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sonable强调客观还是主观和客观可理

当主观与客观相互触碰_哲学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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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观与客观相互触碰
嗯,是这样的,我和朋友们搞一个活动,有一个很强势的人想加入进来,我们在讨论的事情之后他总结了,实际上,这个总结我们之前已经说过了,几个朋友认为他把总结的功劳占为己有,而且感觉他总是咄咄逼人的样子(这是事实,我也感觉到了)因此十分排斥他,不过他确实在纠结方面确实很在行,我很中意他这点,于是我就帮跟朋友们说他的优点,客观上说,他要是加入活动一定能做得更好,而朋友们却说无法接受他,说他是**之类的主观用语,排斥他完全没有客观理由的存在,于是我怒了,我们就吵起来了。。。我无法忍受用主观原因去排斥他人这个事实,那人也跟我说了:“我只是在发表看法”。确实,发表看法有什么错误呢?最后和朋友闹翻了还决裂了,试问,吾辈有做错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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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傻点,没错。
当客观与主观意志发生冲突时 主观 无疑是占上风的 并主导一个人的言行强调客观的的 往往强调的是压制性力量 唯力量马首是瞻 而轻视人的主观意志客观与主观的结合 也是一个人的主观思想高度所致 思考方法而致 人没有绝对客观的 绝对客观的不是人
那么大师,我是错的,还是对的呢?
抱歉刚才有事 我的回答是 首先你们对待这件事的出发点不同 思想认识不同 这是给一个定位既然强调客观的好处 那么客观就一定要具有压制性力量(利益或必要性) 去赢得反对者的主观认同 如果无足轻重 就不具有根据利弊谈判的空间所以说 虽然很纠结 但你们谁都没错 也不至于决裂 我料想你们会和好如初的
人们将会发现,相对的艺术
原来如此。
呵呵,你怎么叫俺大师捏?惭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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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人一直强调的原来都是主观,客观根本就不存在,如问题出在自己身上,那这是个什么问题,这是为什么人一直强调的原来都是主观,客观根本就不存在,理由是同样的情况别人就不会如此认为,那这问题出在哪那可怎么找到自己的问题所在
人有一种东西叫做社会呢,大家共同的主观,大家平均下来的主观,就被规定为客观了,所以说客观的也只是一种临时的认识,一种有条件的真理而已.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客观呢,因为这种客观是比较稳固的,往往是以年或者是时代为单位而发生改变或发展的,蕴含在全体人类中的认知是出奇的牢固,并不是那种今天这里对了,明天那里又对了的那种无比混乱复杂的纠结.这种客观的稳定性,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基础,是一个用来构建社会层面的意识、文化、思想、感情的骨架或者说是支撑.举个例子吧,就像那样一种感觉:如同是我们人类的智慧是通过社会的承载去获得的,我们所学的语言,所学的定理,所学的经验都承载在这社会的文明,社会的历史,社会的意识之中,也就是这里所说的客观.然后我们自己个人的自由,个人的主观,是建立在这种共同客观的框架之上发展起来的,就如同站是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样,反之则如同是将新生的婴儿丢弃于野兽,他将会失去这种基础的智慧,失去这种人类传承的客观,最后成为很揪心的情况.人类在搭建一个巨大的塔,他通往蔚蓝的天空,每个人心里都有努力去搭建的渴望,可是人们总是很笨,并且各有各的想法,也很不统一,有的人认为往上堆土是正确的事情,有的人认为把脚下的土挖掉一些,重新来过才会更稳固.就这样,在这纷杂的协作中,人类不断的继续着努力,渐渐的脚下有了一个平台,人们便可以平稳的站住,以此作为支撑,便可以更好的往上堆土,渐渐的人们脚下的平台越升越高,超过了人们自己的身高,甚至超过了眼睛所能看到的极限,从此之后,人类便悬在了天地之间,一切仿佛就是剩下了脚下的不断缓慢升高的土堆,以及头顶上依然遥不可及的天空.我理解对你要问的问题了嘛,如果理解错了的话,那么将又是一个美丽的悲剧呀.
你理解的对,没错,说的对,你举得例子阐述的非常好,我也感到是这样的,但我的情况却是成了那最后很揪心的情况了。
我回答中所说的揪心是指失去了人类社会智慧传承所造成的揪心,楼主你这个揪心情况是指什么呀,不带这么跳跃性思维的,理解不能啊。
我猜是不是这样子的,你的思维和别人,不太一样,或者说和客观的不太一样,所以遇到了很多的困扰呀,没事,不用烦恼,爱因斯坦,希特勒,梵高,估计当年都遇到过类似的麻烦,是机遇也是挑战呢。想要飞翔的翅膀怎么能被那些可笑的浮云所束缚呢。
其实这种另类才是一种幸运呢,是有别人体会不到的乐趣的。虽然失去了庇护,虽然受到了伤害,却从那里拿回了灵魂和自由,以及生命的尊严还有坚强。在你眼中的世界,是别人从未拥有的世界,有独一无二的快乐还有悲伤,甚至是奇迹。“在这个宛若格式化一样千遍一律的世界里,能够拥有自己的感情和想法,真是一件很值得珍惜的事情呢。”
当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了,给自己选一个喜欢的面具吧,戴上之后把自己伪装起来,伪装成他们的样子,这样就不会有那么大的阻力了。当然这个面具是只能戴在脸上的,不要把他戴在心里了,要珍惜自己呢,珍惜自己这份好不容易才拿回来的灵魂,真的是很可贵。
这回的问题应该会理解错吧。
我所说的揪心也是指失去了人类社会智慧传承所造成的揪心,和你理解的一样,我的情况就是这样
朋友,说真的,我这次回答是不是差的很远,没事我不怕打击的,告诉我真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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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是主观,事后就客观了,经验多了,你的认识就贴近实际了。所以,多做事,多独立思考,你的认识才会提高。其它的都是虚的。
问题是欲望会蒙蔽一个人的双眼,如果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就看不到真相。就像你说的一样,有人说:我客观的说一句。其实主观得很,只是自己没发现。一旦有自己的欲望掺杂进去,一个人就看不清楚事情的真相了。所谓“旁观者清”,也是这个原因。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一个办法——“修炼”借用儒家《大学》的说法: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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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发布时间:
&&&&&&&&&&&&&&&
赵世瑛& 辛万鹏
对于法律来讲,我们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究竟应当体现主观性,还是客观性,抑或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结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法学理论的基础。所以,如何正确处理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就成为现代法学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中国现今的立法往往就一时一事而做出规定,有的立法不到十年就失去了意义,这虽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剧烈有关,但也和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关。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致使当前的法律问题研究仍然存在着不少困惑。因此,必须坚持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两重性得以充分地体现。
Law,从英文来看,既包含法律,又包含自然规律的意思。中文的&法律&与&规律&同时包含了&律&这个汉字,这不能说仅仅是一种巧合。至少可以认为,作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与客观规律不能截然分开的。&十九世纪后半叶,法哲学及方法论的文献就法律解释的目标已经形成两种见解:一方面是以探究历史上立法者的心理意愿为解释目标的&主观论&或&意志论&,另一方面是以解释法律内存的意义为价值目标的&客观论&。&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大多认为法的主观性是绝对的,忽略了或者说不必论及它的客观性,曾一再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近年来,有许多研究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社会哲学的学者都指出法律学在方法论上的落后性。&因此,无论古今中外,立法者都要有两个立足点:一个是立足于社会实际,一个立足于理性抽象,偏废或忽略哪一个方面都不行。因为,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为解决现实社会问题而设计的,它不能脱离实际;另一方面,每一个法律条文又都是对社会关系的理性概括。
本文应用语义分析法、辩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考察法等研究方法展开说理论证, 对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 对法律的二重性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说,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一、法律的主观性
就人类对法律的整体性认知而言,主观性的因素并不妨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恰恰相反,主观性的因素,为我们提供了认识法律的另一路径。借助这一路径,我们才有可能撇开法律的客观文本,看到其究竟所在,我们才可能深入法律之客观文本内部所包含的立法者的意图和主体需要,深入到法律的内在世界。
(一)主观性的含义
主观是指人的意识、精神,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规定。谈到主观性,人们会自然地把它和主观臆断、主观随意相联系。《辞海》对&主观性&的词条如此解释:&单凭主观,忽视客观的一种主观主义思想作风。片面性、表面性也是主观性。&显然,这是站在一种否定性批判的立场上解释主观性,其自身的主观性、局限性无需多言。
主观性以主体自身的需求为基础去看待客体、对待客体。一方面,它只接受对方适于自己需求的性质和关系;另一方面,又必然排斥对方由它出发、不适于自己需求的性质和关系。在内容中,主观性并不只是表现着主体的性质和状态,同时也表现客体的性质和状态。从而使主体有可能超越客体,把客体变成改造的对象。主观性的另一特征是它的内化的表现形式。它只存在于主体之内,属于主体的心意状态。就这一意义说,主观性也就是客观存在经过主体内化以后的观念或意念的存在形式。主观性具有内在性,它不能满足主体的现实需要,这是主观性的局限,但也表明了主观性具有超越客观现实条件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一点,它才能突破现实条件的限制,在头脑中改变事物的现存状态,把不同的事物组合起来,创造出全新的、在现实中尚不存在、甚至不可能存在的事物。主观性的内在性和创造性是分不开的。
(二)法律主观性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法学所讲的法律的主观性,是指法律作为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客观物质的派生物,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意识。
法律主观性的含义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是由人制定的,也要依靠人去实施。否则,法律不会产生,即使产生了也是死的,是一纸&具文&。人们在制定法律与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总是以某种法律意识为指导,法律意识渗透、体现和贯穿在法律实施的各个方面。从这一方面看,它同时又是属于社会存在这一范畴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法律的主观性是指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这里对法律主观性的释义,将围绕其在活动中的必然性而展开,在法律活动及其结果中,主观性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其中的。&法律解释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即结合具体的个案或纷繁杂乱的生活事实对国家的成文法进行解读。然而,问题在于不论人们如何如临大敌般地预防主观性的侵袭,主观性在该过程中又总是如影随形、难舍难分。因此,与其放逐主观性,不如认真对待它在法律中的具体作用。
2.法律主观性的原由
人创造了法律又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发展融入了人对法律的价值判断,法律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是人们理解法律、选择法律的结果。所以,法律当然具有主观性。
法律必然具有主观性。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法律是人们对事物关系的客观性认识的产物,这一认识必然带有了人的主观性。另一方面,法律的自身是不同利益主题妥协的产物,法律中本身包括着主体的主观需求。再一方面,诠释法律的读者总是带着其前见进入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即使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如果严格依照这些条文处理实际问题,也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可忍受的后果。也就是说,会导致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的丧失,要么是一种重大的社会利益的损害,要么是社会正义的丧失。&无疑会出现这样的时候,一个制定法是如此之压制人并且荒谬,以至于在任何明智的政体之内都不可能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
3.法律主观性的特征
法律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立法者的文本,法律不可避免地会表达立法者的意志。虽然,人们为了反对某种意识形态教化,强调法律的共同性而掩耳盗铃般地企图祛除实在法律的主观性特征,但其结果只能是矫枉过正、物极必反。实在法律作为人造的对象和规范,反映作者的需求、意志和主张应是常经常理。反之,不反映作者的意图才是奇怪的、离经叛道的和违反常识的。
法律是主体主观需求进入法律客观对象的过程,是主体主观能动性对应于对象客观规定性的过程,是人们主观的心理结构对客观的对象真实的反映形式。法律的结果像一切人造对象一样,必然会化作社会事实,而不纯粹是一种理解的心理结构。一旦这种社会事实表达出来,就已经是一个渗透了人们主观认知的存在。法律的主观性趋向包含在结果的内在构造中,即只要法律能形成具体的结果,其中就必然包含立法者的主观痕迹。当然,此种主观痕迹未必一定是立法者事先设定的目的等主观意图,但也不排除这些意图。不过,总的说来,法律的主观性不是源自于立法者是否有事先的主观目的和设定,而是来自于自身的必然结构。法律的主观性是潜藏在主体内在心理之理解结构中的认识能力、认识方法和认识境况在法律过程和结果中的存在和表现。它不是机械地存在于法律过程和结果中的,而是有机地存在于法律过程和结果之中。因此,如果有人要在法律的客观过程和结果中彻底分离出法律的主观性,是绝对错误的。
4.法律主观性的意义
不论在前现代的观念还是在现代的观念中,成文法都是一种肯定、明确、自治和可预期的存在。然而,问题在于:法律一定是白纸黑字的文本吗?即使法律都呈现为成文的形式,是否就意味着法律的意义必然会客观地显现在诠释者心中,从而克服主观性?诠释法律的事实早已对此做出了否定性回答。不仅文本形式的多样影响着法律的主观性存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自身就是一种具有文化性、主观性和利益性的存在。而且,由于年代久远、资料匮乏和语言变迁,我们也几乎不可能去准确把握当时对法律的普遍理解,&我们不可能叫醒那些法律创制者询问我们是否正确地阅读了他的语词。&这更加重了人们在客观上认知法律意义的难度,因而也就更决定了主观性进入法律。法律的主观性使得以实在法律为文本诠释法律时,其实既是一个诠释者的主观理解世界应对于法律客观世界的过程,也是读者之主观理解世界应对立法者之主观世界的过程。这既是一种必要的对应,但同时又是一种难以穷尽的对应。
法律的主观性的上述界定表明:首先,它源于主体心理之内在理解结构。几乎可以说,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是由主体主观意识所发动的。虽然主观意识本身是对象在人们心理中的图像化、镜缘化,然而,只要它尚停留在主体心理内部,没有用行动或语言文字等客观机制表达出来,就永远是只有自我享受,而无法与他者进行交流。其次,它存在于人脑的内在构造中,是人脑自身的定在或规定性。所以人脑不但具有一般的反映和认识能力,而且还有在此基础上的综合能力和创造能力,这些能力就是人脑的能动性。因此,法律无可避免地需要通过人脑动员、思考、组织和归纳,那么不论其过程或结果呈现为何种清晰的客观形式,都是人们内在主观性的一种外在表达,而不像自然对象那样,是脱离了主观性的纯粹客观的存在。
二、法律的客观性
完善的法律,意味着在法律制定之前先要有对事物的法的规定性的完善的、客观性的认知和诠释。因此,即使从终极意义上说,客观性是人类法律的永恒追求,但在相对意义上说,法律总会实现主体认知对客观内在规定性的步步逼近,从而使其拥有客观性。
(一)客观性的含义
关于客观性的含义,在哲学上,客观性是指事物的客观实在性,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主观性。《辞海》对&客观&词条的解释是:&1.哲学名词。见&主观和客观&。2.谓不带个人前见, 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 与&主观& 相对。&当我们面对事物的客观性时,那些对我们有用的以及由我们人所处置的,而实质上也有其自身的存在。事物的客观性是我们不得不去适应的不可改变的给定性。正如每个人都不能超越他自身所存在的情况一样,每个人的见识、视域、思想和判断,都要受制于一系列因素,这其中包括他的文化背景,他所属的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念,以及他个人的人生经验过程。然而,这一切都是历史的偶然,没有理性的、必然的根基。所以除非整个人类社会和文化世界由多元变成一元,否则人文、社会和法律领域的问题的客观性是不可能的。
当代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波斯纳对于法律和司法判决中的&客观性&问题提出其独到的分析,他敏锐地指出了&客观性&这一概念的不同涵义。首先,形而上学式的客观性,即符合和对应于宇宙结构中客观存在的真理。客观性是指一种本体上的客观性,即客观被理解为与外部实体相符,这是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其次,在一种较弱意义上,它是指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正如科学家做实验一样,不同的研究者就同一问题都能找到同样的答案,相当于科学家实验结果的可重复性,即强调可复现性。这一意义上的客观性即指,虽然调查者没有共同的意识形态或其它偏见,但是他们最终还是会就某个问题有一致的意见。然而对于法律而言,意识形态相左的人很难会对疑难案件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在更弱的意义上,客观性意指交谈上的客观性,即是有说服力的根据所支持的、合理的而非基于纯粹个人主观、任意的判断,因而在大家交谈中被一致认同的。波斯纳认为,&只有当我们满足在第三种意义上界定&客观&时,即仅仅将其界定为合乎情理,我们才有可能在自然法和法律虚无主义之间,就法律疑难问题,找到一个中间立场。&
事实上,法律客观性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其根源在于客观性概念的理解方面,既往的研究者把客观性理解为不掺杂任何主观性因素的纯粹客观性。因此,要证明法律具有客观性,必须换一种眼光去看待这一问题。
(二)法律客观性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法学所讲的法律的客观性是指:首先,法律不是人们头脑中所固有的,而是根源于或派生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法律一经制定并颁布实施,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它又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或客观实在,具有客观性。
1.法律客观性的含义
波斯纳认为,历史上关于法律的客观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本体论上的客观性,即法律是实实在在&就在那里&的什么东西;第二种是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即虽然人们没有共同的意识形态,但如果他们有科学的世界观,还是都会对法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是按照人们的意志、愿望与认识而确定下来的,它也常常随着人们的要求与看法的改变而改变。这样看来,法律好像纯粹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其实不然,当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以后,它就不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具有了物质性即客观性,变成了一种独立于人们认识之外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法律的客观性要求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在近代,法律的客观性意味着反对偏执,即反对为了局部利益而滥用法律,限制立法者任意颁布法律、解释法律。法学中的客观性其实质是借用客观性来增强价值判断的正确性、论证的合理性及价值冲突解决的可接受性,但绝不仅仅是强调客观性本身。法律的客观性也不是纯粹和绝对的客观,而是追求一种相对的合理的客观性,客观地把握法律内在的客观性。无论是将法律放在创制法律的层次观察还是置于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都时刻体现出它的客观性,这一客观性最终渗透在整个法律运动过程之中。
2.法律客观性的原由
作为社会科学分支的法学也逃脱不了价值王国所控制的命运。其不仅不能回避价值,而且还要追求人类自身价值的实现。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法律不具有客观性。主观不等于任性,有时候&尽可能的以理性考虑非理性&,往往有助于对法律客观性的把握。
法律应当如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的状况与需求,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客观规律,这一般说来也是立法者们的愿望,但能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那是另一回事。由于人的各种主观因素所决定,立法者们的认识有时能够正确反映现实需要与可能及其规律,并能够科学地体现在立法之中。即使能做到基本正确,那也只是近似的反映。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立法者们做不到这一点,他们的认识可能与现实情况及其规律相差甚远,甚至背道而驰。这是从法的客观性的一个方面,即法的内容、法的规范、概念、原则要正确反映和体现现实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的状况、需求与规律来分析。如果我们从法的客观性的另一个方面,即法的形式、法的独立品格、法的自身的性质、特点、逻辑与规律是否能为立法者们以及参与法律实施的人们所完全认识、理解、掌握与运用来分析,情况也完全一样。人们有时能正确理解与掌握,有时则偏差很大,甚至很糟。因此法(它的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立法者与执法者那里才呈现出千差万别的面貌,其作用有时大,有时小;有时好,有时坏。
法律本身必须是客观的,法律必须是独立存在的规则体系。总的来看,法律是一个自身协调的体系,不会自相矛盾,彼此抵触。法律的概念有明确的、固定的意义,因而可被理解,可作为衡量行为与事实合法与否的标准。同时,法律又是一个完备的行为规则体系,可为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权威的标准答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法律的价值有涉性和研究对象目的倾向性,其客观性是有别于自然科学乃至人文科学中其他学科,只能是相对的,并结合时代的发展而有不同的内涵。
3.法律客观性的特征
法律是独立存在的, 是规则体系。&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有明确、固定的意义并由此推断法律规则是明确的规范, 具有可预测性, 可以作为衡量事实与行为的标准&。因而人们可以依法办事, 法官可以依法判案, 法律有完备的行为模式及解决各种纠纷的标准答案。
法律的客观性是指不依赖于立法者的主观活动而独立存在的特性。法律的客观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律的精髓或者灵魂,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发展过程始终的东西,它不会因为法律发展中的任何变故有所改变,是创设法律所追寻的目的和评价它的标准所在。其次,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特定社会制度下的产物。实际上,社会制度框架、自然秩序在法律产生以前就以自身的形态存在和延续着,法律不过是对其确认罢了。因此法律在本质上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是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所决定的。再次,法律的客观性还表现为法律独立存在的事实以及较为明确的行为准则性质。法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构成了法律的规则体系,其中包括明确的规范和指令,它既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官裁判的标准。&法官于法律之解释和适用,仅能以逻辑推演,不能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更无所谓法官造法之司法活动。&不仅如此,法律还有着公开且相对明确的意义,并成为了人们行为的准则。
4.法律客观性的意义
法律具有客观性,即预设冲突解决规则,限制司法者的任意性,正是根源于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的追求。法官的判决行为不是其个人任意的行为,它与既有法律规则发生着确定联系并具有可预期性,稳定性和职业上的同一性。法律具有客观性意味着:法律是可以预设的,立法是有意义的,人们的生活是可以预先进行制度安排的,人际冲突的解决是可以期望的。
人类制度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经验和知识的积累过程。就是连法律条款本身也大多是从经验生活中提炼出来的,&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原理&。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经验验证的方法对于保证法律客观性的实现其意义是重大的。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似乎现实事物才是具有客观性的,凡是观念的事物都是非客观的。但是,以概念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为中心的法学传统却相信法律也具有客观性。法律具有客观性的说法,意味着法律像一切现实事物那样具有特定的存在形式,可以被把握,并具有实际作用。法律可以用概念或规则来确定地表达,而且这些概念或规则可以确定地对现实世界发生作用。法律的这种实际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生活发生固定的规范效应或效力。
对法律客观性的追问,来自于法治本身。法治的内在和本质就是要求规则之治,要求法律的明确性和法律的安定性。&遵循规则化的生活行为方式不仅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很高程度的程序性和稳定性&。所以,坚持法律客观性的意义深远,意味着法治国家信念的确立,人们信奉立法具有价值,并因此遵守法律。也就是说,法治国家信念与法律客观性一脉相承。
三、法律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法律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话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主观论、客观论、统一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本质从哲学上讲,它既不是纯主观的,也不是纯客观的,而是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观与客观的历史的、阶级的和逻辑的统一。一方面,法律是主观的,其形成和发展与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及其分析研究方法息息相关。另一方面, 法律是客观的,法律的产生并非任何外界所能赋予的,而是由其社会自身的本性或本质所决定的。因此,法律不仅有其主观性的一方面,即国家意志性,还有其客观性的一方面,即物质制约性。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将无助于对法律的科学认识。
(一)法律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
在法学史上,围绕着法律属于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的问题,法学家们曾经形成对立的两派。主观论者把法律归结于纯粹的个人意志,客观论者认为法律的内容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这两种的观点都是形而上学的。
主观性如果离开客观性,即把法律看成纯主观、纯观念的东西,那就必然导致主观唯心论,就会滑向&神意论&或&自由意志论&、&客观精神论&、&民族精神论&等等形形色色的&唯意志论&;同时,也不能同剥削阶级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形形色色的&非意志论&真正划清界限。反之,若脱离开主观性而谈客观性,即把法律看成纯客观的,那就又成了机械唯物论。
法律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 法律的主观性从来没有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因为其威胁到法律的权威,为法律要求的确定性和预期性所不容。法律的客观性作为逐渐接近的目标迎合了法治作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诸多学者在论述法律的主客观性二者时都会将客观性作为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按照唯物主义思想观,我们似乎愿意承认法律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律的主观性。学界诸多学者高呼拯救法律的客观性,更愿意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担心过分强调法律的主观性会让法官变得专断。事实上,法律无法达到理想的客观,法律的主观性是无法回避的,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也永远无法摆脱主观性的宿命。
人对法律的认识不能摆脱主观的东西,但是这些主观的东西也是历史的组成部分。人们期望在对法律的评价过程中能够不偏不倚,使法律判断避免受到社会压力和政治影响,避免受到个人前见的影响,把这种期望建立在纯客观的信念之上是不现实的。当然,从辩证法来讲,一切法律都有其自在性和客观性,都是由事物的本性所使然,即总是先有人类的一般行为和运行规律,后有各类法典和宪章。一切法律本质上都是人类对自身的性质和社会行动的认识。但是,绝不能由此认为一切法律都是客观真理。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黑格尔说:&这些法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只具有一般历史价值,所以他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他们又是暂时性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是不同的,主要受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制约,在阶级社会还会受阶级利益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冲突,不但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发展,而且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不能把法律与它的物质生活基础割裂开来,强调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不能把法律与它的物质生活基础割裂开来,强调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并且把客观性作为主观性的基础。承认法律的主观属性,法律是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是统治者的意志,并且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但是,法律决不是统治者的一时灵感,也不是统治者想要什么就能实现什么的工具,而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的必然反映。
从法律的内涵可以看出,人对法律的需求具有主观性,是一种主观价值取向和选择,这种取向和选择一经在法律规范之中予以承载和体现便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了,就有了客观性特征。这种客观性在法律的内在机制、价值要素中实际发挥作用,调整人们的行为,还需要有法律实践。人们进行法律实践的过程,就是人们对法的内在机制和价值要素进行主观诠释的过程。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存在差异,其所诠释的方式和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可见法律的实现具有主观性特征。因此,法律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是受之于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客观性制约的创造性的成果,具有主观性;但法律又是主体遵循程序原则的主观性判断的产物,具有客观性。没有主观性,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无实效的东西;但若缺乏对主观性的制约,法律就会成为个人恣意与专横的工具。
&法律作为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结果, 就是人们的认知能力和事物关系或法律文本的可认知之间通过两者的双向运动而得出的&。法律虽是由人来制定的,但它一经确立,就从纯粹主观的东西变成了现实的客观存在,并以其固有的规范性来满足主体的需要。法律具有主观性,人们运用法律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事物。同时,法律也具有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社会规律。法律是主体的主观需求进入客观对象的过程,是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对应于对象客观性的过程,是人们主观的心理结构对客观的对象事实的反映形式。
法律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总结,表现了人的智慧,具有主观性,但这种主观性并不是表示任意或者任性的。法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客观规律的表达,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具有客观性。我们所要做的是在追求法律之客观性过程中重视主观性的作用,而不是掩耳盗铃式地回避之,更不是打肿脸而充胖子式的否认之。只有这样,法律的主观性才有可能变成我们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动力或者进入条件,而不是法律客观性实现的阻碍因素。
法律具有两重性,即主观性与客观性。法律的主观性体现在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对象。法律的客观性体现在法律必须反映和利用社会规律,法律应当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正是这种辩证统一性,决定着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变化。
我们讲法律具有主观性,同时又肯定法律具有客观性,是要强调法律的两重性的协调与统一,防止二者之间的分离与冲突,其目的以在于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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