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人注册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与发展思路--《北京农业》2015年30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与发展思路
【摘要】:从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福建省邵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的和谐稳定。基于此,在介绍其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与成效的基础上,分析现存问题,提出今后的发展思路。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321.42【正文快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全新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动因素。从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福建省邵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迅速发展,有利地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的和谐稳定。1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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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027->如何促进土地流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五大方法近年来,钟山县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引进农业企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农村种养能手、出台优惠政策和实施土地确权颁证,五措施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真正受益者。目前,全县土地有序流转20.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56.4万亩的35.8%。
引进农业企业促进土地流转。该县研究出台《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实施意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积极引进洲星、田园蔬菜、佳欣、佳园和绿森等外来农业企业,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发展订单农业,有效地促进我县土地流转,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提高了农业规模经营效益。如,2010年以来,广州洲星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种植马蹄,面积16500亩,租期1年,租金500&&650元/亩不等,涉及种植大户40多户,人口3000多人。公司雇请当地农民,每亩人工费1000元。当地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入(租金、人工费)约3300万元。
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土地流转。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联合创品牌、抱团闯市场,合作谋发展&的经营理念,有力提升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截止2016年7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155家,总成员人数1259人,出资额达14062万元,在合作组织就业务工的农民工3250多人,辐射带动带动农户1.92万户,参与合作社的农户人均增收3632元。如,2016年钟山县富强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流转形式,在全县租用农户水田种植优质稻6000多亩,产品由国家粮食部门收购,使企业、农户、合作社获得了&多赢&。
扶持农村种养能手促进土地流转。该县钟山镇榕马村犀牛仔小流域大片土地约5000亩都由农村种养能手向农民租赁经营,从事水果、中药材生产,初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出台优惠政策促进土地流转。自2010年国家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以来,钟山县相继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水果产业发展的意见》、《水果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关于秋冬季农业工作意见》、《加强食用菌(黑木耳)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精准脱贫产业帮扶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土地流转、资金信贷、农民培训、技术推广、精准扶贫方面给予合作经济组织政策、项目、财政支持,明确适合合作社承担的国家涉农项目,都要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在农产品流通方面,扩大&农超对接&财政扶持范围,将合作社的冷藏设施建设和冷藏运输工具购置列为支持方向;在人才建设方面,将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纳入阳光工程培训;如,2012出台《钟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果产业发展的意见》,对发展贡柑给予果苗、贷贴息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县贡柑产业发展迅速,以每年流转土地1万多亩的速度增长,目前仅贡柑产业就已流转土地7.92万亩,促进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
土地确权颁证促进土地流转。该县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回龙等7个镇的12.6万亩土地确权工作稳步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目前,开展试点工作回龙镇,已颁证7544户、面积3176万亩,发证率达95.2%;拓宽确权试点范围的公安、同古、凤翔、珊瑚、石龙、钟山镇等6个乡镇承包农户43104户的二轮承包耕地面积9.44万亩,现已完成承包地块影像调绘、权属指认、地块编号标注、面积实测、第一轮公示、第二轮公示,正在进行农户确认签字,建立土地确权登记簿;下半年,按照贺州市&23333&工作思路在全县范围内全面辅开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确保2016年底全县土地确权可发证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底全面完成土地确权任务。加快确权登记,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给农户吃上流转的&定心丸&,带动高效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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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陶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陶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菏定政办发〔〕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定陶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定陶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定陶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 &点 &方 &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鲁政办发〔〕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二)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起与我区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二、方法步骤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的原则。(一)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年月)。.年月,选择经营情况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制定《试点方案》和《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成立区、镇街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领导组织,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先摸底、后确定,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选定陈集镇作为试点,由陈集镇政府对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合作社进行初步审核,并做好引导规范工作,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年月,试点单位上报申请材料并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后,按要求制作经营场所门头牌匾,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内部管理,开展好试点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审查环节,高效完成行政审批工作。(二)试点推广和完善提高阶段(年月)。.年月,区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对区域内经济金融情况、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必要性、风险控制能力、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试点推广报告,适时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年月,根据试点情况,区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网点覆盖和支农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效果,确定后续工作意见,初步建立与我区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三、主要内容(一)明确准入条件,适度设立门槛。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只能向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员吸收或发放资金: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具有基本管理制度。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进行网上销售,具有自主品牌和商标的专业合作社优先考察、认定资格。(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设计,形成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镇街。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镇街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倍。加强社员帐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要使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三)制定运营规则,促进可持续发展。科学确定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地域范围和资本规模,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镇街,规模不得超过万元。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用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确有需要的可通过资金使用评议小组讨论,并经托管银行调查核实后,扩大资金发放。对社员内部使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银行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具体由合作社内部、经社员大会讨论确定。依法合理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探索与银行业机构对接的途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与合作托管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吸收和发放资金,应当通过合作托管银行结算,由合作托管银行为社员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资金池,吸收和发放资金以及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四)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我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试点镇街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管控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镇街要定期组织检查工作,确保试点制度健全、人员配备齐全。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开展试点。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按月、季度、年度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规范退出程序。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为确保我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区政府建立定陶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召集人,区农办、法制办、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畜牧、农机、供销社、区人行、区农行、区农商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我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好全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规划、指导、推进、协调与服务工作。拟定我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具体实施的工作方案、配套制度和具体方法步骤。组织调查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上级政策措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沟通联系。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反馈信息。试点镇街也要成立相关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试点工作。(二)实行分类指导。从满足农业农民需要和有效防控风险出发,通过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和风险可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避免急于求成,一哄而上。(三)加强引导规范。认真落实《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农民利益。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本方案要求的,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四)完善扶持措施。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规划引导、分类评级和扶持力度,以风险补偿、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扶持试点工作的开展。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发展的激励机制。(五)做好信息反馈。要层层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以便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反馈试点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定陶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依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第四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属地管理。各试点镇街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组织推动、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认定、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区政府及上级地方金融监督局报告工作。第五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从事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六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由所在镇街审核有关材料并出具可行性报告,再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地域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其注册地所在行政村,确有需要的经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镇街。第八条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运营规范,存续期原则上在年以上;(三)近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万元以上;(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都应当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第十条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单独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并配备具备相应从业能力的部门经理和财务人员。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当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同意开办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决议;(三)经全体社员同意修改,并签名、盖章的章程(草案);(四)理事、监事以及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五)互助社员名单及有关入社资格证明;(六)社员出具的自愿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八)与合作托管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证明资料;(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章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总则;(二)业务范围;(三)社员组成;(四)股权管理;(五)组织机构;(六)业务、财务管理;(七)解散和清算;(八)附则。第十三条 各镇街负责对申请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初审,经审核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材料确认无误后,交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区联席会议进行可行性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资格认定书。第十四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或住所;(二)调整互助社员;(三)修改章程;(四)更换理事长、监事长、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三章 社员管理第十五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社员名册,并报送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社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员名册报送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员名册载明的社员应当与实有社员相一致。有新社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社员的身份证明。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只能向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员吸收或发放资金:(一)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年以上;(二)自然人社员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社员的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原则上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镇街;(三)法人社员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且近年连续盈利;(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单个社员的资金存放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自然人社员资金存放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镇街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倍。第十八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社员设立专门账户,并载明以下事项:(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二)社员存放资金额、存放日期;(三)社员借用的资金金额及日期。社员账户应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进行公示,并允许社员查阅。第四章 运营规则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但不得超过万元。互助资金来源包括符合条件的社员自愿承诺出借的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股金等可用于互助的资金,其中货币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专项基金等,需经社员大会同意后方可用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第二十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对社员内部使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银行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具体由合作社内部、经社员大会讨论确定。第二十一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资金发放前审查、发放时审批、发放后检查等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增强社员风险意识,有效控制风险。第二十二条 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在其存放资金额内,可采取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其存放资金额的,应采取社员担保、联保方式,也可采取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第二十三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凭证,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单独组织编制互助资金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社员查阅。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必须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信用互助业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第二十五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互助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合作托管银行采取招标形式择优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与合作托管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合作托管银行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吸收和发放资金,应当通过合作托管银行结算,由合作托管银行为社员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资金池,吸收和发放资金以及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交易。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以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协助合作托管银行办理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经双方协商,合作托管银行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其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第二十七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对外吸收存款,不得对外发放贷款,涉嫌非法集资的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允许设立处固定经营场所外,不得对外设立营业柜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禁止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禁止现金在办公场所过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季度将互助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列表公布,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按月、季、年度报送合作社经营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应当具有从事信用合作所必备的知识和经验,财务人员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监管部门组织的从业知识考试并取得任职资格上岗。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将资格认定书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以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社员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生可能影响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第三十二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财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三十三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各镇街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二)询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第三十四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对互助资金来源和用途、盈余分配、社员变化、风险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测,按季度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统计数据。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整改书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的;(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对外经营的;(三)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四)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财务人员贪污、挪用互助资金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应当会同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三十七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要求负责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第三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将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撤销其试点资格。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社员大会表决可以自愿退出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试点的,应当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定陶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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