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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 李志安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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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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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1996年1月5日,原告陈某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甲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甲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1998年12月31日,S市T区人民政府给陈某发放证号为No06627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某一家与甲村一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2002年1月21日,陈某一家迁往T区D镇乙村居住,户别为转为非农业户口。2002年7月23日,包括陈某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在内的甲村的69.8亩旱地被征收。2002年7月24日,陈某将全家户口从D镇乙村迁回甲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口。2002年9月1日,征收方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在土地被征收前,被告曾以《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一份,逐户征求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原告陈某在该表决书上签字同意征地。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按比例将补偿款以每亩1.5万元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为分给陈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2003年3月11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给付相应的补偿款。
【法院判决】
&&&&&&& S市T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陈某一家原来虽是被告甲村一组的村民,但因其一家已于2002年1月21日迁往D镇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户,故已丧失了作为农业人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甲村一组依法收回陈某一家承包的土地,是合理的。陈某一家承包该地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随之消灭。此后,该承包土地于2002年7月23日被征收。陈某一家虽于2002年7月24日回迁甲村,但仍保留非农业户的性质。故陈某请求甲村一组及被告甲村甲村村委会给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向福建省S市中级仍民法院提起上诉。&&&&&&& S市中级仍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上诉人陈某土地补偿款17400元。&&&&&&& 二审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款规定有:“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002年1月21日以前,上诉人陈某及其家人居住在甲村,是被上诉人甲村一组的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陈某一家在甲村一组承包了土地,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陈某签字同意的《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不仅可以证明陈某承包的部分土地在此次的征地范围内,还可以证明在该土地被征地前,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承认陈某对这部分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陈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2002年1月22日至7月24日期间,陈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甲村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陈某一家在甲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承包的旱地已经在征收前被调整给其他村民,即使能证明事属实,这种做法也由于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和《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陈某诉请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即每亩1.5万元×1.16亩﹦17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 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究其原因,是对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和对土地承包人身份变化产生的法律效果认识不同。本案的关键是陈某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还能否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三十年不变,在法定的承包期内,任何人不能剥夺其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即便个别农民存在户籍变动情况,集体组织也不能因此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央关于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精神。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据陈某及其家人户籍由甲村迁往乙村,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就否定了陈某的土地承包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陈某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部民事特别法,认定了陈某虽然身份产生过变更,但均是在承包期内,而且是户籍迁往小城镇,有权利保留自己的承包土地,因此确认其仍具有被征收土地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并判决被告支付其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显然是正确的。
【法理研究】
&&&&&&& 本案虽然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实施之前,但是判决依据的法律精神却是符合《物权法》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精神,值得肯定。因此,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有必要对土地承包人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以及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是否还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土地承包人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我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以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就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它既包括土地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包括其承包期满后续包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获得补偿的权利等。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人是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物权法》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物权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可以看出,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是,承包人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是否还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资格才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现实的困扰。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 1.住所地说。以是否在本村长期居住为标准。这种观点过于宽泛,如乡村教师,乡镇企事业、机关人员因各种关系都可能长期居住在农村、组,但其各种人事隶属关系和相关福利待遇却在所在单位,这部分人显然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户说。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细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的规定。该观点认为,只要是在本村耕种土地的就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耕种土地的既有帮工,也有租赁者,他们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村民说。次说以是否居住在本村、户籍是否也在本村并与本村发生土地所有关系为标准。这种主张过于苛刻,致使“外来户”“外嫁女”的人群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是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相悖的。&&&&&&& 4.户籍说。其依据是一些地方法规或规章,比如《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凡户籍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出者,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这种观点认为,户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 5.法定承包人说。次说依据《物权法》,该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人,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当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能全面概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采用户籍说和法定承包人说相结合的观点。因为户籍说对于仅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升学和参军的农民来说,不能产生效力;法定承包人说对于全家均迁入当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来说,也不能产生效力。因此,应当视情况分别认定才科学。&&&&&& (二)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是否还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1.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身份的变化并不能完全导致丧失土地承包资格。《物权法》规定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益物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身份如何变更,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还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没有依法解除,发包人均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个别家庭成员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业生产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 2.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还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的,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享有补偿。关于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其承包土地能否收回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曾经规定,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这是从我国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的。如果允许对此类人的承包土地进行收回,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使其产生后顾之忧,不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实现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目标。另外,还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小城镇,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生活来源,那么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然,如果承包人自愿将承包地交给发包人,也是允许的。&&&&&&& (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一般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相对于小城镇来说,设区的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承包人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如果允许其继续保留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障,有悖社会公平。还有设区的市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生活保障,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显著弱化。为缓解农村日益加剧的人地矛盾,发展农村经济,承包人应当交回所承包的土地,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种。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据此,如果此类承包人的承包土地被征收,一般不能获得相应补偿。&&&&&&& 但需要说明的是,为鼓励农户进行农业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收回此类承包人的承包土地时,应给予农户相应补偿。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本案启示&&&&&&& 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是他们面临生活困难。因此,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期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文章来源《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与处理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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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的农村住宅搬迁补偿问题
非农户口的农村住宅搬迁补偿问题
相关说明:
请多具体说出适用法律的主要内容.
但一致住在农村在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而所建的房屋归个人所有,按现行政策给你房屋搬迁补贴和宅基地征用补贴,一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自建。对非农人员不已解决。农村房屋一般都成不了文物,如果你长期不住那就不好办,计算方式房屋按结构划分等级,对财产法律不保护),二是连遍争地,(所以城镇人员不准在 农村买房,按平方补偿,可以有偿划给你,你可以申请一份宅基地,宅基地按面积补偿,如果是集体搬迁,对于安置有两种方式,同时农村 房屋和宅基地不能作为不动产来抵押。另外你如果因上学把户口迁走了、有偿划拔(必须是村民)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批准文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安置方案,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由市;协调不成的、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 征地是按户算地的。安置方案报市。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范围。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村予以公告,一般都是按户算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市、村予以公告。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不得挪作他用,不是按人头算的,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都没有按人头算的
你不要钱,要安置。不走就不走。给你安置到城里你不更好了吗。国家拆迁都要安置不叫你住路土地。
不长期住在那里,能难办,村里办事自由度大,估计不打算给你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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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一般是根据房屋面积和人口数量赔偿的!具体咨询下当地的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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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德清县主城区的德欣家园,户主沈伟国和家人正坐在沙发上看奥运会。他是德清舞阳街道灯塔村人士,虽然在县城务工多年,此前却因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一字之别,被挡在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的门外。2015年1月,沈伟国终于如愿在城里安家落户,他们搬进两室一厅近70平方米的公租房,成了德清“户改”后第一个申请到县城公租房的农村居民。与沈伟国一样的,还有其他20户家庭,也搬进了公租房或廉租房。德清县作为我省首个获省政府批复同意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试点县,自日起率先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3年来,德清“户改”步履坚定,农民通过零门槛进城镇落户实现了城市梦,户籍性质差异背后附属的32项政策逐步得到调整。“户改”后的德清农村居民,不仅原来的农村利益保留了,还享受到了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3年来,德清用实践探索出了一条突破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新路。消除壁垒端平城乡“一碗水”日,德清县公安系统的户籍登记信息库里,43万德清人的身份标识统一转成了“浙江居民”,除了家庭户和集体户的区分,再也看不出“城”和“乡”。“如果只把户籍性质去掉,这种改革结果就是换汤不换药,‘户改’的实质,是消除依附在原有城乡户口性质差异上的不公平待遇。”德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连荣说。为此,德清梳理了同户籍挂钩的33项政策,按照“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原则,对其中时机成熟的32项已经实行了城乡并轨,同时明确今后出台有关政策将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其中,对农村居民转户进城设计了“8件衣服”。即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的“3件衣服”和城市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的“5件衣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包九兰是钟管镇钟管村人。两个月前,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身体伤害,获赔误工费 5280元,“如果按照原来农村户籍,只能赔4200元,现在我们村里人和城里人享受一样的政策,所以可以比原来多赔1080元。”这33个事项在并轨过程中,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唯一没有并轨的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原因是农村社会养老机构发展基础较弱,这项工作也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实现。不少人认为,“户改”涉及面广,成本高。德清县城乡体改办负责人吴金和介绍,原来预测为拉平城乡就业、低保、医保等各方面的差别,每年影响财政支出7660万元,但从改革实践看来,到去年底实际发生财政补贴支出每年增加仅3500多万元。“户改”,不仅让德清当地农村居民受益,更惠及近16万的新居民。当地政府不仅在入学、住房等方面推行更为人性化的积分制管理,还在公共文化、出入境服务、评先选优等其他方面赋予相应的政策待遇,这让在德清的外来人员能安心工作,和谐相处。保权留利更多资源变“活钱”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要让农民认同、参与“户改”,必须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农村搞小水利项目建设,周转资金是不可回避的难题。前些天,下渚湖街道和睦村的账户上到账了20万元,这笔钱是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的抵押贷款。街道党工委书记马建根说,这是省内首个农田水利设施“死产”变成“活钱”的事例,有助于扭转农田水利设施“有人建、有人用、无人管”的局面。实际上,这是德清“户改”推行“三确权、一不变”带来的直接好处。“三确权、一不变”,就是对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村集体资产收益确权、宅基地用益物权“三块地”进行登记确权,稳定计生政策不变,这在根本上就固化了农村居民的权益。依法确权后,再有效赋权,赋予农村居民更多财产权利,激活农村资源资产活力。为此,德清县相继制定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实施细则等。这样的改革,让莫干山镇勤劳村受益不少。“村里闲置的土地、厂房、校舍,都可以拿出来进行交易,立马就可以变成资本。”村支书黄立忠说,心思活络的村民,尝试将两幢老房子出租做民宿,没想到一下子就找到了来自上海和杭州的投资者,租期20年,租金150万元。资本的青睐,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直接促进农民增收,更重要的是,让农村资源真正显现出其价值。不仅如此,德清县还建立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继承等相关制度,建立县、街道、村三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完成全县160个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农民进城镇后,其在村集体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不变,拥有的股权依旧可继承和在本社中转让,而且资产量化到每位村民身上,大家都是“股东”。阜溪街道五四村委会主任阮建强说,现在股权证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可用于直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不需再提供担保。城乡融合实现就地城镇化德清“户改”这3年来,出现了一个现象,本地农民迁移户口进城欲望没那样强。吴金和说,这证实了百姓不关心“标签化”的户籍,更关心背后的获得感。“户改”只是打开城乡融合之门的一把钥匙,要真正缩小城乡差距,除了社会服务资源的均等化,更需要激发农村改革发展的自身动力。在德清的“户改”制度设计里,充分体现了就地城镇化。在洛舍镇东衡村,不少村民在镇上的钢琴厂和城里上班。村党总支书记章顺龙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让更多东衡人增加非务农性收入。“我们已经开始了全村土地大流转!”章顺龙说,此前,全体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加上矿山平整后的土地,一共有7000多亩。有了这, 5年内有希望让入股村民实现土地收益翻一番。村民顾晓宏很享受生活在农村的日子。因为村里农地整治,他把老房子置换到东衡新村的农房集聚点,自己补足一部分钱,就住上了小高层,进出坐电梯。不仅如此,他生活半径500米内,银行、电影院、农贸市场、文化礼堂、文化广场、藏书楼、丰收驿站一应俱全,还能享受村里免费的物业服务。集中居住、权随人走、与城市相当的公共服务……顾晓宏的经历,切中了城镇化的大趋势。和他一起居住在东衡新村的,大约有300户,他们或是选择住小高层或是排屋,相比搬去大城市或是县城,他们更愿意呆在原地。德清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科长高旭明说:“从户籍迁徙的数量上看,目前从城市迁往农村的人数甚至略多于农村迁往城市的人数。城乡融合并不单指人到城市居住,最关键的指标,要看是否有更多的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眼下,东衡村1000多亩土地已经被一家美国公司承包下来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3000多亩的土地已经被一位台湾客商“相中”建设农业观光园。章顺龙坚信,东衡人的生活一定会越来越幸福。敞开城乡融合之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抓手。在全省先行先试的德清“户改”,如愿呈现出一个户籍制度改革由宏观理念向微观落地的现实样本。但是,要真正走出一条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子是今后一个时期德清乃至全市面临的重要紧迫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必须啃下的“硬骨头”,需要更多突破和更多作为。让城与乡之间的门彻底敞开,才能加快二者融合,实现共同繁荣。对照城市化发展规律,我市已进入了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要在行动上敢于攻坚克难,突破瓶颈制约,努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力争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把中央精神和地方实际结合起来,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农民意愿,才能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留住青山绿水,留住文化乡愁。只有聚焦破解制度性障碍这个主题,把握城乡发展一体化“求同存异”这个内涵,我们的探索才更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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