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中央对2015原民办教师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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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下午,我区在行政中心C301召开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动员大会,下发并解读了《临川区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文件,正式启动我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和时间认定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周国华作动员讲话。区委常委、副区长帅蓉晖主持会议。
周国华强调,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如果不积极对待,势必影响我区社会稳定大局,全区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这次妥善解决我区代课教师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要把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时间认定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周国华指出,我区中小学代课教师人员多、时间跨度长、调查取证难,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时间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和区直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客观公正地做好代课身份和实际代课时间的认定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区直学校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审核调查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的认定工作。区教育局、区档案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保局(区农保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等部门要认真按照《临川区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紧密配合,确保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临川区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区教育局、区档案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保局、区农保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街办负责人和分管教育领导,区教育局全体班子成员,全区中小学校长共2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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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没问题,政府自己制造问题,现在又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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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补偿,付出辛劳者应该受益。
遗留问题,政府总要解决。
大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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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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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县级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国发〔201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推动省级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东中西部、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部其他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对东部农村地区,中央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国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东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中央财政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各省(区、市)要将实施方案、省以下资金分担比例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于2016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务院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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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金府办发〔2009〕14号
<![CDATA[金府办发〔2009〕14号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溪县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金溪县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金溪县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 为加强全县民办教育管理,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办学的通知》(赣教社管字〔2002〕2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08〕12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09]14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无证办学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彬&&&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云凯&&&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徐太祖&&&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唐小平&&& 县公安局副政委&&&&&&&&&& 吴建华&&& 县教育局副局长&&&&&&&&& &支幼中&&& 县教育局人武部长&&&&&&&&&& 徐欢如&&&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廖培祥&&& 县卫生局副局长&&&&&&&&&& 殷金生&&& 县民政局副局长&&&&&&&&&& 熊文发&&& 县建设局纪委书记&&&&&&&&&& 郑立辉&&& 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戴仕坚&&& 县交警队副大队长&&&&&&&&&& 饶& 剑&&& 县地税局副局长 &&&&&&&&&& 李璜辉&&& 县城管局副局长&&&&&&&&&& 王& 峻&&& 县价格检查局副局长&&&&&&&&&& 蔡中平&&&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各乡镇分管教育副职领导&&& 县清理整顿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由吴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育局杨幼林、李和平、黄惠为办公室成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活动,强化举办者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意识,坚决取缔无证办学机构,引导广大群众把子女送到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就读,同时广泛宣传民办教育有关政策法规,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范围&&&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为全县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重点清理在办学房屋、教学设施、消防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家庭作坊式民办托教中心、托儿所、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三、工作内容 &&& 清理整顿无证办学,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取缔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二)取缔已取得合法办学资格而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对为无证办学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日―日)。各乡(镇)要迅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无证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场所出租者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无证办学及处理意见分学校列出清单书面报当地政府,并将《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和清理整顿无证办学工作方案报县清理整顿办公室(县教育局综教股)。&&& (二)集中整治(日―日)。各乡(镇)要以国家、省、市、县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办学机构和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对非法办学的举办者和为非法办学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 (三)整理归档(日―日)。各乡(镇)要及时将辖区内所有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并将《乡(镇)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送县清理整顿办公室(县教育局综教股)。&&& (四)公示结果(2009年5月上旬)。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的材料汇总工作,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县教育局并向社会公示清理整顿结果。&&&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时间表完成各阶段的任务,确保在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五、工作要求 &&& 1、统一思想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事关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稳定。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活动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来抓。县、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好头、负好责,集中精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2、强化组织领导。清理整顿无证办学必须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力推进。县政府、乡(镇)政府都要成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亲自抓,将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问责机制,对疏于管理、视无证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任其存在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严格落实责任。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县政府、乡(镇)政府要统筹协调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是否具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清理整顿对象作出整改、撤销等决定,为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是否办理了法人登记;建设部门要重点检查校园建筑是否符合房屋安全要求;卫生部门要重点检查办学场所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防疫和健康要求;公安(消防、交警)部门要重点检查办学场所是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学生接送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干扰清理整顿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坚决打击;物价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情况;地税部门要重点检查出租办学场所的业主是否依法照章纳税,同时向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清理整顿对象进行综合执法;宣传部门要做好媒体监督和相关报道工作。&&& 4、狠抓重点难点。此次清理整顿,重点、难点在于民办学前教育和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密集的县、乡(镇)中心城区。各乡(镇)政府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从中心城区入手,迅速推动辖区清理整顿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积极配合县中心城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5、坚持依法行政。此次清理整顿,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工作过程中,既要排除干扰坚定执法,又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对无证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责其暂停招生,对照相应层次、类型学校的设置标准限期改正。对改正之后符合办学条件,并于日前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经认定办学条件合格的,可为其补办审批手续,允其继续招生;对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责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做好有关清算工作,给就读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加强督促检查。此次清理整顿,县政府将派出督查小组,对各乡(镇)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坚决防止走过场,务求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也要成立督查小组,加强对村一级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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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金溪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金府办发[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学生意外溺水事故一直是南方地区的高发安全事故之一。当前我县汛期已经来临,气温逐渐升高,学生涉水行为日渐增多,防范学生意外溺水事故发生已经迫在眉睫。为切实做好我县学生防溺水工作,确保学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学生防溺水工作
学生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事关群众福祉与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当前学生防溺水工作放在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上来,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一)迅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专题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就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工作现状,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尤其是防溺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幼托机构安全工作尤其是防溺水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
(二)全面开展水域安全情况摸底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会同水利、农业、国土、公安、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域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县教育要成立专门的督查组,对全县各乡镇水域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这问题,及时整改。
(三)层层动员部署学生防溺水工作。县教育局要在分析研究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全县学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学生防溺水工作,及时将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乡镇(街道)、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每一位学生和每一位家长(监护人)。各乡镇要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学生防溺水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二、明确责任,强化举措,全面夯实学生防溺水工作基础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细化分解学生防溺水工作的责任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夯实学生防溺水工作基础。
(一)深入开展学生防溺水主题教育。县教育局要迅速组织学校深入开展学生防溺水“六个一”(即:上好一堂防溺水专题教育课,开展一次防溺水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组织一次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知识竞赛,开展一次防溺水主题班(队)会,印发一份防溺水宣传手册,给全体学生布置一篇防溺水安全教育作文)主题教育活动。要通过大量惨痛的案例和各种有益的活动,让学生真正明白私自下水游泳玩耍的极端危害性,切实掌握预防溺水知识和遇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特别是遇到同伴溺水时不要盲目手拉手施救,要立即寻求成人帮助。要通过“两个五分钟安全提醒”和建立学生“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互相教育”机制,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防溺水“六个一”主题教育活动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个班级、每一名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确保人人掌握防溺水常识。
(二)及时提醒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县教育局要及时督促各学校,充分利用电话和“家校通”短信平台联系方式,经常性给家长发送“预防学生涉水”等温馨短信,及时提醒家长(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要通过召开防溺水工作家长会,告之家长认真落实监护人职责,切实承担起学生脱离学校监管后的看护责任。各学校要将教育部起草的《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通过有效方式发到每一位学生家长手中,要求家长在回执上签字,学校回收并统一保管。
(三)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要在辖区内主要街道、路口和农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张贴一批防溺水安全宣传标语,加大防溺水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广电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等多种媒体,开辟学生防溺水宣传专栏,特别是从即日起至十月底,在县有线电视台连续播放防溺水通告和青少年儿童防溺水相关教育片。县教育局要及时制作学生防溺水宣传卡片,发放到每一名学生手中,让学生牢记“六个决不”(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私自下水游泳,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决不在无法保障个人安全的情况下擅自下水施救,决不在上下学途中嬉水玩耍)。
三、多方联动,加强管控,切实筑牢学生防溺水工作防线
学生防溺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各地要切实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领导,定期调度,全面构建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家校配合等多位一体的长效机制,筑牢学生防溺水工作防线。
(一)加强警示防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及“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学生上下学沿途重点水域和溺水事故多发区域的监管力度。各乡镇要及时会同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安全警示牌的设置密度,落实危险区域的安全警示和隔离防护措施;水利、农业、国土、建设、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水域和在建工地、砖瓦厂等起土后遗留的水池、水坑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加强看护巡查。各乡镇要结合汛期值班,全面加强看护巡查力度,切实做到重点水域和事故多发区域有人看、有人巡、有人管、有人防。要通过组建志愿巡逻队、聘请“校外义务监管员”等方式,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的安全巡查,及时提醒和劝阻擅自下水的学生。要切实强化采砂户在作业水域和砂石码头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防范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部门要强化学生防溺水工作督促检查,要严格按照“督查――整改――再督查――再整改”的督查机制,通过分片挂点、包点挂校、明查暗访等工作方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查,确保学生防溺水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对意识薄弱、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作为等失职读职行为要严肃处查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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