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宜兴法院模拟了3个案例,在微信公众号推出了法官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上集,受到大家一致好评。今天我们将继续模拟3个案例,让法官为您解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篇。
送出去的彩礼也有可能要得回
小明今年29岁,一星期前,他收到了一份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妻子小花起诉要求与他离婚,这对他和他家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小明的父亲在他10岁那年因为意外事故去世,母亲陈桂芬靠着一个小吃摊的微薄收入艰难地将小明拉扯大,等到小明毕业工作了,陈桂芬又为儿子的婚事操起了心。因为是单亲家庭,经济条件又不好,小明相亲数次都失败了,眼见着儿子奔三了,陈桂芬咬咬牙,在镇上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给儿子做婚房。有了房,婚事顺利了起来,去年经人介绍,小明与邻村的小花相识相恋了,双方家庭也都比较满意,但是小花家提出结婚彩礼不能少于十二万八,戒指、项链、手镯必须齐全,其他物品、礼金按照当地习俗也一样不能少。小明有些为难,自己每月工资除去还房贷后所剩无几,他和母亲商量了一下,满足小花家提出的要求结完这个婚怎么也得20几万。陈桂芬不忍心眼看着儿子的婚事就这么黄了,于是向亲戚朋友筹借了20万。
终于,小明和小花结婚了。可谁想,小花在家被娇宠惯了,家务一样不会,整天热衷逛街、追星,结婚才一个多月就把小明的信用卡刷爆了,为此两人吵了一架,小花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小明多次上门求和均被拒之门外。半年之后,小花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明离婚。俗话说,祸不单行,就在小明收到离婚传票的当天,陈桂芬也拿到了医院胃镜的检查报告,初步诊断竟是胃癌,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今,小明对这段短暂的婚姻也毫无留恋,他希望离婚的时候小花能够把结婚彩礼还给他。但是,送出去的彩礼还要得回来吗?
彩礼是一种传统的婚嫁风俗。古代婚嫁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方家庭送给女方彩礼代表着男方的真心和诚心,女方父母养大一个女儿不容易,彩礼算是给女方父母的安慰,表示自己能够给女方幸福,不让女方父母担心。虽然彩礼的数额根据当地情况、个人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许多生活本就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现行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有三种情形,如果经法院查明属实,就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小明家在结婚前给付了数额不小的彩礼,并且为此举债较多,现母亲重病缠身,生活愈加困难。他们的情况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小军与小兰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已经共同生活了20余年,其间,二人夫妻恩爱。然而,自去年开始,小军时常以出差等理由数日不归,小兰怀疑他有婚外情,但没有确凿的证据。为此,小军与小兰于去年年底协议离婚。
离婚后,小兰偶然得知,小军与其他女性于今年年初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兰按照时间推算,该女性怀孕的时间正是自己怀疑小军出轨的时间。小兰觉得自己一心为了家庭,小军却背着自己在外面拈花惹草,并且在知晓婚外情人怀孕后与自己协议离婚,自己现在人财两失。伤心失落之余,小兰想要一死了之,后经人提醒,她决定到法院起诉小军。
小兰将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军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法院认为,小军在与小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甚至致他人怀孕,小军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确实给无过错方小兰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判令小军赔偿小兰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不论出轨方是男方还是女方,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可对无过错方适当照顾。另外,如果出轨方像本案中的小军一样,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导致同居人怀孕。小兰在离婚时不知道该情况,在得知情况后可以主张小军向自己支付损害赔偿金。《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如果因对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要勇于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小刚和小雯是一对幸福的小夫妻,新婚不久,小雯就怀孕了,两人幸福地等待着小宝贝的降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小刚在工地打工时发生事故意外身亡。小刚的父母和小雯因遗产如何分配产生了纠纷。
小刚的父母认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现小刚父母健在,并有妻子小雯,该三人为继承人,故小刚的遗产应平均分为3份。小刚的妻子小雯则认为,其现在身怀有孕,胎儿也应该享有继承权,故小刚的遗产应平分为4份,其中1份为胎儿保留。双方各执一词,于是到法院咨询。
法院工作人员接待双方后,认为双方矛盾不大,只是因双方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而产生纠纷,故向双方释明:关于遗产的处理,《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双方对法院释明均表示信服,最终握手言和。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并基于上述权利,在遗产继承中为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
原标题:《第642期 法官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