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道歉声明登报多少钱?

《红山晚报》是社子报,是赤峰地区发行量最大、影响力最大的媒体,日发行量已达4.5万份,传阅人数几十万人,覆盖赤峰市十二个旗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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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公司个人证件遗失登报 ,、 税务登记证、 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IC卡及数字证书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社保登记证遗、 各类发票、身份证、会计证、 毕业证、 报到证、 导游证、 教师证、 警察证、各类工作证...

2、各类公司开业公告、注销公告、减资公告、变更公告、合并公告、招标公告 、拆迁公Q告、迁坟公告、公司免责公告、解除公告、启事、通知、各类公告...

营业执照遗失,税务登记证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正副本遗失,公章遗失,财务章遗失,法人章遗失、保险单据遗失,道路运输许可证遗失,就业资格证遗失,货运提单遗失声明,合同遗失声明,收据遗失,歇业申请公告,公司注销公告,清算公告,离职声明公告,减资公告,吸收合并公告,股权转让公告,招标公告,外商设立公告,企业声明公告,分立公告,环境影响评估公告,土地出让公告,拍卖公告,法院判决公告,法院送达公告登报等。

《红山晚报》始终秉承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宗旨,坚持新闻的时效性和媒体的公信力,为赤峰市各行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服务。 

红山晚报广告部是赤峰最大的平面媒体《红山晚报》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经营机构,现有业务精英30多人。 

红山晚报广告部下设四个业务部、一个广告公司,分别负责大客户服务、汽车地产、健康产品、家电通讯、专版分类等《红山晚报》广告业务。红晚广告公司负责大型活动策划和执行。 

自2005年以来,红山晚报广告部连续策划了车展、房展、赤峰名流联谊酒会、赤峰市首届对调大奖赛等大型社会活动,社会影响力巨大,经济效益显著。 

红山晚报广告部多年来一直和赤峰各大、中型商企保持着紧密、友好的合作关系,为赤峰经济和广告业发展起着良好的作用。 

红山晚报机构健全,服务专业,是商企在赤峰地区投放广告的首选媒体,红晚广告部是您开拓赤峰市场最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红山晚报登报相关问题: 

道歉声明登报多少钱? 

需要刊登一个道歉声明,问一下需要多少钱?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答:道歉声明登报每个报社的收费都不同建议详细咨询一下一般情况下在报缝的位置是很便宜的 

支票丢失一定要登报申明作废么 

这样岂不是很麻烦,而且又要支出一笔费用 

答:按规定是必须的,也得看银行的规定,有的银行没要求,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的考虑,最好去登记作废。如果丢失了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开户许可证遗失登报怎么办理 

答:开户许可证遗失登报需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广告。 

银行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账户的凭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 

存款人开户许可证、审核卡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补发的,应由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并持本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表或向开户银行借用许可证副本进行补办。 

杭州百懿包装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天津市七号理发馆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0MA06LA1T83,声明作废。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遗失1***千伏张村变电站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单,特此公告。

赖德凌遗失长安大学三方协议,编号0***044,声明作废.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商务英语专业 张凤彬遗失学生证,证号(学号):20*****008,声明作废。

上海左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MA1K14F4***经股东决议即日起注销,特此公告。

悦之晨商行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0MA45WHHK18)丢失,声明作废。

车位诚意金遗失同森锦熙的收据,编号:LSCW220******0109,金额:5**0元整,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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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上登出法院公告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在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中,导演陈凯歌被法院认定在2009年再版的回忆录中构成了对当事人邱路光的侵权。此后陈凯歌拒不道歉。2019年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表示,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根据当事人邱路光申请,法院刊登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

  公告显示,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邱路光申请执行,法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法院判决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隐私,通常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

  庭审中,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

  判决同时显示,“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附:法制日报上刊发的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邱路光申请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隐私,通常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  

  本案中,原告邱路光以名誉权受到被告陈凯歌的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其依法应就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首先,依据原告邱路光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陈凯歌在《我的青春回忆录》自传体著作中,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等情况,但K(原告前妻)的出生时间、结婚过程、名字起源,以及与K的丈夫的毕业院校等具体描述,可以判断K的丈夫就是原告邱路光。其次,关于对K的丈夫即原告邱路光的性格、品行及特定时期的生活状况的描写,被告陈凯歌在书中亦承认对原告邱路光“我始终没有见过”,但被告陈凯歌在书中表述原告邱路光:“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等,这些描写在书中虽未写明被描述人的真实姓名,但如前所述,从前后相应内容连贯即能得出是指向原告邱路光本人,而针对他人个人性格、品行的描述,被告陈凯歌作为著名导演,应该注意到上述描写是对原告邱路光性格品行的评论,在未见其人又无从说明信息来源的前提下,不能道听途说主观臆断。对原告邱路光“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记述,经对原告邱路光提交的《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和原告邱路光个人人事档案进行核实,没有原告邱路光受到上述处罚的相关记载。故对上述书中描述,在被告陈凯歌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信息来源和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被告陈凯歌的上述描写属于造谣、杜撰,侵害了原告邱路光的名誉权。另外,被告陈凯歌在书中描写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被告陈凯歌如不能证明上述事实真实发生,或者上述信息已经公开的,或者上述信息虽未公开但其来源真实且经原告邱路光同意可以公开的前提下,这些内容属于原告邱路光的个人隐私,依据法律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前所述,被告陈凯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从未见过原告邱路光,其撰写的上述事实的依据不得而知,故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故原告邱路光请求判令被告陈凯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邱路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一节,本院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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