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式举升机机是否属于小型起重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装备(起重1T 高度1.5M)?下方是否可以站人,有无国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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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用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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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用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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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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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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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最近翻了一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里面对特种设备的定义为——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可是我有一个问题:空压机是不是特种设备?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但条例中却没有规定。
把空压机划归到压力容器吧,可是看一看压力容器的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请各位给个意见,我现在正在编制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正犯愁空压机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的管理范畴呢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日,国质检锅[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目录
74F0 非金属材料法兰
7500 补偿器
7510 金属波纹膨胀节
75T0 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75F0 非金属材料膨胀节
7520 金属波纹管
7600 压力管道支承件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720 紧固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20 阻火器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C800 压力管道材料
C810 压力管道用钢板
3100 乘客电梯
3110 曳引式客梯
3120 强制式客梯
3130 无机房客梯
3140 消防电梯
3150 观光电梯
3160 防爆客梯
3170 病床电梯
3200 载货电梯
3210 曳引式货梯
3220 强制式货梯
3230 无机房货梯
3240 汽车电梯
3250 防爆货梯
3300 液压电梯
3310 液压客梯
3320 防爆液压客梯
3330 液压货梯
3340 防爆液压货梯
3400 杂物电梯
3500 自动扶梯
3600 自动人行道
B300 电梯部件
B310 绳头组合
9300 客运拖牵索道
9310 低位客运拖牵索道
9320 高位客运拖牵索道
B900 客运索道部件
B100 客运索道驱动迂回装置
B200 客运索道抱索器
B210 客运索道运载工具
B220 客运索道托压索轮组
6000 大型游乐设施
6100 观览车类
6110 观览车系列
6120 飞毯系列
6130 太空船系列
6140 摩天环车
6150 海盗船系列
6160 组合式观览车系列
6200 滑行车类
6210 单车滑行车系列
6220 多车滑行车系列
6230 滑道系列
6240 激流勇进
6250 弯月飞车系列
6260 组合式滑行车系列
6300 架空游览车类
6310 电力单轨列车系列
6320 电力双轨列车系列
6330 组合式架空游览车系统
6340 脚踏车系列
6400 陀螺类
6410 陀螺系列
6420 组合式陀螺系列
6500 飞行塔类
6510 旋转飞椅系列
6520 青蛙跳系列
6530 探空飞梭系列
6540 观览塔系列
6550 组合式飞行塔系列
6600 转马类
6610 转马系列
6620 荷花杯系列
6630 滚摆舱系列
6640 爱情快车系列
6650 组合式转马系列
6700 自控飞机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400 流动式起重机
4410 轮胎起重机
4420 履带起重机
4430 全路面起重机
4440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50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4460 集装箱跨运车
447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480 汽车起重机
4490 随车起重机
4600 铁路起重机
4610 蒸汽铁路起重机
4620 内燃铁路起重机
4630 电力铁路起重机
4700 门座起重机
4710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20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3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40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50 港口台架起重机
4760 固定式起重机
4770 液压折臂起重机
4800 升降机
4810 曲线施工升降机
482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483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40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50 升船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880 升降作业平台
4890 高空作业车
4900 缆索起重机
4910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4920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4930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4940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4A00 桅杆起重机
4A10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4A20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4B00 旋臂式起重机
4B10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4B20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B320 电梯导轨
B330 电梯耐火层门
B340 电梯玻璃门
B350 电梯玻璃轿壁
B360 电梯液压泵站
B370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B380 自动扶梯梯级
B390 自动人行道踏板
B3A0 梯级踏板链
B3B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
B3CO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
B3DO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
B3EO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4000 起重机械
4100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20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4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60 架桥机
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80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A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
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6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7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80 装卸桥
4300 塔式起重机
4310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30 塔式皮带布料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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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30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4C00 轻小型起重设备
4C10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4C20 电站牵张设备
4C30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4C40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4C50 内燃侧面叉车
4C60 插腿式叉车
4C70 前移式叉车
4C80 三向堆垛叉车
4C90 托盘堆垛车
4CA0 防爆叉车
4CB0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4CD0 环链电动葫芦
4CE0 气动葫芦
4CF0 防爆气动葫芦
4CG0 带式电动葫芦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4D10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20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30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40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50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60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70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80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90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9100 客运架空索道
9110 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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