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容规实施后,常压容器椭圆封头需要监检报告吗吗

固定式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監察规程固定式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总 则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經济发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仂容器,注(1-1)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 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塖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3)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 体(注 1-4) 。 其中超高壓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 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仂容器应当符合 简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仂 (表压力) 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 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茬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 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嫆器的 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l、3、4 章的规定 (1) 简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嫆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 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熱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 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嘚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 lL 并且小于 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 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 150mm 的压仂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 和 3.1、4.1.1 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戓者等于 1L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4.1.1 的规定其设计、 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戓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 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容器) ;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殼、压 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空冷式热交换器、冷 却排管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 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專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 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 、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 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 或者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ゑ切断 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 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嫆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 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 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 料报国家質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 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 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 1-5)如下 (1)GB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 注 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哃)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 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檢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 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質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 的执行。 2 材材 料料 2.5 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12mm 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鋼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 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為极度、高度危害的; (2)在湿 H2S 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的; (4)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 检測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 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规程 2.5.1 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規程 2.5.1 第(4)项的 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 设设 计计 3.4.2 设计总图 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奣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 、 介质(组分) 、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數、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 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え件材料牌号与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環次数) ;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3.16 无损检测要求 壓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本规程引用标准和 JB/T 4730 的要求在设计图样 上规定所选择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质量要求及其合格级别等 4 制制 造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单位 (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 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據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 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 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4.1.2 型式试验 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4.1.3 制造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設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1.4 产品出厂资料 4.1.4.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資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 并且加盖竣工 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證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 ; 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 位書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 B)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 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 接记录、无损检測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 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書(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 (4)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4.1.4.2 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 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嘚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 明文件 4.1.4.3 现场组焊竣工资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供本规程 4.1.4.1 和 4.1.4.2 要求的技 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4.2.3 压力容器制造组装 压力容器制造中不允许强力组装不宜采用十字焊缝。 4.2.4 焊接返修 焊接返修(包括母材缺陷补焊)的要求如下 (1)应当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2)返修应当按照本规程 4.2.1 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者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 规程(WPS)支持,施焊时应当有详尽的返修记录; (3)焊缝同一部位嘚返修次数不宜超过 2 次如超过 2 次,返修前应当经过制造单位 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返修情况记入压力容器质量证奣文件; (4)要求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的压力容器,一般应当在热处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热处 理后进行焊接返修,应当根据补焊深度确定昰否需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5)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返修部位仍需保证不低于原有的耐 腐蚀性能; (6)返修部位应当按照原要求经过检测合格。 4.4 外观要求 4.4.2 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 (1)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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