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2009 3号267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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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7]56号126关于规范批量调整定额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27转发深国税函[号128关于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29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30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更正申报现行流程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31深国税告[2007]8号132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国税函[号133关于规范使用委托代征税收票证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34关于下发《关于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网上认证方式的通告》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35转发深国税函[号136关于基金资产亏损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函[号137关于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业务实行“全市通”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38关于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业务实行“全市通”的通告深国税告[2007]10号139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40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41转发深国税函[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43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44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45转发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47转发深国税函[号1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49转发财政部 深国税发[号150转发深国税发[号151转发财政部 深国税发[号152转发财政部 深国税发[号15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55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56关于深圳市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1号157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介质申报方式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3号158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介质申报方式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2号159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4号160转发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5号161转发深国税函[2008]57号162转发深国税发[2008]32号1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45号16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3号165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6号166关于来料加工企业税款追缴问题的意见深国税函[号1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68号168转发深国税发[2008]71号1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75号170关于统一企业衔头发票式样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71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开具业务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72转发
深国税函[号173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77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62号175关于税收强制执行中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函[号176转发深国税函[号177关于优化非正常户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78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80号179转发财政部 深国税发[号180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81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82关于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函[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85关于2008税收专项检查中对餐饮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函[号186转发深国税函[号187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厅征管业务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88关于推行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国税函[号189转发深国税函[2009]7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9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深国税发[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93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号19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1号195关于储蓄扣税取消委托代征方式的通知深国税函[2009]3号196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辅导培训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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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号 还有效,但是顶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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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 & 丫管人“资本公积”干嘛?这是财政部的事。狗抓耗子
& & 看到,就着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 && && && && && && && && &&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  失效日期:
依据都失效了,这文件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奇葩的是这文件居然是在新税法实施以后出台的,不得不服。
这个文件是为了解决6号令出台之前的老案子的
这个文件是为了解决6号令出台之前的老案子的
王老师这么一说:这个文件是为了解决6号令出台之前的老案子的。
思路就通畅了。
不过,这种文件真的没有必要再挂出来了,没有现实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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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金三上线,让企业曾经以为可以做的事项、可以筹划的业务空间范围大大的缩小。如何从根源上、从过程中、从理念上、从操作手法上、从资源调配上来达到全面纳税风险规划的目的,是考验财务人真正能力和价值的地方,是本期活动的侧重点。本活动由元年云快报支持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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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镇(街道)办税指南
更新日期:日 
为配合南海区政府实现打造高效南海的建设目标,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本着服务纳税人的宗旨,提高办税效率,我区打破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必须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传统模式,实行以税务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支持纳税人多地点、多种方式办理税务事项的全新征纳模式,简称为税务通。该业务开通后,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可到南海区局辖下任一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税务通的实施时间
从2006年2月起在南海区范围内实施。
二、采用税务通方式办理的涉税事项
1、办理设立登记;
2、税务变更登记;
3、重新税务登记;
4、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证换证;
6、遗失税务登记证补办、增发;
7、停业登记;(此项需由分局长审批后即时办理)
8、复业登记;(因存在受理机关收存证件,故原则上要求何地受理停业申请,则何地进行复业操作。)
9、购买或增购普通发票;
10、代开普通、专用发票;
11、发票核销;
12、发票挂失申请审批;
13、办理门前纳税申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
14、受理过期纳税申报;
15、简易处罚;
16、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17、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18、企业区内/跨区迁移审批;
19、定额核定;
20、申请调整定额;
21、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2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3、错征退税或多征退税审批;
24、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2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审批;
26、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结果复盘;
27、其他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税务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抄税和专用发票认证不属“税务通”办理业务,需回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向任一税务分局递交税务申请资料后,如纳税人属非本税务分局管辖的企业,则需由受理税务分局将申请资料传递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三、非即办事项批复资料的送达
(一)批复资料的送达方式。
纳税人可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取得批复资料:
1、直接到受理税务分局门前领取;
2、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门前领取;
3、采用邮政速递方式。
纳税人可按以下操作选择批复资料的送达方式:
如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送达方式的,则需在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领取受理筹号的同时,一并领取并填妥《批复资料送达方式选择》(见附件1)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交受理窗口。如选择采用速递方式送达的,则需领取并填妥《国内特快同城专递邮件详情单》(见附件2)
,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交受理窗口。
(二)批复资料的领取。
1、如纳税人选择回主管税务分局或受理税务分局领取批复资料的,凭《税务申请事项受理单》在资料派发窗口领取批复资料。
2、如纳税人选择速递方式送达批复资料的,批复资料连同《详情单》一并封装,由邮政局速递至纳税人。邮资每份15元,由纳税人在签收批复资料时支付给邮递人员。税务分局在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时向纳税人开具的《税务申请资料受理单》无需交回税务分局。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七日
我厂登记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但有的客户要求开增值发票,该如何开?有的进货单是增值发票,对于我厂来讲有用吗?是当普通发票用吗?
提问人:匿名用户
1.属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当月的增值税销售额(计税金额)已达到起征点,可到所属分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带备以下资料到所属分局代开专用发票:a)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两份);b) 税务登记证副本;c)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需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如果您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只能用作记帐。
★我司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该发票的抵扣联是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是否有效?
更新日期: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因此,您企业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是符合规定的。
来源:佛山市局
责任编辑:郭穗 
发布日期:日
★我公司是购货方,购进一定数量的货物后经双方协商,销货方给予我公司返利,我公司可否凭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红字通知单?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3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若购货方企业购货后发生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事项,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红字《通知单》。
来源:佛山市局
责任编辑:郭穗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3日
★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属于商业性质,在维修公司汽车时,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请问我们可以抵扣吗?
,如您司发生的汽车维修费可提供合同等依据证明用于企业增值税应税的,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年审。税务登记证不需要年审。
★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公式计算本企业的实际税负:
一、所得税负担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
1、非出口企业税负计算公式如下: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100%。(应纳税额不包含预缴税款)
2、出口企业税负计算公式如下:出口企业税负率=(应纳税额+免抵税额)/(应税销售额+免抵退税销售额)
★一本抵扣封面可以装订几份发票?  
抵扣发票封面按25份装订成册。
★换企业的办税员需要什么手续的呢?
办理增加、删除购票员业务,请提供《纳税人购票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购票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发票使用期限的规定
更新日期:日 
目前,我区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较多,部份纳税人由于不清楚发票使用期限的要求,造成发票逾期缴销,给纳税人带来发票使用的风险。在此我局强调:我省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用票单位和个人自购买发票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的,无论发票是否使用完毕,均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无规定使用的期限。请纳税人关注。
顺德区国税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来源:顺德区局
责任编辑:邹苑 
发布日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得达到百万元,即可开到元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自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
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自日起施行
我局现在供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三联和六联,三联的发票分别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六联的发票增加没有指明用途的三联,以供纳税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使用)
普通发票可按下列方法辨别发票真伪:
(一)发票名称和文字内容的字体为楷体;
(二)正常复写后发票联所显的文字颜色为紫色;
(三)各联次发票的号码位数均为8位数,字体为新式哥特字体;
(四)发票大写金额栏位置采用发票文字印色套印色条。
【注】如果纳税人发票还有几份没有开完时,是不可以再购发票.税务机关供应发票按验旧供新的方式,企业所使用的发票还未到发票的使用期限,先使用完发票核销后才领购新的发票。
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前,对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发票核销等相关业务,暂将所开具的专用发票打印成清单代替原发票存根联处理。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发票领购审批表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临时到本省、本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需报送的资料
1、《发票申购表》
2、《发票统一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明(服务承诺中,普通发票需要此项资料,专用发票则没有列明)
5、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持IC卡
注:《发票申购表》请到附近的税务分局索取。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附注】税局端发售的电子发票种类包括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普通发票三种,而纸质发票是两种,因此企业购票后要特别注意根据不同号码段区分哪些纸质专用发票用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哪些纸质专用发票用来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并做好分类存放。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函[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购票数量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纳税人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及以下者,可一次性供票。
(二)纳税人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以上者,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A、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一次性供票;
2.C类纳税人(不包括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的持票最高数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数量的二分之一;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纳税人的持票最高数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数量的三分之一。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统一按照以下原则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每次供票不能多于25份;
二、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及以下的,可一次性供票;
三、月购票最高数量大于25份的,持票最高数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数量的二分之一。
特别提示:税控企业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具备那些条件?
(一)必须在当月作废,不得跨月作废;
(二)确保专用发票联次完整收 回、抵扣联未经认证;
(三)纸质专用发票与开票子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必须同时作废。
★★下面是最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作废发票的条件
税务机关没有对作废发票的数量作出规定。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
国税发〔2007〕18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对上面进行了补充通知。请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注意此类发票盖的发票章,是企业的发票章,而不是代开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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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补充通知》文件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新到的蓝色发票也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纳税辅导:开具红字通知单四项要求
更新日期:日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是为了解决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而开具,是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的重点。我局对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业务数据进行了分析,我区月正常出具9047份红字通知单,其中退货折让原因2408份,占总份数的26.62%;开票有误原因6574份,占总份数的72.66%;其他原因开具的65份,占总份数的0.72%。从数据上看,开票有误原因造成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比重相当大,错误的具体内容主要有:购销方资料有误,货物名称、型号、计量单位错误,数量、单价、金额、税额错误,打印出错、错号打印等。究其原因是企业开票人员意识不强,开票疏忽大意导致操作失误。如果操作正确,上述开票有误的情况均能避免,现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提出以下四点开票要求:
(一)企业开票人员必须具有税控开票资格方能上岗,不得允许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开票;
(二)开票时要小心谨慎录入开票内容,开具发票后,开票人要认真细致复核票面内容,特别对购销相关资料、票面号码与密文区号码是否一致、有否打印出格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开票后,发现票面有误的,必须马上在税控机内作废,并需检查确认开票系统是否已成功作废;
(四)企业取得销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时,需认真审核票面内容,确认内容无误后方能进行认证。
以上四点要求,希望企业开票人员能加以重视,严格遵循,提高开票质量,从而减少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的情况发生。日后,我局将定期对因开票有误原因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的次数较多的企业,通过信件形式向企业法人进行通报处理。
顺德区国税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来源:顺德区局 责任编辑:邹苑 
第二章普通发票专题
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6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94号)精神,南海区国家税务局从2010年9月起启动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南海区国家税务局从日起向纳税人供应并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纳税人持有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至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请纳税人于日前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旧版普通发票核销手续。
二、新旧版普通发票转换对照表
换版后的新旧普通发票转换对照关系如下:
旧发票种类
新发票种类
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手写万元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千元、万元、十万元版)
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千元、万元、十万元版)
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电脑版、卷筒式)
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裁剪式千元、万元版)
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裁剪式千元、万元版)
广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手写万元版)
广东省佛山市供水、供电、供气统一发票
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手写十元、百元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百元版)
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手写佰元版)
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手写佰元版)
广东省佛山市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百元版)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剪裁式万元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无抵扣联)
三、新旧发票转换的处理
普通发票换版后,南海区国家税务局以不影响纳税人用票为原则,按照新、旧票种相对应的办法进行转换,不变更企业的月用票量及发票限额。大部分纳税人无需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但以下两类纳税人需先进行相关情况确认后才予以供票:
(一)现时只购买万元版发票而没有购买千元版发票的纳税人。普通发票换版后,万元版发票需实行计算机开票,而且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对万元版发票设定了最少开票金额(10000元)。因此,对现时只购买万元版发票而没有购买千元版发票的企业,我们会同时供应千元版发票。转换后的万元版发票用量按原用量减半供应,新增千元版发票用量为原万元版发票用量的一半。
(二)现时使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电脑版)》或《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电脑版)》的纳税人。由于这两种发票没有设定开票限额,发票换版后,使用这两种发票的企业需改用设定限额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届时税收管理员将联系企业确认供票限额和供票数量,请相关企业对发票确认工作予以配合。
四、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安装和升级
本次发票换版扩大了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范围,凡需要开具千元版(含)以上的发票均需使用计算机开票。现时使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票的单位需对该系统进行升级;需开具千元版(含)以上发票又未使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票的企业,需先安装“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才能开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安装程序、升级补丁程序及操作手册请登录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下载专区”―“软件下载”免费升级和下载,进入“南海国税―资料下载―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操作视频”可通过视频学习系统操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升级和安装工作需于日前完成。
五、办理流程
原只使用手写发票纳税人
原已使用机开发票纳税人
自行配备计算机和平推式打印机
无需另行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
自行下载并安装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下载操作指引或观看操作视频
自行下载并升级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下载操作指引或观看操作视频
新旧发票转换:大部分由税务机关内部转换,不需要纳税人办理;少部分需要纳税人确认,税收管理员会与您联系
带U盘到办税服务厅导取ID数据,同时购买发票shiyong
注意:若只使用新版的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无需配备开票设备和安装管理系统。
六、联系和咨询方式
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在发票使用过程中遇有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获得帮助:
(一)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二)直接到附近的国税部门办税大厅索取宣传单张;
(三)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一日
普通发票的领购
(注意:购买普通发票流程是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及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其他三联没有规定用途。发票核销时税务机关不需要收回第三至第五联的发票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材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 《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 《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一式二份)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6) 公章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应补充提供:
a)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 经营场地和仓储场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等)
c) 《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应补充以下材料:
a)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 经营场地和仓储场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等)
c)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 《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一式二份)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6) 公章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7)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应补充提供《出口合同》。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
平时纳税人申请购买普通发票所需提供以下的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发票统一领购簿》
(3) 《发票申购表》(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4) 经办人身份证明
购普通发票要带什么资料?
提问人:李
时间: 11:04:48.0
回复主题:普通发票
李,您好!根据国税局有关规定,(1)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a)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b)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c)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填写授权委托书; d) 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请盖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上);
e) 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电脑版发票的,其开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报税务机关备案; f) 申请领购《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时提供已由税务机关审批的《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g) 申请领购《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时,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a) 《发票申购表》应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作初次申购留备)[一式一份]; b) 《发票领购簿》; c)
《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d) 持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 e) 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购买税控发票提供)
★★★普通发票冲红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号)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管理问题,省局明确如下:(此文件不知是否还有效)?★★★★★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写出进货退回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并盖章后送交销货方,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另外,根据《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号)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如果纳税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购比原来大的普通发票应如何办理?
纳税人申请变更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
(2)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 《发票领购簿》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从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其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再开具手写、电脑版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对已领购且尚未使用完的上述发票,在日前办理缴销手续。
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和开具限额的授权,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流程办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审批。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方信息栏中名称项必须填写,若没有纳税识别号、银行账户等可以为空。如购货方是个人,企业可只填写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号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自日起(税款所属期,下同),凡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征收单位在受理申报时,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比对内容,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
自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实施报税IC卡新的“清零解锁”程序
★★★★发票遗失办理手续
您好!2009年9月开出的发票,应快递公司丢失造成现在才发现对方没有收到发票,但是我们已做帐,请问该怎么办啊?谢谢
小黄:您好!一、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分别在《中国税务报》、《佛山日报》或《珠江商报》等市级以上报刊(以下简称市级报刊)、广东省国税局网站(由税务机关受理遗失审批后挂网站)办理遗失声明。二、办理遗失声明后开票方需提供如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告手续:1、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三份;2、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可提供抬头为该企业名称《中国税务报》及《佛山日报》等市级以上报刊的刊登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4、若丢失发票不属于开票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后,开票方可按会计制度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给购货方入账,已过认证期限的发票购货方不能再按规定认证抵扣。遇有税务疑问,欢迎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为您提供人工答询服务。
1、 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备的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一式五份或《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 《中国税务报》刊登发票;
(3) 《佛山日报》、《珠江时报》等市级以上报刊的刊登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
(4)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5) 遗失证明的材料;
(6) 《发票领购簿》;
(7) 《发票缴销登记表》。
另外,如属于已报案的被盗发票必须提供报案证明材料,属于购货方遗失发票的必须附送购货方证明材料。
2、 遗失普通发票应准备的资料:
(1) 《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或《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 《佛山日报》、《珠江时报》等市级以上报刊的刊登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
(3) 遗失证明的材料;
(4) 《发票领购簿》;
(5) 《发票缴销登记表》
另外,如属于已报案的被盗发票必须提供报案证明材料,属于购货方遗失发票的必须附送购货方证明材料。如您企业遗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上述所规定的两份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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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向《中国税务报》和《佛山日报》(或《珠江商报》)办理发票遗失声明及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申请审批手续:
1、《中国税务报》刊登费用为:不超过100字每则刊登费400元)。
《中国税务报》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
开户银行:
北京工行宣武支行天宁寺分理处
帐户:《中国税务报》报社
联系电话:010-
邮编:100053
联系人:贾静
2、《佛山日报》地址:佛山市卫国路一号(开心大药房附近一楼),联系电话:
刊登费用:专用发票220元/份,普通发票200元/份
《珠江时报》地址:桂园,电话
《珠江商报》地址:顺德,电话
3、完成上述汇款和挂失刊登手续后,纳税人需到附近主管国税分局领取并填报一式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连同《佛山日报》的刊登发票和《中国税务报》的刊登汇款单报送当地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辅导:普通发票鉴别真伪方法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14日 
当纳税人收到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时,可通过下列方法鉴别发票真伪:
一、通过发票票面特征自行辨别
(1)手写版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换票联的监制章及其号码所用油墨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即在紫外灯下呈现红色荧光反映;(2)电脑版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监制章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即在紫外灯下呈现红色荧光反映;(3)发票联的大写金额栏采用发票文字印色套印色条;(4)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按编码规则排列;(5)各款发票的号码均为8位阿拉伯数字,字体为哥特字体;(6)发票联复写后文字能够呈现紫色;(7)手写和电脑版发票均采用特种无碳复印纸,其中各类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换票证的换票联均采用水印无碳纸(正面有明显的菱形水印“SW”字样,除刮奖普通发票外)。
二、持票上门鉴别
纳税人需携带发票原件、加盖公章的《鉴定发票申请表》和单位证明(或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来开票方或受票方辖区所在的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或发票管理部门作发票真伪鉴定。
2006年7月1日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开通了网上发票查验功能,纳税人可自行上网,录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销方税务登记证号后,可以查询该发票相关信息是否属实。
四、12366热线查询
12366热线查询只限于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当纳税人刮开发票刮奖区若显示为中奖金额时,中奖发票持有人可于佛山市任何一个国税分局(包括区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证和兑奖手续,若显示为“谢谢您”,则表明该发票不中奖,此时,纳税人将发票联的“发票密码”涂层刮开,并通过国税局12366热线提示内容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等信息参加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节假日顺延)的二次抽奖,若纳税人按要求正确录入上述内容且能成功登记相关资料,则证明该发票为真发票,否则即可认定为伪造、变造发票。
来源:顺德区局
责任编辑:邹苑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4日 
纳税人心声:关于普通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的建议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有纳税人反映,自今年7月份开始使用的电脑版普通发票后,有些企业领购有百元手写版、仟位电脑版、万位电脑版、十万位电脑版发票,种类有4种,使用、保管常担心出错。提议税务机关可否参照专用发票使用办法管理普通发票,只要不超出允许额度,位数不同都可以开具,即是:企业只领购十万位普通发票,可开具百元、仟元、万元和十万元位票面发票,相信在税务管理方面也会方便。
我局处理意见:首先多谢纳税人对税务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局会将您的意见向上级反映。对于原《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改版为限额千元、限额万元、限额十万元等3种版面的电脑版发票,而改版后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的电脑版)属全省统印发票,且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尽量足额开具,因此,在未有最新规定前请按现行规定执行。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现准备转让一已使用多年的货车,需要什么手续,出售汽车的发票需要怎样开
如您司需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且属于我市国税系统管辖的增值税业户,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增值税备案手续。销售二手车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管辖业户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属于个人的非管辖业户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除个人外的非管辖业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车销售减(免)税报备表》一份;
(4)固定资产相关账册复印件(除其他个人外);
(5)《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管辖业户办理备案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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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一机多票税控系统
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在一机多票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或开具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意存根联可以不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号)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右下角的“销货单位章”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如发现对方把”发票专用章”盖到了合计金额那里,此票加盖的印章盖住了金额,应退回对方企业重新开具发票。发票专用章应该盖在票的右下方备注那一个框里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由于打发票的时候没有打上,发票处收款人和复核人用私章盖上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开票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关于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日实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对于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是开错了,已经给到了购买方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拒收发票,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则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而退回则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以上规定,拒收发票证明要写题目: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然后另起一行写你单位的名称,识别号,地址,收到何方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号码;最后另起一行写单位名称,日期,加盖公章。
★★请问个体工商户能否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的话需要带什么资料前往?(那个人的行吗?)
 根据办税规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1、凡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对象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适用3%征收率,商业企业适用4%征收率。开票内容必须是小规模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实行即开即征增值税款。
 3、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查帐征收业户代开专用发票对代开发票额不征收堤围费。双定业户代开专用发票对代开发票额要即时征收堤围费。
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请到附近的税务分局索取。
★8月份我单位购买一台生产用固定资产,已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在9月份跟其他材料专用发票一起认证,请问下是否要分开抵扣呢?那又怎么做呢?到时在电子报税系统中怎么操作呢?
提问人:黄小姐
您好:纳税人可以在认证期限内进行网上认证或到主管税务分局前台认证发票。在取得认证结果时导入电★★★★★★★★★★★★★★★★★★★子申报系统,不需分开抵扣,但需填报电子申报系统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43号)规定,饲料经营企业(指商贸流通环节)经销的饲料凡符合(财税〔2001〕121号)规定范围内的,可凭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内),比照上述饲料生产环节的申办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审批与管理。
如您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如果增值税发票里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一栏写的全是英文,没有中文,这种情况下这份增值税发票能用于抵扣吗?如果不能,我可以从国家的哪号文件了解这个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运输发票的认证抵扣程序?(运输发票不需要认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需要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2009年起改为180天)
一般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同时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并生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连同其他必报资料在每月征期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未按要求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我于9月份收到对方开来的电脑版运输发票,并把该发票入账,纳税申报时拿去税局抵扣,后来我发现该发票的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符,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若已申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请在下月将该份发票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V6.10
windows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的操作
◆***每月初一般1号进行抄税
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网上抄报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网上抄报税,是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数据采集的方式之一。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数据采集,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足不出户完成增值税认证、报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控IC卡清卡等工作。
◆网上抄报税的准备工作
一、自愿选择使用网上抄报税数据采集方式。
二、自行联系服务供应商购买网上抄报税专用产品(含专用读卡器、软件安装光盘、用户手册)。
三、完成网上抄报税软件安装,并进行完成情况测试,测试包括通讯测试和读卡器测试,确保安装成功。
◆抄报期间IC卡损坏税控机需维修可以申请延期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具体您企业也可以向主管税务分局反映。延期申报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一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
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业务
●优点一:足不出户实现认证。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通过互联网上传发票认证文件,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认证工作,极大地节约办税成本。
●优点二:数据更加安全。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纳税人上传的发票认证文件经过密钥的加密。即使丢失发票认证文件,都不会泄密,安全性高。
●优点三:时间更加方便。除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到月底这段时间以外,纳税人全天24小时均可使用网上认证系统上传发票认证文件,半个小时内即可知道认证结果。任何时间都可以查询和下载认证结果,下载认证结果通知书。
●优点四:上传更加方便。采用增量叠加方式,同一月份多次认证时系统对发票结果进行累加,减少纳税人出错机会。不同于后台认证的覆盖存盘方式,纳税人无需每次报盘认证均上报当月认证的所有抵扣联信息,而只需上传当次需要新增认证的发票。
●1.使用扫描仪的企业要将扫描软件进行升级。
●2.在网上注册用户,打印申请表及开通网上认证确认书,盖公章,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税局开通权限,获取密钥文件。
●3.将密钥文件导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如使用扫描仪,同时需要将密钥导入扫描软件)。
●4.修改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若干选项。
●5.手工录入待认证发票,或:由扫描仪扫描录入待认证发票。
●6.导出待认证文件。
●7.登陆佛山国税门户网站(网址或),进入网上办税大厅。
●8.上传待认证发票文件。
●9.查询是否通过认证,下载认证结果和通知书。
●10.将认证结果导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打印通知书。
◆【抄税】
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期内将上月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出的发票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的操作。抄税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用抄税。
◆【报税】是指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进行抄税,其操作方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抄税一样。由于系统并没有对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抄税进行分开处理,纳税人进行抄税时已是对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一齐抄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抄税不需报送《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也不需提供其他资料。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抄税时,所需提供的资料不变与原来的一样。
一机多票升级后,企业当月可进行多次抄税,主要是为解决开票量大的企业,金税卡和税控IC卡存储空间有限的问题,当企业开票量达到一定值,存储空间已满时,系统会提示“发票写入区已满,请及时抄税”,此时企业只要将这部分发票抄税后,就可以继续开具发票了,抄出的税可以随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当月抄税。)----在开票系统中打印相关发票清单报表----进行报税---抄税成功后导入开票系统成功标志
◆报税报表的打印:---------
操作方法&&&&&&&&点击“抄报税管理/发票资料查询打印”或快捷图标“发票资料”。系统弹出“发票资料查询打印”对话框,选择打印选项、发票种类、月份、所属税期和报表种类
打印出增值税发票汇总表样表如下:
具体报表有:
1.增值税发票汇总表2.正数发票清单3.负数发票清单4.正数发票废票清单5.负数发票废票清单
非当前月的“本月累计”显示全月的发票统计数据。
当前月的“本月累计”显示本月截至当前的数据。
次月征期抄税后,未读入报税成功标志前,“所属税期”选项中会显示“本期数据”,可以选择“本期数据”对上月最后一次非征期抄税后至次月1日前的那段数据进行统计
当“选择月份”为非当前月时,“所属税期”只有“本月累计”一项;当“选择月份”为当前月时,“所属税期”包括“本月累计”、“第一期”、“第二期”……“第XX期”,所能显示的期数是由当月已经随时抄税的次数决定。
平时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包括有以下几类:
1)正数发票
2)负数发票(红字发票)
3)带有发票清单的发票
4)带有销售折扣的发票
5)普通发票
6)废旧物资发票
例子说明:》》》》》》》》现有一家废品回收企业(已被认定可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其在销售时开具的《销售废品专用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该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提并记入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的科目???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的金额是含税销售额,需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入帐。您企业需要计提并记入“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第五】 领购发票读入开票系统
当月在开票过程中,如发现有开错的发票,进行当月发票的作废.
【注】跨月不能做废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当月作废发票必须按最新的发票管理规定进行.
发票数据的备份
本月如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 ,将进项发票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管理】中。或进行扫描录入。
★小提示★根据粤国税发[2003]52号《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规定,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按以下规定抵扣: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1)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企业购进的通用设备包括电脑与打印机,只能抵扣一套(增购的专用设备;丢失、被盗专用设备而重购的均可抵扣),通用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3)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票为“广东粤税科技公司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额定额发票”,按发票金额换算不含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发票必须一并在同一申报期内拿到分局审核,否则通用设备的进项不能抵扣。
购买金税卡取得的定额发票属普通发票,不需进行认证。
★★★★★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问题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是隔月抵扣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规定:辅导期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如您单位10月认证通过发票,应于12月初申报期内到所属分局前台导出比对结果,再进行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购货方超过90天未能认证抵扣而将发票退回要求销货方重开,属于购货方的过失造成,销货方不能因此重开发票给对方重新认证抵扣。(但对商业辅导期企业从税款所属时期2005年3月起是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对出口企业超期申报退税,按规定要转内销的,转内销部份产品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属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范围。)
》》》》》》当月已认证过的发票,如果当月由于退货.已退回购货方的.那么还要向税局进行说明吗?? 如果说明,那是什么时间??
您企业需在纳税申报时提供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我公司是商业企业购进办公用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如您企业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生产经营有关,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申报抵扣。
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审核期间增值税是按4%或6%,而不按17%。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请问进出口来料加工企业在海关交纳的增值税款,凭哪些资料到国税局抵税?
根据《关于海关完税凭证审核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函[2005]90 号)的规定,采取“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企业,海关按一定比例确定残次料件的数量并对残次料件及包装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审核该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进料报关单复印件及加盖海关印章的“进料(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
★★★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通过外贸企业代理或直接从国外进口材料、应支付的进口关税,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是将其与进口材料的价款、国外运费和保费、国内费用一并直接计入进口原材料成本,关税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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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2-11-1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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