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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常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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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篇) 一.&& 劳动就业1.员工从单位离职后,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对实习生的实习有何规定?答: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公益性岗位有何特殊规定?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5.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有无优惠措施?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 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3)&& 女35周岁、男45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人员;(4)&&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5)&&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6)&&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7)&& 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80%以上全失地)农民;(8)&& 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9)&& 毕业2年内为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以下优惠政策:(1)&&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凡各类用人单位当年度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2)&& 扶持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除可享受相关扶持外可享受特殊的扶持。一是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视同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对于在零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并可将剩余部分一次性领取,作为开办资金以此缓解资金压力。(3)&& 鼓励灵活就业。对经认定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人员和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继续实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完成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补贴。对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补贴的全失地农民实行差额补贴。(4)&& 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政府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就业。对经市人社局确认并公布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对象就业的,对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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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司n年还是临时工,和中介签的合同,这个怎么讲?
我还没有享受到基本保障,到公司十年还是临时工,和中介签的合同,这个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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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如何订立?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①&&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 劳动合同期限;④&&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 劳动报酬;⑦&& 社会保险;⑧&&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3)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风险金或保证金。 2.&&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3.&&进单位后什么时候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进单位工作一个月后,单位还没签订合同怎么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和不得终止?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 劳动合同期满的;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7.&&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答:(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8.&&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解除?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能否解除合同?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但是在这期间女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职工在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单位能否终止合同?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1. 试用期职工解除合同要提前几天?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2. 职工提前通知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给离职单,不批怎么办?答: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单位不批也可以解除。 13.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合同后,要在几天内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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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资支付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是否由单位发放?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给工资吗?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正常计发其工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何时发放工资?答: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劳务派遣的员工是否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在校实习生待遇有何规定?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日起,在我市实习的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得低于14.5元/小时。 7.最低工资的含义及我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多少?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苏人保规[2014]17号文件规定:从日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8.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答: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9.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第(1)项、第(3)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2)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10.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如果在休息日加班是否要支付加班费?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关于第二十条的规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11.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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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是什么?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如何补办养老保险手册?答:目前养老保险手册已不再发放,个人参保信息以每年递送的个人权益单或昆山市社会保险服务网网站上的个人查询模块为准。无须补办。 3.到过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养老保险未缴满十五年如何处理?答: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及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 办 发〔2009〕6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49号)规定,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昆山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可申请后延缴费。已申请后延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日前已参保缴费、且延长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且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外地户口人员到达退休年龄:①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后延缴费,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直到缴满15年为止,可以领取养老金;②缴费不满10年的可以在亭林路108号转移窗口办理转移手续转至户口所在地(有接收单位),或在社保中心8-9号窗口办理一次性退休,即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关系。
5.职工办理病退的条件是什么?办理病退需要哪些手续?答: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36号令)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申请病退。病退鉴定,由职工个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报材料:(1)《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按表式要求逐项填写,贴好近期像片,单位、主管部门盖章,身份证复印件);(2)历年本人病历原件(包括出院小结、X线片报告单、病理报告单、化验单等原件及复印件);(3)交230元劳动鉴定费。 6.办理退休要带什么材料?答: (1)《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4)能证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原始档案材料;(5)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人员,需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付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花名册;(7)有征地保养个人账户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转移折算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须提供《被征地人员转移折算和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 7.办理退休的流程是怎样的?答:企业填表、申请→在职人员由单位盖章→人社局社保科审批→退管中心窗口开票缴费并领取退管材料→养老待遇审核窗口办理待遇审核→向退管中心窗口办理职工档案移交→次15日起领取银行存折。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流程:就业促进中心填表、申请→人社局社保科审批→养老待遇审核窗口办理待遇审核→养老金银行存折次月月底前由邮政按信息采集表地址约投到家 8.退休后外地老人随子女到昆山,为何不能将养老金转移到昆山领取?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 办 发〔2009〕66号)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范围。职工在办理退休以后户籍可自由迁移,但养老和医疗保险管理关系仍由退休单位所在地负责。 9.办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需要什么材料?答:(1)昆山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2)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需写清死亡原因)原件与复印件,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3)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需提供民事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需列清赔偿项目);(4)申领人与亡故人员的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单位在职人员通过单位转账支付无需此件;(5)申领人身份证与复印件。 10.如何才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答: 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1.失业金申领标准怎么确定?答: 根据苏政发[号文件规定: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12.失业金申领是否有时间限制?答: 失业金申领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至社保中心失业金申领窗口办理。 13.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的申领金额?答: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截止2015年3月,失业金最低领取标准为910元/月,最高领取标准为1680元/月。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否享受医疗保险?答: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什么情况下要停止申领失业金?答: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6.答:昆山目前做法是: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计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以此类推。单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7.申领失业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答:(1)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3)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4)身份证。 18.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适用对象和条件?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个人领取最后一个月失业金当月的15-28号之间,可以办理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1.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地户籍人员;2.年龄要求:离退休不满2年。即女性满48周岁以上,男性满58周岁以上;3.在昆山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4.有求职愿望,非因本人意愿无法实现就业的。 19.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是什么?答:(1)享受期限: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截止本人法定退休日期。  (2)享受标准: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发。 20.如何申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答: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个人领取最后一个月失业金当月的15-28号,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昆山市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昆山市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2)领取失业金的存折或银行卡(3)身份证原件(4)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证等个人材料 21.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工伤发生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申报提供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原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2)劳动合同书(未签劳动合同的提供在职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受伤职工首诊病理原件及其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出院记录;(5)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还需提供派工单(加盖公章);(6)属于上下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加盖公章)、考勤记录(加盖公章)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3.工伤认定好了怎么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答: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办理流程如下:(1)填报《昆山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中心和劳动所提供或者门户网站下载);(2)提供该事故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病史材料复印件;(3)查询昆山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网(www.)公示的受理时间,办理鉴定手续并领取工伤鉴定通知;(4)工伤职工持身份证原件、有关病史材料(包括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X光片、CT片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记录等)复印件和工伤鉴定体检通知书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 24.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休息期间工资怎么发?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5.职工发生工伤,能休息多长时间?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26.职工发生工伤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怎么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7.答:从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每人20元/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8.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时限要求?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9.如果申报工伤,职工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答:未签劳动合同的提供在职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30.工伤鉴定出来有伤残等级,工伤基金如何赔付?答:工伤鉴定出来有伤残等级后,可以按规定申领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到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还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1.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1~4级工伤后如何处理待遇问题?答:答:(一)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改动后:32.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可否由男职工报销生育费用?答: 根据《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昆人社规[2015]2号):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享受一次性定额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助。其中:3个月内流产200元、3-7个月流引产1100元、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术或多胞胎生育2750元。流产指仅因生育引起的流产,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33.女职工报销生育费用标准多少?答:顺产报销4728.32元给女职工,包括医疗费用补贴2500元、产前检查补贴1000元、营养补贴1228.32,报销98天的生育津贴给单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缴费基数)除以30;难产报销4728.32元给女职工,包括医疗费用补贴2500元、产前检查补贴1000元、营养补贴1228.32,报销113天的生育津贴给单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34.职工生育保险申领是否有时间限制?答: 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应在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统一结付到用人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给参保职工,但是,由于新政调整,之前积压的稍晚两月也可。 35.女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答:《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符合《省94号令》第十四条、《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2)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或可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配偶非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需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一并支付生育待遇。 36.女职工在失业时生育费用能否报销?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含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37.因单位社保未缴足月,导致女员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怎么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由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其违法责任。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38.夫妻双方都在参保,现女方生育,两人都有连续交满10个月生育保险,可以两边都报销吗?答:不可以,女职工符合条件就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携相关资料去社保中心生育保险报销窗口申报生育费用。 39.本地户口的女性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答:本地户口的女性居民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生育保险。但是,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生育时已正常不间断缴纳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满10个月的女性居民,可享受一次性的补贴,顺产(含7月以上引产和妊娠不足七月早产)12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及多胞胎生育2000元。 40.哪些费用生育保险不支付?答: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费用;(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41.报销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材料?答: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2.出生医学证明、《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结婚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3.二胎且一方符合晚育的需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计生部门(含社区、村(居)委会)开具符合晚育条件的证明材料(需加盖计生部门章)。4.流产需提供医师证明、发&&票(收原件)、结婚证,妊娠满7个月流产的还需提供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42.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缴费时间是什么?答:(1)凡未参加昆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市民均可参加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的居民除外);&& (2)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年缴费制度,每年年尾预缴下一年度个人医疗保险费用;&& (3)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本市户籍尚未及时办理参保的居民,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补助渠道不变。7月1日后申请参保的,其当年度应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个人承担(新生儿及转役军人除外)。 43.职工大病基金交多少钱?答:大病基金标准为在职员工每人每年60元,由个人缴纳。一次性收取。 44.怎样才能办理转外就医?答:参保人员转外就医,需持本市定点医院出具的医保转院审批表(经该院医教科审核盖章有效)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转外就医。未经批准(急诊抢救病人除外)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45.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答:参保人员,可凭本市二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并提供相关病历及诊断依据,到社保中心进行特殊病种申报登记,社保中心按相关规定上报主管局,集中审批。 46.新生儿如何办理医保?答:新生儿出生后上好昆山本地户口了以后,在三个月内去户籍地所在区镇劳动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 47.如果在本市就医时未使用医保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否报销?答: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医保规定,但未持卡结算的急诊医疗费用,可携带相关材料至社保中心申请审核报销。其他应可划卡结算但未划卡的费用不予报销。 48.居民医保转城镇医保后,考验期间的费用可否报销?答:考验期门诊费用不可报销,住院期间费用可按居民医保待遇报销。 49.参保人员如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统筹限额可否累加?答:参保人员如有两种以上慢性病,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特殊病种申请,统筹限额不能累加。 50.住院过程跨年度的阶段时间如何计算?答:参保职工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按办理出院手续时间确定其医保待遇支付年度。 51.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否报销?答: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可以报销。 52.参保人员在外地出差、探亲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支付范围的急诊费用可否报销?答:参保患者在外地出差、探亲期间发生急诊,可在当地就近医疗机构就医,异地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诊疗结束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出差证明、探亲证明)以及有效医疗费结算票&&据、医疗费用明细、出院记录、病历、医保卡到社保中心按相关规定报销。 53.参保职工回老家看病,发生费用可否报销?答:参保职工会老家看病原则上仅限手术治疗需要家人照顾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诊疗结束后到社保中心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位证明、老家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54.转院后,因医院无药,到院外的药店买药能否报销?答:凭医院开具的外配处方以及购药发&&票可以到社保中心按规定进行报销。 55.是不是每次转外就医都要开具转院证明?同一家医院看不同的病也需要另外开转院证明吗?答:同一年度内多次转同一家医院只需要开具一张转院证明。如果看不同的病,但所转医院相同,不需要再开转院证明。 56.医疗保险卡遗失如何办理?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昆山市亭林路108号办理,或各区镇的劳动管理所的便民服务窗口,无最长时间限制。 57. 为什么医保卡在药店刷卡有限额?答:实行平均人次费用指标控制是医疗保险管理通行的做法,对定点零售药店人次费用考核的是全年平均的指标,当年度医保药品费用按55元/人次结付。旨在控制医保结算费用不合理增长,并不限制参保人员单次配药费用不得超过控制指标。 58.苏州大市范围内可以异地报销吗?比如苏州参保的职工可以在昆山报销吗?答:可以,请参保职工先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就医时本人先垫付现金,然后凭相关门诊或住院资料到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比如一个苏州的参保职工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后,如果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就可以到昆山社保中心报销。 59.一次性医保补缴的条件和标准多少?答:昆山本市户籍人员在退休以后女性医保未缴满20年,男性医保未缴满2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医保。标准为补缴基数按17241/年乘以6%费率。 60.昆山可以个人参保吗?答:要在昆山个人参保,要具有昆山本市户口,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61.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扣款日是如何规定的?答;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由农业银行扣缴,扣款日为每月5、15、25日。 62.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费用能一次性缴当年一整年的吗?答:不可以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但可以一次性将全年费用存入农业银行借记卡,由银行每月扣款。 63.今年第一次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什么医保卡上的钱用完了卡就不能再用了?答: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中断缴费后恢复缴费但未及时补缴,或连续中断缴费满12个月后恢复缴费的,必须连续按规定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统筹基金)。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6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交哪些险种?答: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两个险种。 65.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需要哪些材料?答: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66.灵活人员社保补贴返还标准是多少?答:对经认定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人员和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实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完成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补贴。对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补贴的全失地农民实行差额补贴。 67. 灵活就业人员要解除社会保险托管需要哪些材料?答: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原劳动手册);单位录用证明(需盖章)。
68.职工离职后过多久可以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答:员工离职,于单位办理退工(即参保减员)手续后可前往昆山社保中心转移窗口(亭林路108号办理保险转出手续。 69.从昆山把保险转出怎么办理?可以代办吗?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昆山的医疗保险卡至昆山市亭林路108号转移窗口办理,如需委托他人代办,连同代办人的身份证一同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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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保护与假期待遇1.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何主要规定?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2.女职工的产假是多少天?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3.女职工流产,单位给病假还是带薪假?答: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并由用人单位按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标准发放工资。 4.女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如何处理? 答:女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补偿,按照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发放病假。 5.女职工哺乳期有多长 哺乳时间怎么算?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男方的护理假有几天?答: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7.部分公民节假日怎么放假?单位不放假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答: 根据文件规定,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8.我国公民法定假日一共有几天?答: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目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日每年共为11天,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日(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9.婚假有何规定?答: 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假延长10天。 10.如何享受?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1.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2.?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3.高温费的条件是什么?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14.高温费是什么标准?答:用人单位安排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15.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资格认定条件一览表文件依据:苏劳社险(2004)1号,苏劳社险(2005)25号,苏人社发[号,苏人社发[号待遇名称金&&额列 支 对 象供&&&&养&&&&条&&&&件停止支付条件有 关 事 项丧葬费6000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退职、退养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凭公安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本人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者的《养老保险手册》—— 1、按“合理分担”原则确定被供养直系亲属人数;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3、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4、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按本表所列标准补足(不含定期救济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 (退养8000)同&&&&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1人20%460退休人员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1、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7、已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时其配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注:1、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2、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3、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注:子女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在此期间已就业或参军的停止支付)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注:已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者(定补者)在丧失供养条件之月即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停止供养。虚领、冒领的按省政府36号令规定处罚。2人30%6903人及以上40%920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人6个月13800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人9个月207003人及以上12个月27600说明:1、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2、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4、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5、标准不定期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16.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资格认定条件一览表待遇名称金额标准列支对象供养条件停止支付条件备注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职工近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1、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亡职工近亲属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说明: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17.职工婚丧假待遇表18.女职工计划生育假期和待遇表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表文件依据:昆政发[2008]56号、昆人口计生规[2010]3号、昆社基[2010]8号&&&&&& 申领对象待遇名称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病理性)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顺产(含7个月顺产或不足7个月早产的)难产(含剖宫产)申领范围补贴对象申领条件生育医疗费300(基本项目)300(基本项目)300(流产基本项目)(引产)20003500女职工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参保职工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生育营养补贴&&&&&&&&&&
300300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围产保健补贴 200500900900围产保健费从妊娠起至产前发生的母儿保健费用定额补偿生育津贴月平均缴费工资×0.5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5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3.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加半个月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一次性生育补贴失业女职工40040040024004000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女职工配偶未参加保险的参保男职工
12002000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参保男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基本项目结算标准放置宫内节育器(放环)100元/人次、取环80元/人次、取环+放环120元/人次、人工流产300元/人次、人流+放环320元/人次、人流+取环320元/人次、人流+取+放环340元/人次、引产(中)元/人次、门诊:500-600元/人次。输卵管结扎600—900元/人次、输精管结扎300元/人次、皮埋术113元/人次。(材料费、基本药费参照昆计生字[2003]27号规定执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说明:1、执行时间:日;2、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标准由所在单位报支。
19.工伤待遇表 一~四级工伤待遇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十级工伤待遇表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伤残的计算方式:(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计算方式:(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的计算方式:(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计算方式:(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的计算方式:(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计算方式:(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2×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个月&&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另注:(平均预期寿命一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有小数的,向上进一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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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1.何谓参加职工技能培训?答:我市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是人力资源考试培训中心负责。需参加培训的人员可到市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窗、各劳动所的信息窗查看,也可拨打电话或直接到西街21号培训中心咨询。 2.再就业培训有哪些内容?答:再就业培训分综合办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两大内容。综合办培训是指对所有失业人员普遍进行的就业形势、劳动法规、再就业政策、职业需求信息、求职方法、社会保险与保障及一些简单的劳动技能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市人力资源考试培训中心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要以及失业人员的求职需要,对失业人员统一开设的技能培训。培训注重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内容上以教授实际操作技能为主,时间上以中、短期为主。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 3.怎样报名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答:市人力资源考试培训中心定期开办为期两个星期的综合培训班,失业人员凭区镇劳动保障所开出的报名单到培训中心办理培训手续,经培训考核后发给《培训合格证》。要参加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根据招生信息,选取适合自己的专业、工种,凭《失业证》、《劳动手册》到培训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 4.失业人员怎样选择合适的专业(工种)参加培训?答:失业人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有目的地选择合适的专业(工种)参加培训,具体为:(1)年龄偏大、原从事第二产业的失业人员可选择维修类专业;(2)年龄较大、文化较高的失业人员可选择计算机应用方面的专业(工种);(3)年龄偏大、文化较低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家政服务员一类的专业(工种)。 5.再就业技能培训如何考核发证?答:根据专业(工种)的特点及培训的目的要求,再就业技能培训的考核、发证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经培训考核后未能达到等级要求,但可以上岗的,由市人力资源考试培训中心发给《再就业培训结业证》;第二层次,对一些专业技术性较强、国家有明确技术鉴定标准的专业(工种)经应知应会考核,合格者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失业人员经培训结业后如何实现再就业?创业补贴有何规定?答:对培训后的下岗、失业人员,人社部门提供多方位的就业服务:(1)&& 根据就业服务部门掌握的就业信息直接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联系,优先推荐就业;(2)&& 鼓励培训结业学员自谋职业或开办小企业,为期提供服务;(3)&& 积极联系有关单位社区,开发就业岗位,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凡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民,都可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免费的创业培训(SYB),获得合格证书并首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并正常纳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7.职工如何申报参加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答:我市确定在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包师、西式面包师、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电焊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等21个职业(工种)为首批开展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点职业,凡具有上述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者,均可持身份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向苏州市技师培训中心(苏州市高级技术学校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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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事人才政策1.什么是高技能人才?答:根据国家职业大典,高技能人才可以描述为: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 2.个体户可以申报昆山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和优秀人才吗?答:可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人员都可以申报。 3.我市高技能人才资助培养一年内可以享受几次?答:一人一年内享受一次。 4.享受高技能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答: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高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没有条件鉴定的工种可由其委托上级鉴定部门开展鉴定,按同标准给予补贴。 5.昆山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和优秀人才,获评姑苏高技能突出人才和重点人才后,是否重复享受津贴?答:不重复享受津贴,获评姑苏高技能突出人才和重点人才的,就高享受津贴。 6.我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在认定期内应承担哪些义务?答:(1)认真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技能水平;(2)主动发挥技能带头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中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3)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4)积极参与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技能竞赛、技能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工作;(5)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7.昆山市高技能人才突出人才的评选条件是什么?答: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5年内获得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表彰,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以上荣誉;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全国二类或省级技能前10名、苏州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的选手;姑苏技能大奖获得者;苏州市青年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2)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并在某一生产和服务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技术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在确保产品质量标准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生产,销售等记录。(4)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5)在本职业(工种)中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贡献。(6)传统技能技艺传承者,获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命名者。(7)新型产业、行业发展中的技术技能领军人才。 8.昆山市高技能重点人才的评选条件是什么?答: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5年内获得苏州市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等以上荣誉;苏州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5名的选手。(2)&&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本企业、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3)&& 发扬团队精神,积极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所教学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4)&& 有较强技术攻关能力,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取得优秀技术创新成果。(5)&& 在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6)&& 规模型企业“首席技师”或技术技能突出人才。(7)&& 其他有突出技术技能特长,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具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的优先考虑。 9.昆山市高技能优秀人才的评选条件是什么?答: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2)&&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企业、本工种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提高经济效益。(3)&& 有团队精神,积极传授技艺,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4)&& 有技术攻关能力和技术创新成果。(5)&& 在推广先进技术方面作出贡献。(6)&& 规模型企业“首席技师”或技术技能突出人才。(7)&& 其他有突出技术技能特长,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具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以上的优先考虑。 10.昆山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和优秀人才每年评选几次?答:每年评选一次。 11.获评昆山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和优秀人才后,津贴享受期限有多长?答:享受期限3年。 12.昆山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和优秀人才如何享受政府人才津贴?答:被评为昆山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和优秀人才的,政府人才津贴分三年发放。优秀高技能人才在享受期内因技术技能创新而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申报高一级人才荣誉称号,获评者就高享受津贴,并连续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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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监察 1. 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了怎么办?答: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还可以就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如何进行监察投诉举报?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可向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市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为:6。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3. 涉及哪些侵权内容可以投诉举报?答: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主要有:(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2)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指未进劳动力市场招用工的、未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外来工、港澳台人员、外国人)。(3)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不合理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4)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7)违反女职工、未成年人、特殊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非法招用童工的。(8)非法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9)用人单位不遵守职业职业技能开发规定。 4. 我市各区镇劳动保障所调处劳资纠纷地址、电话表序号劳&&动&&所&&名&&称地&& 址电 话1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青阳南路315号2高新区人社局劳资纠纷调解中心花园路999号3巴城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湖亭东路苇城路路口28号4周市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青阳北路100号5花桥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花园路1号6锦溪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锦溪镇佳苑路2号楼锦溪行政服务中心内7陆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孔巷东路2号陆家便民服务中心2楼8千灯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千灯镇文峰路9淀山湖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振淀路10张浦镇综合执法局花园路与机场路路口11周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周庄镇全旺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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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要看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①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 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2)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管理所申请调解,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适用范围。(4)属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5)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 员工申请仲裁的时效的规定是什么?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如何交费?答:从日开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 5. 单位与员工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该怎么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6. 员工本人无法参加仲裁是否能委托他人来参加?什么情况下可以推荐代表参加仲裁?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7.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一裁终局的条件是什么?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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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市民卡 1.什么是市民卡? 答: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是市民用于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物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IC卡,以政府应用、银行卡应用、电子支付应用三大功能为主体,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多卡合一,一卡多用”的设计和使用理念,在节约社会成本,方便市民使用,推动政府服务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依托于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这一现代电子载体,广大市民将充分享受到“一卡在手,生活无忧”的现代化生活。
2.目前的市民卡主要有哪些功能? 答:市民卡主要有三大功能:(1)政府应用:应用于持卡人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与签订、合同管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争议等社会保障领域及政府其他部门的业务办理;(2)银行卡应用:使用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提供存款、取款、消费、转账及理财等金融服务;使用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在ATM机上存取款及查询;(3)电子支付应用:适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购物休闲、文化旅游、交通管理等电子支付领域,逐步拓展到图书馆应用、校园卡应用、电子门禁等身份认证领域。&& 3. 市民卡中琼花卡(银行卡)要收年费吗? 答:使用市民卡的琼花卡(银行卡)功能享受终生免年费的优惠。
4. 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银行功能如何使用? 答: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银行卡具备昆山农村商业银行琼花卡(原汇通卡)的所有功能,首次使用必须到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设置密码并激活账户。
5. 市民卡上的琼花卡(即银行卡)号是用来干什么的? 答:市民卡上的琼花卡号是用来绑定银行账户的,提供存款,取款,消费,转账及理财等金融服务,还可以在ATM机上存取款及查询。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可以用市民卡代发工资等费用。
6. 哪些人可以申领市民卡? 答:凡参加昆山市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且正常开通状态的的昆山本地户籍人员都可以申领市民卡。
7. 哪些地方可以办理市民卡? 答:昆山市民办理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手续,可以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
8. 市民卡使用安全吗? 答:市民卡上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卡号、公民身份证号码、发卡日期及有效期等信息,可以安全使用。
9. 市民卡丢失或密码忘记怎么办? 答:持卡人可先通过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上的热线电话(12333)进行口头挂失,并于七日内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或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及时填写补卡申请单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卡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七日后将自动解除原卡的挂失状态。领卡时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补卡申请单到原办理书面挂失的服务网点领取。
10. 用市民卡乘坐公交方便吗? 答:持卡人可以在装有刷卡机的公交车上方便乘坐公交。
11. 如何用市民卡乘坐公交车?答:持卡人只要在公交车上的刷卡机刷一下即可乘坐。
12.目前哪几路公交车可以使用市民卡? 答: 车上装取公交读卡器的公交车皆可使用市民卡。
13. 用市民卡乘坐公交车时使用不正常怎么办?答:可以拨打市民卡服务热线(12333或)或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14.市民卡作医保卡使用安全吗? 答:市民卡遵循全国互联互通的标准,在开通医保卡功能后取代原来医保卡,原有医保卡将自动作废停用,所以使用起来是很安全的。
15. 如何开通医保卡功能? 答:持卡人只要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后,就相当于激活医保卡功能,原有医保卡将自动作废停用。
16. 什么是电子钱包? 答:电子钱包是专门针对小额支付领域设计的IC卡应用,用于公交以及其他电子支付场所。
17. 电子钱包在哪些场合可以使用? 答:(1)交通行业:市内公交、城际公交、出租车、加油站、停车场、以及乘坐上海公交的电子付费;(2)公用事业:水、电、气、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项目的电子付费;(3)购物休闲电子付费: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消费场所;(4)文化旅游电子付费:公园、园林门票、年卡、电影院、博物馆、体育场馆、文艺演出院场等门票凭证和支付载体;(5)交通管理电子付费:交通违章罚款等;(6)图书馆借书证、校园卡、电子门禁等身份认证和电子支付。
18. 为什么电子钱包不能设密码?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电子钱包的交易相当于现金消费,是不设密码的。
19. 电子钱包充值限额是多少? 答:电子钱包可以反复充值,每次充值金额最低为100元,超过100元的以50元的倍数累加,卡内余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0. 市民卡电子钱包充值网点有哪些?答:持卡人可以到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充值。
21. 市民卡可以在昆山市以外城市使用吗? 答: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电子支付功能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互通的最新标准,2009年开始可以在上海公交车、地铁、出租车上使用。
22. 用市民卡如何在上海市区内乘坐公交?答:持卡人可以同在昆山市内乘坐公交一样在上海市区内乘坐公交。
23.市民卡可否转借他人使用? 答:市民卡是一人一卡使用,不可以转借他人使用。
24. 市民卡的咨询及服务电话是什么? 答: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电话:。
25. 如遇到司机拒绝使用或POS机损坏等异常情况怎么办? 答:如持卡人遇到司机拒绝使用或POS机损坏等异常情况无法刷卡消费的,可拨打公交公司投诉电话或市民卡服务电话举报投诉。
26. 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失期间如发生医疗费用怎么办? 答:持卡人如在书面挂失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可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开具证明,然后到社保服务大厅采取现金报销的方式按规定报销。口头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7. 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保管应注意哪些事项?答:保管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勿弯折、烘烤、刻划、浸泡、远离强磁场、保持卡面清洁。
28. 如何查询电子钱包的余额? 答:市民需要查询电子钱包的余额、充值及消费记录信息时,可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履行必要的手续后进行查询。
29. 市民卡挂失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市民卡挂失收费是20元。
30. 市民卡的三个功能是相互联通的吗? 答:市民卡的三个功能是相互独立的,各部分中的资金不能相互套用,后两个功能未经开通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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