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到英国学习法律

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
作者:牛惠智,时间: 11:31:32.0, 版块:法学教育,阅读:623 次
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
&一、法官与律师职业教育的整体性
英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的从业人员自然多数就职于司法部门。英国的司法制度是在19世纪末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的。其特点是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却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本文所称的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就司法行政机关而言,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①
英国的法院制度比较复杂。依级别系统可以分为中央法院系统和地方法院系统;依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组成。
英国没有专门培养法官的法律教育,法官的职业教育是在律师公会中完成的。从14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官即是从出庭律师中选任的,因此,英国的法官与出庭律师实际上是一个职业整体。与律师可以在不同的法庭出庭相似,英国法官执行职务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即法官不都固定于某个法院,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某个法庭应由哪几类法官组成合议庭,许多法官可以流动,即出现在不同的法庭中审理案件。②英国的法官一律不经选举,而用委任的方式产生,通常担任地方法院法官③应有7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应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英国大法官、常任上议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英国根据大法官提名任命,地方法院法官由大法官任命。此法律职业的任职要求,使律师职业成为了法官职业的前置要求,也使得两职业的教育合为了一个整体。
此种法官与出庭律师职业教育的整体性,以及法官从出庭律师中任命的职业相关性有助于维持法官与出庭律师良好的兄弟般的关系,使这两个群体形成了在原则和利益上都相通的职业共同体。
法官的选择制度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较强的实践性,法律职业的教育体现在出庭律师的职业训练和职业熏陶过程中。英国律师公会对出庭律师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从14世纪以来,一直保持着其传统的风格和特点。
二、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
早期,英国的法律教育是由律师学院④(Inns of court)来进行的。一般认为,英国的律师学院起源于13世纪后期被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的特殊社会集团,这些学习法律的学生为方便业务学习,基于自由结合寄宿在伦敦三大中央法庭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区附近的客栈或酒馆,聘请开业律师讲课或提供辅导,居住在一起的学徒逐渐自发组成一所所具有自治团体性质的、行会式的简易法律学院(Inn),这些简易法律学院大多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区的道路两侧。到了14世纪,这样的学院已达到十多个。 [1]14世纪以后,这些律师学院中的四个脱颖而出,形成了后来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即林肯律师学院(Linconln& s Inn,1422年)、中殿律师学院(The Middle Temple,1501年)、内殿律师学院(The Inner Temple,1505年)、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1569年)。四大律师学院互不隶属,其成员包括正在各该院学习的学生及已从各该院毕业的大律师,学院由君主或皇族担任名誉院长,院长由资深的大律师通过互选产生。在这个时期,律师学院成员除了有中小贵族特别是骑士阶层以外,还包括一些上流阶层,如大的贵族、士绅等,这些人的加入使得律师学院名声大振,从一定从程度上提高了学院的学习水平。
除了上述这四大律师学院以外,还有一个资格比较低的具有同样组织和职能的衡平法律师学院(Inns of Chancery),该学院是作为收容那些在四大律师学院收容不下的人的教育机关而产生的。[2]它们隶属于大法官庭管辖,故又称为大法官学校。学生在这里主要学习司法令状等基本的法律常识,经过几年的训练之后再转入律师学院学习。
律师学院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学员学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讲诵师授课,其授课的主要内容是英国当时的法律。讲诵师通常是从专门律师中提名,在授课之前,讲诵师通常要花六个月的时间进行周密的准备。在进行讲解的那天,律师学员的全体人员都聚集在学员的大厅里,由讲诵师先朗诵自己预先选择的法令并就该法令的解释发表自己的看法,之后由年轻的律师对讲诵师的见解发表反对论,其后再相继由专门律师和学员监督对讲诵师的见解进行评论,最后讲诵师针对这些反对论或评论进行再次的评说和解释,至此,讲解告一段落,律师学员的其他人在其后两个星期之内可对讲诵师所提出的问题展开自由讨论;第二种是出席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这是律师学员最重要的学习方式之一;第三种方式是举办模拟审判,这种模拟法庭通常由学院监督或讲诵师担任法官,学员分别担任原被告,通过这种方式让学员亲自参与到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实践训练中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
到了15世纪,律师学院逐渐形成了一种学徒制的法律知识传递方法,这种古老的师傅带徒弟的训练方法在律师学院里得到了最好的应用,且对法律知识的传递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员们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阅读&、&模拟法庭&以及持续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辩论。学徒们与资深此地成员住在一起,吃在一起,干在一起,他们参加的是一种准修道院式的公共生活,在其中法律是&训练所得而非教授所获&。事实上,他们既实践法律又学习法律。 [3]
17世纪后半叶以后,随着英国大规模扩张,法律业务量增多,律师学院的正常教学被打乱,出庭律师没有太多时间顾及学徒们,这种古老的学徒制的法律知识传递方式受到挑战;而且,随着法律文献的迅速增加和法律知识的积累,&以至于&阅读&取代了老式的&通过观察和实践去学习&的方法,由律师学院所提供的传统的法律教育受到并且已经被忽视。[4]鉴于这种情况,1852年四大律师学院联合设立法学教育委员会,并设置了宪法、法制史、罗马法、普通法、衡平法、不动产法等讲座。此后,随着牛津等大学开始兴办法学教育以及1872年独立的法律学校的出现,大学法学教育开始兴起,律师学院逐渐演变成为单纯的职前培训场所。在20世纪,特别是最近50年,大学已经取代律师学院逐步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阵地。律师学院逐步演变成为单纯的职前培训场所。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律师学院更多的成为获取出庭律师资格的一种形式化的机构。如在英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准在任何一个律师学院入学;
2、在自己所属的学院按照规定参加晚餐会;
3、按照规定参加考试;
4、在及格后由自己所属的学院正式授予专门律师(即出庭律师)资格。
在英国,满足上述条件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律师要想在英国国内执行实际业务,还必须在授予律师资格前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学习,然后才能单独接受案件的委托。
如今,英国律师学院的主要职能是对其学员提供出庭律师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口头训练、会见技巧、谈判方法等一些侧重事务方面的训练,这与事务律师培训课程的要求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律师学院也致力于塑造学员的优良品德和团队精神,即通过要求学员&按规定次数参加晚餐会&⑤,即通过边进餐边议事或听演讲的形式来培养学员之间的一种相互认同和团队精神,提高学员的专业水平,为提高学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打下良好的基础。
英国的律师学院对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对英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是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重要原因,它在英国法制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中世纪英格兰最有特色的不是议会,因为在欧洲大陆,各阶层的民众大会随处可见;也不是陪审团,因为这东西是慢慢在法国衰落下去的;而是律师公会以及在其中讲解的判例报告,因为在其他地方我们很难发现类似的东西&&我认为,在那样一个书籍并没有普及的年代,很难设想有什么更合适的制度能够比这种强迫每一位律师前来通过听取知名法律家公开演讲而接受法律教育的方式更能建立和强化一种法律的传统。⑥英国律师公会所采用的那种学徒式的教育模式为各个不同的法律职业阶层之间的相互认同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发展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局面,有利于具有独立品格的法律职业团体的形成,并成为推动英国法制发展的重要因素。对英国律师学院历史的考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英国法律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三、英国现在的法律教育
现在英国各大学的法学院主要是为了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服务的,通过法学院的培养,使学生掌握进入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英国的法学院教给学生的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通过这一阶段的教学,使学生具备进入法律业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学术要求。虽然各法学院(系)的研究生课程设置和考试与评分办法差异甚大,但学术规范是法学院(系)学生开始研究生教育的最基本要求。研究生法学论文的撰写从题目到注释,从标点符号到字体都有严格的规范。英国学者强调任何的研究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完成的,对于以培养法学研究能力为主要目标的研究生来讲,尊重与合法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被始终强调与严格实施的。禁止抄袭、剽窃防止抄袭和剽窃是对法学院学生们常念的&紧箍咒&,一旦违规,一年的辛苦将付之一炬。
在法律教育的第二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律师学院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如口头论说技术、询问技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辩护的技术,这些技术的传授都是以小组为单位,达到师生之间的即时的和大量的相互交流。其他课程则提供一些更为传统的各种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如合同、法规和条例等等的起草。这些课程的性质说明了许多法学院逐渐把法律实践同课程放到日益重要的位置上。
第三阶段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学生主要来自应届高中毕业生,也招部分已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的学生。
英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他的意思是说,学生将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发展了他们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如果学生掌握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那些法律条文,他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这种能力将使法律工作者能够迎接不断面临着的新的挑战。
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注意调动学生参与教学互动是英国法律教育的明显特点之一。在讲座中,教授们通常或刻意以发问和启发学生思考,共同寻找问题答案来实现与学生间的互动。听不懂就提问是教授们欢迎与鼓励的。中国学生习惯于国内的学习方式,在课堂上只是带着耳朵听,很少能随着老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相比之下外国学生在课堂上的思维更加活跃,发问也很积极。在&遵循先例&的普通法背景下学习法律,案例教学当然是主要的教学内容和手段。几乎任何一门课程中最经典的案例都会在课堂上进行分析。为了让学生们熟悉典型案例,各科教师还经常布置案例分析作业。学生们课后阅读案例后走上讲台自己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其他学生提问后再由老师进行讲评。此外,为了鼓励学生参与教学和学生之间的合作研究,有的老师还布置小组作业或小组讨论,而让学生自己讲课,则是培养法律学生良好语言表达和心理素质的良好途径。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需要各种宽口径、知识面广的法律人才,以利兹大学 2001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去向为例,其中有25%的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但是其中只有11%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期余大部份毕业生在从事文秘、行政、市场管理、计算机、教育、金融、保险以及新闻等行业。而现在以职业教育为目标的各大学的法学院又没有完全适应这种新的挑战。法律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要使学生掌握其它学科的知识,能担当其它职业的工作。当前英国的不少法学院不再把为私人开业而培训法律从业者作为法学院本科教育的唯一目的,而是在适当的层次上施予其它的教育,使学生能担当多种其他职责,以适应社会对于全面性人才的需要。
四、对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思考
总结英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不难得出英国法律教育是以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手段的基础这一结论,其有如下特点:
第一,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和传统的&满堂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英国的法律教育更注重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在讲课过程中,时刻结合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正如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前校长马克斯。怀曼(Max Wyman)在一次对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讲话中曾讲过下面这些话:&作为学法律的学生,你们必须准备好研究一些法律中所包含的深刻思想,在法律文件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深刻思想。你必须做好准备,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确实,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你必须做好准备,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对他们所说的话永远力求甚解,还要努力证实。如果你只是满足于反刍老师所教,那么,你肯定只会变成个法律操作者,而不会成为法学家。&
第二,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在英国法律教育机制下,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教学效果十分理想。
第三,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课这种模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英国的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与英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关。英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因此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学生必须学会象律师和法官那样思考问题,认真研究案例。同时,英国法是以普通法或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也就是说今天法庭裁决的案件必须与以前裁决过的类似案件保持一致,不能完全不同,哪怕以前的案件发生在一百多年以前。然而,由于普通法具有灵活性、因此法官在裁决类似的案件的时候,可能与先例有所不同,但是不能完全发生冲突。由于司法判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英国的法学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学。
与英国教育制度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则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的完整的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这常常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因此,一位美国教授指出:&记忆只是一种简单枯燥的机械劳动,而只有思考才能发挥人的潜能,从而推进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很不相同。因此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教师讲授的内容被认为是权威的和天经地义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如果对老师的观点提出挑战,往往被认为是对老师的不敬,并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课堂讲授的好处是,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而缺乏独立的思考。可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忽视案例教学的。因此,一位中国学者指出:中国大学的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来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教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不少法律院系开始研究英美的案例教学方法。国内不少法律院校都编写了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和参考资料,并日益重视案例教学。可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院系会越来越重视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也会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五、借鉴英国以案例教学为基础的法律教育机制,探讨我国的法律教育可采取的有效措施
(一)精选案例
采取案例教学法,不管是以教师讲解案例为主,还是以学生讨论案例、观看媒体案例为主,以及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案例、模拟法庭审判案例活动,都应该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因为案例数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第二,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第三,综合性。即所选案例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的法律问题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四,多样性。既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也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二)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一门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具体有以下四种教学模式:
1、课堂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2、观摩审判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中不可缺少,也是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也就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三、四年级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可适当要求学生说说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3、模拟法庭模式。从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而我国高校教育普遍感觉到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太差,法科大学生也不例外。而提高法学大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又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就是专门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人才,因此应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模拟正是培养大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能力的好课堂。如果说观摩审判只是囿于看、理解、认识,模拟法庭审判则是在观摩审判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理论综合地运用于实践,这是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理论的综合&演习&。
4、媒体教学模式。这是指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现代化教学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突出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及各省市电视台制作的有关《以案说法》栏目。
这些栏目有些案例很典型,制作也是很成功的,尤其是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还有专家点评,对教学很有帮助。这种教学手段很有深度及影响力,值得高校法学教学选用。
(三)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
总之,法学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外,更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1]种若静:《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下载于/news/06/5/li-0.htm。
②宋景春:《英国司法制度简况》,下载于http://lyzy.
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3。
③不包括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指不具备职业法官资格的普通公民直接被任命为法官,以兼职方式到法院就特定种娄的案件,大致独立地进行审判的制度。主要审理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
④关于英国的&Inns of court&在当前学界有不同的翻译,如译成&律师会馆&、&律师学院&&律师公会&&法学院&等等。译法不同的背后体现的是对这种制度的不同认知,英国的&Inns of court&不仅仅是一个行会式的机构,更是一种法律教育和法学知识传播的载体,从其职能上来讲更接近于法律学校的性质。鉴于这些原因,我认为将其译成&律师学院&似乎更为恰当。
⑤这种晚餐会每年举行四期,学员在一期晚餐会参加三次聚餐就是进行了一次&按规定次数参加晚餐会&,在授予律师资格前学员必须参加八次上述意义的晚餐会,如学员在第二次取得律师资格的考试中成绩优良并取得&优质证书&的,只要参加六次就行,即一般学员要参加二十四次聚餐,成绩优异者至少也要参加十八次聚餐。
⑥转引自《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李红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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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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