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规范不小于10米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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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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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
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第二十二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
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
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
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 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
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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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 & & &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 & &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 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 &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 & & & & (1)平行布置:&&&&&&&&& 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 &&&& 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 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 & &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 & & &(3)垂直布置:& & & & & 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 & & & & 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 & & & & 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 & 4.5.2&&高层建筑间距:& & & & &(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东西向:≥24+0.2(H-30)米。& & & &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 & &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 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13米。& & & & 4.5.4&&住宅建筑侧面间距:& & (1)开窗时(指客厅、居室窗,下同):中高层及以下建筑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高层与高层、中高层及以下建筑之间≥18米;&&& (2)无开窗时:按消防间距要求。& & & &4.5.5&&如北侧或西侧建筑首层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侧或东侧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侧或西侧建筑架空层的高度计算间距。&&& & & &4.5.6&&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其间距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 &4.5.7&&采用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室外有地形高差的,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 &&4.5.8&&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部分不再计算间距。——4.6&&非居住建筑间距& & & &4.6.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节以下条款。& & & &4.6.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1 的规定。&表 4-1 & 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表&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最小间距 & & & & & & & & & & &备& && &注& & & & & &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 & 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 & 与周边相邻建筑不少于24米& & & & & & & & &幼儿园、托儿所& & & & & & &南向建筑高度的1.2倍 & 生活用房与周边其它建筑不少于18米& & & & & & & & &中、小学校教学楼& & & & &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不少于25米& &&&&4.6.3&&非居住建筑(4.6.2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下同)平行布置时之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0.3H,且≥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1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之间,≥6米。&&&&& 4.6.4&&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6.5&&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4.6.6&&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6.7&&民用建筑间距不得少于表4-2的规定& & &&表4-2&&&&&&&&&&&&&&&&&& 建筑类别& & & & 高层建筑& & & &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 & && 13米& & &&&&&&&&&& & 9米&&&&&&&&&&&&&&&&& &多层建筑& & & & & 9米& & & &&&&&&&&& & 6米&&&&&&4.6.8&&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4.6.9&&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4.7&&建筑退让& & &&4.7.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本节相关条款要求。&&&&&&4.7.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建筑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少于表4-2建筑间距最小距离的一半。如相邻用地为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其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4-2的规定。&&&&& 4.7.3&&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其最小值应不少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4.7.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3的规定:&&&&& 4.7.5&&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宜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要求进行退让,并不得小于5米。&&&&& 4.7.6&&建筑退让河道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少于5米。&&表4-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规定&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中高层以下建筑(住宅建筑高度<30米,公共建筑<24米)*& 高层建筑(住宅建筑高度≥30米,公共建筑≥24米)&&&&&&&&&&&&&&&&&& >60& & & &&&&& &12&&&&&&&& &裙房19,主楼25&&&&&&&&&&&&&&&&& 41-60& & & & &10& & &&& & &裙房15,主楼20&&&&&&&&&&&&&&&&& 31-40& & &&& & 7& & &&&&& & 裙房15,主楼20&&&&&&&&&&&&&&&& &18-30& & & &&& 5& & & &&& & 裙房15,主楼20&&&&&&&&&&&&&&&&& 13-17& & &&& & 3& & & &&& & 10(且距路中线不少于建筑间距的一半)&&&&& 注:&&&&& 1、高层建筑裙房高度≥24米,按高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 2、超高层公共建筑退让应在不少于表4-3规定的1.5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3、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表4-3规定的退让的1.5倍,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4、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 5、36米以上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线交叉点150米范围内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 & 6、表4-3规定的最小退让范围内的用地用作停车的,其停车位不得纳入该项目停车位配套指标计算。&&&&& 7、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大门或门卫室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门卫室应增大退让。且围墙至道路红线需设置绿化带。——4.8&&建筑高度& & 4.8.1&&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H≤1.5×(W+S)&&&&&&&&&&&& 式中:H为建筑物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4.8.2&&建筑物临两条道路红线以上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4.8.3&&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控制的规定。&&&& 4.8.4&&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4.9&&建筑物面宽要求& & &4.9.1&&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4.9.2&&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4.10&&建筑物层高控制& & &4.10.1&&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以总高度除以3.0所得整数值为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层数。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按上述方法计算。&&&&&4.10.2&&所有建筑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150平方米以上大的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住宅和公寓除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4.11&&居住建筑天井& & &4.11.1&&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设开口天井,并符合下述规定:&&&&&&&&&&&&&&&&&&& & 开口深度≤2.5米,其开口宽度≥2米;&&&&&&&&&&&&&&&&&&&& &开口深度>8米,开口宽度按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开口深度2.5-8米时,开口宽度应符合表4-4的规定。表4-4& && && &&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单位: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层以下& & & & 大于9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窗正对开口、窗在两侧、窗正对开口、窗在两侧厨卫等附属用房、梯间等通风采光&&&&&&& 2 & & & & & & & & &3 & & & & & & & & &2.5 & & & & & & & & & 4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 & 4 & & & & & & & & &6 & & & & & & & & & 6 & & & & & & & & & & 6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 & 4 & & & & & & & & &6 & & & & & & & & & 6 & & & & & & & & & & 8& & 4.11.2&&内天井的最短边按表4-5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表4-5&&&&&&&&&&&&&内天井最短边长&&&&&&&&&&&&&&单位: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层以下:大于9层:厨卫等附属用房、梯间等通风采光 & & & & 3 & & & & & & & 6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 & & 6 & & & & & & & 9&&& 4.11.3&& 内天井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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