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融资的基本特征制度最早产生于哪个国家

2013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重要考点—财政投融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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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重要考点
&财政投融资制度
  也被称为&政策性金融&。作为一个经济的整体来说,经济均衡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投资一储蓄&,但就国民经济各部门而言,投资与储蓄却很可能不相等。在我国,基础部门属于短缺部门,它的投资需求大于本部门的储蓄,因此,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运用投融资机制保持对基础设施的适度投资水平。
  财政投融资具有以下5个基本特征:
  (1)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府投入资本金的政策性融资。
  (2)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范围有严格限制。它主要是为具有提供&公共产品&特征的基础产业部门融资。
  (3)计划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4)财政投融资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经营。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主要应由政府预算投资形成。
  (5)财政投融资的预算管理比较灵活。
  在预算年度内,国家预算的调整(追加或追减预算),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而财政投融资预算在一定范围内(如50%)的追加,无需主管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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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的现状、问题及政策研究
2016年1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在市场经济中,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制度缺失、职能混乱、渠道狭窄、效益低下、结构失衡等诸多体制缺陷。本文介绍了目前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改革设想和建议。 中国论文网 /1/view-7495421.htm  关键词 财政 投融资 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5;F812.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财政投融资起源较晚,改革开放初期才开始缓慢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1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现状分析   我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包括各项财政周转金、预算执行中的间歇资金以及行政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既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又不能适应市场的进程,适时地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和借助于一些社会财力,甚至一些应纳入财政投融资范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因此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同时,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领导、规划,财政投融资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 投融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投融资决策方面, 由过去的中央集权决策体制转变为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的多级分权决策体制。在投融资资金来源方面,由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渠道转变为财政、银行、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的多元资金来源渠道。在投融资方式方面, 由过去的财政直接投资形式转变为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与股票、企业内部积累等多样化的自由竞争的筹资格局。在投融资管理方面,由过去的单纯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实行以经济方法管理为主,行政办法管理为辅的管理格局。在项目决策管理方面,由过去的个别行政首长凭经验拍板转变为项目决策前实行可行性研究,在决策中实行一定程度的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在投融资领域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中,注入了市场经济的因素,实行了招(投)标项目责任制。   2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面临的问题   2.1政府定位模糊,缺乏目标   由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改革不够彻底,我国现阶段实际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政府在这种状况下,还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很多领域进行投资缺乏竞争不按市场规律办事, 资金利用率较低,浪费严重。在进行市场竞争时政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另一方面又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势必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效果,在竞争中难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   2.2企业错位缺位现象严重   企业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问题是一直困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由于改革不彻底和国有资产的特殊性, 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一直不明晰, 所有者一直不明确,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责任制和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虽然这几年民营企业发展速度快效益良好,但不少民营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有的还属于家族式企业,企业内部的利益、责任关系没有理顺,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不少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比较混乱,难以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资信程度不高,在对外融资时难免处于不利局面。   2.3金融体系不完善缺乏完整的信用制度   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已初步建立起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股票市场为辅的金融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够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落后,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甚至出现不少法律空白、隐瞒企业经营和财务等问题,导致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较大。   3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3.1创新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投融资主要从预算拨款、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政府担保借款以及民间资金等渠道筹集资金。但财政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3.2明确投资范围和领域   明确财政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过去忽视的范围和领域。   3.3提高投融资效益,加强财政管理   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建立合理、高效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并实行现代化管理。   3.4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   建立财政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的协调机制与多层次的财政投融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应全面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立项、前期研究、筹资方式的选择、新建或是技术改造的选择等各个环节都应由企业自主决策。   因此,在我国加大对财政投融资的推进力度,既是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同时又是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作用的重要前提。既帮助弥补财政预算安排的不足,又增强了国家和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陈鹏.财政投融资研究综述[J].财经政法资讯,2009(6).   [2] 刘峰.政府投融资平台运作研究[J].建筑经济,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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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 政 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号)同时废止。  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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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财政投融资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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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机制 培育VC意义重大
财政投融资是体育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证,其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尤其是日本和韩国在筹集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的方向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财政投融资制度是有偿使用财政投资资金的理想办法,但也并不是每个国家、每个发展时期都适合使用财政投融资制度来弥补在某些领域内财政建设资金的不足。体育产业具有准公共品性质,但仅由私人投资又无法满足其发展,故有针对性地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符合财政投融资体制的自身规律和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构建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机制,最为关键的是要通过立法来确立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规范定位。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和出台与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措施,对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主体、管理运作机构、运作范围、运作方式、财务管理、资信等级及违规处罚等有关方面做出严格的规范和具体的规定。在体育产业的立法基础上规范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是指把体育产业相关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自由资本和借入资本、股权资本和债券资本以及无形资本变为可以经营的价值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运营优化体育产业资源,以达到盘活体育产业资产存量目的,主要包括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投融资经营,资本市场投融资对于体育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经济、降低风险、实现体育产业资源优化配置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体育产业债券是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条件下,在特定时期为成功举办综合的大型国际国内体育比赛而筹集资金,由政府机构审计评估后,以国家体育政府机构或者大型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举办地的人民政府机构为载体发行的一种筹集资金的方法。发展债券市场,不仅可以有效地筹集社会资金投资体育产业,拓宽体育产业融资渠道,解决国家财政支出对体育产业投入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优化体育产业资金结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升体育产业市场价值,改善体育产业投融资体系。在我国,体育产业最直接的形式是职业俱乐部,故体育产业股权融资主要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股权融资。进行体育产业俱乐部的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是最有效、最快捷的融资方式。但鉴于目前各俱乐部处于发展阶段,大部分俱乐部经营不规范,盈利能力差,加上证监会和证券市场对上市主体的一系列严格规定,目前各俱乐部还很难达到这些规定。因此目前各职业体育俱乐部较为理性的选择是先进行股份制改造,私募部分发展资金,实现俱乐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各俱乐部内部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真正依托于市场的发展机制,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的要求进行运作,逐步适应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规定,积极为下一步上市融资做准备,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上市融资。此外,培育体育产业投融资中的风险投资,也具有重要意义。体育产业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国广泛发展,是一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体育市场于一体的资金运作模式。风险投资在我国也被称作产业投资基金,其本质是向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企业创业,在完成创业过程后即退出投资,以获得资本增值。一般来说,当企业无法获得传统资金来源时,会转向获取风险资本的投资。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成熟市场上,由于行业在形成初期发展前景具有不确定性,此时的融资大多采取风险投资的方式,待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再通过IPO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从融入资金,多股创业,最后到通过企业上市等途径回收全部资本的运营过程,始终都是处于高风险当中。为排除风险和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我们需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以确保其成功运作。首先,建立政府风险投资融资体系,支持民间风险投资。其次,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其三,建立补贴制度。向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和企业提供无偿经济补贴,是西方国家支持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的又一成功经验,我们可适当借鉴。第四,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五,建立和健全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信息披露机制的同时,我国还应不断完善体育产业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就体育产业风险投资退出而言,多层次的退出机制要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作保障。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不仅体现在主板市场、中小企业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三个市场的建立,更是体现在各自功能定位的层次性和三个市场之间的“升降机制”的安排。总体而言,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其发展还需要克服许多障碍,应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注重人才培养,尤其应积极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为体育产业风险资本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上升通道。与此同时,不可忽视利用资产证券化拓宽体育产业资本运营渠道。风险投资在体育产业初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在企业发展壮大阶段,随着风险投资的退出以及对资金需求的加大,体育产业需要创新自身的投融资模式以拓宽融资渠道,从而改善依靠传统投融资方式引起的资金不足问题。理论界也已对未来体育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即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依托资本市场,开辟多种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推进我国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就是试图探索一种与现代体育产业发展相符合而又科学可行的融资方式。(作者系北京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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