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医疗器械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经营行为的公告怎么写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集中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字体:[
]通食药监械〔2016〕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以下简称《公告》),近日省局也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112号公告的通知》(苏食药监械管【2016】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净化我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市场环境,现将《公告》和《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紧落实。
  1、高度重视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集中整治工作。要认真学习国家总局的《公告》和省局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治方案,有序有力地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规范流通秩序,保障用械安全。
  2、认真组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自查。各县(市、区)局要做好企业自查的部署工作,要求企业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规定,对国家总局明确的八项主要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自查,形成完整的自查与整改报告,尽快上报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局汇总后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我局将在7月中旬召开会议对自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深入开展整治行动做进一步部署。
  3、扎实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局要精心布置整治行动,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的开展,有重点、有步骤、分批次地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各县(市、区)局要在8月25日前,将整治情况的总结材料、《2016年江苏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集中整治情况统计表》和《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报送。
联系人:吴晓渊,电话:5,电子邮箱:
  附件:《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112号公告的通知》(苏食药监械管【2016】132号)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主动公开)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30日印发
  校对人:吴晓渊总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01号),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自查情况表,2016药品流通领域自查报告,违法生产药品的通告,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 - 天下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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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01号)时间:日21:18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总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01号) 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公告》要求立即开展了整治行动。目前药品批发企业自查阶段已经结束,现将企业自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全国共有12480家药品批发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开展自查,提交了自查与整改报告。到期未提交报告的企业共370家,名单见附件1。通过自查,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75家,名单见附件2。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未提交整改报告的370家批发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在6月30日前完成检查。对拒不提交报告,且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违法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已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75家企业,由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开。  四、从自查情况看,有的企业对整治要求置若罔闻,避重就轻,存在侥幸心理,试图蒙混过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按照《公告》要求,继续深入自查。凡主动报告问题并切实整改的,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组织开展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同时开展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  特此通告。  附件:1.未提交自查与整改报告的企业名单  2.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日  2016年第101号通告附件1.xlsx  2016年第101号通告附件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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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自查:(一)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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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滁州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通知 - 文件通知 -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滁州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以下简称《公告》)(附件)要求,结合省局工作安排,现就开展我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和范围&&& 2014年6月1日至今,所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整治重点&& 《公告》中列举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日)。企业自查,并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各县(市)局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局医疗器械科。&&& (二)检查阶段(日至8月20日)。各县(市)局对辖区企业报送的自查及整改报告进行汇总,并根据整治重点内容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于日前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医疗器械科。联系人:徐欢,电话:。邮箱:&&& (三)督查阶段 (日至9月20日)。省局将根据各市监督检查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并对部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问题多,整改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将以“整改问题清单”的形式反馈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迅速向企业传达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认真自查及时整改,明确企业自查与整改报告的内容及时间要求。结合《滁州市2016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并按照规范化、网格化、痕迹化、信息化要求迅速开展检查。加强与公安、卫生、税务等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争取多方支持,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县(市)、区局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肃纪律,依法问责。在监督检查中,各县(市)、区局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畅通举报渠道、形成社会共治。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要吸纳公众、企业及使用单位参与整治工作,形成社会共治局面。&&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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