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找上海第六泰兴阿贝尔化学倒闭纤维厂职工,听说此厂己倒闭,有退管办吗?

请问现在上海国棉三十厂退管会地地址和联系电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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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29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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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十化学纤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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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镇恒大路62号
公司法人代表:谢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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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上海第十化学纤维厂简介:生产纤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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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学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化学纤维厂,位于上海市新华路664号,主要提供合成纤维等产品和服务,联系人杨健华,联系电话,欢迎新老客户联系,共谋发展!
628016****
上海市新华路664号耿家明与上海第九化学纤维厂劳动争议案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家明,男,日生,汉族,住本市安化路400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张修安,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第九化学纤维厂。住所地:本市天山支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韩益康,上海第九化学纤维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顺,男,日生,汉族,上海第九化学纤维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信昌,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家明因下岗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9)长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修安、被上诉人上海第九化学纤维厂之委托代理人张龙顺及其宋信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耿家明于1975年4月进入上海第九化学纤维厂(以下简称:化纤九厂)工作。日,耿与化纤九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9月,化纤九厂被上级部门确定为“三废”搬迁单位,经上海纺织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化纤九厂于1996年10月起进入上海纺织再就业服务中心。自1996年11月,化纤九厂的职工开始陆续下岗分流。1997年9月,耿所在的部门汽修小组解散,化纤九厂安排耿临时性待工。三个月后,化纤九厂于1998年1月通知耿下岗。1998年6月至11月期间,化纤九厂数次通知耿前往办理进上海纺织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手续,同时告知耿,如不办手续,从1998年12月起,即停发生活费。对此,耿未予理会。化纤九厂自1998年12月起停发了耿的生活费。耿为追索生活费与化纤九厂发生争议,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载。该仲裁委于日作出由化纤九厂支付耿1998年10月、11月生活费补贴差额78元及支付耿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生活费654元的裁决。耿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判另查明,化纤九厂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无生产任务。1996年上海化学纤维(集团)有限公司兼并上海第九化学纤维厂分厂和上海第十三化学纤维厂分厂,重组两家企业的全部资产,并于1996年10月在本市青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上海宇航特种化学纤维厂。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耿家明请求判令化纤九厂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其至上海宇航特种化学纤维厂上岗工作;补足其1998年10月至11月基本生活费差额78元;补发其1998年12月至恢复上岗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化纤九厂则认为,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要求耿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无不当;对少发给耿的基本生活费可按规定予以补发。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化纤九厂系“三废”搬迁单位。1996年10月,企业进入上海纺织再就业服务中心,1996年11月,企业职工开始陆续下岗分流。因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耿家明成为富余人员被安排下岗,化纤九厂根据国家政策通知耿办理进上海纺织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手续,并无不当。化纤九厂应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其1998年10月和11月生活费差额并补发其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的生活费。根据有关规定,对应进而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可以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现耿要求化纤九厂发放1999年3月至恢复上岗期间的生活费,不予支持。耿非上海宇航特种化学纤维厂和原上海第九化学纤维厂分厂职工,化纤九厂也非上海宇航特种化学纤维厂所兼并的单位,上海宇航特种化学纤维厂无义务安排耿上岗工作。而化纤九厂目前无生产任务,无法安排耿上岗工作。故耿要求化纤九厂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其上岗工作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耿要求化纤九厂履行劳动合同,立即安排耿上岗工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化纤九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耿1998年10月和11月生活费差额78元,补发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生活费654元,共计732元;(三)耿要求化纤九厂给付1999年3月至恢复上岗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耿与化纤九厂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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