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股份赠送价格时每单位价格多少钱表示什么意思

如何确定增资扩股的股价
如何确定增资扩股的股价
09-10-09 &匿名提问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发给老股东的一种优先认购新股的证明。有了配股权证后,股东可凭借它参加新股的认购,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时,一般来说配股价会低于市价,在除权日,股价会下跌。若股东放弃配股,股东原有股票的市值就会下降而遭受损失。当股东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或对后市不看好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如配股权证能流通转让,老股东应在配股权证终止流通前将其转让,这样可对因配股带来原有股票市值的下降而获得部分经济补偿。当上市公司给股东派发配股权证后,股东可有三种选择:其一就是行使认股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配股资金,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这样股东所持的股票比例就会与公司的股票同步增加,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变,对公司的控制力与配股前相同。第二种选择就是放弃配股权而听任配股权证过期失效,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股东无力参加配股或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另外就是正股价已低于配股价,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比配股更合算。其三是股东权衡利弊后,认为出售配股权证将比采取前两条措施更为有利,股东就可根据规定在有效日期内将权证出售转让。
   毫无疑问,派发配股权证比不派配股权证对老股东更为有利。一是股东多了一些选择,若不参加配股,就可将配股权证以市价出售。更主要的是,当后市看好时,配股权证上市时将有一段升水,特别是配股权证价格相对比较低,人们误认为配股权证可以以小博大,就将权证的价格炒得脱离实际价值,如深市股民曾经就将某配股权证炒到比正股价还高30%的价位。 1.2 配股权证的价格
   当配股权证上市流通时,其理论价格可由下式计算:
   Qt=Zt-C/
   1+a(1)
   其中Qt为配股权证在t时的理论价,Zt为t时刻的正股价,C为每股的配股价格,a为正股到配股缴款时的涨跌幅度。
   由于配股宣布后到缴款尚有一段时日,正股到期时相对于t时就有涨有跌,其中上涨的最大空间没有限制,而下跌时最多跌到0,所以正股到期时的最大跌幅将不超过100%,最大涨幅为无穷大。正股价的涨跌幅度a的取值范围为:
   -1<a<J当a的范围确定后,就可确定权证价格Qt的范围。
   当正股的价格下跌到0时,跌幅为100%,a=—1,配股权证的价格为负。但在实际交易中,任何证券的价格不能为负,故权证的最小值就是0,在实际交易中一般也就是货币的最小单位,如深市的某些配股权证价格就曾跌到过只剩1分钱;当正股价格无限上涨时,其涨幅a也就等于无穷大,此时配股权证的最高价格就等于正股价。故权证价格Qt的取值范围就为:
   0<Qt≤Zt在(1)式中,某一时刻t的正股价和配股价都是已知的,a是未知的,它只有到配股缴款时方能知晓,故在计算配股权证的价格时,a就只能取一个预测值或估计值。由于股民对后市的看法不一,配股权证的价格往往波动较大。
   当股民预测权证到期时正股价将不高于配股价,配股权证将没有任何价值,因为届时股民直接购买正股将比购买权证去参加配股要合算得多,这时候配股权证的价格也就是1分钱。
   而当股民普遍看好看后市时,a的取值就比较大,权证的价格就较为逼近正股价,但不会超过正股价。当权证价格接近正股价时,股民可直接购买正股,这反而比购买权证后再去配股要节省投资,实际的投资效益也要高得多。
   在权证的炒作中,股民往往将权证的价格Qt和正股价Zt与配股价C之差(Zt-C)相比较,当权证的价格Qt大于Zt-C时称为权证升水,当Qt小于Zt-C叫权证贴水。设KQt为权证的升贴水,有:
   KQt=Qt-(Zt-C)
   =Zt-C/
   1+a-Zt+C=aC/
   1+a
   在上式中,配股价C是一常数,a是待定值,配股权证是升水还是贴水,就取决于股民对后市的预测。如果股民对后市看空,认为股价还会下跌,则a就小于0,是一个负值, KQt也就为负,权证就会贴水;当股民看好后市,a就大于0,是一个正值,KQt也就为正,权证就会升水;如果股民认为在配股权证到期日前股市会横盘下去,正股的价格既不会涨也不会跌,即a=0,权证的价格就为稳定在Zt-C,它既没有升水也没有贴水。
   在实际的操作中,配股权证的升水较为普遍。当股民预计股票将会上涨时,其握有权证与拥有正股是一样的,且在权证流通到实际缴款配股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差中,相当于上市公司给握有配股权证的股东每股垫付了配股资金C,而上市公司给予老股东的这种优惠,体现在权证价格上,就是升水aCA(1+a)。当老股东将权证卖出并立即购买相同份额的正股时,对于每一股股票,将会赚得收益aCA(1+a)。
   在我国股市上,深市的配股权证比较流行。由于股民对配股权证不熟悉,且权证的价格低、股民购买时所用的资金量不大,股民不太惧怕权证的风险,所以权证的价格忽上忽下,瓢浮不定,其落差非常大,甚至一些股民将权证炒到一个极荒唐的价格,如深市股民曾将某权证的价格炒至正股价的30%以上。而由于股民对权证的无理炒作,往往在临近缴款期后,权证的价格就纷纷跳水,大幅下跌。根据沪深股市的运行轨迹,其股票指数的最大落差是从1558点到330点,其振幅也就是5倍,如果股票从330点一气涨到历史的最高点1558点,股价的涨幅a也就是400%,这样长期权证的最大升水就只有4CA(1 +4),就是配股价的80%。而对于短期权证,在权证到期时,正股的价格的上涨幅度一般都不会超过30%,所以一般短期权证的升水也应在配股价的23%以内,若股民购买权证时对后市的期望高于实际,权证临近到期时就会大幅降价,从而给股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进行权证交易时,股民也可通过权证的升贴水公式来判断权证的价格是否合理,这就是先用权证的价格Qt和正股价Zt与配股价C之差(Zt-C)进行比较,得出的就是权证的升贴水KQt,再根据升贴水公式aCA(1+a)来计算市场对后市的期望值a,若这个期望值已大于自己的预测值,则股民应购正股;而当自己的预测值大于市场的期望值时,则购买权证的收益就可能高于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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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派发的红利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的,所以分红派息再扣所得税属于重复收税。据相关方面的专家统计,最近四年,我国股民分红收益中有约300亿左右被重复收税切走!政府的相关部门领导或者是因为弱智或者是有意这样做。股民也只能是任人宰割!(醉鬼阿江)
按照现行政策你和公司都是单独承担责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 各自独立, 公司是公司的, 你的是你的, 就比如公司欠了一屁股债不能说是你欠的一样, 所以公司交纳公司的所得税, 你交纳你的所得税你所述分红纳税情况是符合现有法规的, 没有人少了你的所得: 按现行法律, 转股来源于公积金, 本来就是投资人的投资, 不是所得利, 类似于拆细, 所以免税, 但送股来源于利润, 是公司对投资人的回报, 概念是不一样的, 所以加上现金, 你应交税就是2+0.5=2.5, 乘所得税率20%后刚刚好把现金红利0.5抵消了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税是合法的从情理层面来说这种税是不合理的据传现正讨论到该税的合适性
所以监管者老是教育中小投资者要投资而不是投机,但是现实是,一旦分红派股的话,则既要上税,还要除权,你就等着出血吧!!!现在是逼得我们只能“赚差价有理”了!!!!
没办法,按现在交易所的规的送股是要扣税的。
我国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不合理但合规啊!!!  我也和你一样,多么希望法律的制定是既合理又合规啊!!!
按照国际惯例,股息要征所得税,但是送红股是不征税的,这是为了鼓励利润资本化、再投资。但我国的税法规定对红股也要征税,这是不合理的,也是短视的,迟早要改的
国家政策,谁也没办法
唉,我们国家的税制早就该改革了,象交个人所得税,沿用的还是198几年的税制,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应把交税的基本工资提高才对,最起码也要1000元以上才征,都不知道财政部那些人搞什么东东去了,,,,,,
其实最不合理的政策是分红要除权,还要交税,以10股分红1.5元为例,要交0.3元的税,而实际除权是按1.5元除,就是说,不分红还好,一分红,投资者平白要损失0.3元,而实际上,由于大家都用脚投票,股价在分红的时候还会下跌.那投资者损失更大.我个人认为,只要这条政策在,价值投资永远不可能.根本没有价值投资的条件啊.
在国家税制没有改之前,红股、红利当然要交税,投资亏损是你自己的事,投资大赢时,政府也没有要多收你税。当然也有要征资本利得税的想法,(况且投资亏损可在投资大赢中扣除后计税),只是目前还没有征。
中国解放55年了,关于税的问题是很间单的,从解放的每一天起全国人民都在喊共产党万税,万万税。所以什么都得上税,不然官些吃什么?拿什么玩小姐?
改革现行的股市税收体制,是落实国九条、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层应该出台好的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送也好增也罢股数多了股值减了长变宽面积还是那点。可等了一年的红利却变没了。买也好卖也罢你赔我赚还是那几张股票倒十回就拿百分之四的税。分的红利还不够。
说得有道理,损失惨重还得应付国家政策,真是没道理
目前的投资者没有钱赚,特别是长线!
这一部分税收记在制定政策的人的政绩簿上。小股民的话没有用。目前股市危机,已经殃及圈钱,他们也许会让步?
中国股市在管理者自己都从心里没有正确对待,只是把它当做一个为小部分企业和个人骗钱的工具,而不是当作一真正具有投资的场所,投资就要得到回报,我们得到了什么回报?请看一例:比如我在10元买入10000股流通股A,市值是100000元(帐面值),该股票10派2.5元第二天是除权日,第二天该股起始价就为9.75元,派息2500元(扣除税200元),我帐面价值只有98800元,如果我在分红以后马上变现的话,我投资分红以后还是亏损,那投资的价值在那里?分红送股只是数字游戏而已!从更深层的来说,投资股票的目的就是赚差价,分红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难道这就是投资吗?
国家政策是谁订的?国家是谁的?怎么能说没办法呢?(评“国家政策,谁也没办法”)
公司的红利本来就是税后利润。分红时又扣一次,明明不对还要讨论什么?研究什么?按现行办法分红对股东对公司都是损失!还要强制分红,等于强抡。
莫名其妙!这不是“法律”,而是“规定”,这些“规定”就是权利的体现,就是权利大于法律。快了,上面已经知道错了,要改了,但是,改的也太慢了。
国家规定分红、送股都要交税,前者应该,送股交税則不合理,这也是股民丧失信心的原因之一。
红利是企业税后利润,不该重复上税。
中国人越来越聪明了,也许国家制定“规定”时想得并没有那么周全,弊病真多,但要改得给国家时间,许多真正想投资的人都翘首以待。不过我还要说的是上面的一位朋友说“政策是人家定的,实在受不了可以退出不玩”,我看是做不到,股市很独特,你出去得有人接你手中的票,就是说你想出去的话得拉到一个替死鬼的,所以从局部上看你是出去了,但从总体所有的股民来看是出不去的。再从另一方面说:假如没有人接你的股票你不可能出局做一个旁观者(当然前提是人人者像你一样聪明选择要退出股市的前提成立才行),但如果人人都不接手,买的人都买不出去,那股票面值就只有天天跌停跌,到0。00元时自然消失(就是退市,那时候流通市值为零,相当于退市),那就是股民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买单应(该可以这么说吧?不然怎么说!)。                                                                                                                                                                                                                                                                                                                                                                                                                                                                                                                                                                                                                                                                  
这是不公平条约,股民本来就亏损累累却还要交所得税,真是暗无天日.
“国家”没钱   以后真的可能要明明白白收 “人头税”   只要是人的桩桩立在那儿  就要收 “睡”  没理可讲!!!!!!
请问:该税收对国家法人股与散户投资者一样吗?散户红股变成现金扣除合理吗?我感觉有人想非把股市变成经济危机不行,逼者政府出台适合保护他的政策,但是又有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呢,应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是符合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还应该出台保护长期投资者和2000年以前的开户的,以及今后开户的。
股市建立的初衷就是“支持国企改革”,或叫“帮助国企(包括‘先富的人们’)圈钱”,因此让你交税你就得交,谁让你梦想靠炒股挣钱呢!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2016关于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时的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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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由于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实务中,由于对上述说明理解上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从而导致同一事项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差异较大。本文拟对此展开分析,并探讨一种正确的处理方式。
  一、实务中的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将长期投资账面值与按增资扩股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区别两种情况处理:若为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若为借差,则记入股权投资差额。   第二种:对于被投资单位由于增资扩股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与增资扩股时追加投资超过面值的部分相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差额部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然后计算股权投资差额;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记入资本公积,而直接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为便于比较,现举例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作一比较:   例:B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1年7月3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
元,其中:实收资本1
元,其他合计2
元。21年8月3日,B公司增发新股6
股,发行价5.1元/股,发行费用.1元/股,增发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3
元,其中实收资本6
元,资本公积24
元。   B公司增发新股前,A公司拥有B公司4%的股权,假设A公司无股权投资差额,则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账面值为3
元。此次增发,A公司认购1
股,认购后A公司长期投资账面值为12
元。B公司增发后,A公司持股比例为(1
)=31.25%,因此A公司拥有B公司净资产(3
×5)×31.25%=187 5 元。   第一种处理方式:   长期投资账面值与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为贷差187 5 ——171
=16 5 元,记入资本公积。   账务处理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51
   贷:银行存款            51
  2、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16 5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16 5
  第二种处理方式:   B公司增发后,A公司持股比例为31.25%,A公司拥有B公司本次增发产生的资本公积为24
×31.25%=75
元,A公司追加投资记入B公司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
×(5.1——.1——1)=4
元,因此A公司应记入资本公积75
元。至此,长期投资账面值为171
元,而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为187 5 元,故应记入股权投资差额26
——187 5 =18 5 元。   账务处理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51
   贷:银行存款          51
  2、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35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5
  3、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18 5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8 5
  上例中可以看出,两种处理方法得出的资本公积及股权投资差额不同,且相差数额很大。那么,哪一种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呢?笔者认为,回答此问题需由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入手。   二、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理解   首先,制度中所说“持股比例”应指股东原有投资(即增资扩股前的投资)在增资扩股后所占的比例(*注1:本例中持股比例应为1
)=25%)。   其次,计算享有资本公积份额的基数应为增资扩股时由于其他新投资者投入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这是因为:1、无论原股东是否追加投资,作为原股东都有按股权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新增资本公积的权利,该权利与是否追加投资无关;2、根据投资准则的含义,股东追加投资并由其自身享有的部分而应视为追加投资所获净资产的增加项,于计算股权投资差额时考虑(*注2:本例中此项金额为1
×(5.1——.1——1)×25%=1
元),因此基数中不应包含其追加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部分。(*注3:据此,本例中基数应为24
元)转贴于 看准网
  第三、由于股东原投资在增资扩股后所占股权比例降低 ,会引起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原净资产份额降低,如本例中A公司原投资持股比例由4%降至25%,其所享有的B公司净资产份额降低2
×(4%——25%)=3
.笔者认为,该降低额将由增资扩股时的新投资者分享,其中由其他新投资者享有的金额为:降低额×(新增股本——原股东追加股份)/新增股本,此金额因与是否追加投资无关,应作为前述已确认资本公积的减项(*注4:本例中该项金额为3
)。降低额中的另一部分,因与追加投资有关,应视为本次追加投资所获净资产的抵减项,在计算股权投资差额时考虑(*注5:本例中此项金额为3
元)。   综上,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正确理解的要点在于:与追加投资无关的,记入资本公积;与追加投资有关的,记入股权投资差额。   三、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基于上述理解,笔者认为,前述两种处理方法都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其错误之处在于不分析差额的产生原因而对其一概处理。   又基于上述理解,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分三步:   第一步,将增资扩股时由于其他投资者投入而产生的资本公积按照原投资在增资扩股后所占的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二步,由于股东原投资在增资扩股后所占股权比例降低而引起其享有的原净资产份额的降低额中,由其他新投资者享有的部分冲减第一步确认的资本公积;   第三步,前两步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值与按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相比较,差额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据此,本例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A公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
元(引自*注3)×25%(引自*注1)——25
(引自*注4)=25
元,则A公司对B公司投资余额变为171
元,因此应记入股权投资差额196
——187 5 =8 5 元。   账务处理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51
   贷:银行存款            51
  2、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25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5
  3、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8 5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 5
  此种方法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亦可由根据其定义计算的结果得到验证。股权投资差额是指本次投资成本与本次投资获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本例中,A公司追加投资时的成本为:5.1×1
元,而获得的净资产为:6
(引自*注2)——5
(引自*注5)=42 5 ,股权投资差额为两者之差即8 5 元。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相吻合。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既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又遵循了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失为一种合法又合理的处理方法。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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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
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供订垛寡艹干讹吮番经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应计入(  )。  A、资本溢价  B、实收资本  C、盈余公积  D、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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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章程中如何陈述,才能保留大股东增资扩股的权利?_百度知道
在章程中如何陈述,才能保留大股东增资扩股的权利?
而有一公司,那么在章程中需要如何表述,从而达到稀释小股东股份的目的,需要股东会决议中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以,随时增资,不足以代表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才能保有这一权利,大股东仅占60%股权,公司欲增资《公司法规定》
增资扩股的议案比较容易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是否能保证增资扩股与公司章程中如何表述无关。因公司章程的表述不能脱离《公司法》。与股东大会能否通过增资扩股的决议有关.67%的股东同意)就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再有7%左右的股东同意(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需要占总股本66。如果公司大股东已占60%股权。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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