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理性观念的乌克兰美女泛滥成灾为什么会导致自由的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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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从观念到实在
自由:从观念到实在
自由问题,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相当的时日,对它的不断讨论使得我们对它的认识不断深入和清晰。
一、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
我们认为,自由就是人之欲念生成实现的去障碍过程。存在可分为自然、社会、精神三方面,人的存在只可能面对三者。于是,我们根据人所面对的不同存在对象,将自由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人在精神中的自由,二是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三是人在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自由。精神中的自由我们谓之观念自由,社会中的、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自由我们谓之实在自由,自由就是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统合。
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关系是:观念自由可由主体独立生成,实在自由必须体现主客关系;观念自由体现为理想自由,实在自由体现为现实自由;观念自由体现为思想自由,实在自由体现为行为自由;观念自由体现为现实的主观化运动,实在自由体现为观念的客观化运动。
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是不能剥离的,观念自由缘自于对实在限制的观念性超越,同时它又得返身于实在,其活动指向实在,总希望观念能够外化为现实;而对象(主体之外的一切事物)对主体的限制——即实在自由的有限性,又总能激起主体理想之帆的不断升起,荡起主体观念对对象限制的无限超越。正如笛卡尔所言:“意志的本质是如此自由,以至它永远不可能受到任何限制。
”如果将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相互分开来看对方,那么:观念的自由总认为实在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现实中因有异己对象存在而总使自由难以任主体之意;而实在自由则总认为观念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观念自由只能是一种观念中的自由,其中的许多方面因未顾及现实异己对象的限制而无法走出观念,无法在现实中实现。其实,双方各执己端都是成问题的,因为二者统一于人的存在活动过程,它们根本无法分开。
学界几乎都强调,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的。其实,比较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实在的自由不可能随心所欲”。但是,如果将随心所欲完全排除在自由之外,彻底剥离随心所欲与自由的内在联系,那就无法理解自由的超越性,无法理解自由的精髓。我们认为,随心所欲,就是自由的精神所在。
随心所欲,其实就是人的观念自由,观念自由相对于实在自由而言是一种“绝对”无现实限制的自由,它可不顾及对象的限制就能在主体的思想中完成。所以,在观念中你可以毫无约束地“想做”任何事情。但是,一旦面对现实,观念中的自由马上就会受到对象的限制,因为现实不只是主体,而是主体与对象的共在,并且人面对这个对象时许多方面都无能为力,于是,观念自由一旦走向现实、向实在自由转化,就必然由独存的自由转向关系的自由、无对象依赖与限制的自由转化为有对象依赖与限制的自由,于是人们就在这个意义上说“(实在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两种自由的差异就完全割裂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认为,观念自由是现实自由的不竭源泉,离开了观念自由,现实自由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无限制的观念自由内在地连接着有限制的实在自由,时时向其流淌,才导致现实自由的川流不息、源源不断。观念中的理想自由,有的可以实在化、有的则不能实在化,所以,实在自由的范围比观念自由的范围总是要小,尽管实在自由也是开放发展着的,但无论它如何发展,其范围永远都无法充满观念自由的巨大空间,观念自由是灌溉实在自由的无比巨大的水源,离开水源的灌溉根本不可想象!
同时,就是观念中的那些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自由,其存在也为自由的实在化发展提供着强大的精神动力,正是这种不可能实现之欲念所体现的对现实的超越精神,才不断激励人们努力寻求也许能导致观念自由得以转化为实在自由的各种条件,从而使许多主观的不可能最终转化为客观的可能、当下的不可能最终转化为未来的可能,进而推进现实自由领地不断向外扩展。
我们认为,迄今为止关于自由定义林林总总且相互冲突的原因,除自由本身因涉及主体、对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而具复杂性之外,主体认识方面也有不足:即没有在阐释自由本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明确的分域,没有将自由统一明确分为观念自由与现实自由,也没有将实在自由再统一明确分为与自然交往的自由和社会中的自由。由于自由的本质未定且划域不清,各领域相互交错就势必造成概念的混乱。
比如,在《哲学大辞典》中对自由的解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政治上,指在社会关系中受到法律保障可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欲念进行活动的权利。”二是“在哲学上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具体分析这一定义:首先,“政治上”与“哲学上”是两个不同域或不同级的划分标准,因而这样的划分必然是交叉的、不完全的;其次,两种自由的关系,没有得到应有的说明;第三,两种自由是否可以统一以及如何统一没有阐释,这说明人们对自由还没有一个更高的总体性概括。总之,这样的定义其实是一种无统一根据的“历史”归纳。
又比如在百度百科中将自由从三个方面解释:一是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二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欲念(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三是哲学名词,指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这一概括也许相对全面些,但仍然逻辑不清。首先,第一条“自己作主”与“不受限制与约束”是两个意思,为什么合在一起我们不得而知;其次,为什么分为这三种自由没有说明,第三,三种自由的关系如何也没有阐明。
我们认为,不根据主体所面对的不同对象来考察自由的不同表现形式,而想对自由进行高度概括、对自由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那几乎不可能,因为主体在面对不同的对象时,其自由的内容与形式都有很大差异,不把握这些差异,对自由的认识就不可能深入。
二、从观念到实在:自由的三个环节
人的一生就是欲念不断生成实现的一生,因此,从观念自由到实在自由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人之欲念生成、选择、实现的过程。欲念生成,需要主体有一种超越自身与对象的冲动力;欲念选择,需要主体有一种对自身与对象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的判断力;欲念实现,需要主体有一种对自身与对象进行全面把握的掌控力。可见,自由既是一个人之欲念从内生到外化、人之活动从主体到对象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人的能力不断得以实现与提升的过程。
其实,对于事物本质的概括,既可以从横向空间的角度,也可以从纵向时间的角度,当然还可以从者相结合的角度。当我们面对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同环节的不同表现,若无法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表现来统领其他环节的表现时,那么我们通过组接各环节的特质从而形成一个本质连续统的方式来规定该事物也许是一条可行的方法。比如,自由作为一个主体存在之去障碍化过程,它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首先是欲念的产生,而后是欲念的选择与决定,最后是欲念的实现,这三环节相互承接、前后贯通。从主体与对象相关性之角度对三个环节进行考察,那么欲念生成环节主体可以是独立的,可以完全不考虑到对象;欲念选择环节主体则需要考虑到对象,并且主体越是充分考虑到对象,决定便可能越是客观合理;而欲念实现环节则需要主体直接用力于对象,它是一场主体与对象“物质力量”的较量。其实这就是欲念的一种运动过程:主观性不断走向客观性、随意性不断走向制约性、独立性不断朝向相互性。从自由的随意程度来看,欲念的产生最自由,其次是选择决定的自由,最后是行为的自由。可见,在三个不同的环节主体与对象的相互关系是有差异的,若只用其中之一来概括自由的本质——从欲念生成环节就说自由是随心所欲,从欲念选择决定环节就说自由是选择,从欲念实现环节就说自由是认识必然、是主动接受限制与能动改造世界,这其实都难以概自由之全貌,而如果将自由理解为主体欲念从生成到选择到实现的贯通过程,那么这些片面认识就可能得到扬弃。
人们谈得较多的是选择的自由,在我们看来,选择的自由其实只是自由过程的中间环节,一方面它要体现自我的主体性、任意性,另一方面,它要体现对象的客体性、限制性,它其实是二者的综合,正是因为综合了二者的要素,所以它才成为二者得以连通的中介。
所以,当我们谈决定自由时,不能将它向两端任意延伸,否则就可能进入到欲念自由或行为自由的领地而自取其辱,因为,决定的自由既不是欲念的自由,也不是行为的自由,而是决定本身的自由,决定本身的自由就是现实规定与观念规定、现实限定与观念超越的统一。
要说决定过程中存在自由,就必须反对决定论。有人用因果关系来证明:作出某决定其实早已被其之前的原因所决定了的,这种决定论的失误就在于:一是将自然因果等同于社会文化因果,人的活动是能动的,人的行动并不完全被动地体现自然因果关系,而是一定程度上恰恰背离某些自然因果关系。二是将有原因性等同于必然性,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但并不一定是必然的,有原因性基于既成事实,必然则基于内在的固有联系。
但是决定的自由,又不是不受条件的影响。如果决定的自由不受条件的影响,那它就不是真正的自由,反而成就了决定论的观点;同时,如果说进行决定的自由是完全被条件所决定,那它同样是决定论的。我们认为,决定的自由既不是不受条件影响的自由,也不是被条件完全决定的自由,而是受影响的同时又不被条件所决定的自由。
首先,决定要受主体自身的影响,一是主体各方面既定条件的影响,比如生理条件、生活习惯、精神倾向等方面的影响,二是主体历时过程中各种变化的影响,这种变化可使后来主体对先前主体的行为进行反思。其次,决定要受外在条件即对象世界的影响,对外在条件的充分考虑可使主体的决定更加客观化。因此,决定的自由虽由自己决定,但一定要考虑到外在条件的影响。如果决定只须对观念负责,那么它可以不受外在条件的影响。但是决定作为决定,它其实就是将作出某种行为的决定,它不是纯粹的想而是想如何去做,做就必然涉及对象,必然与对象打交道。决定的现实指向性是由主体欲念的现实运动本性所决定的,因为人毕竟是现实的存在者,人的现实需要决定满足人之现实需要的欲念必须指向现实,于是“想”总得转化为“做”,观念总得转化为现实。
相对于决定受对象的影响而言,决定受主体自身的影响,其实就是自由的一个向度,自由即由自己决定。这可从如下方面理解:一是决定的主体是自己。决定是自己作决定而不是他人更不是自然对象,没有征得你同意,他人再能干也不能替你决定,更不能剥夺你决定的权力。二是如何决定往往要根据自身当下的现实条件来考虑,无论是生理条件、生活习惯还是精神倾向,这些都是生成在主体自身之内的现实条件,人们往往根据自身这些现实条件来决定。三是决定有可能因主体的精神超越而突破自身原来的思维—行为定势,具有某种偶然性。决定过程中所依据的自身现实条件,既有自身自然肉体方面的,也有自身文化精神方面的,决定越是受文化精神方面的影响,此决定便越可能具有突破性、超越性,决定越是受自然肉体方面的影响,此决定便越可能具有常规性、现实性。可见,由自己决定并不等同于自己决定论,自己决定论是必然性的,而自己决定则内含着偶然,也就是说不可能从自己以往的情况直接预推出某种既定的决定,因此“说行为出自自我也就是说它们是由自我——那个道德自我、具有某种道德性质的自我——所决定的”
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同时,由自己决定更不意味自己就能操控决定之后的行为及其结果,因此,决定对行为后果负责就只能是部分意义上的,即意志自由或决定自由只能使主体承担行为后果的部分责任。
三、实在自由的两个领域:自然与社会
人是在自然与社会中现实地存在着的,因此实在自由也就只能体现在这两个领域。而传统的关于自由的定义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的。
首先,谈谈“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其实主要是人以实践的方式面对自然时对自由下的定义。也许有人认为,人类社会也是受必然规律支配的,但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德国哲学家费舍就谈到,“我所能看到的,只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因而关于它无法作任何概括的伟大事实。对历史学家来说只有一条正确无误的原则:他必须承认人类命运的发展只是一些偶然的、不可预见的力量的游戏。”
这话虽有些过头,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自然现象毕竟不同于社会现象,自然现象中没有人的意志参与,而社会现象中则始终都贯穿着人的意志,甚至它本身总体上就是人的意志综合作用的结果,特别是人的非理性意志的参与,就更加增强了社会发展的随机性。事实上,如果我们把人类自己所造就的社会也看作只受必然规律支配的领域时,那人的自由也就几乎没有什么现实空间了,因此我们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句话锁定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理解比较恰当。
从自由是一个欲念生成、选择、实现之贯通过程来看,“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定义显然是片面的,因它只关注到欲念的实现环节而没有关注到欲念的生成和选择环节。同时,仅就人面对自然时而对自由作如此定义,它也不太完整,因为人面对自然时,要获得较大自由仅有对必然的认识还不够,还得有对客体本身的认识,还得有对主体自身的认识,还得有对主客体之间应然、实然关系的认识等等。同时,仅仅有认识还很不够,还得有与自然或统一或斗争的实践能力,否则人的自由就会大打折扣,预计目标就可能难以达到。
人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实现自己的欲念,就必须合理处理好人与自然对象的关系。这在不同的情境中主要有三种可能:一是能够使对象服从自己,二是自己与对象互有忍让、互有服从,三是自己服从对象。在这些情况中,无论是哪一种,无论主体是处在主动还是被动的位置,要获得相应的自由,人们的行为都应当建立在认识对象运动规律的基础之上,于是人们就在这种意义上提出了“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
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起源于斯宾诺莎的探讨。但斯宾诺莎的必然概念与我们今天所谈的必然概念差异甚大。斯宾诺莎把必然性区分为两种,一是事物的存在和活动由于其外因所使然的必然,这叫做外在的或自然的必然性,亦称强制,如石块的运动皆由别物推动而引起;一是事物的存在和活动由于其本质所使然,这叫做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性,亦即自由,如实体(神)的存在和动作即由自因而引起
。可见,自由是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行动,其特征就在于事物的存在和活动具有内在因和主动性,它与强制相对立而不一定与必然相对立。
事实上,自由作为主体欲念的生成实现过程,它总是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强制,既有主体自身的强制,也有对象世界的强制。主体自身的强制中,既有肉体方面的强制,也有精神方面的强制,而对象世界的强制中则既有人为的强制,也有非人为的强制。在这些强制中,就包括必然性对主体意志的强制。主体自身的强制问题应当主要在主体内部解决,它既包括主体对自身必要自然需要的尊重,也包括主体不同欲念之间的斗争与选择,而其受动与能动相统一的解决方式选择本身就体现着一定程度的主体自由;对象世界中的非人为强制,主要是自然世界对主体的强制,而自然的非意志性存在其实也为主体能动自由的发挥提供了相对广阔的空间;而对象世界的人为强制,虽然也是人的一种欲念对另一种欲念的强制,但它不是个体内部不同欲念之间的斗争,而是不同个体不同欲念之间的斗争,当人类内部必要的行为规范没有建立或遭受破坏时,这种人为强制对自由的杀伤力最大。因此,自文明社会以来,自由最尖锐的问题一直都不是人如何从自然的压迫中解放也来,而是人如何从人自身的压迫中解放出来。
其次,谈谈康德基于实践理性的自由——即自律。
关于康德的自由,国内学者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的争论
,但不管是哪种分法,其实践理性的自由就是自律的观点却是没有争议的。康德认为真正的自由是指人在道德实践意义上具有不受自然律束缚、摆脱肉体本能而按自身立法行事的自由意志。显然,在人的行为如何在自然必然与社会道德原则之间进行过渡的问题上,康德首先需要借用“任主体之意”来摆脱自然必然而进入社会,而一旦进入社会他又用道德必然原则来规治“任主体之意”,从而使自由的大坝建立在既反自然必然性与反个体任意性之间。于是,康德总是把感性的任意完全排除在真正自由的范围之外,认为自由欲念只有不受感性的干扰而始终使用理性,才可能获得真正的永恒的自由。他说“理性给出了一些规律,它们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观的自由规律,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发生的,哪怕它们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并且它们在这点上与只涉及发生的事的自然律区别开来,因此也被称之为实践的规律。”
显然,某种意义上,康德规定自由的思路与“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之思路同出一辙,那就是主体对客观规律的尊重甚至服从,只不过是将范围从自然搬到了社会,用人际活动规律——即道德实践规律(其实不只是道德实践规律)代替了自然规律而已。但是,我们认为,自由是无法脱离任意的,任意是自由的天然表现形式,并且冲破内心道德法则的那个任意与冲破自然必然规律的那个任意至少在根源上是同宗的。主体任意在面对自然、在反自然必然性时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它在人类社会中同样会以其自然秉性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类社会的道德桎梏难道不是它打破的?只不过这种任意一定程度上由于主体间性之作用而转化为相对理性的、普遍化了的任意而已,但任意普遍化本身并不总是为了消除任意个性,而是为了营造更加可能与合理的个性空间。况且,任意作为意志之所以成为意志的内在根据,它总是从自我出发的,就是自我变成了成熟的、理性的、主体间性的、甚至客观化的自我,它仍然是从自我而不是从他者出发的,因此,可以改变的是任意自我的素质,不可改变的是从自我出发的任意方式本身。
任意本质上或原质上就是感性的,所谓理性的任意(康德叫做自由的任意)实质上都已经偏离了任意之任性的精神本质。日常生活中,理性对于任意的限制,并非任意天然自愿地呆在理性范围内画地为牢,而往往是任意东奔西突被碰壁后的无可奈何叹息,而这种碰壁又永远都无法消除任意那喜欢闹腾的秉性。从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讲,所谓理性的任意,往往是理性对已经产生的感性任意的一种合理处理,它并不与感性的任意同时产生,最多只能说主体的理性素质可能对任意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但任意冲动的那一刹那,它只是暗合了理性的要求,而不是理性自身的冲动!
只不过在实在自由中,由于有一个“异己”的对象存在,主体必须通过与对象协同有时甚至是妥协、服从才可能实现自己的欲念,但是,这种协同、妥协、服从并不是以完全消除主体的感性冲动为前提,恰恰相反,这些感性冲动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积极换上了理性的服装,悄然混迹于协同、妥协、服从的各个环节。
事实上,按道德原则行动虽然是在社会中获得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也并不是在社会中获得自由的全部要件,就是说,在社会中获得广泛自由仅有道德自律是不够的,还得有其他方面正确的认识与实践,因为社会生活不只是道德生活。
四、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通达与划界
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通达,是欲念本身的运动本质所规定。欲念的产生与实现常常是贯通一体的,欲念之所以生产,常常是因为受到现实的限制,因此,其产生总是针对现实、总是为了实现,这就意味着,观念自由也就总是要指向实践,要向现实自由过渡。
但是观念自由又必须与现实自由划界,否则就会使自己出丑。因为观念世界是个体思想独存意义上的,而实在世界个体与对象依存意义上的,观念世界的欲念是以个体自我为中心的,其任意产生与扩展都没有对象的阻碍,而实在世界的自由,虽然个体中心仍然存在,但其外扩时则有对象的阻碍,因此有时还得以对象或其他者为中心,比如生态中心、动物中心论等。观念自由有的能够实现,有的不能实现,这就意味着,有的自由永远都只能停留在观念领域,不能走向现实,而有的自由则可以走向现实并可能得以实现。我们所要强调的就是,让不能实现的自由尽量停留在观念领域,让能够实现的自由尽量从观念走向现实。
对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划界不清,必然导致认识、决策、行为上的失误。比如一般人认为,绝对自由观念必然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就是如此。绝对自由只能是观念自由,它要变成现实自由,就得进入关系世界,没有进入关系世界的大门,它就不可能在关系世界中表现,因此也就无从说起什么无政府主义。绝对自由观与无政府主义是两个领域的东西,要对它们进行划界,否则就会用现实自由的有限性来规治观念自由有无限性,用社会稳定有序的要求来规治思想的自由任性,从而人为地造成思维创新与社会秩序的冲突,这将是民族之大不幸。其实,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观念的绝对自由主义者,只要他能把观念与现实明确分开,能将绝对自由保持在观念领域,而在现实中知道如何遵守道德,如何尊重必然,不会将观念中的东西全部外化到现实中来就成!
观念自由与现实自由之所以能够相互差异又相互通达,原因基于人之存在的二重属性。
人是物质与精神、自然与社会、肉体与灵魂的统一,其实也就是观念与实在的统一。因此,观念的实在化与实在的观念化,是人的存在、活动的两种基本方式,人必然在二者之间穿梭,既有观念的实在化运动,也有实在的观念化运动,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人的自由、人的理论与实践活动,其实就是这两类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也许是受物质决定精神之意识的影响,人们往往更加重视观念的现实化运动,而对现实的观念化运动则觉无足轻重,人们重物质轻精神、重实践轻理论、重现实轻理想,这在基本物质条件匮乏的前提下也许是对的,但在物质文明相对发达的今天,不顾条件变化而一味如此,就必然导致人类精神的衰落。
人作为物质与精神相统一体,也就必然是限制与超越的统一体,观念自由依托精神力量而不断飞升超越时,物质肉身却总是将它拖住不放,而现实自由依托物质力量不断堕落瘫倒时,精神道德却总要拽着它努力向上提升。离开物质基础,人不可能存在,离开精神超越,人的存在没有意义,人既要在超越中拥有现实,更要在现实中持有超越。
人如此,人的自由亦如此。
易小明(1965-)吉首大学、河南大学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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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tik der reinen Vernuft
, Hrsg. von Raymund Schmidt , Verlag von Fel ix Moin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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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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