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接电线抽水到田间地头一天违法吗

南陵县籍山镇热心读者来电:
高温天灌溉 私接电危险!
■ 本报记者陆杨  “最近连日晴热,我们村有人从电线上直接接电抽水,太危险了。 ”近日,南陵县籍山镇一位读者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反映,在他们当地,因为抽水灌溉,很多村民私接电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这位读者表示,由于田地离村庄较远,水泵用电无法从村里接上,很多村民因此冒险在路边的电线杆上私自接电。 “现在是暑假,经常有孩子在电线下发玩耍,十分危险。 ”这位读者表示,希望用电部门加强管理。  这位读者的担心不是空穴来风。农村地区经常发生因私接电线抽水灌溉引发的致死致残事件。今年6月中旬,马鞍山市博望区某村农民在田间接电灌溉时,因为操作不当被电击致死。今年7月25日,江苏南京市一位村民私接电线灌溉时不慎被电击致死。  记者了解到,私接电线不仅十分危险,一旦出了事,主要责任都是由接电者本人承担。本报曾报道过发生在广德县的一起案件,当地农民黄某灌溉农田时触电受伤,后起诉供电部门要求赔偿。最终,当地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七成责任。  本报提醒,当前抗旱需要灌溉时,村民可以通过村委会向供电部门协调临时用电,切莫私接乱拉电线,以防发生意外。私接电线触电死亡 供电公司应否赔偿 -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新闻中心 - 法槌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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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电线触电死亡 供电公司应否赔偿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在张家港打工的张某返回老家装修房屋,并向当地供电所提出了用电申请。很快,该供电所工作人员为张某家安装了电表、室内照明灯。
不久后的一天晚上,张某私自用家中的旧电线接了一盏电灯,准备继续让雇来的工人铺筑门前水泥地面。张某手拿电线移动电灯时突然触电倒地,不幸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及安全、公安等部门调查,确认张某是因老化的电线失去绝缘保护性能触电死亡。
死者亲属认为,供电部门应当给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却未予安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触电身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该供电所所属供电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
2013年2月,当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使用老化电线违规私拉照明电路,具有重大过错,室内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属用户个人意愿,应由个人承担以上做法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责任,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分析】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分析,供电公司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供电公司虽然有为保证居民正常安全用电尽合理义务的责任,但是,供电公司的合理义务具有一定限度的,对于超出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外的损失,则不承担责任。此外,《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分界点以计量电表为准,计量表外的线路产权属于供电归属,经计量后进入户内的线路,产权属于用户。《民法通则》也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并应承担该物所产生的风险。本案中,张某私接的照明电路属张某和家人共有,故有义务妥善管理该段照明电路,并承担起所带来的风险。
就本案而言,张某家的电表和室内的那盏照明电灯是由供电所工作人员代为安装的,供电公司应对这部分照明电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张某违规私自利用老化电线另接的照明电路,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用电范围,供电公司难以预见,故而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私自用老化电线另接照明电路,属于严重违反《农村用电安全规程》的危险用电行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知道该危险行为将会带来的后果。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认定张某本人负有全部的过错。
&&&&&&&&&&&&&&&作者: 刘存领&& 王萌
&&&&&&&&&&&&&&&&&&&&&&&&&&&&&&&&&&&&&&&&&&&&&&&&?#疏忽大意#农田私接电线 奉贤老人触电身亡_掌阅奉贤-爱微帮
&& &&& ?【疏忽大意】农田私接电线 奉贤老人触…
更多精彩南桥团每天向您推送农田私接电线 奉贤老人触电身亡陈某私自从公用电箱接出电线用于自己承包的农田灌溉设备用电,村民王某经过该电线区时不慎触电身亡。近日,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某批准逮捕。浙江籍来沪打工的陈某,个体承包土地种植。今年6月初,正是田里准备种水稻秧的时候,然而陈某却发现自己承包的土地没有水渠,没办法给水稻田供水。这可急坏了陈某,眼看别人田地里都种上了水稻,陈某赶紧找到村里电工,希望可以从村里公用电表拉根电线到自己田头,用水泵抽水灌溉,电工表示同意。于是陈某将自己之前买的电线接到了离自己承包土地最近的一个电箱上,之后一直把电线拉到了河边,将电线接在了水泵上面,隔天陈某就开始用水泵往稻田里打水。7月24日傍晚,在水稻田里施肥的陈某听到有女人在河边哭,陈某心里咯噔一下,匆忙跑到河边,发现有个老人倒在了地上,一只手还拉着自己私接的那根电线,当陈某拆掉电线,老人已经身亡。触电身亡的老人王某当日傍晚本想去自家田里劳作,没想到经过陈某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私接电线区时不慎触碰该电线,造成触电身亡。据陈某交代,他从公用电箱接出三根电线后,用布带扎在毛竹上把电线架起来,沿路插在土地里,约有六七根毛竹,离地约2米,一直接到河边水泵处。老人触碰到的电线是耷拉下来的,离地只有1m,电线外面包皮已经氧化破损。犯罪嫌疑人陈某私接电线、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触犯刑法,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奉贤区检察院将陈某批准逮捕。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农田劳作时,一定要注意用水用电的安全,切忌私接电线,严防此类悲剧再次发生。传播正能量,拒绝冷漠!南桥团微信公众平台欢迎友善的朋友加入▲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南桥团小编小黑大意疏忽导致!不仅害了别人,自己也身陷囹圄~Fighting,girls & boys!图文来源@上海奉贤@小黑编辑 @小白审核 请勿转载 合作微信|手机:奉贤单日阅读量最高平台往期精彩回顾:(点击观看)(38万人阅读)(4万人阅读)(5万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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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小便宜私接电线“偷电” 又判刑又罚款
北方网 评论
  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37岁,个体废品回收。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张某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直接甩表引线用电于一台三相切铁机和一台洗衣机上。在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了张某的偷电行为,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经评估鉴定,窃电电量为19026KWh,窃电金额为16795.51元。案发后,被告人补交了全部电费。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中,张某私自甩表引线的“偷电”行为属于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该行为极易危害电力供应安全。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一旦因电力设备被破坏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切莫因为贪小便宜而私接电线“偷电”,这不单单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更有可能引起人员伤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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