴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体罚的危害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三、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研中心、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第四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月考评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全镇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扣除本人活工资30-50元,并扣除校长10元;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研中心、镇政府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扣发半年或一年津贴,并扣除校长30-50元。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教体局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给予校长处分并扣发一个月的活工资。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包括家长提出的学校责任)6、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在年级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或罚款。7、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8、因体罚学生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9、镇教研中心的处理,不能代替上级机关的处理。五、本办法若有不当之处,以镇政府、教体局的规定及国家的司法解释为准。六、本办法(草案)于日由xx镇教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xx镇教研中心日在百度搜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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