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蒙古自治区产假赤政办字2016第87号

学年第一学期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排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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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_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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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科 11:34 (
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补贴标准。
内发改费字〔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补贴标准,推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分类,职a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为A、B、C、D、E五个类别(详见附表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新工种和未列入本通知职业(工种)目录的,盟市可参照相近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 (一)职业技能培训
&&& 凡具有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经营资质的培训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的培训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00元,资料费据实收取。
&&& (二)职业技能鉴定
&&& 全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
&&& 1.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 2. 凡参加评审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人员,每人分别收取评审费180元、220元。
&&& 3. 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 4. 企业人才评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4。
&&& 5.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5。
&&& 6. 参加补考的人员,按照补考科目执行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6。
&&& 7. 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 8. 自治区各行业,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鉴定的鉴定费分配比例,执行盟市级分配标准。
&&&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 (一)职业技能培训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上述人员在申请上一级别培训时,须符合自治区职业资格相关申报条件。
&&& 2.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 A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4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2500元;B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3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600元;C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240课时,基准培训补贴每人每次1000元;D、E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12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800元。
&&& A、B、C三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各盟市可根据成本核算、培训后就业效果,进行上下不超过20%的浮动。D、E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不作浮动。
&&& A、B、C三类实操培训课时数不低于总课时数的60%。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认定办法,按照&一旗县(市区)一品牌&的原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认定工作,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旗县(市区)行政区数。确定为本地区培训品牌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10%。
&&&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
&&&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至12个月,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6个月以上的每人补贴2000元;达到12个月的每人补贴35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号)的有关规定。
&&& 4.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标准
&&& 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承担政府培训补贴项目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 5.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 创业培训补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内政办发[号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的通知》(内人社办发〔号)规定执行。
&&& 6.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号)规定执行。
&&& (二)职业技能鉴定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初次参加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承担部分减收50%。
&&& 三、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站开展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确需单独核定培训费、鉴定费收费标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核定。
&&& 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场地、材料及人员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教材的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的题库建设,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鉴定及高技能人才的宣传,不得挪用他用。
&&& 五、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各培训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并收费。
&&& 六、职业技能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金额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 七、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清单,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人社和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九、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拨付、审核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35号)的规定办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预拨方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的有关规定。
&&& 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区域优势品牌、民族地区特色,细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劳社办字〔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2.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补贴)标准表
&&&&&&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补贴标准、鉴定机构费用分配表
&&&&&&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收费标准及费用分配表
&&&&&&5.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能力考核收费标准及费用分配表
&&&&&&6.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补考人员收费标准及鉴定机构费用分配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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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发布员: 吕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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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及维护内政办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span id="pv_8 发布时间: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内政办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内政办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措施,有利于推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整合,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模式,不断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推进改革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加快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日起,全区要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登记机关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自治区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至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至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主体注销后,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现阶段,已试行&三证统发&登记和&一照三号&登记的地区可继续试点,但应在日前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三、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简化审查环节,促进信息互认。全区统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登记程序,规范登记材料,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向工商登记窗口递交一份申请表、一套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审核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四、建设全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在自治区层面进行信息交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与平台对接,满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五、协同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部门信息化保障和业务信息系统对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网络建设,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的编制,在登记环节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营业执照,并与自治区质监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负责各自工作流程调整和业务系统改造;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对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完善;自治区编办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其他各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要对涉及此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开设统一受理窗口,协调相关工作,积极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推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社会各行业普遍使用。
  六、切实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单位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改革。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和档案利用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业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宣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和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对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检查。对因落实政策不认真、工作措施不力、工作协调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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