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没有选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而是选了别的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 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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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问答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阅读数: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选举委员会《关于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我校即将展开两校区2016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为了使广大选民对选举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记者对学校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李秀云老师进行了专访:
问:什么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学校的选举工作?
答:为做好学校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校党委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选举办公室。
各处级单位成立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组,组长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并指定1至2人负责本单位选举相关工作。
问:什么时候进行投票选举?
答:投票选举日定于11月15日。
问:选举工作都有哪些具体流程?
答:(一)9月中旬至10月26日为选民登记阶段:
1.召开学校选举工作部署大会;
2.培训学校选民登记员、选民工作人员;
3.以选民信息摸排和预录的数据为基础,组织选民登记;
4.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5.10月25日公布选民名单;
6.划分选民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
(二)10月27日至11月8日为提名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
1.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依法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依法对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进行汇总,上报审核;10月31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及基本情况;
2.按选民小组对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讨论后,由领导小组召集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结构要求,充分讨论协商,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达成共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差额选举的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必要时可以进行预选。11月8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投票选举的时间(含投票选举日和具体起止时间)和投票地点
(三)11月9日至11月16日为投票选举阶段:
1.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2.做好投票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
3.11月15日依法组织进行投票选举;
4.及时汇总投票选举情况,报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公布选举结果;
5.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问:登记选民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选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包含以下三方面要件:
(一)国籍要件。选民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能登记为选民。
(二)年龄要件。选民须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不能登记为选民。计算年龄的方法是,到这次选举投票日11月15日止满18周岁。本次选民登记,凡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即为年满18周岁,符合年龄条件。
(三)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凡是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恢复的人,不能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劳改人员或在押人员等,只要未经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未经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都应列入选民名单。任何个人或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利而将其排斥于选民名单之外。
具备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选民资格。但不是所有具有选民资格的人都能够行使选举权利,行使选举权利还需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问:选民登记工作如何开展?
答:前一阶段,学校已基本完成选民底册的录入工作(9月后新入职教职工、新生未录入)。学校将以选民信息摸排和预录的数据为基础,组织选民登记,反复核对,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不丢单位。
学校将进行选民的资格审查,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将按照“国籍要件”、“年龄要件”、“政治权利要件”和“行为能力要件”认真进行。
问:如何开展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
答: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依法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依法对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进行汇总,上报审核,10月31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凡本区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区的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要体现代表的广泛性和先进性,注意优化代表结构。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把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引导有机统一起来。无论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要进行深入了解和考察,正确把握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问:如何审查代表候选人的资格?
答: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统战等部门,建立健全考察、审查工作机制,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广泛听取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坚决防止身份失真失实或变换身份规避审查。发现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各级选举机构的选举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保障选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依法推荐的候选人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问:投票选举前选民怎么了解候选人?
答:投票选举前,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根据选民的要求应认真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可以直接安排组织正式代表人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见面活动可以采取召开见面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使选民更加深入地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代表候选人和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必须依法在区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对于个人的自我宣传等竞选行为,要及时依法妥善处理。
11月15日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问: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答:按选民小组对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讨论后,由领导小组召集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结构要求,充分讨论协商,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达成共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差额选举的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必要时可以进行预选。11月8日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问:如果选民在投票选举日不能到投票站该怎么办?
答: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分别有2名监票人和若干工作人员。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选民证领取选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问:怎样统计选民的选票?
答:实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按选区计票。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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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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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依法提出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这里的“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
提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要求?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
■若推荐为党员代表候选人,必须是党性观念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员。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中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时,该怎么办?
被推荐者表示不愿当候选人时,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意见。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能不能跨选民小组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一个选区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受本选民小组的限制,可以与本选区内其他选民小组的选民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可否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选举权利。因此,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利,就可以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否规定截止日期?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日期由区、镇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截止日期可以定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前一天。
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但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不具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不可以。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前的15日公布。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不应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选民怎样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有3种情况:
■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3种渠道:
■推荐者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因为如果在投票选举时进行介绍,就可能左右选举人投票的行为,不仅会妨害选举人真实意见的表达,而且也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因此,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选举日当天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对于为了让选民在投票时选择方便,由选举工作组放置的正式候选人照片、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政治面貌等简介,不在限制范围。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如何见面?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以利于选民进一步了解代表候选人。见面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见面会的方式。
代表候选人是否可以向选区内的选民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
根据选举法规定,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和推荐者,没有规定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因此,代表候选人本人及其他人员不得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对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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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时个别合法公民不被不发选民证是否违法,发选出的代表候选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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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时个别合法公民不被不发选民证是否违法,发选出的代表候选人是否有效。
云南 昭通 发表时间: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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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不发选民证属于违法。
回复时间: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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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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