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员工待岗合法么向员工收取培训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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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专项培训,不可收取培训费用
2008年10月,张某应聘至某机械制造公司做车工学徒,该机械制造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缴纳车工培训费用,并另外签订了《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张某的车工专项技术学习培训,培训期不低于6个月,张某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培训费5000元。张某为公司工作满5年后,再分期退还培训费用。合同中还约定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 张某学成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1年7月,张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培训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机械制造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支出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并约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但不能要求职工交纳专项技术培训费。 该机械制造公司虽然与张某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但由于该公司向张某收取了培训费用,而非公司先行提供,且该《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合同》还指定了担保人,约定了担保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故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财物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唯一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况分别是“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服务期”。 虽说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应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时需确保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因为一旦违反法律规定,轻则该合同条款无效,重则整份合同无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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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原单位 收取培训费是否合法
毕业实习生在单位 实习一段时间并 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未满员工提出辞职,单位像员工收取千元培训费,请问是否合法。谢谢
 问题来自:河北 - 廊坊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8:23 咨询人:c628183yu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为你支付了培训费,你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培训费。不过要注意合同期限的剩余时间。
回复时间: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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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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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要看合同规定
回复时间: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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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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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用人单位收取职工押金是否合法?
某用人单位称,公司为规范和约束职工行为,在员工自愿情况下,对员工郭某收取500元入职押金,规定正常离职时退还。该员工后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郭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还500元押金。问题:用人单位收取职工押金是否合法?
& 评析:第一,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很明显,用人单位收取职工押金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用人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取押金应当给予处罚。有些用人单位采取一些变相方法或手段,强行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这也是变相收取押金的一种违法行为。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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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应该退还培训费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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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08年的时候,有一批人个人垫付了考特种作业证的培训费用,口头约定需要服务一定年限才能够退还。按照当时的培训制度,是有一项规定,若自动辞职按照一定服务年限一定比例退还,但没有跟这批人签订书面协议。在2012年的时候培训制度重新修订了,所有一切的取证费用由单位垫付,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自动辞职的就按协议上扣除培训费用,需交回部分给单位。
现有员工自动辞职,向人力资源部拿回08年所交的培训费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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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证应该是从事相关工作必备的证书吧,如果是岗位必备证书签订培训协议有不妥之处,按理讲应该是应聘时就持证的。
根据你的情况,我觉得新老制度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老制度:鉴于岗位的特殊性及相关机构对从事该岗位人员的硬性要求,员工要来从事这个工作,就必须持有证书,所以取证费用应该个人承担,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持有职工的证书以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当职工离职时企业将证书还给员工即可。
2、2012年新制度:鉴于岗位的特殊性及相关机构对从事该岗位人员的硬性要求,企业由直接招聘持有证书员工改为企业统一出资组织职工到相关机构考取证书,同时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只要员工服役期满,离职时无需向企业支付费用,企业将证书退还职工;若职工未达服役期离职的,按比例向企业退还相应费用,企业退还相应证书。
好像顺着这个解释就通了,08年自行出资取证的员工,企业无需向其支付费用,仅需将证书退还员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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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应该退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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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也觉得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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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应该在09年应该退还给人家的,但公司没有退还,员工也没有申诉,而到了2012年实际按照的新的规定来执行的。主要还是看公司怎么去处理这样的事情,可以退还也可以不退还,追溯期也太久了,过了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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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人情味比较深,按照口头协议上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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