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私立高中 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住宿是否合法

各类美国高中利弊:私立走读不是有钱就能进_新浪教育_新浪网
各类美国高中利弊:私立走读不是有钱就能进
  到美国读高中的中国学生在过去的八年里增加50倍,呈“井喷”之势。而这种势头还会在未来几年持续下去。这些未成年的孩子到万里之外的异国他乡要度过四年的高中生活,作为家长,一定最关心孩子在美国该上什么样的高中。
  小留学生到美国上高中,无外乎几种选择,公立高中和私立高中,私立高中又分为走读高中和寄宿高中。
  一般,美国公立高中由政府出经费,对学生实行义务教育,教材也由学校提供,学校的硬件条件比较好,老师都必须参加统一考试,拿到教师证后才可以在公校执教。公立高中学生数量多,一个年级的学生少则几百人,多则上千人,学生的家庭来自社会的不同层次。
  私立学校办学规模不大,一般是从学前班一直连到高中共几百学生,走的是“小而精”的办学路线。与公立学校相比,私校师生比例较高,学生能够得到老师更多的关注和辅导。学校非常重视学生上大学的辅导准备工作,这方面是公立高中无法企及的。另一方面,私校的主要收入是学费,除此之外,教材费、校服、午餐(比公校贵),和各种名目的捐款赞助加起来,一年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我所在的城市虽不是大都市,但也是全美排得上前二十名,并且是一州之府的中等城市。近几年在各类高中里都能看到中国小留学生的身影。下面就以我的见闻,谈谈对于小留学生,各种高中的利弊。
  公立高中中国学生只能读一年
  公立学校的小留学生都是以交换学生的名义来的。优点是除了中介费用,上学和住宿都是免费的,一般是住在美国人家里。缺点是只能读一年,第二年要么转学上私立,要么回国继续上高中。另外就是所上高中和所住的人家都是由专门机构指定,自己没法选择,好坏全看个人运气。
  下面说说我认识的几个小留学生。
  女孩A,10年级时来到我教中文的一个公立高中。当她出现在我的中文班上时,我很惊讶,因为这个班上的美国学生是从“你好,你叫什么名字?”开始学中文的。我问她为什么不选西班牙语或是法语,她说太难了,因为其他学生都已经学过一两年了,而学校要求每个学生都得选一门外语,所以她只能选中文。我心里很替她惋惜,觉得太浪费时间了。这个高中所在学区很差,女孩跟我说学校的学习风气与她在国内的重点高中比差太多。一年后,她转去加拿大继续读高中。
  女孩B来自上海,读11年级,个性开朗,善与人交际,还会打扮自己,所以在同学中挺受欢迎,学习也很快就跟上去了。一年之后,颇有经济实力的父母把她转到所在城市最好的私立高中,女孩说:“父母既然花钱让我读这样的高中,当然是希望我能上好的大学,我也希望不辜负他们。”
  C女孩同样来自上海,对学校的印象却跟B有很大不同,她说除了英文以外感觉自己没有学到什么,数理化都不如国内教的。这个女孩性格内向,不善交际,在一千多人的公立学校里她觉得自己很孤独。一年后,她回上海去了,并且说将来不准备来美国上大学。这样的留学结果一定是她的父母送她出来时没有想到的。
  美国高中不像国内的学校那样有固定的班级,美国学生可以自由选课,一堂课上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年级是常有的事。一天六七节课,学生像走马灯一样在各个老师的教室间穿梭,对于初来乍到的中国学生,一定要有非常开朗外向的性格,主动积极参与课内外活动,否则很难在短时间里熟悉同学,进而融入校园生活。
  私立走读高中不是有钱就能进
  数量众多的美国私立高中,就像私立大学一样,虽然都是学费不菲,可是质量和声誉却相差甚远。
  在每个城市里都有一两所顶尖的私立高中,非住宿的学费也要每年两万美元左右。这些学校学生人数与公立相比少很多,一般每个年级在百人以内。因为学校实力雄厚,所以聘用的老师水平高,责任心强,课程难度大大高于公立学校。可以说学生在私立学校里可以得到一流的教育。
  顶尖的私立高中一般不愁生源,有的时候本地学生想进去都要先在候补名单上等一段时间。所以他们对外国学生都会有较高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的要求,不是花钱就可以进去的。
  私立学校里的学生很多来自当地上层主流家庭,家长一般是医生、律师、大学教授、公司老板等等,当然也有来自普通家庭的学生。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重视子女教育的当地华人也开始把孩子送进私立高中。不过再优越的外部环境也不能担保学生最后能进名校之门。我曾经看过这样一所高中的升学报告,八十多个学生最后的去向从常青藤名校到普通州立大学,甚至是社区大学都有。
  普通的私立学校,包括基督教,天主教学校,一年的学费从五六千到一万元不等。这些学校一般规模不大,每个年级只有二三十个学生。因为老师的工资和福利低于公立学校,所以这些学校老师的流动性很大,水平也参差不齐。我曾经在这样的一所学校当了两年的中文老师,当时很纳闷,学校并不比同一学区的公立学校质量好,家长们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送孩子来?后来了解到,一些美国家庭有这样的传统,他们喜欢自己的孩子在“同一社会阶层”的圈子里长大,不喜欢上大杂烩似的公立学校。学校里每个年级只有二三十个学生,校方在对学生和家长的态度上对老师要求很严,有时感觉简直像是对客户的关系,不敢有一丝的得罪。在这样的环境里,学生如同温室里的豆芽菜,往往很自我和缺乏向上努力的锐气。
  五六年前,我曾就职的一所私立学校有了第一个来自中国的学生。那是一个从深圳来的男孩,高大帅气阳光,报到时陪同他来的妈妈跟我谈话时流露出对孩子未来很高的期望。可是过了几个月男孩对我说他有点失望:学校太小了,高中每个年级只有不到二十人,很多AP课都没有开设,体育活动也不够丰富。最重要的是同学里很多是公子哥型的,功课上不努力,还常常抱怨老师教的难,给分严等等。男孩担心在这样的学校里将来无法考上好大学。显然,学校的真实状况与他以及他的家长的预期相差甚远。
  近几年,这些普通的私立高中开始把中国留学生当作是主要的经济来源,不断扩大招生。在距离华盛顿不远的一所天主教学校,从学前班到高中十二年级共有250多名学生,其中高中部的中国小留学生竟然有50多人,占高中生总数的一半多。试想想,如果教室里的大部分学生是中国人,那还不如在国内上国际学校呢。
  “贵族”式的住宿高中中国学生也扎堆
  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家庭来说,送孩子到寄宿私立高中是最省心的办法。孩子的衣食住行都由学校负责,省去了找寄宿家庭的麻烦。另外大部分寄宿学校校规很严,对学生的日常行为都有规范,在这样的环境里孩子会降低吸毒、酗酒、交坏朋友的几率。
  称这样的学校为贵族学校,一方面是因为学校都有较悠久的历史,在当地声誉很高。另一方面是真“贵”啊!大部分学校一年的花销(学费加生生活费)在五到六万美元之间。这样算下来,如果高中毕业孩子继续在美国上大学,家长就要准备好大约五十万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寄宿学校里也出现了中国学生“扎堆儿”的现象,甚至一个宿舍里住的都是中国学生。以至于有中国家长向学校抱怨:“我们送孩子到这样的学校是为了跟美国同学住在一起提高英语,不是为了跟中国学生住一起打游戏。”
  面对形形色色的美国高中,家长在准备把孩子送出来的时候,一方面要掂量自己的腰包,另一方面就是要对学校做全面的了解,比如通过在美国的亲朋好友或是其他信息渠道,了解学校在当地的排名、师资、学生组成,以及升学信息等等,尽量减少盲目性,使孩子在美国的高中生活学有所得,使家长付出的昂贵学费物有所值。
  作者:远方,定居美国十余年,现为美国高中全职中文老师,对于美国教育的了解不仅来自于女儿的成长过程,也因工作的关系有很多切身的体会。远方老师博客:的博客,点击查看更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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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的级长x老师、班主任x老师:
  您们好!
  我在深深的愧疚和不安中度过了漫长的三天,回想起自己进入高中阶段以来的学习和生活,自己这次的犯错并不是偶然的,是长期以来对自己要求不严格,随意放纵自己,自控能力差的必然结果。在这里我要对关心和爱护我的学校老师、爸爸和妈妈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我辜负了您们为了我成长所付出的辛劳和情感。
  自开学以来学校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爸爸妈妈也经常跟我说“做人做事要认真,无论任何时候都要按规定办,不然麻烦事会不断的缠着你”,可我却并没有把学校规定和老师、爸爸妈妈的话放在心上,总是放任自己,我行我素,时不时做一些违规的事,比如在宿舍不认真整理被子、熄火后讲话、上课不认真听讲、不认真按时完成作业等等,mp3,智能手机是学校禁止带回学校的,爸爸妈妈也提醒过我,但是我却一意孤行,坚持要带回学校,而且熄灯以后还听歌,更不应该的是,在受到老师批评教育之后相隔一天,晚上熄灯后又跟同学在宿舍讲话,这就是错上加错,这些严重的过错,不但给自己造成困扰也影响了同学,给班级抹黑也破坏了学校正常的秩序,所以学校和老师对我的处理是我违反校规应得的,我诚恳的接受。
  通过这三天的深刻反省,我醒悟了很多,似乎找到了自己为什么总是状态不好,成绩跟不上去的原因,自己纪律散漫、心思不正,目标不明,麻麻木木地度日是主要原因,假如再这样下去,我失去的东西将会越来越多,包括自己的欢笑,甚至虚度三年的青春。
  当我写这份检讨,老师和爸爸妈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感到很愧对您们,我不求您们的原谅,我要把它当成一个警钟,时刻敲响在脑际,监督我成长中的每一步,我要吸取教训,让它成为我今后学习和生活的动力,为此我保证:今后一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校规校纪,听老师的话,类似的错误不重犯,不把这次的犯错当成包袱;努力克服不足,抖擞精神投入到下一步的学习生活,不迟到,不早退,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努力提高学习成绩;维护班级形象,不给班级抹黑,为班级争取荣誉;努力争取做一名优秀学生。
  检讨虽然是诚意的,但也只是停留纸上,行动才是最主要的,我恳请老师和爸爸妈妈,给予我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更严格的监督,我会以实际行动回报您们对我的关怀和爱护,绝对不辜负你们的辛劳和期望。学生:xxx
尊敬的领导: XX年XX月XX日在各位工友们都能自觉遵守厂纪厂规、合格的进入生产车间去工作时,而我却违反了公司的合理规定,因为进入无尘车间没滚衣服,我知道我错了。在这里也很感激负责监督的管理能及时发现我所犯的错,给了我一次知错改过的机会,以后要多向他学习、对工作的负责、认真。 我并不想为自己找什么所谓的借口,我明白,一旦犯了错无论处于什么原因和情况下都不应该再多说些什么,错了就是错了,谁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要勇于认错、吸取错误教训。其实我进入本公司也有一段时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和同事们的合作中,我感到很温馨很愉快,真的确实有点家的感觉。 当然这些都是通过各位工友和各位领导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当然集体是由每一个人都团结起来组成的,不要因为一个人而破坏了集体的规距和影响公司的制度。其实我也很想说,我就是集体的一员,不管什么时候都应...
尊敬的经理: 您好,本人在此向您递交此篇工作违规的检讨书,进而表达我本人对于自身工作态度不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极为愧疚的心情。 就本人工作上的失误,我感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个人的态度不端、对工作懈怠,我未能够很好的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未能够对个人工作严格要求,未能够切实的履行个人职责义务。 本人的工作违规,亦是最让我感到心痛的错误。此次错误的出现,充分的暴露出来本人在思想、工作意识方面存有严重的不足,在工作操守方面存有严重的懈怠与疏忽。 本人主观缺乏足够的认识,是我犯下此次的错误埋下了隐患。而站在发展的角度上来说的话,我这样的工作违规的错误倘若不予以改正的话,不断发展下去的话,会对于我以后的工作形成非常大的不利因素。 首先本人作为一名单位柜员,我的职责就是为客户办理业务。而我全部工作的顺利进行均是要建立于严格遵守单位有与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之下。而我却在这...
我是一名高中教师,经历了那么多的事情,听说了更多的事情,真的有一种自己不配做一名教师的感觉,特检讨如下: 一:我的专业素质太低。 我在大学所学的内容只是本专业的内容,但却没有想到,在登上讲台以后,我还要面对的是其他的问题,例如,高考早就实行三科综合考试了,我们的教育也一再强调我们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可是,我们国家在1994年开始实行高中会考制度以后,地理已经成为高一的时候就已经结束的会考科目,而且文科生高考只进行“3+2”(语、数、外三门主科和政治、历史共五门的课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9年(有的地方可能要早一点或者有的地区还要晚一点),但就是这一批不学习地理的文科教师毕业后从事的教学工作,却要担负起政治、历史、地理的文科综合考试的任务,所以我为自己不能精通其他的专业而检讨;(但想一想,比起我的一些同学毕业后被迫改行教其他学科,我还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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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检查,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不重视老师说的话,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话,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不过,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我的不良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绝对是失误,老师说的话很正确,就是想要犯错误也不应该再您的面前犯错误,我感到真的是很惭愧,怎么可以这么的...... 相信老师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我这样如此的重视这次的事件,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可以向老师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再您的视线范围内出现我手机的身影,也绝对不会在上课的时间内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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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南昌频道
作者:郭燕 刘力
  (内容提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理念之建立,突破了我国的传统观念,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回答了公民和法人获得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问题。分配制度的这一重大变化,为法官们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本文试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应做怎样的理解?认定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标准是什么?其范围包括哪些内容等,做简单的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范围 标准 民商事审判
  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理念之建立,突破了我国的传统观念,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回答了公民和法人获得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问题。分配制度的这一重大变化,为法官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如: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应做怎样的理解?认定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标准是什么?其范围包括哪些内容等。
  为此,笔者试图就民商事审判中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法律认定问题做一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一、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范围之认定
  目前,对非劳动收入所下的定义较多,对非劳动收入的范围也不有少论述,较具代表性的是苏海南、汤国祝的观点。苏海南认为,非劳动收入是相对于劳动收入而言,“非劳动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其中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有股金分红、利息等,技术要素获得的收入有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等,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①汤国祝认为,按劳动力所有权获得的收入是劳动收入,按劳动力以外的其它要素所得到的收入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非劳动力以外的其它要素,包括资本要素、技术要素、管理要素、信息要素等。因此非劳动收入的范围,也就相应地包括:按资本要素的分配,按技术要素的分配,按管理要素的分配,按信息要素的分配,按技术要素的分配,按管理要素的分配,按信息要素的分配。②苏、汤二人的观点,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及范围做上述界定,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看到了非劳动收入劳动力之外其它原因而获得的,但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他们将非劳动收入的含义仅仅理解为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基于劳动力之外的因素所获得的一种分配,即非劳动收入主体之所以能合理地取得非劳动收入,是缘于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劳动力之外的、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要素,如资金、技术等。这种思维方法,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前提,即人们取得某种财产,获得某种收入,必须以投入生产性要素为前提,如果人们没有抽入生产性要素,则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失去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笔者认为,人们获得财富收入,是社会对现有物质财富进行分配的结果,而社会财富的分配,绝不以人们投入生产性要素为唯一的前提,换言之,物质财富的分配并不仅仅发生在生产结束后,对生产性要素的投入者予以酬劳的过程中,人们在并不投入生产性要素的情况下,而获得某种收入,也是可能并且合法的,如国家对贫困人口的救济,公民基于身份关系而继承他人财产,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契约而获得赠与等等。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力所有权之外的原因,依法取得的收入,其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于劳动力之外的其他生产性要素获取的合法收入。主要包括:(1)基于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如股金分红、利息、生产资料的出让金、租金等。(2)基于知识产权要素获得的收入,如技术股分红,出售技术所得、转让商标使用权所得等。
  (二)基于政府行为获取的合法收入。主要包括:(1)政府救济行为。如政府对生活水平最低线以下群众、政府鼓励农民发展养殖业的无偿投资;国家在特定时期对某行业减免税收等。
  (三)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无偿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1)基于身份关系取得收入。这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按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了得的收入归夫妻双方共有,没有收入劳动的一方,也因此享有所有权。另一种是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基于其与被继承人特定法律关系,可以继承遗产。(2)基于契约关系取得的收入,如接受赠与。
  (四)基于法律规定获得的其他非劳动性收入。主要包括。(1)依民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取得对财物的所有权。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因该宗财产原所有人诉请返还财产的时间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取得对该宗财产的所有权。(2)依物权法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无偿获得财产所有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等937条规定,“自主占有动产10年的人,取得所有权”。(3)依物权法关于拾得物的规定,无偿获得财产所有权,遗失物的拾得人,在通知该物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领受人、或者报告保存机关满一定期限而无人认领的,拾得人即取得对物的所有权。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物权法》,但在梁慧星、王利明等人起草的几份草案、建议稿中都采纳了国外的这些规定。③如果我国在日后颁布的《物权法》中有类似规定,公民可以依法无偿取得对某些财物的所有权。
  二、认定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标准
  在认定非劳动收入是否为合法收入的标准上,毫无疑问,我们要“依法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依法认定”的理解,往往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有人主张“法律规定为合法的收入,才是合法收入”,我们称之为法律规定标准说;也有人主张“凡未被法律所禁止的收入,就是合法收入”,我们称之为法律不禁止标准说。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标准说的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难以成立的。以法律明确规定为标准,显然无法克服立法滞后所带来的问题。对于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民商事主体实际取得的合理的非劳动收入,如果以“不合法收入”作处理,势必会使人们在将其拥有的一些生产性要素投入生产领域时,缺乏必要的安全感,变得过于谨小慎微,从而影响会生产的快速发展。这与民商立法旨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目的是相悖的。至于“法律不禁止标准说”,似乎克服了“法律规定标准说”的弊端,但我们以为,也存在一定缺陷。现阶段,我国法律还不可能就民商事主体取得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在方式、手段等多方面做出全面的细致的规定。因为法律对这方面内容的规定,属于限制性规范,在立法的形式上,只能以列举的方式来做出规定,属于限制性规范。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与中国国情的结合过程中,还有许多潜在矛盾没有充分展现出来。追求社会财富的心理,必然激励人们不断创新分配方式。也许将来会出现人们获取非劳动收入新的形式与手段。这些新的形式和手段一旦出现,如果我们仅以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任其发展,就有可能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事实上,国家或社会组织也不可能任其泛滥。在法律尚来不及做出修订,或修订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或有关组织一般会以组织纪律、职业纪律等为规范人们的行为,限制人们以某种特定方式与手段获取非劳动收入。这些组织纪律与职业纪律的规定,经过一段时期以后有的也许会予以撤销,放弃某种限制,如中共中央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中,曾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购买股票,后来随着情况的变化又取消了这方面的限制;有的也许会被日后的立法所吸纳,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如在《法官法》颁布之前,按照职业纪律的要求,法官不得经商牟利,后来,《法官法》在起草中就吸收了这一精神,在第十一章第三十条中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使原先的职业纪律转化成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不禁止标准说的实际操作中,难免其失之过宽的弊端。但笔者也并不认为,在认定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标准上,这些组织纪律、职业纪律与法律的规定是同等重要、等量齐观的。这些组织纪律、职业纪律,在颁布的机关、效力范围、强制性等方面,均无法与国家法律相比,而且较易发生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能作为认定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硬性标准,只能作为一种参照。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某种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应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依据,并参照有关组织纪律、职业纪律方面的规定,综合案件情况,做出判断。
  三、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民商事审判的角度看,在认定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时,应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把握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认定非劳动收入合法性问题上的权限划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问题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多种形式的认定权力,即法律、法规将一些对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认定权,赋予了行政机关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使这种认定权,是其依法履行职贵、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体现。如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我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捕捞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诸如此类规定,还可见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等等。对这些“非法所得”的认定权,都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的。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法官面临对一宗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认定问题时,应当明确该项认定权是否归于法官所拥有。笔者认为,凡是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认定的,法官即不得行使认定权,因为行为人取得该宗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特定的行政管理秩序,对其作出认定及处理,是行政权力的应有之意。法官只对在民商事行为中发生的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的问题,才有权予以认定,因为这类非劳动收入的合法与否,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果对一宗非劳动收入合法性的认定,本属于行政机关权力范围内的事,但行政机关并未做出认定,只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才提出来,法官是否因此就获得了认定权呢?笔者认为,无论是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还是因其尚未发现而未能做出认定,均不构成人民法院代行行政权力的理由,法官并不由此而获得认定权。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发现需要行政机关就非劳动所得是否合法问题作出认定的,可先裁定中止民诉程序,等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之后再恢复民诉程序。如果民诉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行政机关所做认定表示不服的,应裁定中止民诉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采取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法,先行解决不服行政机关认定的问题。
  (二)把握审查证据的关键所在。人民法院认定一宗非劳动收入合法与否,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的结果。审查此类证据材料,关键在于以下四方面。
  1、行为人取得该宗非劳动收入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凡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取得该宗非劳动收入即为不合法。
  2、行为人取得该宗非劳动收入是否有合同上的依据。如果行为人是依合同(包括口头协议)取得该宗非劳动收入,则应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查明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的非劳动收入才是合法的。
  3、行为人取得该宗非劳动收入是否有组织纪律、职业纪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有此类限制性规定的,一般可认为行为人取得该宗非劳动收入为不合法。
  4、凡行政机关依法已对行为人取得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做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承认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只有在发现行政机关的认定确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不予采信,而依法院查明的事实做出正确的结论。
  (三)正确处理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行为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取得的非劳动收入,一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合法,说明该取得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者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对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应做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即行为人若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取得非劳动收入,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将取得的非劳动收入返还给对方。取得人主观上如有过错,并因取得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损失。
  2、追缴财产。对于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判决将其取得的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在民商事审判中发现行为人取得了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而认定、处理权限又归于行政机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告知相关行政机关,建议作出处理;对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①见日《北京日报》苏海南《如何确定合法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一文。
②见2002年《十堰组织人事》第一期汤国祝《浅议按生产要素分配》一文
③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228—22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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