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生物育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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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知局:中欧将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合作当前位置: /
/ 国知局:中欧将继续深...国知局:中欧将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合作 发表时间: &&
浏览次数:94&&来源:时间:& 10:23来源:新华网&作者:闫磊欧洲专利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3日举行年度会议,就深化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等问题展开讨论,旨在进一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专利质量和高效审核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局长伯努瓦·巴蒂斯泰利介绍了欧中知识产权领域合作项目,表示双方在专利检索、分类、认定等方面的合作进展顺利,为欧洲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直接技术投资创造了便利。巴蒂斯泰利说,合作不仅能够为专利所有者提供有效保护,还能够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有利于创新主体。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会上说,中欧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合作有利于为双方企业构建更公平、更开放的市场,从而促进经贸和科技交流。对于欧盟将在2016年实施的统一专利体系,巴蒂斯泰利认为,这一体系将有助于中小企业,同时会降低申请、维护专利的成本。申长雨说,该体系将减少专利申请程序,节省企业资源和费用,有利于走出国门、在欧洲发展的中国企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自2007年6月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合作逐步从纯技术合作向战略合作推进。双方每年举办一次局长会,在中国和欧洲轮流举行,商讨并签署下一年合作计划。该作者其他文章新闻公告农业法大事记2016 年12 月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友情链接政府机构法学院校学术机构其他网站育种创新:开启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之路_知识产权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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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创新:开启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之路
“双方的签约是一次具有开拓性的交易,预示着中国林业植物新品种已从过去的培育阶段转向商业开发,通过自主知识产权向市场换取应有的市场价值,也代表着中国在林业植物新品种这一领域不同寻常的变化。”这是日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王焕良在参加园林园艺植物新品种保护与推广研讨会,并见证棕榈生态股份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棕榈股份)茶花新品种商业开发授权签约仪式时发表的感言,令在场的与会人员为之振奋。   尽管这样的授权模式在当下已并不新鲜,但对于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发展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近年来,以林业植物新品种为代表的我国植物新品种能力和创造水平不断增强,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大幅增长,已初步积累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植物新品种权,如何激发这些“沉睡”的宝藏,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从创新成果中寻求市场效益的关键。   有关专家表示,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促使育种者不断增加投入,持续推进育种创新,也是实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商业培育渐成主流   据了解,此次授权给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的是棕榈股份自主研发的四季茶花新品种10年内全球市场的商业开发权,授权金额为2900万元,不仅授权价格创新高,双方也在探索全新的合作模式。   “2900万元的授权费并非一次性付清,而是每年按一定比例支付,保证了各方的利益,降低了市场风险。同时通过授权专业的代理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充分发挥他们在新优植物品种测试、市场维护、商业运作、市场维权等方面的优势,逐步探索形成集研发、生产、销售的产业链,为我们省去了很多后顾之忧,使我们能够更加专注于新品种的研发和创新。”棕榈股份董事长吴桂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巨大的创新成果产出量和市场需求正催生出林业植物新品种从研发、市场推广到销售的完整产业链。据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国家林业局累计受理林业植物品种权申请1788件,其中国内申请1481件,占总申请量的82.8%,国外申请307件,占总申请量的17.2%;共授权1003件,其中国内授权839件,占总授权量的83.6%,国外授权164件,占总授权量的16.4%。   “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快速发展,林业植物新品种已开始从培育阶段转向运用阶段,围绕着商业目标所进行的新品种培育逐渐成为主流。”王焕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兴奋地表示,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经了3个发展阶段,育种者已从早期的对植物新品种概念的认知到主要用于公益性的新品种申请,发展到目前的主要用于商业目标进行的新品种开发,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向市场获得商业价值,用所获利润继续研发和培育新品种的良性发展道路。   政策频出迎来机遇   事实上,除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之外,从全行业发展态势来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正进入一个加速发展期,一系列政策的相继出台,为植物新品种保护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去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提出了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种子法新增加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举措,打通了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通道,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与此同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目前也正在有序推进,新修订的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将重点加大对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并拓展育种者权利范围,育种者不仅对繁殖材料拥有排他的权利,对收获材料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有效解决维权取证难的问题。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化,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保障。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视和支持,传递了国家鼓励原始育种创新、加大对育种者权利保护的决心。”王焕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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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综述:我国积极推进生物育种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董峻)25日,在由中国生物工程学会、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共同举办的农作物生物育种产业发展高层专家座谈会上,来自中国农科院、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以及相关企业界的100多位专家建议,加快转基因技术研究,通过产学研紧密结合,增强我国生物育种国际竞争能力,大力培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转基因水稻、玉米和普通品种具有同样的安全性
    我国政府除先后批准转基因棉花、杨树等植物的生产应用外,2009年又颁发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个转植酸酶基因玉米品种以及两个转抗虫基因水稻品种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部分社会公众曾经对此心存疑虑,担心转基因粮食存在安全性的问题。
    在这次座谈会上,相关研究人员表示,这些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的关键营养成分没有生物学意义差异,毒性试验对试验动物未发现不良影响,与已知过敏原无同源性,与非转基因水稻、玉米具有同样的安全性。
    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范云六介绍,转植酸酶基因玉米可以提高饲料的利用效率,减少饲料中磷酸氢钙的添加量,降低饲养成本;减少动物粪、尿中植酸磷的排泄,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此外,利用农业种植方式生产植酸酶,具有节能、环保、低成本优势。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启发则介绍说,转抗虫基因水稻不仅能有效控制螟虫等鳞翅目害虫危害,保障水稻增产,还能减少80%的化学农药用量。
    研究人员表示,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指标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制定的评价指标比国际标准更加严格。已批准的转基因玉米和水稻品种的安全性评价过程历经多年,根据法规要求,相关研发单位系统开展了分子特征、遗传稳定性、环境安全性、食用安全性的试验,积累了充分的科学数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了反复评价和审查,并由农业部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食用安全、环境安全、目标性状分子特征等重要指标进行了严格的检测验证,未发现环境安全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经农业、科技、环保、卫生等11个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审议,农业部于去年8月批准颁发了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面临新的机遇期
    在座谈会上,专家们认为,目前转基因生物育种已成为我国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安全的战略选择。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抗虫棉是我国打破国际公司垄断,抢占国际生物技术制高点的成功事例。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审定转基因抗虫棉品种160个,全国累计推广种植3.15亿亩,农民增收250亿元。转基因抗虫棉的应用不仅有效控制了棉铃虫对棉花、玉米、大豆等作物的危害,还减少了70%-80%的农药使用,保护了农田生态环境。
    近年来,转基因农作物的研究和产业化步伐加快。2008年,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正式启动;2009年,农作物生物育种被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指出,要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
    日前由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全球转基因作物育种产业发展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球有25个国家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等24种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继续快速增长,总面积已达1.34亿公顷,较产业化初始的1996年增长近79倍。
    专家们表示,转基因作物育种带来的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显著的生态效益已充分显现,其推广应用速度之快创造了近代农业科技发展的奇迹。伴随着生物安全管理的日趋规范和科学实践的不断积累,转基因作物安全性进一步得到保障,公众的认识也逐步走向科学和理性。
    大力营造生物育种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专家们普遍认为,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转基因作物育种研发和管理体系,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具有转基因作物独立研发、安全评价与安全管理能力的国家之一。
    但是,尽管我国在少数作物上具有一定优势或特色,但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强,产业化机制尚不健全,整体实力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面对近年来全球转基因作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要抢抓发展机遇,积极推进转基因技术研究与产业应用。
    一些专家还表示,部分公众对基因、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知识缺乏了解,为此建议在转基因作物育种产业推进过程中,应重视科普宣传,大力加强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科学认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科协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科技专家要结合科研工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转基因知识和国家生物技术发展战略的了解。
    同时,专家们还希望媒体发挥科学知识的传播者和联系科学与大众的独特作用,引导公众对发展生物技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热情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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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育种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动植物新品种繁育的技术创新活动,是现代生物技术催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生物育种不仅关系到生物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的未来发展,还事关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我国于2011年至2013年连续3年出台3个文件关注种业安全,应对当前种业发展面临的危机,充分显示了国家对种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当前,加快实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推动种业技术创新,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已刻不容缓。  知识产权保护是发达国家维护种业安全的根本手段。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正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战略武器和一国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围绕世界生物资源的争夺愈演愈烈,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手段在全球实施对种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控制,加速对发展中国家种业市场的占有和利益掠夺,形成生物育种垄断格局,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种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构筑种业安全的防护网和屏障,是目前发达国家维护其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国、德国、英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对生物新品种实行专门法与专利法的“双轨制”叠加保护;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等对生物新品种实行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发达国家凭借其生物技术优势,力图通过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圈占并垄断国际生物资源,从控制农业终端农产品(000061,股吧)向控制农业的源头种子转变,争相构建本国在国际生物技术竞争中的核心优势,为赢得国际竞争夯实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我国种业安全危机渐显。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对种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不足,现有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对新品种的粗糙保护阶段,尚未建立从种质资源到新品种推广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实中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制度缺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使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显现,导致企业参与种业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产、学、研的严重脱节导致我国缺乏生物育种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积累较少,种业科技先发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引致一些套牌、冒牌种子冲击种业市场,挫伤了种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致使国内种业企业技术研发投入不足,育、繁、推一体化运作的龙头种业企业少,国家种业企业缺乏强大的科技支撑力和国际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还导致我国种质资源严重外流,国外大垄断企业凭借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纷纷进入我国并控制许多关键领域,种业危机日渐逼近,进而威胁到国家农业安全。例如,我国的野生大豆种质资源被国外机构窃取后,申请了黄豆新品种知识产权,造成了中国人种自己的种子必须先出钱购买知识产权的尴尬。当前,我国大豆种子、玉米种子、花卉、蔬菜等种子产业几乎都有国外大垄断种业集团的渗透,他们占据核心技术优势,吞噬我国大量种业利益。在此背景下,我国亟须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知识产权的重要功能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构建生物育种科技创新体系,激励和保护生物育种技术创新,促进种业研发与生产一体化,培育种业自主知识产权和商业化潜力。当前,我国种业的弱势与危机即在于技术创新不足,自主知识产权少,缺乏种业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因而,运用知识产权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成为当务之急。保护种业安全具有公共性,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着力;同时,生物育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必须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因此,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要加速政府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形成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机制。要强化政府推动力,加大政府对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政策支持和基础研发投入。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优化生物技术和资源的配置,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同时,要发挥农民的主体积极性,增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支撑力。  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策、法律和管理“三管齐下”。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农户等多方利益。因此,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必须从单纯的种业安全保护向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转变,从生物育种技术支撑向农业科技创新战略支撑转变。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打破国际技术垄断,激发国内育种技术创新活力,从政策、法律和管理等方面“三管齐下”建立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此,要建立全面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完善相关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政策体系,强化行政支撑;要完善生物育种相关立法,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和司法保护;要加强生物育种创新管理,完善生物育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严防种质资源的盗失,构建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管理与监控体系。  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国际利益与主权的战争,必须将其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行高端要素集成战略,不断提升种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同时,也要防止生物育种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产生的异化,切实保护农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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