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营改增财税201636号能用思和智慧财税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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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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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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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2. 3. 4. 5. 6.
国家税务总局思和智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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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超期归还要缴个税吗?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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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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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给个人购房、购车或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虽不是经常、普遍业务,但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小视。 案例:某公司是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2014年6月归还。2014年8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项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该公司对税务辅导处理意见产生分歧。 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及怎样征税,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一是明确了纳税人范围。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的三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员工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征税,也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征税。 二是明确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归属。根据不同性质企业和不同借款人,分别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对其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 四是对借款行为应当征税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利息收取 笔者认为,凡根据借款协议收取了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的,应视同企业经营性借款行为,不应视其为个人所得征税,反之,则应按所得依法征税。 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本案例来看,一是股东借款期限近四年,超过了在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时间要求,其纳税义务早已发生;二是借款后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三是借款人无偿占用企业资金。在纳税辅导时借款虽已归还,但税法中并没有规定超期后归还的不征税,因此,应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视同分配处理,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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