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未取得15执业医师资格证报名书可以执业吗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双击自动滚屏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8:33:26&&&卫生部&&阅读6485次
&&&&&&&&&&&&&&&&&&&&&&&&&&&&&&&&&&&&&&&&&& 卫政法发〔2005〕357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此复。&&&&&&&&&&&&&&&&&&&&&&&&&&&&&&&&&&&&&&&&&&&&&&&&&&&&&&&&&&&&&&&&&&&&&&&&&&&&&&&&&&&&&&&&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址:上海市重庆南路227号&&&
邮编:200025&&&& 电话:021-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载积分:3000
内容提示: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27|
上传日期: 12:06:0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
官方公共微信实习医生与执业医生,医疗事故与非法行医
& & & & & &实习医生与执业医生,医疗事故与非法行医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借近期热门的“莆田事件”聊聊实习医生与执业医生,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实习医生广义的实习医生包括三类。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实习医生包括从事临床教育实践活动的医学生,含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以及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又分两类,一是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毕业生,一是尚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当然也不可能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医学生临床教育实践活动的规定是,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规定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医学生,还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无论这试用期医学生有无取得医师资格,只要无执业资格,都不得单独从事诊疗活动。医学生与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从事相关诊疗活动的共同点是都必需在上级医师的监督、指导下,体现于病历书写,即必须有上级医生的共同署名,区别点是医学生在监督指导下,仅能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常见的如胸穿、骨穿、抽血等和参加有关手术,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监督指导下,可以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这个范围大一些,比如可以作出诊断,可以开具医嘱等等。&关于法律责任,《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作为一个行政规章,其关于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法律责任规定,其法律效力是极低的,如果真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如何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其相应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规章,如《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下文详述。& & & & &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且经过临床实习,在卫生行政部门获准注册,可以执业的医师。所以医师如需正式执业,应有两个资格,一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取得执业资格;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注册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执业机构,一是执业范围。&《执业医师法》区分了两类不同的执业类别,一是执业医师,一是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限于专科或中专医学专业报考者,考试通过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获准后相应成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达到一定的执业年限后,可以报考医师资格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再经注册成为执业医师。&经过执业注册的医师,可以独立行医,享有医师的完整权利,包括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等。&不过,《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助理医师的独立性有所限制,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关于执业地点,容易理解,即医师执业注册证上注明的执业医疗机构,不过互联网下对执业地点的概论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不作深入讨论。&关于执业范围,则有多重理解:&一种理解是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卫计委《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记载于执业医师证的执业类别,其范围较大,较原则,如临床类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喉专业、皮肤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全科检验、病理专业等等,基本上这个执业类别与医科大学本科的独立成册的教科书类别相对应,执业医师法所讲的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行医,即指这个执业范围。&另一重理解,则是执业医师证记载的执业范围基础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特殊学科的准入资格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如心脏介入,应取得介入的专业资格;器官移植,也应取得相应的专业准入资格等。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对何种级别的医疗机构可以从事何种级别的手术操作也有限制,如器官移植只能在获得批准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其他好多外科手术都有类似准入限制。&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超范围行医,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但一定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需看其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上述条文,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生和护士两个群体。在医生方面,由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指未取医师资格的人犯罪,而不是指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医生,那么医疗事故罪关于医生构成此罪的主体是指已经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包括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和未经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因此,临床上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系可以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医疗事故罪关于护士构成此罪的主体应指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的护士,不包括已经取得护士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护士,这一点与医生构成此罪的主体要求不同,因为刑法并未将已取得护士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护士排除在非法行医犯罪的打击之外。&从法律逻辑一致性出发,医疗事故罪关于护士构成此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取得执业注册的护士,对于已取得护士资格而未取得执业注册的护士擅自从事诊疗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当直接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至于已有护士执业资格但无医师资格者,因从事医生才能进行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嫌的是非法行医罪;已有护士执业资格,并未从事医生才能进行的诊疗活动而是因严重违反护理常规而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嫌的是医疗事故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类型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在主观犯意上的最大不同是,医疗事故罪的主观犯意为严重不负责任。这有两层含义:1、医疗事故罪系过失犯罪,凡故意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而不是追究医疗事故罪;2、过失应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否则只是一般的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侵害人仅承担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刑法》第335条或相应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悉由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自由裁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医生刑事责任的案例极其罕见,相关判例少之又少,实践或学界远未形成共识。&不过,最高检和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了如下情形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上述(一)到(五)种情形,多系客观情形,容易判断,但临床上最多见的是第六种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最高检和公安部在这里使用了“严重违反”二字,基本上重复了刑法335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仍是一个极为主观的说法。&考察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是从理论上可以借鉴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概念,所以重大过失,对于一个专业人士比如医生而言,指其不仅违反了作为一定级别的专业医生所应有的注意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一个普通医生的注意义务,更违反了作为一个普通理性人非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比如将左侧肾结石开成右侧,其违反的就不仅是一个普通医生的注意义务,更违反了一个普通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即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过失,亦属于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二是从实践上可参照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中的责任程度是主要或全部责任,或过错参与度大于80%,可以考虑构成严重不负责任。但这个结论不绝对,尤其是过错参与度。因为过错参与度,更多的是从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考察,其重点不在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而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其考察重点在原发疾病与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各自的原因力,也不在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其实与过错参与度差不多。&但考察我国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实践,多数情形下,参与鉴定的医学专家是将当事医生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判断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所以医学会的构成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当事医生主观过错程度的证据具有相当高的实践价值。&具体到西城区法院正在审理的医疗事故罪案件,为什么检察院未将实习医生张某作为犯罪主体予以追究而仅仅追究了值班医生许某呢?我认为,倒不是因为张某作为实习医生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因为如前述,张某业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得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检察院不追究的主要理由应当是,张某作为实习医生,虽然取得医师资格,但尚在试用期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对医疗规范、常规的注意义务要低于执业医师,其过错程度并不足以达到刑法中的“严重不负责任”。& & & & &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对于何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作了如下规定:&(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从《刑法》第336条和相应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医疗机构的聘用人员,能够符合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的是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此处所谓医师资格,当然是指经过国家统一医师资格考试而由国家卫计委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不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经注册后而取得的执业医师证。所以对于一个已经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除非符合司法解释第(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的”,或者第(3)项“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就实习医生而言存在三种不同情形,可细述如下:&(1)医学生包括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因在校医学生不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也就无法取得医师资格,所以在校医学生如果不在上级医师的监督、指导下,擅自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得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而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2)医疗机构聘用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如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同医学生,可得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而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3)医疗机构聘用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如果已经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但没有通过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则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但难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有5条,分别规定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同时触犯其他罪的处罚原则。以及关于本解释里所提到的中度以上的参照标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这个和执业医师法不是完全一样的,参考了刑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广泛征求意见以后得出来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这种情形,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按照行政处罚处理。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从事医疗活动的,这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这种情形是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比如说以伪造、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行为才是非法行医罪。&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才能开展诊疗活动。主要是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地下性病诊所,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因此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者。&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针对吊销医师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主要依据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在非法行医,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在讨论中可能跟第一项有一些冲突,我们考虑这种是吊销医师执照的人是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跟一般的有资格没有证书的情况是不同的,所以要单列出来,也是提醒大家在执业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根据《乡村医师法》做出的特别规定。&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员大的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种人员从事接生以外医疗活动、行医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这一种采纳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来认定,相当于一种3级医疗事故,&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这个是有争议的,分歧比较大。前一种意见认为,前两次是违法行为,你不能第三次违法就上升为刑事案件来处理,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呢,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的现象是蔓延的根源,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考虑到非法行医人在两次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其次序,仍然无视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一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很大,这种行为视为情节严重,解释采纳了后一种意见。&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个兜底条款。&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这两项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是有争议的,来自司法部门同志就认为是按照人体重伤标准来认定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比较合理。本身非法行医是一个非法的行为。我们在研究过程中,认为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和336条非法行医罪的后果之一,均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因此不能把两罪后果判断标准完全割裂开。医疗事故罪就是严重损害就诊人体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造成医疗事故,而非法行医罪则是造成人体重伤。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再一方面非法行医客观方面核心表现是非法行医,也就是一个不合格的主体在实施医疗诊疗行为,行为的目的是将行医作为其职业,反复实施。因此行为人对就诊人实施的是诊疗行为,而不是伤害行为,因此最后决定采用后一种意见。现在的医疗事故的标准分段认定,同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针对外力伤害并不能全面反映医疗行为中对人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另外,具我们了解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已参照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轻伤鉴定标准等,涵盖了上述标准内容,是目前最全面、最权威的标准。因此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更为科学一些。还有一个理由是非法行医行为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目前据了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非法行医的案件法院一般是委托医疗机构来做鉴定。所以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在实践中不存在操作层面上的障碍。&四.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TA的最新馆藏帖子主题:
普通高校医学生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就纳入编制,但编制不了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成教医学毕业生?
论坛级别:★★学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说了这么多,说白了,要么你就有关系,要么你就强大的一塌糊涂,两条路,自己选择,后者是难路,但是是一条很合理的路
愿望很简单:一辈子不白活
论坛级别:★学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我也是中专生读的成高,可现在考编制的都要全日制文凭,我就觉得这样很不合理
论坛级别:★★学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学历高不等于能力强,有些本科生的能力还不如一些赤脚医生。见过某本科生实习时问庆大霉素如何做皮试的问题。也有某本科生说青霉素不做皮试可直接用于病人,也有见过某本科生用酒精给病人清洗眼睛,看看这些在医院编制庸医的文化水平,不过这也符合中国国情。
论坛级别:初级会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回复#15楼MVP的帖子你说得是当前的实际现状,比较实在的意见。支持!
论坛级别:★★★学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肯定不一样,要不当初你为什么不选择统招本科而选择成教?因为在高中的竞争你已经矮了一截。
论坛级别:★学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回复#6楼宝芝林的帖子我不否认你水平很高,既然你水平很高了,可以继续读研究生,在擅长专业继续深造嘛,在这里发牢骚没有任何意义的。
论坛级别:★★学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时代不同嘛,你们科主任那时的中专生就很了不起了,那时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很多优秀人才都选择了中专。现在的大专还不如以前的中专,现在的本科生才和以前的中专生平级。试问一下现在还有哪个成绩好的学生因为家庭条件而放弃本科去读大专。当然喽,人的能力不光和文凭有关,同一个班的有些人成为了同行的佼佼者,有些人却平平淡淡。所以不能人例来代表全部。我说的是普遍性。 inphantom发表于 11:50:10我就是放弃本科读大专的,因为我喜欢法医分数没到。临床也是,但是其他专业我不喜欢,就放弃能读的本科读了大专。现在也是统罩的研究生。大专实习时候,我们老师特喜欢我,还有三甲的医院医生说我问的问题是研究生都提问不出来的。难道我们专科的很差?
成功=正确的坚持 & & &梅花香自苦寒来一只蜗牛只要不断前行最终也会站在金字塔尖的···
论坛级别:★学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回复#8楼宝芝林的帖子我跟楼上宝芝林这位仁兄走的一条路,8年啊,一条道就走到黑了,如果可以从来我绝不学医了。
论坛级别:★学员
学术等级:兼职
鲜花:<span id='flower
勋章:<span id='medal
2楼说的是普遍性,老大不小的了,还拿个例来说事,现在好一点的普高人家本科生都搞询证医学了。这个普高成高的也该询证一下,观察下周边的人才发表哪个团体比较强的吧。比尔盖茨大学还不毕业呢,你能说大学没用吗?
  您尚未登录,发表回复前请输入学员代码和密码,或。
学员代码:
请选择所属网站
医学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外语教育网
职业培训教育网
考研教育网
中小学教育
中华会计网校
密  码:
211.157.0.121:Execute time :0.96您现在所在位置: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卫政法发〔2005〕357号
河南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五年九月五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