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 有 双 双程 不可抗力和 不 可 抗 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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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币1552 枚主题帖子UID171926
法硕上将, 积分 575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24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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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考试分析刑法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中,认为不可抗力包括生理疾病或心理障碍(第22页第2行),但是大纲配套练习中认为疾病突发不应归为不可抗力,而应归位意外事件,因为突发疾病并不是完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有没有权威的解释啊?
金币220 枚主题帖子UID300463
法硕上尉, 积分 626, 距离下一级还需 17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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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一直纠结这个问题,在诉讼法上不同的判断引起的庭审程序不一样,做过类似例题是把这种突发疾病做为正当理由的。
金币643 枚主题帖子UID266389
法硕上校, 积分 25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452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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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侵权章节 不可抗力是完全不能预见、克服、避免 意外事件并不是完全完全不能预见、克服、避免 突发疾病应该属于不可抗力
金币1552 枚主题帖子UID171926
法硕上将, 积分 575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24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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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那些年。。 发表于
16:13 7 R6 {% r" R+ z
分析 侵权章节 不可抗力是完全不能预见、克服、避免 意外事件并不是完全完全不能预见、克服、避免 突发疾病 ...
但是有例外情况:司机甲曾因突发心脏病住院,如果在驾驶出租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是归为不可抗力还是意外事件?' G& O1 A: L7 d1 W- A* b
配套练习认为归位意外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合理的,因为已经患过心脏病了,就应该预见再犯的可能,并且做好预防措施。
金币1326 枚主题帖子UID48930
我可以进去吗
法硕少将, 积分 4322, 距离下一级还需 67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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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些东西不用过分纠结。
英雄不问出处 流氓莫寻来路
金币2418 枚主题帖子UID288834
法硕少将, 积分 4101, 距离下一级还需 89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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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析为准。。。。。。。。。
金币214 枚主题帖子UID249846
法硕上尉, 积分 58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1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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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才是王道 不管别的地方说,只以分析为准。存有争议的回头慢慢研究
法硕智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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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受泰国局势影响,11月30日和12月1日,滞留在泰国的沈阳游客陆续被接回,许多旅游团队的行程被迫中止。交了团费,旅游却泡汤了,在目前相关部门尚无准确说法的情况下,许多游客想到了旅游险。“我们保了旅游意外伤害险,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还标明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这些保险应该对赔偿有所帮助吧?”游客陈女士说。
行程中止属“不可抗力”
记者从沈阳几家出境游组团社了解到,目前滞留泰国的沈阳游客基本都已返沈,但对于此次事件对旅游者、旅行社权益造成的损失的评估,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旅行社业界尚无定论。但是所有旅行社均表示,泰国游中断属“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在其中不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目前各出境游组团社的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有如下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两险”不保“行程缩短”
那么游客的损失能从投保的保险中得到赔偿吗?记者就此采访了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团险部副总经理朱世波。
朱世波认为,旅游者自愿投保的旅游意外伤害险,保障的是游客途中因自身过失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而旅行社责任险是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行社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险种。朱世波认为,“从这两个险种的保障范围来看,泰国游被迫中断、行程缩短均不在保障范畴之内。或者说,跟这两个险种没有什么关系。”
“行程缩短”险认知度低
对有国内保险公司称将按保单规定对“旅程缩短或旅程取消”的游客提供赔偿的做法,保险业人士表示,目前确有保险公司推出针对“旅程缩短或旅程取消”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包括旅程阻碍保障、个人财物保障、个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紧急救援和个人责任等,其中旅程阻碍保障就包括了“旅程缩短”(因自然灾害、目的地突发传染病等原因导致旅行提早结束,保险公司将赔偿该次旅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和“旅程取消”(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取消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但是,这类产品非常少,而且市场对该险种的前途存在分歧,由于发生意外概率低,市场的认知度也低,大部分保险公司并没有这类产品。“即使出现了泰国游中止的事件,我们以后也不会推这类产品,毕竟这类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太低了,旅游者选择的可能性也非常小。”一家财险公司工作人员说。
旅游者投保意识提高
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团险部副总经理朱世波认为,虽然泰国游中断事件属“不可抗力”所致,旅游者可能要承担一些损失,但旅游者的保险意识有可能因此提高。这从事件发生后,许多旅游者开始咨询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可见一斑。
据了解,目前旅游市场的旅游保险产品不少,但旅游者、旅行社较为重视的只有旅游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而且,旅游意外伤害险目前多由旅行社赠送。所以,业内人士表示,为了给自己的旅游行为寻得一份保障,旅游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对那些经常出国旅游且喜欢参加一些具有挑战性项目的旅游者,更应重视旅游保险的选择。
虽然保险公司不对个人办理短期旅游意外伤害险,但旅游者在旅行社赠送保险之外,还可选择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障范畴更广、时间更长的意外伤害险,也可选择诸如“全球紧急救援”相关保险产品等。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民航局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机组暂停飞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新闻发言人称,根据初步调查,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已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近日,就媒体所关注的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事件,中国民用航空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就“民航局调查组做了哪些工作?”这一问题,该发言人指出,民航局的主要职责是行业监管,这次调查的重点是这些航班该不该返航。调查组这几天一直在紧张地工作,对所搜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向东航云南分公司主要领导了解航班大面积返航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置情况、当前状况以及公司下一步工作方案;与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部领导、分部领导和部分飞行员进行单独谈话,详细了解当日具体飞行情况,听取他们的看法和意见;调查组还调取了发生返航事件当日相同航线上其它航空公司航班落地的有关飞行数据。
此外,民航局还派出两名观察员进入东航调查组。
该发言人还介绍了目前的调查情况。该发言人说,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3 月 31 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昆明至迪庆、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文山、思茅、芒市等地共有18个航班先后返航。其中昆明至丽江 5 架次,至西双版纳 3 架次,至大理 3 架次,至临沧 2 架次,至芒市、思茅、文山、昭通、迪庆各 1 架次。
该发言人说,根据初步调查, 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已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此外,民航局还要求东航根据云南分公司的情况,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科学安排,调整运力,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
东航客机"倒飞":中消协将支持被延误乘客维权 &
  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昨日表示,中消协一直密切关注发生于3月31日的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将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18个省内航班“集体返航”,导致大面积航
班延误,千余名旅客滞留机场。
  对此,武高汉表示,乘客、飞行员、航空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护消费秩序。航空服务其实质是一种合同,乘客购买了机票,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如果真是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那么经营者变更合同或者取消合同也是为了乘客的安全着想,消费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谎称不可抗力,以逃避责任,就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款提出索赔。
  武高汉说,根据分析,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先是给出“天气原因”的解释,后又声称“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再加上民航局调查组的结论,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中消协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公布调查结果,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兑现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而对行业来说,则应该进行反省,自查自纠,全面整改,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四点建议教你维权
  首先应当保存好机票及登机牌以证明乘客与东航之间存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如客票确已遗失,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双方存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客票也能作为证据,因此应该保存好其纸质登机牌;
  二是乘客计算相关损失。直接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事件所产生的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提出的这些费用均应提供相关证据;
  三是乘客可主动联系东航,了解公司的处理意向。根据有关规定,东航有义务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安抚乘客;
  四是乘客如对东航提出的方案无法接受,则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索赔或者向消协投诉,寻求援助。
  乘客最高每人可获400元补偿
  东航终于为“返航门”事件提出埋单方案,昨日从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延误组获悉,补偿标准最高只有400元/人。
  据航班延误组介绍,如果是航班取消的,将补偿400元;如果是延误1-2两个小时的,没有安排宾馆住宿的将补偿100元,延误8小时以内将补偿200元。乘客可以将名单报到航班延误组,由延误组查看是否在当日补偿过,如果未补偿,公司将通过电话通知,并以信函的方式将补偿金邮寄给乘客。中新社
  东航雨中誓师决意“重塑形象”
  东航昨发告员工书强调,决不允许拿旅客利益作筹码
  “返航”事件给东航敲响了警钟。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建雄昨天在沪发表的一份《告全体员工书》中明确表示:“决不允许东航员工拿旅客的利益作为筹码”。
  昨日上午(4月7日)10时30分,东航飞行员、乘务员等150余员工代表在细雨中宣誓承诺:“坚持安全第一、维护旅客利益、诚实守信、忠于职守。”东航股份公司总经理曹健雄在“告全体员工书”中宣布,要重塑企业形象。
  同时,曹建雄在这份《告全体员工书》中强调,“返航”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公司的诚信度受到了空前的挑战,东航员工的职业操守受到质疑。曹建雄重申:“旅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损害他们的利益。这也是每一个东航员工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曹建雄说:“东航员工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要求,公司也竭尽全力开辟这样的通道,SOS热线、短信平台、公司领导信箱、工会信箱等都为员工提供了投诉的渠道,还可以根据员工的需求完善这一通道。但决不允许东航员工拿旅客的利益作为筹码,不论是什么人,不论有怎样的理由。”
  曹建雄表示,待“返航”事件调查结束后,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纪进一步作出严肃处理。
  安全新规实施首日 昆明机场截留数千打火机
  昆明国际机场安检人员严查带火种上飞机安检人员查到一旅客携带的打火机。韩亿国/摄
  民航总局继3月14日出台“禁液令”后,4月7日再出新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昨天从昆明机场了解到,安全新规实施首日,数千只乘客携带的打火机被截留在安检台。
  为了缩短安检时间,机场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乘客朋友在登机前尽量不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违禁物品进入安检口,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谁是“集体返航”幕后推手?
  民航局对此起事件的定性,意味着东航云南分公司“集体返航”渐入尾声。但层层迷雾仍然困扰着每一个人——“哪个飞行员有这么大的号召力让40多个飞行员参与?”“东航推迟7天公布结果的最终原因是什么……”
 谁是幕后推手?
  “能让40多名飞行员同时‘返航’,估计只有东航云南分公司总经理才有这个能耐。”在机场,记者问及“集体返航”时,一位穿着制服的飞行员这样回答。
  据了解,“集体返航”起源于一封在飞行员宿舍流传甚广的神秘的“公开信”。正是这封信让数十名飞行员达成了一致。“公开信?噢,我看过,但忘记什么内容了。‘返航’的事都过去了,没什么好说的了。”面对记者的咨询,飞行员宿舍没有一个飞行员愿意再说太多。
  “‘集体返航’并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一位知情人士提醒:“你记不记得去年年底同样发生在东航云南分公司,同样震惊全国的飞行员辞职被索赔上千万的‘郑志宏’案?当时开庭的时候,东航那么多飞行员去旁听,为什么?”
  “如果这些人不想着辞职,来法院听什么?”这位知情人士说,“可以说他们都在看着郑志宏,一旦郑志宏辞职成功了,下面的官司就会接二连三。”
  这些辞职的飞行员将流向何方?毫无疑问,有了飞机缺乏飞行员的民营航空公司是他们的第一选择。
  也就是说,民营航空不断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相关飞行员接洽,游说这些飞行员“跳槽”。而现在,个别想“跳槽”的飞行员参与了此次“集体返航”事件,那么,民营航空公司能与这起“集体返航”脱离干系吗?
  结果为何推迟7天公布?
  佟莉(化名)是东航云南分公司的一位行政人员。她介绍,3月31日上午,从昆明出港的多个航班到达目的地后返回,引起了云南分公司负责人的震惊。“航班回来后,领导立即就召开飞行员座谈会。”佟莉说,当时就知道是人为因素了。经过短暂协调后,飞行员情绪恢复正常,并很快就重新执飞新的航班。
  此时媒体的介入让东航云南分公司很难抉择,如果向公众说是“天气原因”,那明显是在撒谎;但如果公开事实,媒体报道肯定会给飞行员带来很大的思想压力,并带来情绪上的波动。“如果将事实公开出去,很怕这些飞行员作出过激的行为,最终只能选择前者。”佟莉这样解释说。
  后来铺天盖地的指责让东航总部再也坐不住了。“这起事件不亚于一次空难!”一位东航的负责人评价说。“财物丢了、经营亏了可以赚回来,乘客对东航的信心丢失了,那一切都完了。”
  “公布真相之前必须先做好飞行员的思想工作,被冤枉的要安抚,故意为之的要立即停飞!”在这个基调下,东航派出了副总经理带队的调查组,而东航总经理曹建雄也紧急赶往云南分公司协调处理这件事情。
  “其实当时将涉事飞行员停飞也不会影响到云南分公司的正常经营,因为云南分公司有400多个飞行员,但‘打断骨头连着筋’,很有可能激化其他飞行员的情绪,导致更多的‘返航’出现。在当时还不知道这件事情发生的真正原因时,贸然停飞的处置会有更大的风险。”佟莉说。广州日报供稿
  飞行员集体毁灭证据?
  在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公众一直在猜测是否是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昨日,成都商报记者称找到证据:在返航的18个航班中,因13个航班因飞机QAR数据(飞机机载记录系统中的快速存储装置)不全,民航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调查组只能断定“不排除飞行员不满情绪影响他们在边缘天气条件下是否落地的决断”。
  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航班飞机的QAR数据是不应该丢失的,而且在这次集体返航中,同时丢失多架飞机的QAR数据太反常了。
  有消息人士称,飞行员如此做,正是为了毁灭“是一次有组织和计划”的证据。(实习记者 李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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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ICP备号 更新时间: 14: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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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不可抗力”
作者:姜德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现实中,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原告A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一份《购销玉米合同书》,约定:原告A公司向案外人购买散装玉米。同日,“华春”轮签发了一份《水路货物运单》,记载:托运人为案外人,承运人为被告C公司,起运港为大连北良,到达港为揭阳;次日,“华春”轮又签发了一份《水路货物运单》,记载:托运人为案外人,承运人也是被告C公司,起运港同样是大连,到达港也是揭阳;两批货物的收货人,均为原告A公司。“华春”轮与二托运人进行货物交接,原告A公司对“华春”轮运载的玉米向原告B()公司投保。  “华春”轮在大连对上述玉米装妥上船,开往揭阳。该船运输中海面出现台风,次日凌晨,发现一舱、二舱舱口塞篷布的木塞掉落、篷布被打破,船长立即派船员重新采取了加固措施,继续航行。“华春”轮靠港后,开舱卸货发现部分玉米、舱面包装有不同程度水湿。经确认,原来装船时的玉米,卸货时,经码头过磅重量增加23.02吨,所载货物遭受严重水湿、霉坏。  某保险公估公司受委托,作出结论:1.本次事故属于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2.建议赔付金额为55万元;3.建议保险人对承运方进行追偿。  据此,原告A公司与原告B保险公司签订一份《理赔协议书》,原告B同意赔付原告A35万元,作为本次货损全部和最终的保险赔偿。原告A将其已取得赔偿部分的一切权利及可得补偿转让给原告B。原告B可就货损损失向承运人和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原告B向原告A支付了赔偿款35万元。另查明,被告C公司是“华春”轮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华春”轮于日建成,船舶照片显示,该轮密封性较差,舱盖出现缝隙,甲板存在明显锈蚀窟窿。  原告A公司和B保险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A和B货损损失等共60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A提供了《船长声明》、《船长延伸声明》及《公估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以证明玉米遭受的水湿,是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货及被告存在过错造成的。  被告辩称:1.被告仅是“华春”轮的所有人,并非是承运人。被告把“华春”轮光租给案外人E物流公司,原告A与E物流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并提供了《租船合同》复印件,以证明E物流公司才是承运人。2.被告不应对货损承担责任,货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3.被告对货损金额和数量不认可。4.原告B保险公司请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第3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货物损失20余万元及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贷款利息;2.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B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35万元及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贷款利息;3.驳回原告A公司和B保险公司对被告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1.被告是否为本案的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案外人分别将货物交由被告所属的“华春”轮装载,并通过水路从大连运往揭阳渔湖港,案外人与被告之间存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两份《水路货物运单》记载,被告是承运人。上述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均是原告A,因此,原告A有权向被告提取货物,被告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送并完好交给原告A。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被告主张案外人E物流公司是合同承运人以及实际承运人,这与本案事实相符,但就诉争货物,“华春”轮对外签发了以原告A为收货人的两份运单,两份运单均由原告A持有,而被告是该轮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故被告是实际从事运输诉争货物的人,是实际承运人。被告作为实际承运人,没有将货物完好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货损原因“台风”是否属不可抗力。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不能预见;二是不能避免;三是不能克服。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客观情况,才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原告的货物在交付被告运输的过程因水湿受损,被告辩称水湿是由于台风原因所致,对此双方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台风是否属不可抗力,被告有无过错、能否免责。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所主张的台风的出现,并非是不能预见,而是有所预见的。当出现台风时,台风有可能把海水吹打到船上,即使海水吹打到船上,也并不必然会进入船舱,只要事先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避免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因此,被告主张玉米受水湿是由于台风这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致,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依据被告航海日志、气象预报,以及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的该轮密封性较差、舱盖出现缝隙、甲板存在明显锈蚀窟窿等证据和事实都证明,本案中出现的台风不属不可抗力。  3.原告A弥补损失请求权与B代位请求权的法律界定。根据《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赔偿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B自向原告A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原告A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B据此请求被告赔偿35万元保险赔偿款,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日起施行的。因本案事实和审理发生在现行《保险法》实施之前,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  4.本案光船租赁合同的认定。本案被告所称,其已将该轮光租给案外人E物流公司,承认该光租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未能提交光租合同的原件,也没有进行光船租赁登记,其与案外人E无法确认存在光船租赁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4)项关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规定,该证据不能认定。  退一步讲,即使该合同是真实的,因双方未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租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该合同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收货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其与案外人E物流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着真实、合法、有效的光租合同关系,那么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向合同相对方追偿。
12/25 11:3812/0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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