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七年级道德与法制试卷卷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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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网站-- 北京市法制办 天津市法制办工伤问题一直是劳动关系的热点和难点。有数据显示,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占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三成以上。随着工伤认定政策的宽泛化,工伤争议案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其中,很多受了工伤的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选择私了,有的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那么,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为何会出现私了协议?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选择私了的情况在现实中十分普遍。据《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数据显示,有89%的工伤工人遭遇了拒赔,67.1%的工伤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
老吴是一名受过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某建筑工地工作。仅当年4月~7月,这个工地发生了10多起事故。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其中一人主动提出过工伤认定,只有3人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最后成功维权且拿到赔偿的,仅有老吴一人,其他人大多选择私了解决。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士谦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不够简单、灵活,特别是关于工伤赔偿程序规定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经过工伤认定、而后是劳动能力鉴定、再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等。即便是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若碰上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劳动者因为上诉太累只好望而却步,不得不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放弃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应有的待遇。
此外,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常常会采取胁迫或者利诱等方式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和部分应有的待遇。
“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一些职工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贪一时之利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张士谦律师说。
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
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员工,2014年12月,他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共花了1.5万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但饭店老板表示,双方已经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承诺一次性补偿,因此不同意报销。
张士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满经评为残疾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伤残待遇。
他表示,本案中,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不管不问,严重侵犯了郑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签字同意,但是郑某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郑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张律师说。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职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住院时,公司与何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何某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马晶晶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马晶晶说。
三种情况下协议无效
她告诉记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马晶晶认为,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3万元。”马晶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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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孙某和其前妻的妹妹郑某
D、李某和其女婿的父亲王某
26、下列哪些禁止事项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所规定的事项?
A、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B、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C、禁止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D、禁止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27、按照《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规定,属于“十不准”范围的有(ABCD)。
A、将工程肢解为若干小项目、分阶段实施等方式直接发包或者邀请招标
B、向意向投标人提前透露评标专家名单、评标过程资料信息
C、在招标文件上为意向投标人制定倾向性条件
D、发现围标串标不予制止处理
28、重庆市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要保障党员的(ABCD)。
A、知情和受教育权利
B、讨论和建言权利
C、批评和揭发检举权利
D、流动党员和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的权利
29、公务员可以自愿辞去公职,即以自愿为原则,但以下属不得辞职的情形有(ABCD)。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D、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0、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全国共叫停了663个“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发现弄虚作假
现象436起,共查处418人,这是中央首次大规模叫停“政绩工程”。对此评价正确的有( ABCD )
A、中央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B、“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弄虚作假”等行为是党和政府严令禁止的
C、对作风飘浮等引发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责
D、“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弄虚作假”等现象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
“八项禁止”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简介】日上午,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新塘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村委会会议室举行,村民依次走向票箱,投上一票。票箱不远处,坐着一位留着平头的中年男士。他是很多村民的老帮手,但出现在村委选举投票现场尚属第一次。这里的人都管他叫“徐律师”。
本次换届首设了1名来自第三方的“监督专员”,村民口中的“徐律师”担纲该角色。徐律师名叫徐稳,是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也是新塘村聘任的“法制副主任”。在选举投票的特殊日子,这位外地人“坐镇”现场,让村民很放心。而他的威信建立源于2009年以来一直为村民纾困解难。是年,他开始受聘担任惠阳区新塘等3个村的“法制副主任”。有着30年从业经历的“老法律”徐稳一出马,村里多宗闹腾数年的土地纠纷、分红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终得化解。
近年来,惠州在全市推行村(居)委聘任“法制副主任”制度,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做出了一定探索。所谓“法制副主任”制度,是指在党委统揽下,动员各方力量,整合法制资源,鼓励基层村(居)委会,以自主自愿为前提,聘任法律专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育法治精神,解决基层法律问题,推动基层民主自治的一项工作制度。
为发挥“法制副主任”在村级换届选举中的积极作用,惠州市制定了《村(居)委换届选举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服务工作方案》,其中提出“法制副主任”要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开法制讲座、提建议等。
跟徐稳一样,忙碌在惠州田间地头普法的“法制副主任”共有919名,覆盖惠州全市1249个村(居)。惠州从2009年开始试点这项工作后,2012年全市推行“法制副主任”制度。
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说,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我们既要坚持“由民作主”理念,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以法治思维加强社会管理。推进村(居)法制副主任制度正是这样一个创举。
通过建章立制,惠州“法制副主任”工作形成了“法治主题、部门主抓、村(居)主体、律师主力、媒体主推”的机制。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惠州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章程》和《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守则》、12项量化考核指标和“十有标准”(包括有固定办公场所、聘用合同、工作日志等)等配套制度和文件。
经过多年探索努力,惠州农村基层治理出现较大改观。村民百姓遇到利益冲突矛盾,不像以往那样恶语相向、挥拳动手,而是寻求村(居)“法制副主任”协商处理、理性解决。基层干部碰到民间纠纷难题,也不再捉襟见肘、疲于应对,而是有了“法律军师”出谋划策、解围纾困。
数据显示,惠州市推行村(居)“法制副主任”制度以来,共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3019次,提供法律援助466人次,提供法律意见1822条,开展法制宣传、讲座1706次,化解矛盾纠纷3100多件。“法制副主任”俨然是活跃在田间地头的普法窗、调解队,也有助于基层社会织就一张法治之网,构筑一道防患于未然的新防线。
【补充资料】
该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全市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该制度的服务队伍是法律专业的志愿者。包括志愿参与基层法制宣传和服务的律师、政法机关、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教学机构、社会团体等群体的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只要他们申请加入自愿者机构,就有可能成为村(居)委法制副主任的人选。市组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总队,各县(区)、市直
单位和相关协会各成立支队。这些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制副主任”并没有工资,但他们去到村里服务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甚至要自掏“腰包”。
该制度的实施形式是由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向志愿者机构提出意向,并与志愿者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法制副主任”工作内容体现为社会化的、有限的、公益的、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做好村(居)“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协助村(居)委会推行“四民主工作法”和“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引导村(居)民自治工作依法开展。
(2)协助村(居)委会制定、修改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参与起草和审核工作,确保内容及制定程序合法。
(3)列席村(居)委会召开的有关民主法治建设、涉法事务调处等方面工作会议,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研究和处理相关事务。
(4)帮助村(居)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法治实践教育,增强村(居)民法治观念。
(5)推动村(居)委会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6)帮助审查村(居)委会各类经济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于经济事务多的村(居)委可以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并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7)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引导村(居)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帮助农村和社区困难群众和城镇困难居民申请法律援助。
(8)协助村(居)委会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协助村(居)委会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工作,及时发现并反映信访维稳工作的有关信息。
(9)积极参与农村和社区群众性文化活动,倡导诚敬和睦互助的家庭邻里关系,促进形成诚信守法文明的道德风尚。
(10)村(居)委认为需要“法制副主任”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事项。
(1)请从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角度,评析惠州市的“法制副主任”制度。
(2)你认为“法制副主任”制度应如何深化,使之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答案参考】
1、优化了工作方式。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替代管治思维与行政方式,引导群众知法、信法、用法,避免对政府的无限依赖与有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与行为。
2、突破了工作局限。以往的基层工作靠政策、靠行政化手段,一方面造成了法律有劲使不上,插不上手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人民群众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又让基层群众感到法律遥远,不会用、用不起。通过法制副主任以法治方式来解决涉法问题,来兜底,对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有根治作用。
3、提高了工作效率。从法治方式入手,找到了解决矛盾问题的抓手和牛鼻子。特别是对信访维稳工作,伴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终结制度的落实,非依法依规上访的,不依法依规息诉息访的,不再是低成本高收益,不再被受理,从而减轻行政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4、降低了工作成本。要更有效率、更低成本地进行社会治理,法治化是重要前提和基础。同时,法治也是维护和规范社会秩序最重要、最好使的手段,也是成本最低的手段之一。
5、从取得的社会效应来看,该制度有利于强化基层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培养村(居)“两委”干部的法治思维;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自治,有利于融洽党群干群关系;为法学理论研究创新、法学教育和人才的培养模式、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源头活水。
1、对“法制副主任”功能定位要更加准确,职责要进一步明晰,防止职责功能泛化。应进一步明确其专业性、公益性、中立性的定位。”法制副主任”主要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应该是村(居)公共事务管理。”法制副主任”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工作重点在于处理村(居)委的公共事务,而非村民的私人事务,而且不单单是做到帮村民打官司,而要建章立制,引导村民正当地行使权利。”
2、惠州的”法制副主任”以自愿为原则,目前主力是律师。“法制副主任”制度要进一步做大做强,就必须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同时,把自愿原则与相应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建立相配套的聘任机制,从制度上进行保障,确保这项制度能长久运行下去。
3、政府就必须提供经费保障,积极购买法律服务,最终促使“法制副主任”从兼职转为专职。
4、可持续发展需要做到知识接力,即“法制副主任”要激发基层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在基层培养法律明白人,让这些法律明白人成为自己的接班人。
5、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做到人才接力:
(1)“法制副主任”队伍结构要进一步优化,提高履职能力与水平。
(2)进一步壮大法律志愿者队伍,让肯担当“法制副主任”职责的人一茬一茬出现。要靠制度和视野选人,例如借助高校,把学生送过来担任“法制副主任”
(3)加强人才培养。可在在居委会和农村里培养一些法律人才,激发基层群众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热情,同时做长期法律志愿者的培养计划。
6、深化“法制副主任”制度,要充分认识到村民的智慧,尊重村民的智慧,在农村处理矛盾纠纷和其他实际问题不仅仅是靠法制,而且要靠情理,不仅仅是看到法律,还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
2、【案情简介】日8时,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麦当劳杀人案”。
提起这桩杀人案,公众难以忘记5月28日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餐厅发生的残忍一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6人向一名就餐女子索要电话号码,遭拒绝后残忍地将其殴打致死。警方调查确认,该案为“全能神”邪教成员所为。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作了明确的定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发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全能神”就是这样的一个邪教组织。该组织通过大肆散布宣扬“世界末日就要来临”等妖言邪说,组织制造社会恐慌和动乱,还以奉献为名大肆骗取信徒钱财。调查发现,“全能神”邪教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隐蔽、完备的组织架构,设立了明确的职位、等级和工种划分,制订了专门化程度相当
高的物识、发展、培养、考核、任用的组织制度和方法,有极其隐蔽的宣传资料和宣传品的专门人员和专门渠道。邪教组织内部制定了惩治“背叛者”的一整套“制度”,并专设“护法队”,殴打不愿入教或意图脱教的人。
在这种“制度”下,近年来“全能神”邪教血债累累。
日至11月10日,河南省唐河县“全能神”“护法”在短短12天内,接连制造了多起抢劫、殴打事件,受害人被打断四肢、割去耳朵。
2010年,河南一名小学生在放学途中失踪,后被发现死于一处柴垛处,脚心印有闪电标志。经查,遇害儿童一名家属曾被发展成“全能神”成员,但意图脱教,该邪教遂实施报复惩戒行动。
日,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谷东村,因女儿出生导致无法外出活动被“全能神”组织降职,女子李某用剪刀割断自己仅两个月大的女儿的喉咙。
2012年12月,河南光山犯罪嫌疑人闵某,受到同村一名60多岁“全能神”邪教成员的影响,闯入校园,砍伤了23名小学生。
据浙江省反邪教协会调查,“全能神”活动十分诡异,特别是其骨干成员采用“异地(交换或交流)活动方式”。而这种“异地活动”也造成了大量邪教组织成员离家出走,最终导致家庭破裂。以浙江某县为例,据有关方面近年调查,该县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29人中,骨干有15人,女性居多,其中离家出走者已有13人,最长的离家出走者已达5年之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系统查询不难发现,在涉及“全能神”的各类案件中,约有一半为夫妻一方因对方加入“全能神”邪教离家出走而诉讼离婚的案件。
“从掌握的情况看,目前在国内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中,‘全能神’是发展手段最多样、组织体系最严密、活动方式最诡秘、暴力倾向最突出、现实和潜在危害最严重的邪教组织。”浙江省反邪教协会在一份调研资料中总结。
(1)请结合上述案例,分析邪教的社会危害。
(2)试述当下应如何依法治理邪教。
【评分参考】
第一问: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
1、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2、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3、危害社会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4、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5、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自由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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