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与诞生石和生辰石区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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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有哪些?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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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我们都已经了解到,同生效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以后,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合同已经生效的话,合同便是成立的,那么对于与成立的区别有哪些内容呢?律师365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二)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2、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3、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4、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5、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所谓的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及适用罚则等。(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阅读了上文,我们知道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主要有五点,首先是它们的构成条件不同,另外还有法律意义以及作用的阶段,责任形式以及赔偿的范围都是不同的,我在在了解了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和联系之后,可以让我们在以后签订合同时,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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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作者:佚名 教案来源:网络 点击数: &&&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w.5Y
&&&&&&&&&&&&&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思考导学】1.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答案:太平天国运动和义和团运动失败说明,中国农民阶级不能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辛亥革命及孙中山领导的一系列维护共和的斗争的失败,说明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也无法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中国旧民主主义斗争的实践表明,领导中国革命的重担必然落到了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肩上。随着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建立,到五四运动后,中国无产阶级政党的诞生已具备了其阶级基础、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2.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其他政党有何不同之处?答案:中国共产党与以往的任何政党都不同,主要因为它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进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它是新型的无产阶级的革命政党,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还代表中国广大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它的诞生,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3.中共二大最突出的贡献是什么?应怎样评价中共二大?答案:突出贡献:制定了民主革命纲领。评价: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纲领的制定,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任务,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解决了中国革命八十年没有解决的问题。但中共二大并没有认识到革命依靠的力量,也没有明确民主革命的领导权问题。因此,这次会议并没有真正彻底认清中国社会的状况及革命特点。&【自学导引】一、背景1.阶级基础: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壮大,其运动也不断发展。2.思想基础:五四运动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进一步传播,并同中国的工人运动相结合。3.组织基础――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建立(1)1920年初,李大钊和陈独秀开始考虑成立中国共产党。(2)1920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早期组织在上海成立,陈独秀任书记。(3)随后,北京、武汉、长沙等地相继成立了共产党早期组织。4.列宁领导的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给了很大帮助。二、成立1.中共“一大”(1)召开时间、地点:日;上海。(2)参加人员:有各地代表共13人,代表全国五十多个党员,共产国际的代表马林等列席了会议。(3)内容:正式决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通过了党的纲领;确定党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工人阶级,领导工人运动;选举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央局,陈独秀为书记,李达、张国焘分管宣传和组织工作。(4)历史意义①它宣告了与以往任何政党都不同的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中共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进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它是新型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还代表中国广大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②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2.中共“二大”(1)时间、地点:1922年7月;上海。(2)中心任务:制定党的民主革命纲领。(3)主要内容①大会规定,党的最高革命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的民主革命纲领是:打倒军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②大会决定加入共产国际,为它的一个支部。(4)历史意义: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面前,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重点阐释】1.对中共“一大”“二大”制定的革命纲领的认识中共“一大”制定的纲领是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这一目标远离当时中国的客观实际。“二大”制定的民主革命纲领与“一大”相比,说明中共对中国革命的问题在认识上有了明显的变化,已不再主张立即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而应该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反帝反封建是当时中国革命的任务,革命的性质虽属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畴,但只有民主革命纲领的实现才能渐次实现最高纲领。2.中共民主革命纲领制订的背景、内容及历史意义背景:①华盛顿会议后,帝国主义又开始共同支配中国,加强了对中国的争夺。②在北洋军阀的统治下,军阀混战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③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内容:打倒军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意义:①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相结合的产物。②在中国人民面前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纲领,明确了革命的对象,对当时革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3.新旧民主革命纲领的诞生及其认识上的异同点诞生:1894年兴中会成立,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初步纲领;1905年同盟会成立,提出了三民主义,形成了完整的旧民主主义革命纲领。1921年,中共成立,提出推翻资产阶级,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革命纲领;1922年,中共“二大”,提出了完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认识的相同点:都把封建主义作为革命的对象;都倡导建立民主共和国;都体现了民族独立的要求。认识的不同点:对中国革命的动力认识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后者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对革命最终目标的认识不同:前者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后者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典例剖析】[例题]中共“一大”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包括①领导工人运动& ②打倒封建军阀& ③争取民族独立& ④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A.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④D.①②③④剖析:本题选自2000年广东高考试题,主要考查对中共“一大”和“二大”有关内容的准确再忆、再现的能力。“一大”确定的党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中心任务是领导工人运动。②和③的内容是“二大”确定的。答案:C&【课时演练】一、选择题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根据相关知识回答1~2题:1.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所具有的突出特点是A.与中国工人运动密切结合B.由先进的知识分子传播C.由俄国传入中国D.为无产阶级所接受分析:五四运动后,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认识到工人阶级力量的伟大,他们深入到工人中去宣传马克思主义;各地共产党的早期组织建立后,李大钊等人进一步深入到工人中去,进一步促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因此,A项是符合题意的最佳答案。答案:A2.第一个共产党的早期组织建立于A.上海B.北京C.武汉D.长沙答案:A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根据相关知识回答3~6题:3.中共“一大”的代表不包括A.毛泽东B.张国焘C.董必武D.陈独秀答案:D4.中共“一大”的内容不包括A.制定了党的第一个纲领B.决定加入共产国际C.确定了党的中心任务D.选举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答案:B5.中共“一大”确定的党的中心任务是A.实现共产主义B.加强无产阶级国际团结C.领导和组织工人运动D.推翻资产阶级政权答案:C6.中国共产党与以往的任何政党不同,主要表现在①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 ②是新型的工人阶级政党& ③能够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 ④坚持用革命的手段来达到目的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分析:本题属组合式选择题,解答时最好采用排除法。在中共成立之前,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一直坚持革命立场,先主张用革命的手段推翻清朝的统治,后又用革命的手段维护辛亥革命的果实。因此,④明显不是中共与其他政党的不同,将其排除,答案一目了然。答案:A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了党的民主革命纲领。根据相关知识回答7~8题:7.中共之所以能够明确提出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最主要的原因是A.中共是无产阶级革命政党B.中共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C.正确认识和分析了中国国情D.中共得到共产国际的指导答案:C8.中共的民主革命纲领与中国同盟会政治纲领相比,其最大的不同是A.主张反对封建统治B.主张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C.主张打倒军阀D.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国分析: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由于具有软弱性和妥协性,他们在其政治纲领中没有明确提出反帝的口号;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因此,B项应是正确答案。答案:B二、非选择题9.阅读下列材料:材料1& 我党纲领如下:(一)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二)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三)废除资本私有制……――《中共一大纲领》材料2& 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民的目前利益计,引导工人们帮助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中国共产党……在这个联合战线里奋斗的目标是:(一)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共和国。――《中共二大民主革命纲领》回答:(1)材料1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有何不足?(2)中共“二大”制定的民主革命纲领的根据是什么?说明了什么问题?(3)材料2的内容是否表示中共放弃了“一大”制定的纲领?证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提出了党的最高纲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从建立起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不足:没有提出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纲领。(2)当时中共认识到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革命的敌人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革命的性质是民主主义革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民主革命的纲领。说明中共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情况相结合来制定自己的纲领和政策。(3)没有放弃。中共“二大”纲领明确提出“为工人和贫民目前利益”,充分表明民主革命纲领仅是中共的最低革命纲领。10.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同盟会有哪些不同点?参考答案:性质不同:前者是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后者是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代表的利益不同:前者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利益;后者仅代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基础不同:前者是建立在无产阶级队伍壮大,马克思主义广泛传播,共产党早期组织普遍建立的基础之上;后者是建立在资产阶级队伍壮大,资产阶级革命思想传播,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广泛建立的基础之上。奋斗目标不同:前者除了反帝反封建的奋斗目标以外,还要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后者仅是反帝反封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斗争手段不同:前者主张广泛发动工人阶级,领导工人运动;后者不敢发动民众。&【视野拓展】1.中国共产党诞生纪念日党成立后直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长期在白色恐怖下从事地下斗争和进行艰苦的革命战争,全党没有可能组织统一的活动来庆祝党的生日。1938年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指出“今年七月一日,是中国共产党建立十七周年纪念日”,这是党中央领导同志第一次提出“七一”是党的诞生日。当时在延安的曾参加过“一大”的党的创始人有毛泽东和董必武两人,他们回忆说,“一大”是七月份召开的,但记不清确切的日期,因为缺乏档案资料,一时难以查证,所以就把七月一日首定为党的诞生纪念日。全党大规模的举行纪念党的生日的活动,是从194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20周年时开始的,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中国共产党诞生二十周年、抗战四周年纪念指示》,正式规定“七一”是党的诞生纪念日。2.“一大”代表后来简况毛泽东、董必武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何叔衡,1935年2月在福建长汀战斗中牺牲;陈潭秋,1943年9月在x疆被军阀盛世才杀害;邓恩铭,1931年4月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王尽美,因工作积劳成疾,日病逝于青岛。李达,1923年脱党,大革命失败后在武昌、北京等地大学任教授,新中国成立前夕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李汉俊,1922年脱党,后任武昌高师、武汉大学教授,北伐军占领武汉后,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委员等职,1927年被军阀杀害;包惠僧,1927年脱党,全国解放后任国务院参事等职,1980年病逝。刘仁静,大革命失败后脱党,参加托派组织,全国解放后曾发表声明,自称在1937年已被托派开除。陈公博、周佛海分别于1922年、1924年叛党,1927年后,二人都在国民党中担任要职,抗日战争爆发后,随汪精卫投降日本,成为汉奸。张国焘,长征途中企图分裂党和红军,1938年叛党,投靠国民党特务组织,1949年逃往香港,1968年迁居加拿大。3.史学界对共产国际在中国共产党创立时期历史作用的研究我国史学界基本肯定共产国际在中国共产党创立时期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指出其缺点,在具体估价上,也有不同的看法。(一)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共产国际在中国建立支部的直接结果。理由是没有十月革命和共产国际的建立,没有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关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不可能的;十月革命后,共产国际的使者直接来华从事革命活动,直接参与建党;共产国际二大的召开,推动了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共产国际帮助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二大”纲领,帮助中共制定了统一战线政策,帮助孙中山走上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革命道路,实现了国共合作。(二)有人认为,共产国际及其代表帮助创立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作用,应实事求是地评价,不可一概而论。理由是:(1)中国共产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共产国际的帮助只是起了促进作用。共产国际的帮助,加速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但它是外因,不能起决定作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已经在中国传播,中国工人阶级已经登上政治舞台,一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已经出现。(2)帮助是相对的。因为中共的建立,国共合作的形成,对苏联摆脱外交上的困境也起了一定作用。(3)马林来华帮助建党,负有指导中国革命的责任。他在坚持中共独立性方面存在错误。(4)共产国际对国民党估计过高,把革命的领导权托于资产阶级,使无产阶级为民主革命的配角和追随者,导致后来中共领导人的右倾错误。(5)列宁是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中国革命,而共产国际则把各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关系明确规定为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规定中共必须执行共产国际的指示,给中国革命带来不利影响。&【研究学习】研究课题:中共“二大”的评价问题。活动方式:1.史学界对中共“二大”有不同的评价,一种观点评价甚高,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二大”评价不宜过高。2.请按照自己的独立思考,说明你同意哪种观点,并阐述理由。有关指导:1.同意第一种观点:(1)中共“二大”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为中国人民指明了争取解放的惟一正确道路,证明只有共产党才是中国革命的真正领导者。(2)中共“二大”的民主革命纲领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为以后中国共产党探索革命道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3)“二大”在认清中国的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的基础上,制定了民主革命纲领,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已圆满完成。2.同意第二种观点:(1)对“二大”评价不宜过高,因为它制定的民主革命纲领不是一个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它没有明确地提出反对地主阶级,这是革命对象上没有完全彻底的表现;它没有提出工农政权的要求,这是革命任务不彻底的表现;它没有提出土地革命,这是革命内容不彻底的表现。(2)中共“二大”没有提出无产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问题。(3)中共“二大”没有明确提出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思想,更不了解新民主主义革命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导】思路导析1.教材框架&2.重点难点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诞生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中国革命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中共“二大”在分析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民主革命纲领,指明了中国人民争取解放的惟一正确道路。因此本节课学习的重点是中国共产党诞生的历史条件和民主革命纲领的制定。本节学习的难点是如何认识中共“二大”制定的民主革命纲领的历史意义。民主革命纲领的制定,中共第一次在全国人民面前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口号,指明了中国革命发展的道路,解决了中国革命80年没有解决的问题。重要概念阐释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工人运动的机关。中共“一大”确定党成立后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工人阶级,领导工人运动,1921年8月中共为大力开展工人运动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设在上海,后迁至北京。其主要任务是在各地建立工会组织,对工人进行革命教育。在它的领导下,工人运动蓬勃开展起来,出现了1922年1月至1923年2月的中国工人运动第一次高潮。1925年该机关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取代。教材材料运用1.阅读下列材料:既然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党,没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毛泽东回答:(1)毛泽东的基本主张是什么?(2)何以证明毛泽东的这一思想的正确性?参考答案:(1)论述了建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性。(2)中共成立以前的革命之所以失败,从主观上讲,就是因为没有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加以武装,从而或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或提不出彻底的革命纲领,而中国共产党因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革命理论武装起来的,故能提出彻底的民主革命纲领,从此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逐步走向胜利。2.阅读下列材料:华盛顿会议给中国造成一种新局面,就是历来各帝国主义者的互竞侵略,变为协同的侵略,这种协同的侵略,将要完全剥夺中国人民的经济独立,使四万万被压迫的中国人都变成新式主人国际托拉斯的奴隶。――《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上述材料反映出①中国共产党开始认识到中国的社会性质和状况& ②一战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特点发生了变化& ③中国也变成了国际托拉斯国家& ④中国革命复杂化A.①②B.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答案:A文献资料导读《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节录)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目前利益计,引导工人们帮助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使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利益在这个联合战线里奋斗的目标是:一、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按:本材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最低革命纲领。通过这一纲领的制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面前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口号,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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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法上的公平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主体之间平等,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和事实上的地位平等。
  (2)相互给付的对价平等。
  (3)平等地享有和占有信息资源,每个交易主体拥有关于其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全部信息作为其订约的根据,其他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受对方的欺骗。如果一项合同符合上述公平的标准,法律便赋予其法律效力。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后果。
  不公平的合同主要有:
  (1)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如垄断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的不公平条款;一方受胁迫、受控制下签订的合同。
  (2)因为一方占有全部的交易信息而另一方缺少交易信息被欺诈签订的合同。
  (3)一方因对交易信息如合同的性质、标的、质量、数量等内容缺乏了解而产生了重大误解,使合同的目的受挫。(4)在交易的对价目上。对这些不公平的意思表示内容,法律根据其不公平的程度而分别确认其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为合同设置的三个价值评价标准,是相互联系的。合法性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趋向公平和效率提供了;公平和效率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评价和效率提供了保证;公平和效率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评价和调节,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和平衡,成为合法性的最终目的。这样一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被纳入一个比其更高层次的价值系统中。任何一项合同,只有其符合这三项价值标准,才具有有效性。这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的事实性标准是不同的。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两种不同质的规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如身份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无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余地;另一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创设的,如合同关系、、。后一类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产物。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的表现就是合同自由。即当事人的订约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等。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成立;因此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行为的内在的规定性,它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根据其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
  就合同生效而言,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直接受国家意志的干预。国家通过规定合同效力的标准,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从而保证作为市场经济关系重要纽带的合同关系符合国家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质的规定性,如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各种强行法规定,而这种规定性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来说是一种外在的限制,因此,合同效力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私人的意思自治--个体意志的直接干预。私人意思表示要获得其期望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对其的要求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其意思表示的设定中违背国家意志,将导致合同无效。
  (五)正是由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行为两种不同质的规定性,因而两者受到的法律控制方式也不相同
  法律对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的控制方式都是通过强行法对合同行为的控制实现的。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民法中的强行法是指不依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且其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而排除。它与任意法规范相对立而存在。两者仅依可否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为区别。(关于任意法对合同成立的解释作用,后面还要谈到)这里仅说明强行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控制的不同特点。
  强行法对生效的控制是通过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方式实现的。所谓直接控制,是民法、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生效的要件以及无效的要件。民法合同法对生效要件的直接控制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件、关于内容合法的要件、关于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要件、关于不违反社会利益与公序良俗的要件,均是法律直接规定生效的强行规则;违反这些强行法规则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效力未定的后果。除直接控制之外,还有大量强行法对生效要件的间接控制,称为&引致规范&。所谓引致规范是通过法律解释使合同法性规则援引公法。这种间接控制通过民法,合同法中&内容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则的引致。这一引致规范导致了公法对合同法的控制。如许多国家通过、限制性贸易法、公平交易法以及诸多统制性法规。在我国,还有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公法作为控制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则。由于生效规则均匀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它或者在民法合同法中直接规定,或者在民法合同法中&引致规范&中规定,没有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余地,因此,法律通过直接与间接控制合同生效的要件,使合同效力的规则无一不纳入强行法的控制之下,无任意法适用之余地。
  而对于合同成立的控制来说,法律对其控制则采取两种控制方式,一是强行法对成立规则的直接控制,一是任意性规范即意思规则对合同成立的常素的控制。如前所述,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根据其意思创设的法律关系,它必须为私人意志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因此,法律对合同成立的控制范围很小。它仅从两方面对成立要件作出强行民生规定,一是规定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规则,以及与此相关要约与承诺规则;其次是强行法对于合同必要戳穿即意思表示的要素(即必要条款)的控制主要采取&类型强制&方式。即立法仅指明不同类型的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租赁合同之标的、价金期限,而将合同的内容留待当事人来确定。
  此外,虽然法律对合同成立规则采取了强行法控制的方式,但这种强行法并不包括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是否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法律并不对此干预。从这个意义说,这种控制不如说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实确认方式。而在对生效的控制中,无论直接控制还是间接控制,许多强行法中采取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如:&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等。
  法律对合同成立的另一种控制方式是通过意思推定规范对合同的常素的推定作用。意思推定规范在合同法中作用是对合同一些基本内容(常素)实施控制,使每合法成立的合同均具有完整的法律意义。它通过灵活的方式解决了合同关系中特殊与一般、普遍与个别的矛盾,这是强行法所不能取代的。具体地说,意思推定规范具有弥补当事人具体意思表示之缺漏的作用;合同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这由强行法控制。但有些合同的基本内容由于存在类型化的惯例,大体相同,因而可以通过意思推定规范去解决和补充。如供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质量异议条款;承揽合同中的限制转包条款、瑕疵担保条款、验收条款。这些条款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院仲裁机关可根据这些合同的类型和惯例推定当事人的具体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或价款未加约定或不明确时,应适用法律推定条款。这种意思推定规范对合同成立内容的控制是法律对生效的控制方式中不可能采取的。这种控制方式与其说是一种控制,不如说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补充。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均作出控制,但对两者的控制方式、程度、内容、范围均有各自的特点。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并非总是一致
  从各国法的规定来看,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具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从各国民法上来看,合同效力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能脱离合同的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在此限。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些规定将合同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在此先不论,但就其规定的精神来看,若合同成立且有效,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与此相联系,无效合同必须也与合同成立时间相联系。在法律上,此种无效后果,只能溯及至合同成立时。
  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必须生效。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可能不一致。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这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的意志。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成立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未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条规定表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成立时间有独立性,可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存在着不一致,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已成立的合同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中,合同已成立;被撤销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如果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已成立的合同在明示放弃或于撤销权期满后生效。在这种情形中,合同成立先于合同的生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无权处分造成的。这些情况表明合同生效要件本身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而是经权利人的追认而获得效力的品质。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承诺而生效。这类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二是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三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经权利人追认则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经权利人追认前,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在这种善下,如果经权利人承认,合同则生效。其生效时间是在权利人追认时生效,还是在溯及至成立时有效,值得研究。理论上说,既然成立时效力待定,其应在权利人承认时生效。这也表明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果权利人不承认,合同则溯及至成立时无效。但这种溯及仅是法律全球处理财产权益回复,从合同事实存在而言,合同已成立并已存续了一段时间。因此,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时间与其效力并不相同。
  (七)从法律后果上看,成立与生效的反面即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合同一宣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有依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因误认为合同已成立和生效而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各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实问题,而不涉及到国家意志,因此若合同不成立所产生的只涉及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无效合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八)合同成立之效力与生效的效力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合意。合意的标志是承诺人对要约作出承诺。承诺的生效在大陆法采取承诺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见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英美法则采取送达主义或移送主义,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到邮筒或电报交付邮电局即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而不管是到达主义还是发送主义,只是承诺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合同也告成立。合同生效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三、对合同成立与生效错误认识的分析
  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均容易混淆,限于篇幅,仅举一例说明之。
  合同的登记形式为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为成立的特别要件,一种观点认为登记生效的特别要件。笔者认为登记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在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登记是特别的生效要件。尤其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合同的最典型。如不动产买卖和抵押、租赁,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之买卖,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一方面具有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审查的行为,如标的物是否合法等审查;另一方面,将交易、抵押、登记于特定的国家机关的登记薄上,并给当事人发出机关的证书或证明,上有公示的作用,使登记事项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起到保护产权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的作用。因此,这类登记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实务上,若此类合同未登记,作为无效处理。笔者认为,登记是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因为,虽然登记为公法行为,在登记审查中,审查的内容只涉及标的是否合法,并未对合同的全部内容作价值评价,对合同是否公平和是否具有效率,更不在登记审查之列;登记主要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必经程度,经过这个程序,合同成立的事实最终得到确认,物权变动即过户手续的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公示作用也仅有将合同成立的事实登记于登记薄上公诸于世。从法治的角度言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仍须经过司法审查,才能最终得到确认。因此我们不能说,凡是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只要经过登记便是有效的;登记是否有效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最终得到确认,未经登记的合同,是未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申请补充登记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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