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税务师教材pdf5月1号改增之后的税务教材有哪些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工作。届时,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便于“营改增”纳税人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请原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尚未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票种核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及纳税申报等事项的纳税人,于日前到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咨询相关办税事宜请致电经营地(或注册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公告。
&&&&附件: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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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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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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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方式
范西路31号
裕华东路15号
槐安西路85号
电大街82号
塔北路105号
黄河大道139号
平涉路公安局南侧
建设南路49号
常山西路87号
惠源路31号
龙州大街32号
北环路10号
新城大街184号
东苑街135号
太行东路548号
人和街39号
柏坡东路194号
人民路98号
自强路80号
市府东路247号
中兴路228号
礼堂街36号
奇石街富康路1号
循环化工园区
丘头镇石炼北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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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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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营改增后饭店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用?
&&5月1日营改增后饭店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用?
&& 5月3日消费,某餐饮还是开具的以前的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是否可用?
间: 00:00:00
&&回复:5月1日营改增后饭店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用?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关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试点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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