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技能鉴定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多久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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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自:计划处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l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Boiler Design Docments Appraisal Administration Regula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目录第一章
则………………………………………………………………(1)第二章
鉴定内容及要点……………………………………………………(1)第三章
鉴定程序……………………………………………………………(2)第四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4)第五章
监督管理……………………………………………………………(4)第六章
则………………………………………………………………(5)附件1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6)附件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8)附件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9)附件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10)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文
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鉴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第四条
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第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第七条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依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境外制造单位短期内难以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
鉴定内容及要点第九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安全附件、锅炉本体烟道以及平台、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第十条
对于新设计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第十一条
锅炉零部件的结构形式采用国家锅炉设计标准规定标准结构的,被鉴定的设计文件中可以不包括其具体的设计图样和相应的计算资料,但必须在其关联的图样和资料中说明其采用的国家标准及具体的结构种类。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锅炉结构形式,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级别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
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的范围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有关设计、校核等人员签名是否齐全;(二)图样绘制是否符合相关制图标准的规定;(三)锅炉设计文件所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四)锅炉的总体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材料的选用、结构形式和结构尺寸、开孔和开孔结构、焊缝布置和焊接结构、管座高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五)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如超温超压保护、熄火保护装置等)的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六)受压元件强度是否满足要求,强度计算是否符合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等标准的规定,需要计算的受压元件是否进行计算;(七)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八)锅炉炉膛及本体烟道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九)平台、步道、扶梯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水循环计算和热力计算;(十一)锅炉本体承压部件的支承、吊挂、膨胀等结构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承载强度、刚度、稳定性、防腐性及热膨胀量是否符合要求;(十二)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是否正常,所有受热面是否都得到良好冷却,非受热面元件是否按照需要进行可靠的绝热;(十三)阀门、仪表的配置,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十四条
锅炉制造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则规定的鉴定机构提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书面申请,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且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设计文件,以及本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鉴定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对于散装锅炉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附件3),做出下述鉴定结论:(一)修改设计锅炉设计中个别地方不符
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鉴定人员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并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对设计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二)鉴定通过(同意备案)锅炉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可以按照该设计进行制造。(三)鉴定未通过(不同意备案)锅炉设计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该设计被彻底否定,鉴定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十六条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对整装锅炉,需要盖章的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对于散装锅炉,除了本体图或总图外,还要在主要承压部件,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等设计图以及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上盖章。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应盖在设计图纸的底图标题栏上方或者右方。鉴定机构应当将上述加盖特种设备鉴定专用章的文件资料存档一份备查,并予以记载(见附件4)。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保持原申请单位信息(如标题栏),并加盖引进单位的印记,不需要重新进行鉴定,但应当在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制造。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引进合同、原《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附件1要求的资料。对于备案的图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由备案机构在相关的图纸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下同)。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其修改后的锅炉型号和设计图号一般应当保持不变。以下几种锅炉设计修改必须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对更改后的锅炉设计文件重新进行鉴定:(一)对锅炉受压元件、主要支承及吊挂结构的设计图样进行修改;(二)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三)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四)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申请单位中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锅炉设计文件上申请单位(包括引进设计文件的制造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应当凭名称变更证明,向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第十九条需要重新鉴定的设计修改应当向原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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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三、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
(三)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装备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能够保证设计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学会、协会、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见相关的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利用分析设计方法(SAD)设计的压力容器。
(二)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需要取得设计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设计
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或者制造经历的,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的程序见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5日内作出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设计文件的鉴定程序和要求
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社团组织进行,具体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设计文件鉴定包括申请、审查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程序: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携带以下设计文件,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
1.设计图纸;
2.设计说明书;
3.设计计算书;
4.产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资料。
需要送交的设计文件详见相应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设计单位可以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到生产场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二)审查鉴定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鉴定,比较简单的设计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比较复杂的设计文件一般不应当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出具鉴定报告
经审查鉴定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总图等相关文件上盖注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出具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书面给予说明。
设计文件需变动影响安全性能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的,应当重新办理鉴定手续。因原设计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设计文件上的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可以凭名称变更证明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见相关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十一、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质检办财【号)。
国务院部门网站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计生委
原子能机构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发展研究中心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防科工局
测绘地信局
煤矿安监局
南水北调办
地方政府网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驻港澳机构网站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
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
驻外使领馆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中央电视台
中国广播网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企业网站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中国盐业总公司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彩虹集团公司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华侨城集团公司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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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采购
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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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分享]特种设备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
发表于&&5条回复&&194次阅读&&&&&&&&
摘要:2014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修订任务书。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中国特检院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修订组,并于2014年9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了修订的原则、章节框架,并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讨论了修订的重点内容,会议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2015年3月,修订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5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5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5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次修订的原则是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保留原来《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重点对设计文件鉴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与节能审查方面的内容,并且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针对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电加热锅炉等特殊型式的锅炉补充了相应的鉴定要求。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进行了以下调整:1.修改了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的格式;2.修改了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的格式;3.增加了设计文件鉴定相关时限的规定;4.增加了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设计修改种类;5.调整了设计文件鉴定的程序。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详细文件查看请查看原网页:来源: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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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发表于&&|&
不错,希望有机会·去现场看看
&&发表于&&|&
关注时事动态,了解行业发展,学习最新技术,交流工作经验
&&发表于&&|&
2014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修订任务书。
&&发表于&&|&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保留原来《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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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00-8066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锅炉设计文件许可(北京)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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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锅炉设计文件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锅炉设计文件许可
服务对象:
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第十二条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3、《锅炉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本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需要进行鉴定评审,评审时间由申请方确定。时间确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办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乘车路线:
62路惠新东桥南站下车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http://www./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锅炉设计文件许可
&&& 无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3、《申请单位应报审的锅炉设计文件》中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相资料。
申请单位应报审的锅炉设计文件
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情况
申请鉴定的设计文件内容
文& 件& 内& 容
申请鉴定的设计文件目录
锅炉设计说明书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组件装配图(或锅炉本体图)
部件装配图
主要受压元件图
主要支承、吊挂件零件图
管道系统图
安全附件仪表布置图
主要支承、吊挂系统图
热膨胀系统图(对于散装锅炉)
绝热、保温系统图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主要支承、吊挂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限定一下范围((对于散装锅炉))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水动力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
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有机热载体炉必须进行流动阻力((流速))计算)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热膨胀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介质流程图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注:A类设计文件属于鉴定范围,B类设计文件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和接口作用,不属于鉴定范围。1、A42、
受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处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3.乘车路线:62路惠新东桥南站下车4.咨询电话:9313435.监督电话:6.办公时间:&7.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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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 特种设备许可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办理期限
30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诺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20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特别程序为鉴定评审阶段,期限为1年,法规未明确规定,但安全技术规范有规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特种设备处
网址:www.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邮编430071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审批范围及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第九条规定: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单位应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的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
3、自查报告;
4、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许可规则》(TSGG)第七条规定: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
3、质量管理手册;
4、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湖北省锅炉维修许可监督管理办法》(鄂质监特【2006】84号)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第十条规定: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附以下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4、质量管理手册;
5、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第十四条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综合上述条件:
1、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有关资质证明;
5、质量管理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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