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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黑土区长期不同种植模式下土壤碳氮特征评价_郭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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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模式“公司+生产基地+农户”:种植规模提高
  |  来源:   |  作者: 胡少雄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生产模式 非粮生物质 企业 农户 种植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 胡少雄)近日,能源基金会中国(Energy Foundation)发布了题为《世界主要国家生物液体燃料产业政策》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中国非粮生物质原料生产中采取的组织模式主要是企业带动型模式,政府主要起到组织作用。企业带动型模式一般分为“公司+农户”、“公司+生产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公司+农户+政府”等模式。
“公司+生产基地+农户”
“公司+生产基地+农户”模式也称纵向一体化模式,指企业租赁农户的土地,建立自身的种植基地,并雇佣部分农户进行种植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通常先与村集体进行协商,由村集体出面征得农民同意,然后企业集中承包农民的土地,向农民支付租金。在该模式下,企业既是生产燃料乙醇的主体,又是种植能源作物的主体,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只是土地租赁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企业会雇佣出租土地的农户来完成甜高粱的播种、田间管理和收割等工作,按劳动时间或者工作量给农户支付报酬,此时,农户就成为了企业的工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农户的参与度比较低,基本没有决策权。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土地的经营权以反租倒包的形式流转到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中,并由企业进行规模化开发经营。同时,这种一体化经营方式中企业拥有关键性的生产要素——土地,大大降低了农户的违约诱惑,从而使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关系更加稳定。具体见图8-2。
“公司+生产基地+农户”模式在中国目前的非粮能源作物的种植中较为普遍。通过内蒙古五原县甜高粱种植的实地调研发现,这种模式下农户的收入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土地租赁的收入,二是农户其它经营项目的收入,包括外出务工、受雇到甜高粱种植基地务工等。农户土地租赁收入为每亩每年550 元,农民每人外出务工平均年收入为12393.16 元,相对于在农村进行种植业来说收益较高。因此,多数农户将土地出租给企业后,青壮年尤其是男劳力会选择外出务工而非受雇到基地种植甜高粱。这种模式下企业一般租赁了一个村大部分农地,提高了种植规模,在栽培及收割过程中机械化程度更高。因此相对于“公司+农户”模式来说节省了劳动力投入。在现实情况中,企业租赁某村大部分土地后也只会雇佣小部分农户进行甜高粱栽培,剩下的劳动力大多流转到城镇,也有少数农民选择在农村进行家庭副业经营。
农户在该种模式下与企业是雇佣关系,按照劳动时间获得相应报酬,由于农户报酬与甜高粱产量之间不像订单模式下存在直接关系,农户生产过程中的积极性也与订单模式下有所区别。在农户受雇进行甜高粱的播种、田间管理与收割等工作的过程中,企业不仅要支付额外的监管费用,且难以合理地衡量农户完成工作的质量,参与种植的农户存在“偷懒”的动机,即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下农户懈怠的可能性较大。调查中也了解到“公司+生产基地+农户”模式下甜高粱的单位质量和产量都低于“公司+农户”模式。后者甜高粱的平均亩产量为5-6 吨/亩,而前者的平均亩产量为4 吨/亩左右。
“公司+生产基地+农户”模式下,企业通过村集体与一村中大部分甚至所有农户进行合作,来获得整片土地进行一定规模的种植。在此过程中,村集体作为连接企业和广大农户的桥梁,对农户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在这种合作模式下,村集体代表农户与企业就土地租赁的时间、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协商,并将结果传达给农户,促成企业与农户的合作。相对于订单模式下村民个人与企业谈判中的地位,村集体有更高的话语权,在与企业的对话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公司+生产基地+农户”模式下农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村集体决策的影响,在村集体与企业协定合作事项后,由村集体与企业先签订长期协议,再由农户按照长期协议的条件与企业分别签订短期的租赁合同。例如在内蒙五原县新公中乡下的永联二队、三队,红光八队,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先与村集体签订期限为15 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再由企业分别与农民签订期限为5 年的土地租赁合同。比较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种植大户成败之因[导读]在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村镇合并,宅基地整理、土地平整成片、丘陵改造等土地复垦措施不断上演。通过复垦,将闲置、废弃、低效益的土地再开发、再利用,恢复并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增加土地的收益,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是当前农村经济改革的主要措施,也是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主导的农村改革命题。  在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村镇合并,宅基地整理、土地平整成片、丘陵改造等土地复垦措施不断上演。通过复垦,将闲置、废弃、低效益的土地再开发、再利用,恢复并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增加土地的收益,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是当前农村经济改革的主要措施,也是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主导的农村改革命题。
  在工业城镇用地与农业用地相互挤压、相互竞争的矛盾下,各地都在加大推进对土地的复垦力度,想方设法保障土地的生产红线,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农村土地复垦虽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可以加快、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不过各地的复垦收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有的在复垦流转过程中能起到相加或增效作用;有的则出现负效应,引发多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在种植大户领域,这些矛盾尤为突出。
  近年来,笔者在为种植大户培训过程中,逐渐了解到他们在种田过程中的境遇。综合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他们的心理承受力、政策合同把控、土地规划管养、科技团队支持、组织管理分工等方面。
  做种植大户,你心理准备好了吗?
  种植大户除了要应对投资风险外,还要承受各种自然风险。虽然说大户的科学种田水平越来越高,抗风险能力有所加强,但是这也是相对的。组织管理较好的大户抗自然风险能力强,反之则很差。特别是近年来,许多种植大户的作物收获期和播种期后延,造成作物生长发育推迟,自然环境和有害生物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作物的抗逆性受到了严重威胁。如2014年夏季连续低温阴雨寡照,致使水稻稻瘟病暴发流行;光积温不足,发育延滞,稻穗不结实或灌浆不充分,引发水稻大面积减产。这种情况必然要影响到后茬秋播和化除工作。这些自然风险的存在,势必要加重种植大户的心理压力。
  粮食收获后,对种植大户来讲也不是高枕无忧的,他们的粮食是大批生产的,在储存和销售过程中还要接受各种各样的考验。如果晒场和烘干设备不足,粮食中的水分不能及时排出,一会造成产品的档次降低,二会引发产品发霉变质,造成损失。此外,在产品进入市场过程中还要受到市场竞争的考验。虽说国家有粮食保护价,但是由于需求量和品质的要求,价格往往出现一定的波动,这也就无形中加重了市场风险压力。只要一天不能变现,种植大户就会忧心忡忡。
  当然,任何有风险的事情,只要你做好了应对措施就能有效化解,赢来机遇。因此,种植大户要有防范意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才能心里踏实。
  做种植大户,你关注政策和合同的细节吗?
  连续几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租赁、入股权能。鼓励发展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此利好政策促进下,农村土地流转正在加快,但是受传统思想观念和流转环境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存在一些问题,种植大户对国家惠农政策的把握度还不够,部分人未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益处。
  据了解,部分种植大户的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户间通过口头协商的,没有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即使有合同也没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种植大户通过乡村集体组织进行流转,没有征得所有农户的签字同意,这就必然引起土地矛盾和纠纷。在年度间,随着粮食价格的变动和地租的变动,农户与大户间也会产生矛盾,导致流转的土地不能持续种植。此外,种植大户的租赁期相对较短,短则3~5年,长不过10年左右,短期的租赁行为导致种植大户不愿意在水利工程和土地养护上进行投资,而是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生产。随着矛盾的不断加剧,农户会出现阻碍、破坏生产或偷盗行为,甚至出现毁约行为。而种植大户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会出现&跑路&现象,最后损失最重、伤害最深的是农户。
  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种植大户在准备承包前,就要聘请法律人士或中介服务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框架下,注重承租合同的细节,商定合理的承租价格,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同时为自己争取较长的承租期限,并通过当地乡村政府,搞好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为未来的长期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种植大户除了要关注合同的细节外,还要关注惠民政策。近年来,为了鼓励种植大户的规模生产,国家和地方政府开始对种粮大户进行财政补贴。国家层面上就有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最低收购价保障;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财力又有各种各样的惠民补贴政策,有的多达10种以上。
  这些惠民政策,种植大户并不一定能够及时了解并及时受益。据调查,有一些惠民资金在落实过程中并不能进入大户的口袋里。由于农村复杂的关系,一些补贴款进入了出让土地的农民手中。虽然政府要求&谁种田谁得益&,但是基层落实时难度很大,因为大户只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而土地承包权还在农户的手中。这种两权分离现象,造成农户与大户抢夺政府的补贴资金;而在私下口头约定的承租关系中,种植大户更是拿不到一点补贴。据新华网调查发现:现在不少农民将补贴资金看作政府普惠性福利,而不是国家鼓励粮食生产,觉得补贴款就应该有自己的一份。
  这种&不劳而获&的现象严重地歪曲了国家鼓励粮食生产政策,种植大户拿不到补贴,就会影响他在粮食生产过程中的基础投资,种田积极性就会受挫,也就会威胁到国家粮食的战略安全。因此,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要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及时把相关的惠民政策宣传到位,让散户明白国家的扶持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种植大户在与农户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的排他性。
  种植大户除了要争取惠民补贴政策外,还要充分利用其他惠民政策,如种粮大户的贷款贴息优惠,超级种粮大户的基础投资项目基金,政府采购发放的农药肥料等。比如山东省就出台《种粮大户补贴政策》:4000亩以上每户定额补贴100万元,4000亩以下每亩补贴230元。这些钱不是直接打给种植大户,而是要通过项目,做好相关的台账、资料、凭证等进行报销。
  这些惠民政策的充分利用,可以为种植大户创造坚实的投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确保粮食安全。而签订细致详实的租赁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使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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