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的砌加气块多少钱一方方

以西双版纳地域气候论述加气混凝土建筑的节能效果--《低碳世界》2016年16期
以西双版纳地域气候论述加气混凝土建筑的节能效果
【摘要】:随着我州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建筑墙体材料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各种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州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于人们对这种新的墙材产品认识不足,仍采用传统的施工工法,致使建筑物建成后墙体开裂渗漏问题较多,导致住户投诉增多,反映强烈,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有效预防新型墙体材料出现的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提高建筑节能效果非常重要。本文首先对西双版纳州的地理环境及加气混凝土的定义进行了简单分析,阐述了其保温隔热性能的原理,结合实践和不断探索,提出几点有关加气混凝土建筑的节能效果,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剖析,能够发挥西双版纳州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价值,使得加气混凝土的节能效果提升到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TU528.2【正文快照】:
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我国建筑行业也在加快发展步伐,与此同时,对能源的消耗越来越大,就如何实现节能环保这一目标,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建筑能耗包括建设过程以及使用过程产生的能耗,因此,探究、分析建筑节能效果意义重大。文中针对西双版纳地狱气候阐述了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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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过10余年的艰苦创业和科研攻关,创造了粉煤灰加气块蒸养六周转的传奇,拥有最先进的加气块蒸养技术、加气砌块蒸养技术以及加气块脱模油技术加气砌块脱模油技术。为加气块行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已发展为集粉煤灰和砂加气块科研、生产、销售、对外技术推广、设备改造等于一体的经营模式。公司具体业务有:
1、生产、经营、销售各种型号和规格的B04、05、06、07级砂加气混凝土砌块。
2、生产、经营、销售各种型号和规格的B04、05、06、07级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
3、推广技术及设备改造。经过公司多年技术攻关和设备改造,公司已把4.2×1.2×0.6米空翻切割机,8条2×27米蒸养釜,日产量1500米?以上,年产量达到45万米?以上,质量达到国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GB/)的质量要求,成品率在99%以上,成本一直在100元/米?以下。
4、我公司生产的B04、B05级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和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填补了北京加气块作为自保温一体化市场的空白。
公司将以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创新的探索精神,追求技术革命的最前沿,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加气砌块,同时本着互惠互利、携手共进的方针,为广大兄弟厂家提供技术革新、设备改进、蒸养六周转技术、以及的先进的生产管理经验 ,欢迎各位朋友、同行来公司考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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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产的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一种新型的建材墙体材料,它具有轻质、高强、无毒、无辐射、保温隔热性好,使用能耗低,防火性能好,施工便捷,经济合理等特点。产品广泛应用于住宅、办公楼、商业、厂房、医院等工业和民用建筑,是目前我国积极推广的绿色环保新型墙体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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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河南
产品别名:加气块设备
产品类型:全新
产品用途:加气混凝土、加气块制作
用途:加气混凝土、加气块制作
适用行业:建材
品牌:河南宏基建材
加工定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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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is.style.display='none';}" />天津市加气块位于天津市大港区我厂始建于2007年,固定资产三千万元,是天津市建材总公司支柱企业。主要产品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年产能力为50万立方米;轻集料小型空心砌块,年产能力10万立方米。我厂生产的产品因具备产量稳定、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等诸多优越条件,在天津及周边地区优质工程中得到广泛采用。例如:天津市残奥训练馆工程,建工五建承接的期、奥运博物馆改造(18个单体工程)、国贸三期、甘家口大厦、东方银座i、友谊商厦、机场,工人体育馆改建工程等等。在&团结拼搏求发展,艰苦奋斗创一流&的企业精神鼓舞下,我厂综合实力不断发展壮大。练好的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使我们赢得了首都各大建筑公司及外地在津建筑企业和用户的一致好评。我们将更加努力,秉承&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企业宗旨,为首都的城市建设贡献力&&&&&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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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6」60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 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写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经评审批准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6」60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
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写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经评审批准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41/T074―2006,自日起在我省实行。
此标准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河南省建设厅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一种新型的灭火系统,在反复试验和现场应用过程中,细水雾灭火系统显示出高效、环保、节水等优越性,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常规的水喷淋、水喷雾和气体灭火系统,被公认为是哈龙的理想替代品。作为一种绿色灭火介质,近10年来该灭火系统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长足的发展。但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技术标准,为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及施工过程,为了提供必要的消防审核、验收依据,特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以及近几年来国内适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践,参考了我国现行的消防规范以及美国标准NFPA750“Standard on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针对河南地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特点及消防设备要求,确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保护对象、系统组成、基本设计方法和系统施工、验收要求。
本规范共分9章和2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运行与维护、附录等。
本规范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市沈河南沈路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邮编,电话:0371-),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范平安王建刚邓建华刘正勤康大生雷智勇郭国旗王东奎陈钟潮唐葆华许智远韩竞飞成彩霞李卓飞王金玲史久进
1.0.1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A类火灾;
2. B类火灾;
3. 带电设备火灾;
4. 高级宾馆厨房烹调火灾;
5. 其它适用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场所的火灾:
1. 含有遇水发生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场所;
2. 含有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低温液化气体等的场所。
1.0.5 本规范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火灾特点和环境特征,所使用的设备应通过国家法定机构检验。
1.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1细水雾 Water Mist
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距喷头1.0m处的平面上,测得水雾的雾滴体积直径Dv0.99小于1000mm或Dv0.5小于300mm的水雾。
2.1.2雾滴粒径 Dvf
一种以喷雾液体的体积来表示雾滴大小的方法。表示雾滴的某一特定直径,雾滴直径由零到该直径的累计体积与总体积的比值为f。
2.1.3细水雾喷头Water Mist Nozzle
含有一个或多个喷嘴,能够将压力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
2.1.4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控水阀、过滤器和细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细水雾的灭火系统。
2.1.5低压系统 Low Pressure Systems
系统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中压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Systems
系统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高压系统 High Pressure Systems
系统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采用单一的管路系统向每个喷头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s
向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内的某一个被保护物或危险点直接喷射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1分区应用系统 Zoned Application Systems
设计系统用于封闭空间内预先划定的区域中所有危险物进行保护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2细水雾封堵分隔 Water Mist Compartmentation
在某一区带内,采用一系列喷头形成细水雾屏障以隔绝热量传播或灭火的系统形式。
2.1.13雾化介质 Atomizing Media
与水混合产生细水雾的惰性气体或压缩空气。
2.1.14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Pump Supplying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一组或多组水泵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5容积式细水雾灭火系统Self-Contained Supplying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一组或多组给水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6泵组-容积式细水雾灭火系统Pump and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一组或多组水泵和给水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细水雾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系统的计算流量
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的数量
细水雾喷头的计算流量
系统的设计流量
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水容器或储水箱的储水量
持续喷雾时间
管道的沿程压力损失
管道计算内径
摩擦系数(沿程阻力系数)
管壁粗糙度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管道粗糙度系数(相对粗糙)
管道的长度
3.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按系统工作压力可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和高压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应用系统、分区应用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按动力源的结构型式可分为泵组式、容器式和泵组―容器式。
3.1.2系统应用方式的选择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1. 对于室内可燃液体、电气和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优先选用全淹没应用方式;
2. 对于预先可以划定危险防护分区,且初期火灾只会局限在设定的分区内的户内危险场所,宜采用分区应用方式;
3. 对于室外或半室外含油电气设备或敞开、半敞开空间内火灾危险场所;火灾仅会发生在某一个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或几个点的室内危险场所,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
3.1.3分区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区应用系统的储水量,不应小于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需的储水量;
2. 一套容器式细水雾分区应用系统的防护区不宜超过8个。当超出8个防护区时,或者在灭火后24h内不能完成充水时,均应设计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储水量;
3. 容器式组合分区系统备用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1.4当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橡胶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加入添加剂。
3.1.5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供水能力。
3.1.6建筑中尺寸不超过5m高的开口,可采用细水雾封堵分隔。当对高度不大于4m的防火卷帘等分隔物保护时,细水雾应能覆盖被保护对象。
3.1.7对细水雾灭火系统必须在泵的出口一侧安装测试接头或软管嘴,以便对泵进行全流量测试,并保证试验时安全排水。对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还应设置二次充水装置。
3.1.8在细水雾灭火系统实施灭火前,防护区内对影响灭火效果的通风、排烟系统宜自动关闭。
3.2.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特性、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保护场所的环境条件确定。
3.2.2在进行系统设计时,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对于特殊对象的保护,应与生产厂家的技术参数相符。
表3.2.2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设计参数和
设计喷雾强度(L/min?m2)
持续喷雾时间(min)
图书馆、档案馆和文物库等
计算机房、控制室等弱电防护空间
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等含有设备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等
3.2.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
3.2.4细水雾系统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可按区域使用面积确定;
2. 采用局部应用和分区应用方式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2.5细水雾灭火系统中一个防护区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1000m2。
3.2.6分区保护可采用细水雾封堵分隔,其有效宽度不宜小于2.5m,喷雾强度为该场所灭火系统喷雾强度的两倍。喷头宜按双排交错均匀布置,排间距不小于1.2m。
3.3.1细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的特性按本规范进行确定或按供货商提供的喷头参数,合理选用。
3.3.2局部应用系统和分区应用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细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3.3.3细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正方形、矩形、长方形、菱形或线形。喷头的安装间距应考虑保护对象的应用方式和系统压力,按供货商提供的喷头参数,合理布置,若无具体设计参数,可参考表3.3.4的规定。
表3.3.4细水雾喷头的安装间距(m)
中、低压系统
全淹没应用
全淹没应用
安 装 间 距
最大安装高度
距保护对象的安装距离
3.3.5当保护对象为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
2. 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并避免造成变压器顶部上方高压套管处形成密集的水雾;
3. 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覆盖变压器外表面;
4. 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细水雾喷头保护,对于变压器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对其间的空隙部分增设喷头。
3.3.6当保护对象为电缆隧(廊)道,且电缆托架成列双侧布置时,喷头应采用双排布置方式,左排喷头保护右侧电缆,右排喷头保护左侧电缆。
3.3.7当防护空间存在未被细水雾淹没或覆盖的较高位置点火源、燃烧物,或存在障碍物时,系统设计应相应增设喷头。
3.3.8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所有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4.1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3.4.1-1)
式中 q---喷头的流量 ( );
P---喷头的压力(MPa);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2. 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3.4.1-2)
式中 ---系统的计算流量( );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喷头的实际流量( ),应按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 (MPa)计算。
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3.4.1-3)
式中 ---系统设计流量(L/min);
k---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3.4.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容器或储水箱的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3.4.2-1)
式中 ---储水量(L);
---系统设计流量(L/min);
t---持续喷雾时间(min)。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泵组式储水箱的储水容量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容器式系统水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3.4.2-2)
式中 ---水容器数量(个);
---充装率(%);应取0.85
---单个水容器容积(L)。
3.4.3低压系统的水头损失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的相关规定。
3.4.4中、高压系统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采用Darcy-Weisbach计算公式,见附录A;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阀、管接件、过滤器等部件的等效当量长度,由产品供货商提供。
3.4.5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根据供货商提供的喷头参数确定。
4.1.1细水雾喷头、控水阀组等主要组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的有关标准,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4.1.2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组件应有清晰的铭牌、永久性的标志,标明名称、规格、型号、主要参数及出厂日期等。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储气(水)容器还应标明气体(液体)类型、充装量、容器容积、压力等级、容器重量等,必要时加注添加剂类型及重量。
4.1.3细水雾灭火系统喷雾后,应重新调整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4.1.4系统的管网和组件应满足设计压力的要求。
4.1.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过滤器滤芯、控水阀和喷头等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4.1.6系统的管网和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功能,当系统处于重度腐蚀环境下时,应采取抗腐蚀保护措施。
4.2.1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供水装置主要由水箱(水池)、泵组和水泵控制柜等部件组成;
2. 水箱(水池)应有防锈功能,其容量应能满足设计要求;
3. 泵组应满足系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 应具有测试水泵正常工作的条件。
4.2.2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供水装置主要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
2. 储气容器应设有超压泄放装置;
3. 同一系统的容器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一致,且能满足系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 供水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且便于操作的专用设备间内。
4.3.1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水阀宜用高压电磁阀,并应具有电动和现场机械手动控制方式,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水阀宜采用雨淋阀组,并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现场机械应急控制方式。
4.3.2在分区应用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中,每个分区应设控水阀。每个控水阀上应设有对应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4.3.3系统的控水阀宜设在被保护场所的防护区外,尽可能靠近防护区,且便于操作和方便检查维护的位置。
4.3.4可燃液体等易复燃的保护场所应选用具有循环启闭功能的控水阀,并应具有防止失电复位功能。
4.3.5控水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2 m。
4.4.1当用于易被外部异物堵塞的场所时,喷头宜带防尘端盖或罩,但在喷雾时不应造成喷雾阻挡和对人员造成伤害。
4.4.2在严重腐蚀性环境中使用的喷头必须采取防腐保护措施,如采用特殊的抗蚀材料或涂料。
4.5.1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阀前的管道应就近设置过滤器;高压系统水箱进水前和水泵入口处应设置过滤器。
4.5.2当细水雾喷头无滤网时,控水阀组后应设置过滤器;最大的过滤器过滤等级或目数应保证不大于喷头最小过流尺寸的80%。
4.5.3过滤装置应具有防锈功能,并设在便于维护、更换的位置,宜设旁通管,以便清洗。
4.5.6过滤装置的选型应能满足系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当喷头最小孔径小于1000μm时,应在喷头接口处或每个喷头内安装过滤器。
4.6.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当采用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2mm的单喷嘴喷头或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1.2mm的多喷嘴喷头的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阀前长期充满稳压水的主管道可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雨淋阀后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
4.6.2系统采用的不锈钢管或铜管的规格和壁厚应符合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和《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常用规格》GB/T1527的相关规定。
4.6.3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同的材质。
4.6.4系统管道的连接,对于不锈钢管,可采用丝扣、法兰、焊接、球形连接、限位活接、卡压式连接,焊接时应采用亚弧焊工艺;其它材质的管道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4.6.5对于中、低压单流体系统,系统管道的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对于高压单流体系统,系统管道的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mm。
4.6.6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细水雾系统有抗震要求时,应按相应的抗震等级进行计算和制造相应设备、管道和其它辅件。
4.6.7当系统管网设置于爆炸性火灾危险场所或强电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采用联合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管道连接接头处应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管道完整接地。
4.7.1细水雾系统中的水源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水质不低于生活用水标准的水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被保护对象除外,供水可选用生产用水,水源压力应不小于0.2MPa。
4.7.2对于特定的保护场所,当水源水量和压力均满足要求时,可不建消防水箱或水池。对于不具有以上条件的场所,应建消防水箱或水池。
4.7.3水、添加剂应按系统中最大的防护分区计算,储备量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7.4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冷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5.0.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5.0.2 全淹没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和具有防误操作的功能。局部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5.0.3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与防护分区的防排烟阀、防火阀、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空调机、风机等设施进行联动。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关闭除排烟风机以外的所有通风、空调设备。
5.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998的有关规定。
6.1.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国家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6.1.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在安装前提供详细的安装和试验程序与方法以保证系统的正确安装。
6.1.3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系统计算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安装、维护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
2. 国家法定检验中心出具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含配套报警控制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 防护区、设备间设置条件及防护区内被保护物的摆放形式与设计相符;
4. 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及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6.1.4系统组件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或其它因素影响而造成组件损坏的位置。
6.2.1泵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泵组的型号、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泵组的定位、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泵组吸水管上应装过滤器、具有显示启闭功能的阀门;
4. 泵组出水管上宜安装阀门及压力表,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容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容器的安装定位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2. 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3. 容器的材质、容积及其附件的设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容器应设置在尽可能靠近防护对象的位置,但应避免暴露于火灾或影响效能的化学的、机械的损伤;
5. 容器应避免暴露于恶劣气象条件,如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2.3控水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水阀安装的位置和方式应符合设计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控水阀的安装高度距室内地面宜为1.2m;雨淋阀两侧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0.8m;控水阀的试水和泄水管道应引入排水设施内;
2. 控水阀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3. 控水阀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6.2.4管网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网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的相关规定,且应满足管网工作压力的要求;
3. 系统管网应采用独立稳定的支吊架。未受支吊的喷头安装支管长度不应超过0.6m;
4. 管道施工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管道内部不得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机械杂质或其它异物;
5. 在管道易受建筑结构变形原因(如地震)破损时,应安装有保护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的相关规定;
6.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固定牢靠,其安装间距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的相关规定。
6.2.5管道试压与吹扫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
2. 系统的试压和冲洗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的相关规定进行;
3. 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用气体不得含油或其它腐蚀性物质;
6.2.6喷头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喷头安装必须在管道试压、吹扫完毕后进行;
2. 喷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带有过滤网的喷头安装在出口三通时,喷头的过滤网不应伸入支干管内。
、阀门及仪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过滤器或滤网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且应满足水头损失最小的要求;
2. 阀门及仪表的安装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系统的阀门和仪表均应安装在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2) 系统各种阀门和仪表的安装应避免机械、化学或其它损伤;
3) 在压力调节阀的两侧、供水设备的压力侧、自动控水阀门的压力侧应安装压力表。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1.5倍~2倍的系统工作压力;
6.2.8电气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的规定进行。
7.1.1细水雾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毕,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完毕后进行。
7.1.2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须的其它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和第6.2节的规定。
7.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人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
7.1.4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6.1节和第6.2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7.1.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编写调试方案,调试方案应包括调试内容、调试方法、调试步骤和调试检验设备。
7.2.1系统的调试,应采用系统动作试验装置进行模拟系统动作试验。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源测试;
2. 消防水泵(含稳压泵)或容积式供水设备调试;
3. 自动控制阀门调试;
4. 模拟喷放试验;
5. 联动试验。
7.2.3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
2. 消防水泵(含稳压泵)或容积式供水设备可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启动条件和时间满足设计要求,并投入正常运行;
3. 各种试验中,至少应进行一组真实的模拟喷放试验,喷放效果满足要求;
4. 试验过程中,系统设备、管网、控水阀、过滤器及喷头等应正常工作,管道无明显晃动。
7.2.4模拟系统动作试验宜持续5 min。试验完成后应恢复系统至设计要求值。
8.0.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本标准第3、4、5、6章的要求逐一检验。
8.0.3对系统的水源、供水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8.0.4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及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 竣工报告;
5. 设计说明书、制造商的技术资料、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报告;
6. 调试报告和试验记录;
7.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8. 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8.0.5 系统验收时应选择防护区域进行模拟喷放试验,以检查系统的喷头布置、喷放形态和障碍物特征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和厂家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试验防护区数不少于10%总体防护区数,且最少为2个。对于不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应采用系统动作试验装置进行模拟系统动作试验。
9.1.1系统所有者应根据本规范和制造商的要求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以确保系统的完好工作状态。
9.1.2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制定管理、测试和维护规程,明确管理者职责,进行专业培训。
9.1.3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系统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程序,并经考核合格。
9.1.4当系统的所有权、危险物、供水、存储装置、结构或其它可能影响系统使用的情况发生,所有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系统。
9.1.5系统的维护维修宜选择具有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安装经验的企业进行。
9.2.1系统及系统组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其功能满足要求。试验和检查的频次应符合表9.2.1和表9.2.2的要求,也可根据厂商的特定要求加大频次。检查及模拟试验完毕后系统所有的阀门均应处于准工作状态。
表9.2.1 试验频次
操作试验(无水流)
功能试验(全水流)
专用压缩机
功能试验(全水流)
静水压试验
探测器等触发器和报警器
水流指示器、传感器及监视装置
电池、控制盘、报警控制器等装置以及逻辑控制
细水雾喷头及防护空间状况
模拟喷放(5%防护区选择)
9.2.2模拟试验和检查的结果应与以往的试验结果或竣工验收的试验结果进行比较,并保持一致。
表9.2.2 检查频次
检查供水能力
储气装置(无监控)
储气装置(有监控)
专用空气压缩机(无监控)
专用空气压缩机(有监控)
水箱或水池(无监控)
水箱或水池(有监控)
气瓶(无监控)
检查压力和指示盘
气瓶(有监控)
检查压力和指示盘
检查状况完好
系统运行组件,包括控水阀门(无监控)
检查状况完好
系统运行组件,包括控水阀门(有监控)
检查状况完好
水流指示器、传感器及监视装置
检查状况完好
探测器等触发器和报警器
检查状况完好
主备电源、控制盘、报警控制器等装置
检查状况完好
系统过滤器、过滤网
检查状况完好
试水或放水试验,启动性能
电缆等电气连接
检查状况完好
管网、配件、喷头、支吊架等
检查状况完好
9.2.3维护维修应按一定的频次进行,以确保系统装置的可操作性和功能性。重点维护维修频次应按表9.2.3的规定进行。
表9.2.3 维护维修频次
水箱或水池
放水、清理
过滤器或滤网
根据要求清洗
系统动作后
9.2.4预防性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控制阀门杆进行润滑,调节阀门和水泵的填料压盖,清理过滤器或滤网。
9.2.5更正性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更换受损、腐蚀或被喷涂的喷头,更换受损、失效的支吊架,更换阀门密封件。
9.2.6紧急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由于管道受冻或受损造成的损害修理,更换受损的电气线路。
9.2.7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l%,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9.2.8系统中的水容器、储气容器每五年应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如一直没有排放过,允许继续使用,12年后必须排放,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范性附录)
Darcy-Weisbach水力计算法
管道沿程损失计算公式
ni=ε/di
式中 ---管道的沿程压力损失( );
---摩阻系数;
---水的密度(kg/m3);
---流量 (L/min) ;
---管道的内径(mm);
---管道的长度(m)。
niDD管道相对粗糙度
εDD管壁绝对粗糙度
计算公式中的相关系数按表A.2-1和表A.2-2选取,摩擦系数f根据雷诺数Re、相对粗糙度计算数值查图A.1的MOODY图获得。
表A.2-1 绝对粗糙度或管壁不规则性的推荐使用值
不锈钢(等同熟铁管)
不锈钢拉制管(由制造商注明)
ε的设计值(mm)
表A.2 水在各温度下的运动粘度 的近似值
运动粘度 (cP)
密度(kg/m3)
A.3 雷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流量(L/min);
---水的运动黏度;厘泊( );
---管道的内径(mm);
ρDD介质密度(kg/m3).
2.7.2 局部压力损失(ΔP2)
2.7.2.1 管接头的压力损失
管接头的压力损失的计算按下式计算
2.7.2局部压力损失
图A.1MOODY图
表B 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表
主要技术要求
分项验收意见
综合验收意见
1.图纸、文件
设计施工图、厂商技术资料及型式检验报告、有关批件
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埋地管道、设施设备验收测试记录,吊顶墙体等隐蔽处管线资料齐全
3.调试及试验技术资料
系统单体、联动负荷试验记录,调试报告,试验、调试、验收单位、人员等全套资料齐全
1.水源、水量
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系统压力、流量
系统设计压力应保证最不利防护区喷头的工作压力要求,以及防护区所需水量或闭式系统响应作用面积所需水量要求
3.泵房或气液供给设备功能
介质供给设备的数量、流量、压力、泄压措施、安全措施等符合规范要求,气压给水装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采用工厂气源的,该气源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一级负荷,主、备自动切换可靠;或其它可靠供水方式
水质、过滤器等级、泵房设施的各种状态监视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自动控水阀前的主干管网
管网的构成形式、材质、管径、坡度、排水口、连接方式、管道标识等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过滤及水净化设施
管网中的除菌、过滤器等符合本规范要求
3.管网的支吊架
按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牢固
4.管网上安装的压力调节阀、水流指示器、泄压阀、排气阀等
安装位置合理,型号、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5.自动控水阀后的支管网
安装符合本规范、设计要求和细水雾系统设备制造商的技术资料要求
6.管网中的仪表
安装位置符合本规范要求,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1.功能与质量
型号、规格、数量、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启、闭特性、试水和排水功能符合规范要求,有国家检测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
2.组件及仪表
组件、仪表齐全,符合要求,警铃报警可靠
3.压力与流量
压力、流量符合设计要求
4.非电控远程手动功能(雨淋控水阀专用)
传动管、启动装置、标识符合本规范要求,远程启动功能可靠
1.喷头型号规格与安装
安装位置、方向、间距、防腐、防碰等符合设计要求
2.喷头的质量
有国家检测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检验合格
3.特殊验收内容
试验符合本规范要求
探测报警现场设备
1.探测器等触发器的型号规格与安装
安装位置、间距、功能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探测器等的质量
有国家检测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检验合格
3.各种模块、声光报警器或警铃
安装位置、间距、输入输出关系、功能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辅助器件及布线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
1.型号规格与安装
安装形式、位置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各项功能试验符合国家标准,各种报警与联动关系正确,联动设备状态监视符合要求
3.电源等其它内容
电源等级、备电、控制器接地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规章、维护管理模式、人员
符合国家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强制要求的其它条款
符合国家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
验收负责人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41/T074-2006
总则 ………………………………………………………………………………25
3 系统设计……………………………………………………………………28
4 系统组件………………………………………………………………………33
5 操作与控制……………………………………………………………………36
6 系统施工………………………………………………………………………37
7 系统调试………………………………………………………………………38
8 系统验收………………………………………………………………………40
9 运行与维护…………………………………………………………………40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合理的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正确的施工与调试,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以水为介质,是采用特殊喷头在特定的工作压力下喷出细水雾进行控火、抑火、灭火、降温和降尘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具有安全、环保、高效、节水,适用范围广等特点,确立了替代哈龙灭火系统的地位。目前已成为替代气体、常规水喷雾、自动水喷淋和泡沫灭火系统的重要手段。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早在20世纪40年代,但技术发展极为缓慢。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防灭火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在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之后,哈龙系列灭火剂的全面禁止使用,亟待新的灭火系统来替代。经各国科研、生产及学术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细水雾灭火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如下突出的特点:
1、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以易取、廉价的水为灭火剂,对人和环境没有任何危害,同时也避免了哈龙等气体在灭火时,因高温而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并对大气臭氧层形成破坏;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还具有洗虑烟雾中有毒成分及降尘的功能,有利于火灾现场人员的逃生,是绝对的绿色环保产品。
2、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小,仅为常规喷淋系统用水量的1%-5%,水渍损失极小。火灾后的清理工作量小,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可恢复操作。
3、工程安装方便,管道相对较小。
4、由于主要灭火机理为冷却和窒息双重作用,灭火效果更好。
5、更能忍受火灾区域可能存在的障碍物,而这些障碍物有可能导致水喷淋灭火失效;
6、雾滴粒径更小,电气绝缘性能更好,可以更有效扑救带电设备;
7、细水雾灭火的高效性使得其可以有效扑救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8、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在备用状态时,水容器为常压,克服了气体系统难以解决的储存泄漏问题,工程应用十分便捷,日常维护工作量和费用较气体系统大大降低。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技术标准。为了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及施工,提供必要的消防审核、验收依据,特制定河南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属于固定灭火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其主要任务是提出工程建设中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为消防监督部门提出进行验收的依据,并着力于与行业性标准配套衔接,因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灭火、抑火、控火、控温或保护设施(如除烟、冷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1.0.3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的火灾和场所。
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灭火的适用范围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细水雾灭火的机理:
1、高效吸热作用
水从特殊材料的喷头喷出时,形成粒径细小的水雾,粒径越小,雾滴比表面积越大,吸热作用和效率越高。遇火后迅速汽化,吸收大量的热,使燃烧表面温度迅速降低,从而使热分解中断,燃烧终止。
2、窒息作用
细水雾喷入火场后,迅速蒸发形成蒸汽,体积急剧膨胀,排除空气,在燃烧物周围形成一道屏障阻挡空气的吸入。当氧气周围的氧气浓度降低到一定水平时,火焰将被窒息、熄灭。
3、阻隔辐射热作用
细水雾喷入火场后,蒸发形成的蒸汽迅速将燃烧物、火焰和烟羽笼罩,对火焰的辐射热具有极佳的阻隔能力,能够有效抑制辐射热引燃周围其它物品,达到防止火焰蔓延的效果。
4、浸润作用
颗粒大冲量大的雾滴会冲击到燃烧物表面,从而使燃烧物得到浸湿,阻止固体挥发可燃气体的进一步产生,达到灭火和防止火灾蔓延的目的。
5、另外还有对液体的乳化和稀释作用。
6、高压细水雾的导电率低,特别是当使用超纯水时,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可安装在带电火灾的场所中。
7、高压细水雾具有烟雾、废气的洗涤作用。这是因为燃烧的灰粒、煤粒与细水滴粘合而得到洗刷。
二、细水雾灭火适用范围的研究
规范编制组通过对国内外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工程应用情况进行了大量调研,多次、多方面的火灾模拟实验,以及大量经证实安全可靠的国内外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确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和场所:
1 A类火灾,如: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馆和古建筑等固体危险场所;
2 B类火灾,如: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汽轮机房、燃油锅炉房、汽油和柴油库、白酒和酒精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3 带电设备火灾,如:油浸电力变压器、配电室、油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变配电室和发电厂等电气设备火灾危险场所;
4 高级宾馆厨房烹调火;
5 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危险场所火灾,如:地铁站厅、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另外,高级宾馆厨房烹调火灾是近年来一种新类型火灾, 厨房中的烹调油燃烧时油温较高,明火被扑灭后极易重燃,因而是极难扑灭的火。泡沫、干粉以及CO2灭火剂都不能有效地扑灭这类火灾。现在主要采用湿化学灭火剂,这种灭火剂灭火后,要将油温冷却到它的自燃温度以下,则要很长的时间, 增加了烹调油重新燃烧的机会。另一方面, 在灭火过程中, 化学灭火剂产生的有害烟气迫使厨房甚至整个饭店内的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也相应地增加了火灾后的清理时间。 NRC在一个模拟的厨房内针对烹调火开展了一系列的实验来评价细水雾的灭火有效性,研究表明细水雾可以有效地扑灭烹调油火并能冷却烹调油, 防止油重新点燃。
1.0.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的火灾和场所。
由于细水雾仍然是以水为介质,因此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遇水燃烧的物质,如:钾、钠、镁、锂、钛、锆、铂、钚等活泼金属,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等过氧化物,以及碳化钙、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碳化物。这些物质遇水后均会造成燃烧或爆炸的恶果。
另外,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场所也不得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等。
1.0.5考虑到细水雾灭火系统本身就属于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灭火系统,需要不断地引进和开发新的技术,将成熟、先进的相关产品运用到灭火系统中来。但同时也要求在保障安全可行并且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使用新技术、新产品。
1.0.6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必须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供货商生产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属于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能采用。
1.0.7 本条规定中所指的“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除在本规范中已注明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 防火基础标准与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2) 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
(3) 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 有关的产品标准;
(5) 其它有关的标准。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按工作压力、应用方式和动力源的结构型式进行了分类。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因其工作压力低,产生的水微粒较大,能产生表面浸湿作用,对扑灭深层A类火灾有良好的效果,但对扑救受遮挡火灾能力较差。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于系统工作压力大,产生雾滴直径小,提高了扑救受遮挡火灾的能力,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受遮挡的火灾。
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果介于低、高压系统之间。
总之,在选择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针对防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灭火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可采用低、中、高压的全淹没应用系统或局部应用系统;根据驱动方式的需要可选择泵组式、容器式或泵组―容器组合式。
3.1.2 本条规定了系统应用方式选择的基本原则。
(1) 对于封闭空间的户内固体、可燃液体、电气等火灾危险场所,国内外调研、试验研究和工程应用表明全淹没应用方式可以保证全面有效的灭火,因此建议优先选用。
(2) 当上述户内危险场所可燃物和危险源仅局限在一个或几个区域内,且初期火灾只会限定在这些划定的区域内,从经济性角度出发,系统设计可采用分区保护应用方式。
(3) 对于敞开、半敞开空间内的危险场所,由于空间无限大,只能考虑针对某一个设备、某一些设备(设备群)或设备的某些危险点采用局部应用方式。
(4) 对于火灾仅会发生在某一个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或几个点的户内危险场所,可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
(5) 对于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火灾沿水平方向蔓延速度较慢的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等,可以采用闭式细水雾系统,即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
(6) 对于面积超过1000m2,且高度超过8m的特大空间内的危险场所防护,可视为敞开空间,考虑按照局部应用方式设计。
3.1.3 考虑到经济性,在不影响灭火效果的前体下,本条规定了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采用分区应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条规定了分区应用系统的储水量不应小于最大区域的用水量。以保证扑灭最大防火分区火灾的用水。
2 本条规定了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分区应用系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超过8个区及重要保护对象设置备用储水量的规定:
分区应用系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虽然不会同时发生火灾,但保护对象数目增多,发生火灾的概率就增大,可能发生火灾的时间间隔就缩短。为预防主设备因检修、泄漏或喷射释放等原因造成保护中断期间发生火灾,所以要考虑设置备用量。这里考虑到经济等因素,本规范规定超过8个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同时对于灭火后,24h内不能完成灭火介质重新充装的及重要的保护对象均应设置备用量。备用量不小于设计系统储水量.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本条的“重点保护对象”列为以下五条:
①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②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换点室:
③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④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⑤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3 容器式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起到连续保护的作用,无论是主容器已释放或发生泄漏或其它原因造成主容器不能使用时,备用储存容器则应立即投入使用。
3.1.4编制组建立了针对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橡胶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等实体火灾试验设施,并成立了试验小组,对该场所的加入添加剂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了大量实体火灾试验研究,取得了大量试验数据,同时,根据国外大量调研,证明加入添加剂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橡胶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灭火效率比不加添加剂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要高得多,同时大大减少用水量。
3.1.5为了保证系统供水的可靠性,本条规定了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可靠的动力保障,也是保证可靠供水的重要措施。因此要求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供水能力。
3.1.6对采用细水雾封堵分隔的条件和应用范围给以规定。
本条提出了“细水雾封堵”的概念,由于细水雾的高效冷却和热量隔绝作用,设置一定区带的细水雾屏障是完全可行的。另外目前细水雾喷头的适用空间高度一般小于8m,根据实验研究,对于高度不大于5m的空间,细水雾封堵效果明显,因此适用于开口高度不大于5m的情况。
另外细水雾完全可以针对防火卷帘等分隔物进行防护冷却,而且防护作用明显。另为了全面覆盖分隔物,根据目前喷头技术状况,分隔物高度应不大于4m。
3.1.7此条主要在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安装测试泵的全流量的设备进行的要求。
每年要进行泵全流量测试,并保证试验时安全排水。对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要求设置二次充水装置。
3.1.8 由于细水雾具有驱热特性,而且水颗粒细小、质量轻,所以细水雾灭火系统喷放细水雾灭火前,最好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设备和设施。确认发生的火灾已经被扑灭后,才启动排烟设备进行排烟和灾后处理。但由于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雾动量较大,试验证明,可以不关闭通风和排烟设备。
3.2 基本设计参数
3.2.1目前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种类繁多、产品标准不一、参数各异,因此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特性(水雾粒径、喷雾强度和喷头的保护面积)、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A、B、C类火灾及电气火灾)和保护场所的环境条件(空间高度、有可能出现的障碍物情况)等确定。
3.2.2本条所列参数是根据实体灭火实验的结果,附加系数并参考美国NFPA750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保护对象,可通过实验确定。
本条中、低系统的设计参数根据首安工业消防公司对应用工程的调研及大量实体火灾试验结果,参考美国NFPA的有关规定,根据规范组对国内外应用工程的调研及大量实体火灾试验结果,对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可染液体火灾危险场所、电器火灾危险场所以及公共建筑的最小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系统作用面积、保护面积作了详细的规定。
3.2.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相应时间是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发出灭火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响应时间不包括延时时间。
3.2.4此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计算保护面积时应遵循的原则。
3.2.5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系统用于灭火时,高、中、低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当超过时宜进行分区保护。
3.2.6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时形成有效的分割作用;当用于防火封堵时,必须保证必要的宽度和喷雾强度。
3.3 喷头布置
3.3.1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关键组件之一,种类繁多、各生产厂的标准不一,难以对其参数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在选择喷头的过程中,只能依据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选择。供货商必须提供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认可的产品。
3.3.2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方式和分区保护应用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原则。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与防护区内保护对象的摆放形式有很大的关联性,设备设置的位置、管网布置等诸多条件将对细水雾的灭火产生影响。因此,经设计人员核算并认可的情况下,应对存在障碍的场所根据设置条件进行喷头增量布置。
3.3.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方式。被条规定了喷头布置的基本方式,对于全淹没系统,往往采用正方形、矩型或长方形布置;对于局部应用或分区方式往往采用长方形或菱形布置;而对于电缆隧道等狭长防护区域则可以采用线性布置方式。
3.3.4、3.3.5、3.3.6规定了设计细水雾喷头的安装间距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具体参数。根据供货商提供的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认可的喷头的技术参数进行合理布置。
若无具体的设计参数时,为了达到规定的喷雾强度要求,保证灭火效果,本条规定了喷头安装的最大间距、高度以及喷头距防护物的间距。其中的具体参数是根据目前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确定的。
3.3.7本条目的在于要求设计师全面考虑防护空间中可燃物、点火源、火灾的位置以及障碍物等各方面因素。
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完全等同于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在进行设计实施时应充分评估防护空间内的点火源、可燃物以及可燃物的位置。
对于空间中较高位置的燃烧物和邻近通风口的燃烧物,系统应予以特别重视,通常情况下应采用喷头专门进行防护。
而在使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超过一定外形尺寸的障碍物对灭火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厂家应提供产品能允许的障碍物类型和尺寸,对于超出规定的障碍物,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进行加强保护。设计实施中应充分考虑空间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障碍物,并评估障碍物对细水雾的影响,最终应消除这种影响。
3.3.8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管道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
由于细水雾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能,因此细水雾系统可用于扑灭电气设备火灾,但是细水雾喷头和管道,均要与带电的电器部件保持一定的距离。鉴于上述原因,细水雾喷头、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静距是设计中不可忽略的问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可按表3.3.8内容执行。
表3.3.8 细水雾喷头、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静距
工程系统电压
最大系统电压
注:BIL值是电气设备设计能承受的全波脉冲试验峰值,对于表中为列出的BIL值,其绝缘距离可以采用插植法求出。
3.4 水力计算
3.4.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1 细水雾喷头流量 为通用算式,不同型号的喷头具有不同的K值,设计时按供货商给出的K值计算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2 系统的计算流量按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本规范中系统的计算流量,从最不利点喷头开始,沿程按同时动作的每个细水雾喷头实际工作压力逐个计算其流量,然后累计同时动作的喷头总流量确定为系统流量。
3 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按计算流量的1.05-1.10倍确定。鉴于细水雾灭火系统按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实际流量确定的系统计算流量接近设计流量,故系统流量的安全系数取较小值。
3.4.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储水量计算方法。
1 本条规定了储水容器的储水量计算法。在实际情况下,确实有措施能保证连续供水的泵组式储水箱,才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射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对于容器式系统容器数量,根据其充装率来计算,计算数量应采用进位圆整。充装率由供货商提供。
3.4.3、3.4.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水力计算方法。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计算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的相关规定。
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水头损失计算等同采用NFPA750给出的Darcy-Weisbach计算公式,密度和动力粘度参考NFPA750提供的数据。
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必须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1.2 此条规定在细水雾灭火系统各组件和储存容器上设置耐久的固定标牌,目地是为了便于对灭火系统进行验收、检查和维护。
4.1.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后应做的工作。
4.1.4 、4.1.5 、4.1.6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和组件应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4.2 供水装置
4.2.1 本条规定了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本条规定了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必要的主要组成部件,以满足泵组式细水雾系统的基本功能。
2 本条对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储水箱及其附设装置所作的具体规定,为了确保系统供水安全。
3 本条规定了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 为了保证系统特别是供水泵的可靠性,应定期对其进行运行试验。
4.2.2 本条规定了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本条规定了容器式系统供水装置的主要组成部件。
2 储气容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安全使用,在每个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3 本条规定的目的为确保灭火效果,同时也便于维护检修管理。
4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用安全、便于管理和维护。
4.3 控水阀
4.3.1 本条对控水阀的选择作了规定。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水阀宜用高压电磁阀,并应具有电动和现场机械手动控制方式,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水阀宜采用雨淋阀组,并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现场机械应急控制方式。
4.3.2 、4.3.3 此二条规定在分区应用系统中每个分区应设控水阀,并设永久性铭牌。考虑经济原因,控水阀应昼靠近防护区。为了火灾时不使控水阀被烧坏,保证正常的使用,控水阀宜设在被保护场所的防护区外,且便于操作,方便检查和维护。
4.3.4 对可燃液体等易复燃的保护场所采取细水雾循环施加比连续施加更能改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性能。所谓循环施加是指在灭火过程中,细水雾施加一段时间后关闭一段时间,这个过程循环往复。对于较易扑灭的火灾,循环施加方式不能明显地降低灭火时间,但可以减少耗水量。对于较难扑灭的火灾,循环施加方式可以显著降低灭火时间、减少用水量。在一些情况下,同连续施加方式相比,循环施加方式可以缩短一半的灭火时间,节约2/3的用水量。要达到循环施加的目的,就需要选用具有循环启闭功能的控水阀。
4.3.5 本条规定控水阀的安装高度为便于操作、维护。
4.4.1 对于粉尘场所,容易造成喷头堵塞,所以本条规定了应设不影响喷雾效果的防尘措施。防尘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必须保证,发生火灾时在水压的作用下打开或脱落,不影响细水雾喷头的正常工作。
4.4.2本条规定了喷头在腐蚀性环境中应采取的防腐保护。
4.5 过滤器
4.5.1 本条规定了过滤器应设置的条件。保证系统中高压水泵、细水雾喷头和各种控制阀的正常工作,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微粒的积累导致的潜在水力损失,并应设在便于维护和更换的位置。
4.5.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需在控水阀组后设置过滤器,且过滤装置的尺寸和过滤网的最大孔径应满足本条要求。
4.5.3 本条规定了过滤器应有防锈功能。
4.5.4 本条规定了过滤器应满足能泊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5.5 本条规定当喷头最小孔径小于1000μm时,应在喷头接口处或喷头内加装过滤器。
4.6 管道及其附件
4.6.1 细水雾喷头的喷孔较小,对水质要求较高,为防止管道锈蚀,造成喷头堵塞,影响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果,所以本条对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作了规定。
4.6.2 本条规定了采用不锈钢管和铜管时应遵从的国家标准,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管网压力选择不同管径、壁厚的产品。
4.6.3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及管件必须采用相同的材质。
4.6.4 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于压力较高,管道连接处的泄漏对系统的压力影响较大,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的连接方式作了规定。
4.6.5 对高、中、低压细水雾系统管道的最小公称直径作了明确规定。
4.6.6 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的支吊架作了规定。
4.6.7 本条规定当系统管网设置于爆炸性火灾危险场所或强电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这对于系统可靠运行至关重要,设计时应予以重视。
4.7 水源与雾化介质
4.7.1 本条特别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选取。
细水雾灭火系统用水原则上水质不低于生活用水标准的水源。对于不能提供的,可以采用工业生产用水,如新水、净循环水,但必须要求水源有一定的压力,以便在水源管路上增设过滤器,保证泵组的连续良好供水。消防水泵前的过滤器滤网孔径可选的大一些,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既能满足过滤要求,又能保证水流的畅通。
4.7.2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池或水箱设置与否的条件,当水源的总量、质量、不间断特性能够满足要求时,可以不设消防水池或水箱。设置消防水池或水箱的大小可根据是否有补水和补水能力进行计算确定,在保证灭火用水的情况下,尺寸可尽量减小。
4.7.3 水、添加剂的储备量计算,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4.7.4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冷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如添加防冻剂。美国军事研究实验室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希望能改善低温条件下细水雾的灭火效果。结果表明在细水雾中加入防冻剂如60%乳酸钾和40%乙酸钾会改善细水雾的灭火性能,同时可以在低温条件下储存并正常工作。
5 操作与控制
5.0.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和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或有可能无人在场的部位,即使经常有人,但不易发现密闭空间深位处的火灾。所以一般应有自动控制,以保证一旦失火便能迅速将其扑灭。但自动控制有可能失灵,故要求系统同时应有手动控制。为了能迅速启动灭火系统,要求以一个控制动作就能使整个系统动作。考虑到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万一失灵(包括断电),系统应有应急启动方式。应急启动装置经常是机械的,如用手动启动电磁阀和选择阀等。
5.0.2 手动控制应不受火灾影响,一般在防护区外面或保护对象附近。本条强调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
5.0.3 此条解释见3.1.8。
5.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制机构可以是电动、机械或它们的复合形式,要保证系统在正常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火灾时能迅速可靠地启动,首选必须保证可靠的动力源。源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998中的有关规定。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国家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6.1.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及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目的为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
6.1.3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与防护区内被保护对象的摆放形式有很大的关联性,因此,被保护对象以及可燃物的摆放形式及部位不能随便变化。存在着一旦摆放形式发生变化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也要相应随之变化的可能。同样,设备间的设置条件也应相对固定,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动作是在高压驱动下的水流或水、气混合流的一种喷射性动作,设备设置的位置、管网布置等褚多条件将对细水雾的灭火产生影响。因此,在未经设计人员重新核算并认可的情况下,不应对设备间的设置条件进行改动。细水雾灭火系统是由多个组件及各类附属材料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系统所配备的组件及材料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系统施工过程中,应根据通过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选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细水雾灭火系统喷雾灭火的形式是介于水喷雾和气体灭火之间的一种灭火系统,其喷射出的细水雾滴极易飘散,因此,其预埋件的设置和对孔洞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严格,不应随意改动。
6.1.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安装的位置。为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在火灾时正常喷雾,系统的组件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或其它因素影响而造成组件损坏的位置。
6.2 施工安装
6.2.1 本条规定了泵组安装的具体要求。
6.2.2 本条对容器的安装作了具体规定。
6.2.3 本条规定了控水阀安装的具体要求。
6.2.4 本条规定了管网安装的具体要求。
6.2.5 本条对管道试压与吹扫作了具体要求。
6.2.6 本条对喷头的安装作了具体要求。
1 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喷头堵塞,影响灭火效果。细水雾喷头容易堵塞,因此必须在管网试压、冲洗和空气吹扫完毕后才能安装。对于外部环境中灰尘较大的,应增设防尘罩。
2 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中控制喷水流速和均匀分布的重要部件。它的型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哪一种,其喷孔大小都是根据设计喷雾强度通过管道计算后确定的。反过来,喷孔的大小又影响实际喷射流量。由于喷头孔径的规格较多,因此安装时若不逐个进行校对,往往容易出错。喷头的规格型号应用钢印打印在喷嘴本体上。喷头的选择、安装、防护和使用均须严格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3 本条规定主要是保证水流在管接件部位正确分流。
6.2.7 本条对过滤器、阀门及仪表的安装作了具体要求。
6.2.8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要求严格,控制线路的布置、防护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1992的规定进行。
当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区域需要利用已有的探测报警系统时,应进行评估,并应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要求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工作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完成后进行。因为系统调试时,要对系统进行模拟喷雾试验,且模拟喷雾试验宜采用自动控制。所以必须在火灾报警系统调试完成并确认无问题时,才能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雾试验。
7.1.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和调试必须的其它资料。
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后,施工记录及其它资料如不完善,会给调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况且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与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往往是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也是不同专业的人员承担,如果协调不好,管理不严都会影响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完成该项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调试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方能使调试人员能够确认所采用的设备是否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确认系统的安装质量及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有利于调试人员熟悉系统及其组件的结构和性能。
7.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并且要承担一定的技术责任。因此要求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即调试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消防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细水雾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工作,熟悉系统及主要组件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以避免发生不应有的事故。
保证调试成功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
7.1.4 为了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规定调试前应再一次对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7.1.5 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单位和报警系统的安装单位有可能不是同一单位。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根据系统的情况编写调试方案。明确调试内容、调试方法、调试步骤和调试检验设备,有利于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7.2调试内容和要求
7.2.1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应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模拟系统动作试验。
模拟系统动作试验,是对系统安装质量和产品可靠性的最好检查方法。
通过调试时的模拟喷放,目的在于观测系统安装完毕后是否存在细水雾雾形受到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并杜绝由于障碍物影响灭火效果的情况出现。能发现系统安装及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以确保系统可靠性。
7.2.2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7.2.3 本条规定了模拟系统动作试验结果应达到的要求。
7.2.4 本条规定了试验时间,并要求试验完成后将系统各组件复原,并按设计要求充装水、充装气。
8 系统验收
8.0.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是对其设计、施工及产品质量的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便于集中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把关,发现问题时各负其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经验收后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能可靠的投入运行,起到预期的防护作用。
8.0.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的具体内容。为保证系统的的正常使用,应对系统的设计、系统的组件、系统的操作与控制、系统的施工情况逐一检验。
8.0.3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8.0.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的技术资料是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质量做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
8.0.5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时进行模拟喷放试验的具体要求。
9 运行与维护
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平时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灭火时能够可靠的实施灭火,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点,并参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99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1998的有关维护管理规定,制定了本章的运行与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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