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以前在小学有学籍,转到初中借读生如何转学籍没学籍,怎么办?

湖南中小学学籍管理出新规 转学不能变年级
来源:潇湘晨报
省教育厅近日发布《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今后,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使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
学籍管理事项涉及国家平台操作的,在国家平台操作;涉及省级平台操作的,在省级平台操作。省级平台开发使用之前,在现有管理平台操作。
《管理办法》要求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目前,湖南每个市州都有自己的基教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每名学生有自己的唯一性编号,由于每个市州的平台相对独立,如果有学生异动到另一个城市时,无法查明其真实去向,因此无法杜绝不符合政策的生源流动。
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则避免了这个矛盾,以身份证为编号,每个学生从入学起的所有异动都可以进行查询。
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素质发展信息等6项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反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身心发展情况,在班级、学校以及家庭、社区中的表现等。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由于学籍信息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对于学籍信息管理,《管理办法》也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三条入学注册
(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第四条学籍档案建立
(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流程:
1.学校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学校负责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管理系统。
4.学校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分别核准后存档。
(三)各中小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3.综合素质发展信息(学业考试及考查成绩、素质评价信息、奖惩信息,详见附件2、3);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5.享受资助信息;
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四)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五)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
第八条升学
(一)本条所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
(二)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的学生,其学籍转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学校按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对学生进行毕业操作;初中毕业的还应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2.招生学校将正式招收学生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接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3.招生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第四条第三款1-4项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三)办理升学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核办。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若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未说明理由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通报督办。
第九条转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规定。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三)转学申请及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请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将学生名单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3.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管理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并通知转入学校。
(五)其他特殊情况转学,不受前款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第十条休学、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事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应征入伍的。
2.申请休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5),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入伍通知书办理。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登记。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对疑似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建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诊断结果建议休学治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应劝其休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对其进行诊断或应休学治疗而不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
4.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5.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6.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病愈的;
(2)因事休学期满的;
(3)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2.申请复学办理流程:
(1)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复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4.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退学、辍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3.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学生退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4.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后,需要再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普通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2.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应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劝学无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3)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8)和《湖南省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9),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辍学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利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5.普通高中辍学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二条留级、跳级
(一)留级。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二)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申请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10);
2.学校核准签章,在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三条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叛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学校应汇总上一学年度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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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升初中转学,没有学籍怎么办?
找原校说转入划分的初中了,可是学校说要学籍,升初中时转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现在没有学籍了该怎么办啊小孩小学是在城里借读的,再找到划分的初中却说学生没有去入读就删掉了,从一年级到六年级
我有更好的答案
很麻烦的,现在都是走电脑备案的,只有找校长或教育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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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重庆:小学初中不得开除学生 学籍号终身不变,中小学生学籍 一号终身,重庆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全国中小学生学籍跨省转学操作,学生转学学籍怎么转,学籍系统学生转学流程,重庆学生学籍号查询,开除学生学籍的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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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晨报讯 记者 林祺 昨日,重庆市教委发布《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学生学籍、入学、退学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
  不得通过考试选拔学生
  入学新生需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并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初中,可实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区(县)域内不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的户籍学生,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办法》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不按时报到要丢入学资格
  《办法(试行)》规定,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如果未能申请延期或超出时限,或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未参加本市初中学业水平(毕业)考试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
  《办法》规定了5种不得转学的情况,包括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条件的学生、向非同类型高中转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以及在校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无故旷课10周将被劝退
  《办法(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
  出国(境)定居的;
  其他不能正常学习的。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
  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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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该如何确定?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现在,这些棘手的问题有“标准答案”啦!  
日前,教育部就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出台详细解答。以小学生入学年龄为例,我市要求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并早于出生当年的8月31日。另外,由于去年出台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今年起转学的问题可全程网上操作,并且更简单。  
【关于入学】  
我市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  
问: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做统一规定。  
我市的要求是,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并且只招收出生当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严禁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违规者不予办理学籍。  
如果一个小孩准备2015年上小学,但他出生于日,能否上呢?根据政策,2015年只招收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此这名小孩虽然只差一天,仍然不能入学。  
■义务教育不鼓励留级跳级  
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  
答: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  
■未建学籍的非一年级生可补建  
问:因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  
答:可以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理论上,学校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但为防止恶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保护相关学生利益,维护学籍管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须进行全国查重。  
【关于转学】  
■可网上发起学籍转接申请  
问:小学生毕业后,准备跨省转学去一个不同学制的地区就读。如小学生毕业地区为“六三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目的地为“五四学制”,如何处理?  
答:除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外,原则上学生小学毕业后不应跨省就学。  
对于少数确需跨省就学的,如果两地学制不同,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应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依据本地规定确定就读年级。  
转入地学校确定要接收的,由其直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在网上发起学籍转接申请,不需要家长往返奔波。  
■跨省转学全程网上进行  
问: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答:跨省转学与省内转学一样需要四方核办: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以下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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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核办  
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转出学校核办  
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正确发起转学申请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省份对转入学生的时间有规定,家长为孩子转学时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要求。  
■网络调转与签字盖章同等效力  
问:转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吗?  
答:因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现全程网络调转,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的核办操作都是在授权下进行的,其行为与传统的纸质签字盖章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学生跨省转学,除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外,可以不再提供其他纸质手续。但各省仍可自行规定。  
■学籍号可从转出学校获取  
问:跨省转学需要提供学籍号,如何获得?  
答:请家长主动联系转出学校,获取学籍号。按照要求,转出学校必须主动配合提供。如果学校不配合,家长可以向其直接的学籍主管部门投诉。  
■网上转学最多40个工作日  
问:转学流程需要多长时间完成?  
答:转学需要四个环节核办,每一环节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理论上最多需要40个工作日。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全部在网上进行,绝大多数转学实际所需时间要短得多。  
■现行政策不支持择校择生  
问:转学流程中,转入学校已发起申请,并且转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都已审核同意,但总是被转出学校驳回,该怎么办?  
答: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中,驳回就是有核办权限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转学。学生和家长遇到被驳回情况时,要及时与做出驳回处理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看是否符合相关地方规定的转学条件,是否关键信息有误,或出现临时的技术问题,以便尽快重新发起申请并获得核办通过。如果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学生和家长有异议的,可参照有关答复进行投诉。  
需要说明的是,转学也是学籍异动的一种,其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家长在为孩子转学之前,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规定,并提前与转出学校做好沟通。国家现行政策不鼓励学生无序流动,不支持择校择生。  
■非在校生状态不能转学  
问:学生在学籍系统中如为非在校生状态或有在办业务,是否可以转学?  
答:学生的学籍有两种状态,一是在校生状态,正常在校学习的学生均为此状态;二是非在校生状态,包括休学、复学、出国、其他离校等情况。非在校生状态不能转学,学生和家长须按程序请学籍所在学校将其恢复为在校生状态后才能转学。  
极个别学籍有时会遇到学生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等正在进行的在办业务,也不能办理转学。只有把这些业务办完,才能转学。  
遇到以上情况时,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原因,并配合做好学籍状态恢复、加快完成在办业务等工作。  
■“初升高”需参加考试招生  
问:学生在外省小学(初中)毕业后,如何回户籍地就读初中(高中)?学校以无法调转学籍为由,不接收学生怎么办?  
答: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毕业后回户籍地就读的,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以无学籍或无法调转学籍为由拒绝接收。确定接收学校后,对有学籍的,由接收学校发起相关流程调转学籍;无学籍的,参照有关答复建立学籍。  
初中毕业就读高中,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招生。招生的条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但不得以无学籍或无法调转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凡是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接收的,均可通过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籍转接。有转回户籍地就读计划的,学生和家长应及早了解户籍地高中报名考试招生的有关政策,按时参加当地高中招生考试。  
【意外应对】  
■录取失误可以转学调回  
问:在招生过程中,学生本该去A校,却被B校录取并调档,造成该学生在A校没有学籍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学生和家长可向B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反映,责成B校同意释放学生学籍;之后,向A校申请以转学的方式向B校调取学籍。  
■异地求学子女可返原籍  
问: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是否可以返回原籍就学?如何建立学籍?  
答: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当前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可以在输入地就读,也可以返回原籍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在未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将无法建立学籍。  
各地应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接收学生无学籍,需区别对待  
问:某学校已接收学生就读,但又以学生没有全国学籍或无法转接学籍,要求学生退学,这符合规定吗?  
答: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应该分类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学校没有招生计划而招生,可以做退学处理,后果由学校承担;  
第二种情况是学生之前没有学籍,但除此之外,符合入学条件,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建学籍,不能做退学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学生之前有学籍,学校应尽快发起转学向原学校调取学籍,不能做出退学处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的本意,是防止出现借读、超计划招生等违规行为,防控“人籍分离”,不应成为不接收符合招生入学条件学生的借口。当然,原则上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前,就应完成转学工作,不应出现长时间“人籍分离”情况。记者 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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